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外贸公司货物漏装致损的案例分析

2018-12-06 15:09
对外经贸 2018年11期
关键词:洋山港进港装船

邹 静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目前,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多选用FOB贸易术语。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商负责将货物在双方约定时间装上进口商派来的船上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少。但在春节等出口高峰期,船公司装载量有限,漏装现象时有发生,对出口商带来了一些风险隐患,对卖方货代和买方货代的代理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出口贸易各参与方的责任和风险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底,南通海安县某休闲用品贸易公司(简称A公司)与荷兰B公司签订了宠物用品的出口合同,双方合作已经长达10年,有着良好的互信基础。荷兰B公司指定以FOB贸易术语成交,并约定“30%预付,70%货物装船前付清”的结算方式,合同出货量为一个40HQ集装箱,要求在买方支付30%预付款后45天内交货,在上海洋山港装船出运。

2018年1月26日,荷兰B公司通知A公司已经指定上海C货代公司(简称C货代)代为办理租船订舱,A公司随即向C货代发出订舱申请,声明货物须在2018年2月17日前发往荷兰。C货代确认了A公司订舱申请,并于两日后发送配仓单给A公司,舱单显示该批货物装船前,ENS舱单(欧洲海关提前舱单规则)最晚提交时间为2018年2月6日,船期是2月9日。A公司根据配舱通知,马上联系合作货代上海D公司(简称D货代),委托D货代安排拖车到A公司工厂装柜,并代为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期间,A公司得知洋山港货物出运量极大,承运船公司在港区滞留大量出口重箱,该船次仍未开港,A公司马上联系C货代单证询问在港区未开港的情况下是否仍然需要做箱截单,得到了C货代的肯定答复。A公司于2月6日准时做箱并将相关舱单数据提供给C货代以便C货代及时提交ENS舱单,同时联系D货代及时安排集装箱出运。按照惯例,洋山港出口货物应在上海洋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由于临近春节,上海海关业务量庞大,通关时效无法保证,为了尽快报关以便及时装船,D货代未向A公司征询意见,擅自将货物改为在南通海关报关,并转关至洋山海关出境。当集装箱到达码头时,该船次仍未开港,集装箱无法进港,A公司只能安排做落箱等候进港,并承担相应的落箱费用。根据船公司进港登记表显示,开港后,A公司货物是该船次第一个进港的集装箱。

2月14日是农历腊月29,A公司已全公司放假,C货代在A公司留有紧急联络人和电话的前提下,仅采用邮件方式通知A公司货物被船公司漏装,由于A公司货物是转关货,洋山港不允许做漏装处理,只能改配,但C货代并未告知改配会产生额外费用。A公司相关业务员并未接到电话,也未查看邮件,事情在春节期间被搁置。2月21日,A公司业务员掌握情况后及时与D货代联系安排改配事宜,最终货物于3月10日装船出运。由于已报关货物滞留港区时间较长,改配又需要重新办理报关手续,船公司向A公司收取8000多元的额外费用,A公司多次向船公司诉求减免费用,要求C货代分摊费用,均遭到拒绝,按FOB贸易术语风险划分原则,A公司成为责任主体,但货物无法做漏装的主要原因是转关货,最后D货代承担了该损失。在A公司的强烈要求下,荷兰B公司换掉C货代,A公司也在后续出口业务中增加了和D货代的合作。

二、案情分析

(一)A公司严格履约,但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预判不足

在案例中,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积极、主动且负责任,在客观事实上无明显过失。第一,及时向C货代发出订舱申请,并按照配舱通知及时联系D货代,委托其安排拖车和代为报关,以保证及时做柜并安排货物报关。第二,A公司了解装货船只仍未开港后,向C货代单证询问是否做箱截单,得到C货代的肯定答复后在舱单规定的时间内做箱,并将舱单数据提供给C货代应对欧洲海关提前舱单规则。第三,货到码头后,在船次未开港时安排并承担落箱费,确保开港后货物及时进港。虽然A公司履约无明显过失,但对特殊时期船公司爆仓风险和货物漏装风险缺乏足够认识,没有跟踪货物装船事宜。在FOB贸易术语下,在货物未装上船之前,A公司应承担所有的风险和费用。

(二)D货代代理出口报关时出现权力越位致损

本案中,D货代作为卖方货代的主要任务是代为安排拖车、装柜、货物进港和出口报关。A公司指定出货港口为上海洋山港,货物应该在洋山海关报关,D货代考虑到春节前洋山港通关效率低下,改为在南通海关进行属地报关,再转关运输至洋山港。如果A公司货物不被漏装,该解决方案能有效提高报关效率,但存在风险,且做法值得商榷:一是未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擅自对货物进行了属地报关处理。二是作为专业货代公司,应非常熟悉传统出口旺季船公司爆仓的情况及货物漏装风险。按照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和承运人相关责任义务条款,如果船公司漏装,船公司会承担重新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相关费用。但洋山港明确规定转关货不允许漏装操作,货物改配需要重新报关和出单,由于货物已经报关且滞留港区时间长,导致产生8000多元额外费用。归根结底,D货代对货物做了转关处理成为A公司致损的主要原因。

(三)C货代处理紧急情况能力不足、方式欠妥

C货代根据买方要求,及时向船公司租船订舱并获得了配舱回单,积极配合A公司做箱截单,但处理紧急情况方式欠妥:第一,未了解船公司确切的开港时间。通常情况下,货物从南通运到洋山港需12个小时,C货代在运输货物船只未开港情况下要求A公司做箱截单,载货集装箱在2月7日已经到达码头时无法及时进港,导致A公司产生了额外的落箱费用。第二,漏装通知不及时。该船次开船时间是2月9日,货物被船公司漏装后,C货代于2月14日才通知A公司,导致A公司错过最佳处理时间。第三,假期通知方式欠妥。2月14日已经是腊月29,货物被船公司漏装的通知仅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并未电话落实到A公司紧急联络人。第四,装载货物船次开港后,A公司货物第一个进港,却被船公司漏装,一方面说明,C货代对货物进港后是否装船缺乏跟踪,另一方面C货代订舱能力令人质疑,与船公司的关系有待改进。

(四)船公司舱位有限,出口旺季爆仓导致漏装已成业内常态

在外贸领域,每年下半年为航运业的传统旺季,国内货主习惯在春节前集中出货,船公司在春节前业务量较平时激增。但近几年,国际航运业低迷,航运价格也跌至冰点,旺季到来时船公司通常不会选择增加运力,而是通过控制运力提升运价,春节前爆仓情况普遍。本案例中,船公司舱位有限,但放舱量较大,延迟了开港时间,导致货物大量滞留码头。在装船时,由于业务量大,时间紧迫,漏装了A公司的货,应该承担漏装责任和安排货物重新出运,但不负责由于货物延迟出运而给A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由于洋山港不允许转关货办理漏装,货物只能改配,需要重新报关出单,根据承运人责任条款,船公司无需承担改配费用,故而要求A公司承担,并在A公司提出免费诉求时声明自己的除外责任。

三、案情启示

(一)在货物实际装上船前,出口商必须牢记履约责任和风险

根据FOB贸易术语风险责任划分标准,只要货物没有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出口商需承担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责任。案例中A公司缺乏货物装船前的全程跟踪,对春节前船公司爆仓漏装风险认识不足,如果不是D货代擅自对货物进行属地报关处理,A公司必须承担损失。因此,在外贸实操中,出口商要注意以下几点:只要出口货物仍未装上船,必须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保持警惕,应重点做好货物出运和船货衔接工作,时刻与买方货代和卖方货代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息反馈;在货物进港后,了解货物装船进度,毕竟港区作业存在变数,要做好协调确保货物按时上船;如果出口商与进口商合作关系稳定,双方互信良好,可事先推荐合作关系良好的货代给进口商,确保后期有效沟通。

(二)出口商需对出口旺季出货的潜在风险做好预警和应对措施

在传统出口旺季,除了本案例中出现的船公司漏装风险外,还有一些风险会导致货物无法及时装船:如假期拖车公司运力不足,货物出运困难;出口海关业务量大导致通关效率低和季节原因导致的吃水紧等问题。因此,出口商需对春节前等出口高峰期出货潜在风险做好预判,并提前做好应对措施:1.如进口商所需货物并不紧急,可事先向进口商说明传统旺季出货增加的风险,尽量错开出货高峰。2.货物出运后要加强与卖方货代的联系,提前预定好拖车公司并安排货物及时进港。3.在船公司运力吃紧时,与买方货代密切联系,紧盯已进港货物装船进度,避免货物漏装。4.明确标注应急联系方式和指定业务员,并要求业务员在货物实际装船前做好后续跟踪,保证节假日信息处理通畅。5.提前准备好跟进资料,有涉及到第三方的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卖方货代在提供代理服务时严禁越权

案例中,D货代成为最终损失承担者的主要原因是未经客户书面授权,擅自对货物进行了属地报关处理,改变了货物的监管性质。作为货运代理人,这种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外贸实务中,卖方货代应遵从“货运代理”的权限范围,面对船公司爆仓、海关通关效率低时,可在专业能力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并阐明可能存在的风险,由客户做出决定,严禁擅自操作;另外,做为专业货代,货物出运经验丰富,应对出口高峰期船公司漏装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判断,并提醒客户注意;熟知海关、港区相关政策和船公司责任,只有了解规则才能避免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四)买方货代要做好船货衔接工作,确保货物顺利装船

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货代的主要职责是代为办理租船订舱,做好船货衔接工作,确保货物能够按时装船。此案例中,C货代在了解船公司爆仓情况下,并未紧盯货物装船事宜,导致货物漏装,事后与A公司沟通不得力,丢失了优质客户。因此,作为买方货代,在出口高峰期仅洽订好舱位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做好以下工作:第一,了解船公司开港情况,合理安排货物进港时间,以减少落箱等不必要的费用,保证货物顺利进港。第二,在货物进港后与船公司装船相关人员保持紧密联系,确保货物能在规定的船期上船。第三,在发生货物被船公司漏装等意外情况后,立即以最有效的方式通知到出口商或者客户,同时加强与船公司的沟通,做好货物重新装船的协调工作。第四,明确只有将货物按时装上船才能最好地确保客户利益,不能简单程序式完成货运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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