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文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在新的阶段,中国需要坚持协调发展的战略,所得税也要同其他税种一同协调发展,建立完善的税制体系。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很重要的主体税税类,但所得税税种比起流转税不算很发达,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是很大,仅为20%。这与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转型不匹配,不能满足我国在现代发展中的需求,所以所得税改革与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如何建立协调发展、共享的所得税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个人所得税探讨研究)
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其税收制度的建立,个人所得税拉开序幕,在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前者一直没有实际开征,后者也在1959年停征。
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税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0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在1980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如何通过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防止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1 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标志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为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结构中占比较小。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总额占比7%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比例则远远高于这个数字。一个税种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财政收入只能的实现程度为基础的,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太小,因此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非常有限。
2.分类所得税制易造成纵向不公平。我国现阶段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虽然征收方便,但是将个人所得分类,采用不同的税率、扣除和税收优惠,使得来源不一样的等额收入被征的税额不同。
1.纳税单位(主体)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只考虑了单个人的纳税能力和生活水平,并没有考虑其家庭整体的纳税能力和生活水平。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才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单位,纳税能力最终最终应体现为家庭的纳税能力。
2.税基不够广泛。由于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在制定税法时,难以将所有的收入来源都包含进去。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其他收入如劳保福利收入等隐性收入成为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却没有被征税。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的缩小。个人所得税税基狭窄会导致其收入调节能力下降,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等后果。
主要体现在税务部门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征管效率低下、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公民纳税意识不强,偷税逃税现象严重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征收对象,建立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与分类所得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科学税率结构,建立实际费用扣除与法定费用扣除相结合的科学扣除标准,减少税收优惠,扩大税基。
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加强征管配套设施。个人所得税的信息系统可以加强与银行、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的收集和传递,形成良好的协税系统。提升税源监控能力,防止税收流失。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国民纳税意识。
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现状下,给中国税制带来许多新问题,中国的税制设计和征管水平上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所得税制改革也面临重重阻碍。我们要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寻找财税管理制度建立的新思路和新路径,促进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