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知识产权异质均衡保护研究

2018-12-06 08:50王守文宋林洁
知识产权 2018年11期
关键词:异质知识产权企业

王守文 宋林洁

内容提要:中美贸易战表面上是贸易之争,实则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实力竞争。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两者共同指向知识产权保护。为与国际接轨,中国政府已积极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但始终不能满足美国苛刻的主观标准。从长远来看,世界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不同国家存在巨大的效率差异,为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争端,需根据国情精准区别,在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更均衡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文从中美贸易战出发,回顾历史上三个阶段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以知识产权壁垒、产业、企业三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相应的风险识别,从国内、国际层面分析提出了异质均衡保护,作为一种新的保护体系其意蕴是世界各国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根据本国基本国情构建知识产权异质且均衡的保护体系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引 言

美国政府于2017年8月18日正式宣布对中国启动“301调查”。此次“301调查”是继英国2016年“脱欧”、特朗普就任后退出TPP和巴黎气候协定的又一次逆全球化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行动,自此,美国一跃成为逆全球化的领头羊。①参见陈积敏:《特朗普时期的中美关系评析》,载《和平与发展》2017年第4期,第26-42页。从最早全球化的发起者到现在的逆全球化领头羊,美国政府看似前后矛盾,实则都没有脱离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根本目的。此次“301”调查也只是美国在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借口向中国索取更多的利益。自1982年中国正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来,国际上,我国政府履行《TRIPS协议》、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IPO);在国内,从最早《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制定、修订与完善到对应的审判及行政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和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成立和完善,但这并没有阻止美国对中国提出更为苛刻的要求。此次“301调查”,美国将矛头指向了新科技和高科技等领域中的经贸关系,②参见曹新明、刘云开:《美国对华“301调查”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应对》,载https://doi.org/10.15983/j.cnki.sxss.2018.0526,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7月27日。区别于以往的美国单方面指责中国在钢铁和大宗商品对美国的倾销,侧面反映了两国的经济关系正在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即中国和美国的企业竞争越来越趋于一些高端领域,美国对此领域十分看重,将其作为美国继续维持经济发展和繁荣的关键;再加上中国经过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与美国的产业带差的进一步缩小,中国产业升级也在稳步推进。所以越到了这个阶段中美两国的贸易摩擦就会越多,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会越来越多,③参见金明浩:《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分析》,载《湖北社会科学》2018第2期,第169-177页。因此,寻求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均衡点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总结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三个阶段的历史,从实施产权壁垒、中国产业发展以及中国企业发展三个方面对我国即将面临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进行了风险识别,针对中国所面临的风险,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背景下提出异质均衡保护,从知识产权所有者、社会公众和国家三个利益主体分析国内层面的均衡保护,从中国视角出发分析国际层面的均衡保护,并认为应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分析两个或多个异质系统的衔接。美国寻求绝对公平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非解决之道,而包容性发展指允许全球知识产权发展异质化的国家,在世界均衡发展的导向下以异质均衡保护来解决包括由文化背景、基本国情和政府政策等根本性差异所造成的中美知识产权摩擦,才能为我国知识产权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才能使中国企业积极有力的应对美国“301调查”,这也对完善世界知识产权建设体系有较好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应对中美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历史

历史上,美国对华发动知识产权“301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我国开始实行对外改革开放政策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刚开始萌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还很欠缺,再加上美国对华贸易开始由顺差转为逆差等一系列因素,导致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开始。第二阶段在中国加入WTO前。这期间,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有一定发展,美国仍不满意并开始将目光放在了相关法律实施的问题上。其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数量逐年增长,商业侵权现象严重,执法不严格等,并对我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不合理的要求。第三阶段是自我国加入WTO至今。2010年9月及2017年8月美国针对中国清洁能源以及高新科技发起“301调查”。从这两次调查不难发现知识产权问题的焦点已经转移到了科技信息产业等高端产业,如电动汽车、航空航天、信息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农机农具、机械制造和新材料等领域。

总结三个阶段美国对华发动的前5次“301调查”最终都以和平谈判的方式宣告结束,但从效果上看这只能暂时缓和美国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端。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相信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争端案件的数量会大幅增长,所涉产品领域也会越来越广,涉案产品结构也会不断升级,而中国知识产权所面临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大。

二、知识产权风险识别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的不断升级以及“中国制造2025”和“一带一路”倡议区域经济的政策推行,中国的迅速崛起与中国在国际中地位的不断提升,让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感受到了强烈的威胁,于是他们使用各种手段制约中国经济的发展。在这个“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无疑是最有利的打击手段。在本次中美贸易战中知识产权争端无疑已成为旋涡的中心,知识产权所涉的范围越来越广、所涉领域越来越趋于高新技术产业。在这样的形式下我国政府、产业以及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势必会越来越多。

(一)知识产权壁垒风险

WIPO的建立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规范化,④参见吴蕊:《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问题探析——以中国为例》,苏州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19页。《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标准和要求。发达国家以《TRIPS协议》的规定对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行业限制,并逐步建立了知识产权壁垒,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国际高标准化趋势、更高的要求、更严格的保护、更长的时间和更广的覆盖范围等。我国企业所面临知识产权壁垒的种类越来越多,包括有商标抢注型、技术标准型以及不合理控诉等;实施知识产权壁垒的国家也日趋增多,如不仅有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周边的日本、韩国等国家也都对我国实施了严苛的知识产权壁垒;过高的知识产权标准是我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又一大的威胁。我国出口企业遭受知识产权壁垒限制的风险有日益扩大的趋势,而这种风险还具有明显的覆盖性和扩散性,这种连锁反应会由一个行业波及到其他相关行业,由一条产业链波及到另一条或多条产业链以至于扩散到整个国家,这将会恶化我国贸易环境,进而导致贸易和投资的转移。

(二)中国产业发展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涉及到各行各业,其中技术密集型产业所面临的风险最大。中国的技术追赶让美国感受到了强烈的威胁,在这种恐慌情绪的指引下,美国本次对华“301调查”对中国大约600亿美元的商品进行征税,并从政策扶持、高新技术阻断、人才输出及国际市场关闭等多方面阻碍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全方位压制中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例如,美国最新《关于中国履行WTO承诺情况的报告》中指责“中国制造2015”是中国政府主导经济的不公平行为;并在对华贸易政策上着手限制对华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以及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进一步加剧,美国或将对华发起“337”调查,并对中国实施市场关闭,这一系列的举措将会给中国产业发展带来巨大风险。

(三)中国企业发展风险

近年来,国内企业的发展趋于国际化,我国也成为全球商品贸易大国。华为、海尔和中兴等大型企业也早已在海外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但其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在进一步扩大。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7年内将禁止美国企业向中兴出售任何电子技术或通讯元件,这是中兴有史以来遭遇的最严厉的制裁,也是中美贸易摩擦在通讯技术领域的一个缩影。⑤参见张守文:《中美贸易知识产权争端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基于中兴通讯的案例分析》,载《新金融》2018年第6期,第6-40页。该案不仅对中兴的发展是致命的,判决的背后还隐藏着中国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高标准化将迫使中国企业在专利的使用上承担更高昂的费用;还会使中国出口产品面临更高的禁售风险;以及增加中国企业面临国外恶意注册等“专利流氓”的诉讼风险。

三、异质均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产业创新、技术流入及经济增长有较强刺激性,但对发展中国家较弱。⑥参见丁文君:《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武汉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1-54页。模仿能力以及市场规模等因素决定发展中国家技术流入的速度,这些原因造成了各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一致。矛盾不断激化升级直至1994年《TRIPS协议》的签订,但这也只是发展中国家为融入经济全球化而作出的让步。虽中国正积极向自主创新转型,但发达国家仍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过低,相关的争论也从未停止。中美贸易战美国提出的过高的知识产权标准会进一步加剧中国知识产权的风险,⑦参见刘介明、陈旭:《企业海外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7期,第88-92页。因此,在进行了中国风险识别后,针对以上风险与我国国情等因素提出了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异质均衡保护理论,其具体表现有以下三点:国内层面,分析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众三大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国际层面,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如图1所示);以上两种或多种异质系统的衔接,找寻我国进行知识产权差异度保护的根本动机。

图1 知识产权异质均衡保护

(一)国内层面的均衡

找寻国内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均衡需要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出发,但都不能脱离一个核心的原则,即合作大于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产品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充分地激励知识产权所有者从事创新工作,这满足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私人利益追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这种激励机制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促进科学、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这体现了知识产权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公共属性。为达到知识产权所有者、社会公众与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需要做到制度均衡⑧参见杨德祥、程少荣:《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载《科技信息》2003第8期,第47-48页。和权益均衡⑨参见冯晓青:《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权益分配的均衡思想探析》,载《知识产权》1996年第4期,第16-18页、第44页。两点。

1.制度均衡是从政府角度解决权利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一个均衡机制

制度均衡追求的是对社会矛盾的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调整和行为规范。在知识产权制度制定时,政府要对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行协调,以达到制度安排的均衡。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均衡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侧重,或加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保护,强调对使用者的法律限制;或强调社会公众的权益,限制对信息的独占性。

2.权益均衡是解决信息专有性与信息共享之间关系的一个均衡机制

单纯追求信息专有或者信息共享的边际最大效益是伪均衡,只有二者结合的最大边际效益才能使信息产业与信息生产力达到最高点,才能使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最后,当权益所有者之间即企业与企业之间在面对信息及利益冲突时,企业应该站在一个更高的位置,本着合作大于竞争的原则找寻利益的均衡点,以促进本行业的发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这对我国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面对国外企业激烈的竞争时,我国企业应本着合作大于竞争的原则。例如,2016年3月10日,深圳市“大疆”公司诉零度智控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告终,两公司已经意识到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无人机未来的发展必定是合作大于竞争,而解决两公司现有利益冲突的最好途径就是创造不同的技术特色和产品定义来找寻各自权益的均衡点,共同进一步地去发扬壮大整个行业。

(二)国际层面的均衡

发达国家力图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更为严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国际贸易组织能建立更为宽松的保护制度以促使技术的扩散,对立的立场使得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从长远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论是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是全球整体福利都是无效率的,不仅会减少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⑩Helpman E.Innovation, Imit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the Econometric Society, 1993, 61(6): 1247-1280; Helpman E. A Simpl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4, 92(3), 451-471.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创造出市场扩张效应从而刺激企业进行创新;另一方面,过于严格的保护会创造出市场权利效应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企业的研发活动以及市场竞争策略都是由内生决定,因此,我国应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根据目前企业创新效率与市场规模选择一个适当的差异度保护水平,以达到我国与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利益均衡点。在找寻均衡点的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遵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国际化规范和《TRIPS协议》的标准和要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大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不可为减少贸易摩擦而一味抬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以附和发达国家。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将无法改变其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因此,政府要在不违背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下,尽力协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刻意仿效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以免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企业的发展。

2.不可以忽视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等国)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国际组织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宽松的国际贸易环境,使其内生选择知识产权差异保护力度,而非单纯地判定其是否对知识产权实施了保护。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要始终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更好地起到维护本国发展的目的。回顾现阶段实施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的历史,如直到1836年美国对外国人授于专利权;法国第一部专利法未将药品列入保护范围;瑞士、荷兰在其工业化兴盛时期不设置专利法等。不难发现发达国家在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

(三)两个或多个异质系统的衔接

“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再次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正是顺应国际化趋势的表现。不论是发达国家之间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发展国家之间,都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基本国情和政府政策等,对知识产权保护也都有着不同的理论研究与政策支持,但想要使两个甚至是多个异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达到更好的衔接就要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以实现人类共同繁荣发展为最终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合作共赢的局面。

结 语

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保护创造者的权利,但超越国情的过度保护也会限制我国的整体发展。因此,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点,创造出一种能给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以充分收益的同时又能促进整个行业持续快速发展的知识产异质均衡保护体系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本文在总结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三个阶段后,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均衡点,既能从根本上减少和化解不同国家外贸知识产权争端,又能化解中国知识产权风险,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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