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兴宇
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风险,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长治久安格局,国家建立了职业伤害保险制度。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从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企业、雇主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二类是对高危行业建立了商业保险制度,一般采取团体伤害保险(或以工程项目为标的)的形式。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伤社会保险是职工的基本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仅靠工伤社会保险尚不能满足高危行业保障的需要,由此,商业保险成为了社会保险的有力补充,它以填补当事人损失为目的,具有防范风险、减少损失、安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电力施工行业由于其固有的特点,在此行业的保险实物中,难以保证工伤社会保险的普及,推行商业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项目多,投资大。近年来,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实施特高压工程、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每年投入数千万计,以重庆为例,近几年,每年投资都在百亿元左右。
二是队伍分散,人员流动性大。电力建设项目不但有主电网工程,还有涉及千家万户的农村配网工程,项目分类较为复杂,且多分布在各个区县乡镇,多而分散,施工单位众多,从业人员更多,再加上开竣工时间的不确定性,施工人员往往难以固定,且多为农民工。以重庆为例,每年各类项目近千项,施工队伍数百支,施工人员在高峰时达到近万人,这些人员中,除了主要管理人员外,90%以上的人员是临时招纳的农民工,流动性大。
三是属高危行业,人身伤害风险大。由于电力施工是近电作业,且大多数工程都涉及高空作业,人身安全风险较大,每年因电力施工都会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
一是该行业具备保险经营的价值。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电力施工行业有足够数量的同质风险业务,而且非巨灾,损失量也可用金钱量度,这无疑是保险行业一个经营增长点。
二是由于电力施工从业人员具有因工程适时需要和施工工序临时拼接的特点,绝大多数施工单位不会考虑对所有的施工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施工单位本身安全责任风险增大,一旦事故发生,医疗金、赔偿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施工单位往往难以承受,商业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其风险,也能有效保护从业人员权益。
三是能够防范纠纷,减轻政府和主业单位压力。近年来,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带来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事故到最后只有通过主业单位甚至于由政府财政来解决,社会稳定风险和经济负担较大,不利于安全生产长治久安格局的构建。
电力施工行业在工伤社会保险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就成为有力的补充,能够起到经济保障和风险防范的作用,对涉及相关方都有益,有其实际的推广价值,为此,《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并在第29条明确,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按照中央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出台了《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办法,但要做到这些制度在电力施工行业的更好地实施,还有很多具体的管理技术需要研究。
近年来,各电力施工单位从防范风险角度考虑,也积极参与商业保险的投保,主业单位为了防范纠纷,也在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除了完善社会保险以外,还必须参保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但是从执行的效果来看,由于在投保、续保、理赔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在发生事故后,脱保情况频发,理赔难以实现,未起到有效的风险防范作用。其原因如下:
一是有的保险机构对此类保险业务存在观望态度。由于没有政策有效地统筹保险机构业务,造成保险分散,未成规模,该类同质风险业务虽有市场,但难以集中。
二是有的施工单位虽然办了保险,但由于对保险条款理解不到位,存在脱保、漏保、理赔不及时等问题,保险未真正起到保障作用。
要切实落实电力施工行业安全责任保险,需要按“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在提升保险意识的基础上,提升相关人员的管理水平。
政府应明确安全责任保险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原则,充分掌握和统筹工程投资信息,集合资源,提高保险机构门槛,在一个地区让几家有能力的保险机构来承担此项事务,不能“遍地开花”,防止保险公司通过降底费率而形成恶性竞争。同时,通过设置施工许可条件、强化培训、加强监督检查等手段,督促施工单位主动参保。在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及时查验定性,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快速理赔和垫付赔偿等机制。
一是积极拓展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统计好同质风险单位和项目,通过经营手段,追求同质风险业务的规模效益。
二是有针对性地做好核保工作,在核保和费率核定过程中,可按不同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核定,同时,在合同条款设计上,也应针对不同企业状况、项目时间、承包内容、人员综合素质进行设定。
三是对承包单位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对其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对现场按合同约定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设定免责条款,并将这些内容纳入合同范围中以控制风险。
四是在发生事故并得到通知后及时到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工作,在事实清楚、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实施预赔付服务。
主业单位应将安全责任保险要求写入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将保单、发票等资料交业主单位备案,以核定是否足额投保,并对各施工单位保险情况建立专门的台帐,防止脱保而带来的纠纷。另外,主业单位应严格管理工程工期,做到工期与保险期的匹配。
一是设置专人从事保险管理。做好投保金额的计算、施工工期和保险期的匹配、日常人员名单工资册等资料的准备以及发生事故后的及时报保等工作。同时,专职人员要加强保险条款的研究,强化和保险机构人员的沟通,提升管理技能。
二是对保险额度和发生事故的处理费用要认真比对计算后方能选择保险类型、险种和保险金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一般分为三类: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而且每一类保险金计算规则各有不同,需要认真理解,对于通过意外险不能解决的问题,还得通过工伤社会保险来解决。施工单位应预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类型,同时根据参建人员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选择合理的保险类型、险种以及保额。保险要有合理组合,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另外,施工单位还应预留部分风险金以应急。
三是注意保单中的主体及赔付关系。保单中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施工单位应咨询保险机构发生事故后可能的赔付对象,事先作好制度设定。特别应注意的是按照保险法第61条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是应当仔细研究保单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严格执行保险合同当中的投保人义务。
五是注意保险期和工程施工工期的匹配。保单中的有效期须按实际的施工工期进行约定,不能大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和业主一起,强化工程工期管理,防止因为保险过期和工程未完工而重新产生费用。
六是注意日常理赔资料的收集。在认真阅读和咨询保险内容后,收集包括合同、保单、人员名单、工资册等理赔需要的资料,防止影响赔付的执行和时效。
七是发生事故后做好理赔工作。按照保险法22条第1款之规定,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材料。按照保险法第23条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定,对于情况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在与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协议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从保险法这些条款可以看出,如果管理不善、信息不对称,理赔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所以施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协商好理赔程序等事宜,打通理赔路径和联系方式,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将事故地点、原因、时间及其他情况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出书面请求,同时并保护现场,以便能正确及时地处理核赔。
保险只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后的保障措施,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作为施工单位,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是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规范施工人员的安全行为,防范事故的发生。电力施工安全责任保险是一项维护电力施工行业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保护制度,要真正的落地,需要相关各方提高意识、强化管理、共同推进,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