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
(南京林业大学,南京 210036)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通过互助达到自助的重要组织形式。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合作社公司化倾向日益明显。2009年江苏省在全国首次立法明确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合法地位,2014年开始中央政府连续发文,推动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那么,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否属于传统合作社范畴,应当如何进行制度规范和引导,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20世纪90年代之前,由于市场经济制度没有完全明确确立,单个的小农对市场并不敏感,理论研究多集中在对我国合作历史的评述、国外合作组织的经验介绍等方面。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小农与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农民的组织建设日益成为研究的热点。合作社是一种高成本组织,应当根据社员对组织收益需求的变化来不断调整制度,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为合作社制度创新提供了范本。江浙地区出现的农地股份合作具有“新一代合作社”制度安排的部分特点,有助于保障合作社资本的稳定性,通过至少60%以上的盈余返回给社员的制度安排,保证合作社的目的是服务合作社社员。
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合作社在产权归属方面强调合作社的资本以社员集资为主要来源,社员共同拥有合作社的所有产权,享受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不论社员股份大小,均享有表决权,通过“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实现合作社由全体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员的惠顾额比例返还,限制成员的资本报酬,实现合作社所有者、受益者、惠顾者合一。
随着市场经济变化和发展,欧美发达国家出现了“新一代合作社”即第二阶段的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业务范围,将股份制中发行股票集资的方法引入到合作社中,有效解决了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新一代合作社”仍然属于合作社范畴:社员之间平等协作,入社与退社自由,体现了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的组织原则。
合作社应遵循服务于社员的目标,保证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农户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来满足共同需求的自治联合体。
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民”为主,农户成员在合作社社员中的比重应当高于非农户成员,保证合作社为农户所有。农户应当享有退社自由,合作社的存在价值是服务于社员,不应以失去退社自由为代价对农户施加不合理限制。
合作社社员的民主管理应通过“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体现人人平等的合作理念,投票权的分配应当体现出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贡献的大小。引入公司制的治理结构,降低合作社的管理成本和决策成本。
合作社盈余应在能够维持和扩大合作社经营规模的基础上最大比重地返还给社员,一方面实现社员享有合作社收益的目标,另一方面尽量降低合作社内公共财产的比重,提供合作社经营收益利用和保护的效率。合作社盈余分配依据主要是合作社社员的贡献大小,资本报酬有限,并服从合作社组织自身约定。
外部社会经济条件和社员合作目的的改变,使得经典合作社制度内在的固有缺陷变得突出。因此,需要在坚持合作社“为社员服务”这一核心理念的前提下,对合作社进行制度创新,以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率,增强对于资本的吸引力。
合作社成员可以以资产、实物、知识产权、技术等方式入股合作社,以解决合作社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对非农户社员占合作社成员的比重设置最高限制,以保障合作社的农民主体性。在退出机制上应借鉴公司制企业的做法,即在经营期限内不得退股,但是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以增强农民股东的自由度。
合作社管理制度创新应保持为社员服务的本质,秉持“一人一票”的原则并设置附加表决权,同时对附加表决的比例进行最高限制,激励资本投入的同时保障合作社管理权掌握在社员手中。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农户的民主管理权可以通过其民主选举的代表参与管理实现。
根据合作社需要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引进技术等的需要决定分配与留存的占比,比例设置应充分体现合作社社员的意志。留存到合作社内的公共财产,应全部量化到社员的个人账户中。借鉴“新一代合作社”的交易权购买制度,实现社员投资额与惠顾额合一的制度安排,激励资本投入。
1.产权归属。农地股份合作社坚持农户所有原则,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户入股合作社的方式有两类,一是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后与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共同参股。农户一般以户为单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一户设一个股东,合作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股权证。
2.管理制度。农地股份合作社建立“成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结构,成员大会的选举和表决、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表决均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组织机构成员都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成员代表大会中农民成员不得低于80%,非合作社成员不可进入合作社管理层。农地股份合作社没有做出限制雇工的规定,即农地股份合作社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合作社经营。
3.收益分配。江苏省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式以“内股外租”为主,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其他专业合作社、大户或农业企业经营,农地股份合作社获取地租,然后再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分配给农户。实践中,多实行保底收益和浮动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方式。
经典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与农地股份合作社分别对应于不同的农业发展阶段、不同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以及农户的不同合作需求。农地股份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发展背景下合作经济形式与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分散经营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农地股份合作社要求农户成员占成员总数比的80%以上,保证合作社为农户所有。农地股份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保证社员的民主管理权。农地股份合作社引入公司制治理结构,有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决策成本。农地股份合作社以社员的贡献大小进行盈余分配,同时也认可了资本作为一种投入要素应该在分配中有所体现的做法,有助于激励资本投入。
根据合作经济理论以及合作社制度安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来看,农地股份合作社也存在制度缺陷。合作社社员只能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社员的方式退出合作,即入社后农户的股权不能自由流通,使得作为商事组织的合作社游离于市场化进程之外。合作社的经营难以抵抗村委会的影响,有可能导致公司制的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无法有效保障农户的民主管理权。合作社盈余分配比例应当根据合作社发展需要、成员农户对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不同考虑进行民主决策,目前的制度安排虽然设置了留存比例的上限限制,实际上只是赋予合作社以40%以内盈余进行留存的权利,缺乏对于农户成员收益分配权利的适当保障。
农地股份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自愿、平等合作,从土地规模经营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增值收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社保持合作社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利益的本质不变,融合公司制的作法,实现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实施过程中,一要尊重农民意见,不能为实现农地规模经营的需要强迫农户入社;二应注意防止“村两委”对农地股份合作社的不当干预,严格落实公司治理结构,保证社员的知情权,加大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力度;三应聘请职业经理人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提高合作社的决策效率与科学性,避免合作社资不抵债对农民权益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