民商法作为设计广大民众的基本法律之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但是经常在法律制度上缺乏规范,所以很多时候即便是在同一个案件中,其得到的结果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很多法律准则之间还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例如在认定民商法中的来带责任时,在法律界的争议颇多,难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商法作用的发挥,就必须切实注重对其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连带责任概念远在罗马法出现时期就已经并提出,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使得连带责任得到了快速地完善,并成为认定法律犯罪的核心内容。而就我国来看,连带责任的概念最初可以追溯到商鞅时期,只不过当时的说法是“连坐”。当时主要体现在财产方面。但是在历史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使得连带责任在内涵与实践上得到了有效的演变,其基本适应范围也在不断地拓展,所涉及的面也日益广泛,很多立法内容中均设置了相应的连带主体。所以连带责任自身的法律意义不明显。在自成体系的同时又与法律责任有关,为共同责任体系,不仅具有较强的严肃性,而且具有较强的法制性[1]。
在民商法中,由于“连带责任”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界定存在一定的偏差,为捍卫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将主体责任进行有效的确定,必须对其连带责任进行认证,并在处理标准上加强对其的优化和完善。以下笔者就此展开探索。
从当前我国民商法中的诸多内容来看,其很多时候都与连带责任法律体系或多或少的涉及,因为其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范围。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目前尚存诸多方面的不足。很多有关连带责任内容上缺乏明确性,在责任判定过程中往往较为模糊,经常错误判决失误的情况,进而连带非责任人和放过需要连带的人。基于此,我们必须对连带责任主体进行清楚的区分,结合其形成的原因,对其连带主体进行有效的提升,并遵照有关法律对责任进行确定。而在此基础上,就需要基于目的对其予以区分,结合其维护以及利益的不同强化对其的分辨。在但是在具体的甄别中,由于对其判定尚未进行明确规定,这就会给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和实施带来巨大的影响,对于债务人权力保障将带来影响。而非连带责任则是债务人在完成债务履行,但是其余的债务人仍可以有权抗辩,所以我国在专门的保险法中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当保险人被第三者损害之后,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能共同赔偿,这一情况并不是连带责任,所以必须将其归结到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但是为了更好地区别二者之间的联系,二者在成因上不同,目的不同,以及二者在法律要求上也不同。所以需要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例如在法律要求方面,连带责任属于当事人在履行法律中约定之后方能形成连带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人则是由于其发法律关系不同而针对性的进行确定。责任人之间的关系相对独立,在法律要求上无硬性的要求,所以这时债务人之前所约定的关系就会因此消失[2]。
从国内的司法审判案例实践来看,因为在连带责任上往往包含了自身对其的倾向喜好,这一倾向喜好又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即便是权力范围内的债权人所提出的法律诉讼合理,法院能将连带责任认定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但是经常出现因此导致的连锁反应。因而为确保其归属权得到良好的确定,就需要在有关原则和范畴上予以明文规定出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障。但是在对责任人的合理责任义务认定过程中,并结合有关情况强化对其的过细处理,尽可能地将追偿诉讼案件出现的继发性问题的可能性降低,才能更好地对连带责任的归属进行有效的认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院在连带责任认定方面有着相关问题,并通过债权人提出诉讼的基础上,在诉讼解决时,也可能因此形成新的诉讼,这样在连带责任人之间就会形成债务追偿问题。法律立法导向主要是对权利人权力进行保障,民商法中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归属原则,尽可能地将其连带责任案件处理效率提升。
从很多案例不难看出,我国的民商法在连带责任方面的有关条款中存在诸多法律缺陷,尤其是在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将其具体的明确。因而在司法规则一致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法律审判过程由于自身原因而出现矛盾的概率降低,并确保法律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并对法律条纹中的有关不足进行有效的补充与完善,才能把连带责任人在权利方面的合理主张归属在连带责任界定之中,并将其明确规定。但是还要在此基础上将任意的一个连带责任人助长作为诉讼的合理失效终止的主要原因,尽可能地将司法实践活动的公信力与公平性提升,才能更好地对法律尊严进行有效的维护,尽可能地将法律纠纷形成的概率降低,促进人民满意度的提升[3]。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改进和优化,从目前缺乏统一思考与逻辑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时,必须基于权力人的视角,加强对其合法权力的维护,并区分二者的关系,判断连带责任归属,在诉讼时间上进行明确,才能更好地坚守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