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理念的人文共通

2018-12-07 01:42庆雅宁
神州·下旬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传统文化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治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基于中西文明历史内部发展环境的差异与外在影响因素的纷繁复杂,“人文主义”在两者间有着各具特色的发展路径。但两种文明的“人文关怀”却是相通的:均强调道德,皆关注人性。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理念;人文共通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理念中的人文主义关怀

(一)中西“人文主义”的概念

“人文主义”一词又被译作“人道主义”、“人本主义”、“人文精神”。学界对“人文主义”定义的观点也见仁见智,主要观点列举如下:其一,“人文主义”是指不论人们以何种方式处理问题,其最终目的都是人类自身的福祉与发展利益。其二,“人文主义”是指人视自身为终极价值,站在平等的立场上看待、爱护所有人,把所有人视作真正意义上的人来对待的思想体系。其三,“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与人文主义的价值观念是共通的,即“以人为本”是人文精神的本质。其四,“以人为本”即尊重个人价值。不论是对活动所面临的对象,还是对任何个体的合法权利,皆应注入人性化的理念。同时,要求所有人对违背和亵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进行审视批判,不断认识自我、改正自我、超越自我。

学界对“以人为本”概念的看法与阐释见仁见智,但究其本质,均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人的意义与价值,围绕人进行经济、政治、社会的活动,构建真正认同人的价值与尊严的社会秩序。

中西人文主义理念虽大体相当,但其中部分本质不尽相同。虽然两者在当今的思想内核大体相当,但中国所接收的是基于当时历史条件下被自身改造后的具有中国历史特色的“人文主义”。虽然“人文主义”这一专属名词自近代从西方传入中国,但基于中西历史发展的差异,与西方突出平等的人之间的和谐互助不同,中国传统的“人文主义”更多地以“以民为本”或“民本主义”表述,强调君(统治者)与民(被统治者)的协调。

(二)中西“人文主义”的历史渊源

溯及华夏历史,一般认为周代是“人文主义”的成型期,但从古文尚书等文献上看,大致可追溯至尧舜。《夏书》有载:“后非众无,民为邦本与守邦”,孔孟提出“民本”思想,老子提出“天人合一”等,皆与“人文主义”不谋而合。此外,还有《孟子·尽心章句下》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尚书·五子之歌》中“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以及《荀子·王制》:“君者,舟也;庶民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等等。随者历史先驱人物的不断觉醒,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的先驱大家提出“民主与科学”的思想,其目的就在于打破封建藩篱,争取人的自由和个性解放。

在西方,“人文主义”一词来源于拉丁语“Humanitas”。1080年巴伐利亚教育委员会委员长弗里德里希·伊曼纽尔·尼特哈默尔(Friedrich Philipp Immanuel Niethammer,1766—1848)在给德国中学撰写的《新古典学》中创造了“人文主义”(Humanismus)一词。追溯西方文化系统,自古希腊文化到希伯来宗教文化再到文艺复兴人文主义可以看出,早在距今二十六个世纪的古希腊,就出现以人为中心而非上帝的思想。以普罗塔格拉为代表的智者学派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把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化为对人的研究。后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人的哲学”,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一切人平等论”等。至文艺复兴时期,康德崇尚人的内在尊严,且出现自然法学派的三大代表:霍布斯、卢梭、洛克,及影响巨大的著作《利维坦》、《社会契约论》、《政府论》等。直至1836年,“人文主义”一词被英语吸收,变为“Humanismus”。到1856年,此词方才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

总而言之,“人文主义”精神在中西方历史文化中都有出现,但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社会表现却迥然不同。不可否认的是,中西理念中皆注重人性,但其中仍有差别。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主义较强调集体中的人而不是单独的个体,强调人是附属于社会的产物,个体人的所作所为应以大局为重,主张“牺牲个体,成全大家”。而西方的人文主义切实从人性出发,强调作为独立个体的人的意志与价值,注重法的终极意义与人本价值底蕴,此种差异与中西方历史发展的环境差别及由此而来的影响息息相关。

二、“人文关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共通之处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理念均强调道德

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自一开始就注重“德”的地位与作用,中西方在此有共通之处。中国传统历史中不仅有“以德为主,以刑辅德”的治国理念,甚至以仁和礼为基本内容的儒家自然法在中国甚至被认为是崇高的道德原则。据《汉书·董仲舒传》载孔子言:“天地之性人最贵。”,《孟子·告子上》载孟子亦有语:“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等,如是皆体现了中国传统自然法在道德法则上讲人道,注重人的原则理念。在西方,不仅有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是道德的要求”,还有霍布斯所言:“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他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等等。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理念皆关注人性

法律思想的成熟与法学的进步都围绕着对人性的探索。在中国,孟子有言:“人人有贵于己者。”,孔子亦有言:“性相近,习相远也。”。在西方,不仅有斯多葛派认为人的理性是每个人的本然,是自然的一部分,还有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人的本性,人的本性中蕴含法律的本质。中西传统法律都注重对人自然本性的发现、承认与探索。

参考文献:

[1]《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周国平教授在国家行政学院的讲演》,载《人民日报》2002年12月1日.

[2]王海明.《公平、平等、人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樊崇义.《人文精神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J].政法论坛,2004 (3).

[4]范晔.《后汉书·卷六十五·皇甫张段列传第五十五》.中华书局,2004.

[5][英]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館,1985.

作者简介:庆雅宁(1998-)女,河南濮阳,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世界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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