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洪亮,李本光
(贵州大学 经济学院,贵阳 550025)
2007年夏季美国爆发了次贷危机,造成大面积的金融危机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影子银行系统”。影子银行自产生以来便备受关注。近年来国内的金融体系虽然已经有了迅速而全面的发展[1],但相对于市场需求而言,金融体系所能提供的融资支持力度远远不够[2]。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孕育和催生了影子银行。研究中国影子银行现状,发现我国影子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良性发展与有效监管皆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丰富我国银行监管理论也具有一定意义。
国内外学者对影子银行定义各有侧重,对其下定义时通常从职能、特征、范畴等角度出发进行延伸[3]。美国在1999年与2000年先后出台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与《大宗商品期货现代化法》,这些措施促进了金融市场快速发展,使金融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也在不断攀升。
21世纪开始,在经济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下,影子银行体系不断膨胀,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逐步引起人们对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视。在此次危机中,影子银行引起了世界瞩目,它被认为是金融危机爆发的一大原因,此时影子银行体系的规模已经空前壮大且仍在快速发展中。
1.杠杆程度低
相对于国外的影子银行,中国影子银行的杠杆程度更低。在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的产品结构中,证券化的产品占比较少,其资金的主要来源与传统银行类似;而国外的影子银行主要是从资本市场来募集资金的,资产证券化的现象较为明显,因此其杠杆率也较高[4]。但影子银行的杠杆率相比于传统银行仍是偏高。
2.监管难度较大
由于对影子银行的研究起步较晚,定义及范畴较为模糊,在实际监管中需兼顾权衡多方便利益相关者,造成监管难度大的局面[5]。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我国对于影子银行的研究起步较晚,没有形成一个全面的研究体系,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持。
1.系统性风险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放缓,土地财政难以持续、多行业产能过剩等问题加剧,系统性风险将会渐渐凸显[6]。我国影子银行在业务上与传统银行也有交叉合作。商业银为规避存贷款准备金率和贷款额度等的监管限制,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部分贷款转为表外的理财产品,有些也会转向信托公司,若此时发生经济危机,影子银行的风险影响会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
2.信用风险
近几年,由于贷款需求的刺激,很多民间借贷机构纷纷设立。这些机构虽具有融资功能,但是现在国家在对其监管力度上明显不够。诸多机构没有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管理,严重违反“三查制度”和申贷分离等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导致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较之银行更大,较为突出的事件如2011年温州市发生的民间借贷危机。
3.流动性风险
影子银行体系一般都存在着严重的期限错配现象,用短期的资金来做长期的投资,流动性风险较大,尤其是以资金池为运作模式的理财产品更为突出[7]。当面临挤兑时,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资产变现,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严重时或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倒闭,甚至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金融开放程度逐渐加大,很多国际大型控股公司进入国内市场,这对中国的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十五年保护期结束后,中国市场面临着更大的威胁。混业经营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这也意味着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近年来,随着影子银行的规模不断扩大,监管难度与日俱增。当前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有其优势且便于分散风险,但面对复杂的影子银行体系仍存在很多弊端与漏洞。
第一,监管缺乏独立性。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这些监管部门在根源上是国务院的下属机构,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会较多服从中央政府的安排;同理,各级分支机构的监管工作一定程度的干涉,归根结底还是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第二,监管缺乏协调性。金融的快速发展进程中,影子银行的形式越来越多,业务往来频繁,在金融合作时常会产生交叉现象,在此情况下,容易产生监管矛盾和监管真空,在实际监管中发生分散监管的现象,以至降低监管效果。
第三,监管缺乏完善法律支撑。如今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只是根据影子银行的不同形式,在不同的法律中稍有涉及,缺乏法律指导与约束,影子银行的监管缺少最重要的“武器”。
美国采取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即“伞式监管+功能监管”体制。银行业的监管主要由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银行、储蓄性金融机构监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负责。商业银行在市场准入时实行的是两级制度。其中,参加了联邦储备体系的银行由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监管,未参加该体系但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监管,而大型控股公司则划分在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的监管范围之内。
美国所实行的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特别关注制度化与法制化。美国有世界上著名的“骆驼评级制度”,使银行监管更加的客观与权威。注重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从而限制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并重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且为此推行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二战后日本由自然混业经营转向了严格的分业经营。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和大藏省分别负责日本金融业的金融业务决策权和日常行政工作。20世纪80年代,在“泡沫经济”以及大量银行坏账的惨痛教训下,日本开始推行金融改革,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核心部分。1997年,日本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混业经营。至今,日本集中监管的监管体制基本确定,最高行政权力归金融厅所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由财务省负责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由金融厅及相关部门共同管理。
英国属于典型的混业监管国家,其混业经营主要采用了金融控股集团的模式,监管模式为统一监管模式,即“一元化”监管模式。2013年开始推行《金融服务法》,宣告英国正式开始新的监管体制。此时,金融服务监管局被撤销,审慎监管局与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接其职能权限。中央银行全面负责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8]。监管模式实现了从分业到混业的转变。现行的监管模式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可以迅速适应市场上产生的新业务,避免产生监管真空。
综上所述,当前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各国均是在当时国情下制定符合自身金融发展的监管制度,监管体制也在随着经济发展进行着创新与改革。分析发达国家的监管制度,发现其优势,找出值得借鉴之处,对我国的监管创新有重要意义。
法律监管是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针对影子银行的立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在今后的监管政策建设中,有必要按照中国国情推行新的立法,让影子银行的法制监管更系统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9]。在监管方面,针对目前监管较少的网络信贷机构,要重点投入。由于其网络特性,可以在网站的注册地实行地区管制。
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困难,重者可能导致欺诈等金融犯罪行为。因此,要加大信息共享的力度,实现各个监管机构、交易所与各行业协会在金融统计标准上的一致化,并及时或定期的发布汇总数据。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影子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进程,必要时以强制性手段实现影子银行透明度的提升。
我国对于银行业的监管重点集中于存贷比、不良贷款、信贷规模等方面。为了在规避监管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率,很多银行会选择扩大表外业务。由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受资本即贷款规模的影响,所以商业银行将表内业务转为表外业务其实是弱化风险的表现。另外,金融创新是金融改革的动力,能够完善金融体系,推进金融自由化的进程,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提高金融发展的速度。因此,在金融监管的同时,要鼓励金融创新的改革,监管制度也要随着金融创新进行完善,减少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