拧紧责任链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

2018-12-05 06:21付伯颖,席卫群,徐志
财政监督 2018年22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秩序

话题嘉宾

付伯颖: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曾在荷兰蒂尔堡大学和加拿大多伦多大学作访问学者,并赴澳大利亚、法国等大学进行学术交流和讲学,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政策、外国税收制度

席卫群: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江西财经大学财税研究中心副主任,江西省税务学会、江西省地方税务研究会、江西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赣江财税论坛》主编等,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政策

徐志: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公共经济与财政研究所副所长,兼任浙江省预算会计学会理事、浙江省行政事业财务研究会常务理事、杭州市税务学会常务理事,研究方向为税收理论与制度、政府预算管理

梁红梅:西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理事,西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主持人

王光俊:《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迅猛发展,呈现出一片繁荣的势头。然而,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行业乱象的暴露,又使之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影视行业纳税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针对近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偷逃税等问题,10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充分考虑影视行业的特点,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纠正影视行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措施。

《通知》明确,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2019年7月底前,根据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健全税务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影视行业高投资、高回报的特征,吸引了大量资金涌入,与此同时,各地出台的众多税收优惠政策,让影视行业刮起了所谓的“合理避税”风潮,高收入从业人员偷逃税问题愈演愈烈。我国影视行业存在哪些税收乱象?规范税收秩序有何意义?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存在哪些特征和难点?如何强化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刚性?本期监督沙龙聚焦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问题,围绕相关话题展开探讨。

透视影视行业税收乱象

主持人:近期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您认为我国影视行业存在哪些税收乱象?久积沉疴的根源是什么?

付伯颖:税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财力保障,也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基于利益驱动的基本动机,影视行业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避税,避税方式名目繁多。从总体看,影视行业避税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降低税负。在我国,很多演艺界名人通常采取创建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等法律形式创建艺人工作室,从而使其成为规避高额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工具。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演艺人员取得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纳税额的计算却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1)如果艺人直接与影视公司签订雇佣合同从事演艺活动,则艺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享受基本扣除外,没有任何扣除,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2)如果艺人以自己名义与片方签订演艺合同取得收入,则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纳税时,按每次取得收入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的标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对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采取加成征收,按40%的税率征收。具体应纳税额为:劳务报酬×(1-20%)×40%-7000元=劳务报酬×32%-7000元;(3)如果演艺人员以工作室名义签约,则工作室需要就其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从所得税的层面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艺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35%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与“工资薪金所得”相差10%,同时,还可以对相关的成本费用进行扣除,从而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额。由此可见,艺人以何种名义取得报酬,直接影响其适用税率和实际应纳税额。在实践中,许多艺人往往通过其名下的多个公司,以理财或投资等名义将报酬在各个公司之间转移,最终达到其税负最低的目的。

第二,通过“包税”条款进行避税。所谓“包税”是指在交易合同环节,缔约双方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的税款进行书面约定,从而出现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缴纳的情况。具体是指在成立自己工作室前,艺人仍选择与影视公司签约的传统模式,但在合同中约定 “包税”条款,即影视公司由代扣税款改为代付税款,从而表现为非纳税义务人影视公司承担本应由艺人缴纳的税款,而艺人逃避税款的情形。

第三,通过“阴阳合同”避税。所谓“阴阳合同”即人们常说的“大小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中一份可以向政府部门公开,称之为“阳合同”;而另一份由合同签订双方保存,不向外界提供,称之为“阴合同”。“阳合同”一般可以用于向政府部门备案或在政府部门要求时提供,显示其合法合规性。而“阴合同”则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通常是为了规避某些法规或政策限制。从税法角度看,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属于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一般偷税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金。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影视界税收乱象的根源既有纳税人的主观原因,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从主观原因看,纳税人无论是艺人个人还是影视公司,都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利益最大化。由于税收强制无偿的基本特征,往往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负担,因此,纳税人以各种方式筹划避税,从而实现其税负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从客观上讲,主要体现为税法和税收政策本身存在一定问题,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能。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实行分类课税模式,纳税人同样的收入,但如果类型不同,则税负存在差异。其次,我国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我国某些特定地区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这些区域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如财政返还、减税免税等政策,即形成了所谓“税收洼地”。因此,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也是影视行业避税的重要途径。此外,纳税人各种来源收入信息获取不足,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也为影视行业及艺人避税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徐志:影视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逃避纳税是我国当前影视行业存在的最主要的税收乱象。其主要表现:一是利用假合同、拆分合同等隐瞒真实收入。二是利用注册工作室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规避个人所得税。三是过度运用税收优惠。

影视行业税收乱象的根源可以从征纳双方进行解释。纳税意识薄弱,税收遵从度低,财务制度不健全等是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重要原因。从公共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原理分析,逃避纳税对于高收入从业人员而言是一种“正和博弈”,即收益大于成本。收益是指“天价片酬”,从2016年8月26日央视播出“天价片酬”专题新闻来看,一二线演员的片酬增长了近250%,甚至部分演员的片酬占到了电视剧全部成本的50%-80%。成本是指逃税被发现后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然而我国修正的刑法201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缴款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对于纳税人而言,即使逃税被发现,也能够通过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罚款使自己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使逃税成本较收益而言太小,加上收入巨额,所以他们更倾向于逃避税。

从征税角度来说,一是影视行业的税源管理弱化,税务机关与宣传、文化、市场监督、广电等部门协作不畅,未及时掌握影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收入、纳税等信息。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规范。不规范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了税收横向与纵向的不公平。使得原来的“税收洼地”逐渐变成了“避税天堂”,诱使人才和资本从其他地区转入,间接造成其他地区的税基侵蚀,最终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三是影视行业税收政策监管不力。比如影视行业的“进项发票”开具不规范,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相关规定等现象的出现,与征税机构监管不力有关。此外,税务机关对逃避纳税惩罚力度不够、税法宣传和政策解读不到位等也是造成影视行业税收乱象的原因。

席卫群:长期以来,影视行业的高投资和高回报成为资本的投资热土,不少知名度高的明星片酬不断攀升。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取得的片酬收入要按劳务报酬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如果据实缴纳的话,税款相当可观。举个例子来说明:假如一个明星参加一部电视剧的拍摄,片酬收入1030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征收率3%,片酬收入1030万元是含增值税收入,需转换为不含税收入=1030/(1+3%)万元,则应缴纳的增值税=1030/(1+3%)×3%=30 万元; 假设适用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忽略),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7%+3%)=3万元,个人所得税=[1030/(1+3%)-3]×(1-20%)×40%-0.7=318.34 万元;合计应纳税款=30+3+318.34=351.34 万元,拿到手的不足700万元,税负率34.11%。

说明一下,目前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名义比例税率20%,收入不足4000元的,费用扣除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费用扣除是收入的20%,劳务报酬所得如果超过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部分,加征50%的税,所得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0%。加征后,劳务报酬所得实际税率变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019年1月1日起将按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不再实行该政策)。

面对高额的税负,不少影视界从业人员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税收,利用各地竞相出台的税收优惠或土政策,异地注册影视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做低个人片酬收入,将个人收入转为公司收入享受税收减免和返还,异地成立明星工作室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税等,税收乱象频出。

梁红梅:一直以来,我国影视行业存在收取天价片酬,利用“大小阴阳合同”进行逃税、避税等恶劣现象。举例说明,一是“大”合同不与明星本人签署,而是与第三方以还款协议的方式签订合同,相当于假定明星曾经借钱给公司,赚取收益后由公司还款给明星。二是演员同时担任制片人、监制等职位,从而规避片酬成本占比的限制;演员化身剧组其他成员领取高额报酬。三是演员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征税越高,很多明星便与企业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散支付、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加成征收的税额。四是在税收优惠地注册公司或工作室等。以上例子反映了影视行业偷逃税款路径、方法极多,税收乱象十分严重。

税收乱象的根本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税制因素。长久以来,影视圈已形成高收入的普遍现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演员的片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额5万元以上的税率为40%。由于明星的片酬普遍都超过5万元,就意味着有近一半的收入会用以纳税。在逃避高税负的动机驱使下,影视行业高收入群体以各种非法方式偷逃税款。二是税务征管因素。目前,“阴合同”识别和查处的难度较高,技术复杂,造成税务机关仅能查“阳”而难见“阴”。除此之外,税收违法行为惩罚力度轻,违法成本小加剧了高收入群体的偷逃税动机。三是限薪约束。2017年9月,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指出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40%,其中主要演员不得超过总片酬70%。综上,为获得高收入,影视行业高薪群体以各种形式避开薪酬限制和税制约束,同时,监管难度大、力度弱等因素造成了影视行业的税收乱象。

主持人: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政策文件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6月底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进行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7月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再加上此次《通知》对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制订了明确的工作任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何意义?目前成效如何?

席卫群: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首先体现了税收法治的要求。2013年初,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问题上的一个批示中,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的重要部署;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坚持依法治国提高到了全新的高度。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石,凸显了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税收法治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加强影视行业的税收秩序,就是要实现应征尽征,减少偷逃税现象,体现依法治税的要求。

规范影视行业的税收秩序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体现公平。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的自主意识、民主意识、公平意识、法律意识等被唤起,表现之一是对收入分配的关注度逐步增强,对缩小贫富差距的要求逐步提高。税收作为调控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自然就成为公民关注的热点。影视从业人员在取得高额报酬时却承担较低的税收负担,一旦曝光,自然就引起人们强烈的不公平感,尤其是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收入60%多来源于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70%以上的纳税人是工薪阶层的情况下。随着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逐步建立和推进,进一步提高税收的收入分配调控力度,缩小贫富差距,可以在强化公民责任的同时增强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注,提高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对促进自由自主和平等互利的现代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规范影视行业的税收秩序还有利于引导社会风气。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居民收入水平也有了极大提高,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我国在2010年就进入了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但居民单位时间的劳动报酬水平与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029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9589元,而且各地差异较大。北京市属于最高水平,全社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7560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02268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902元。而影视行业明星动辄千万、百万的片酬,三四天时间几千万元就入账,不仅推高了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作品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而且诱导着青少年的选择,滋长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会价值观念,“一夜成名、一举暴富”的榜样冲击了 “为民族的未来奋斗”的理念,破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治,规范税收秩序。

针对影视行业的税收乱象,税务部门着手进行规范。比如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发票的管理,完善享受优惠的条件:企业必须实体落地,有固定面积的办公场地和相应的办公人员,并为员工缴纳社保,拿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的20%用于当地投资,缴纳保证金等条件。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积极营造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要求各地税务局帮助和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依法确定影视行业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江苏等地税务局对明星工作室进行核查,明确不合规工作室由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多地停止了新工作室注册,上海松江区更是关闭了个人工作室注销通道。

付伯颖: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具有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是国家的“钱袋子”。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维护我国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建公平的税收环境,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利于税收公平。纳税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与普通大众相比,影视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从事演艺活动通常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因此,从社会公平角度看,也应缴纳较多的税收。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利于税收效率。税收被认为是社会文明的代价,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行为显然已经扭曲了人们的经济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导致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此,通过严格税收征管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可以有效地保障税源,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最后,由于影视行业和演艺明星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增强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有助于税收文化体系的构建。

徐志:今年6月开始,中宣部等五部门的《通知》对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通知首先聚焦“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影视业的税收乱象;其次强调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等,从源头上遏制“天价片酬”的出现;最后强调推进依法纳税,加强影视行业征信体系建设等,为影视行业指明方向,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7月印发的《通知》要求影视行业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有利于积极营造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通知》有三个重点:一是指出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二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税源管理;三是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影视行业健康规范发展。7月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较中宣部等五部门发的《通知》更加具体化,且对征纳双方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10月印发的 《通知》在前两份《通知》的基础上,深刻分析了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重要性,且给出了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工作任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通知》明确,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2019年7月底前,根据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健全税务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通知》还明确,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过程中,对发现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严肃查处。

总体来看,这一系列通知,表明税务机关在处理“阴阳合同”等影视行业问题上,针对性更强、意见更具体化、措施更加严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调控和监管的重要作用。

近两年我国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合理调控“明星片酬”;二是收紧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在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案的处理上“恩威并施”。2017年9月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 《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首提规范“明星片酬”,指出“规范购播和宣传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随后,9月22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等联合发布 《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明确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此次 《通知》中“在 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从 2019年 1月至 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态度是及时足额地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梁红梅:我国的影视行业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发展的同时问题诸多,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意义在于:一是促使“阴”变“阳”。 扼杀“抽屉”中的非法、违法行为,让影视行业的税收行为全部接受税务机关监管。二是促使“乱”变“规范”,影视行业的税收乱序已存在多年,加强政策约束是整治乱象的手段,核心是促使影视行业的税收秩序回归正确轨道。三是震慑。对影视行业的典型税收违法乱象进行处理,整治影视行业的税收秩序,能够对其他行业以及主体的偷逃税行为加以震慑,彰显税法权威。

今年以来,瞄准税务征管机关与纳税人的政策已经逐步落实。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税务总局到各省税务局均已分别成立由一把手担任组长的 “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而作为自查自纠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机构及高收入从业人员,已根据《通知》进行自查。从税收增长幅度以及事件宣传效果看,成效凸显。随着2019年的“督促纠正”和“重点检查”的实施,针对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政策通知效果会更明显。

强化征管刚性,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主持人:《通知》提出,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于《通知》给出的时间表,您作何解读?如何拧紧责任链条,切实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付伯颖:一般来讲,税收秩序包括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两个方面。其中,内部秩序指的是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循各类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规范的征税行为;外部秩序则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规范的纳税行为。因此,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需要征纳双方共同努力。这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征税方严格税收执法的前提下,纳税方通过自身努力,自觉提高纳税遵从。

拧紧责任链条也应该从征纳双方入手,切实保障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首先,税务机关应帮助和督促影视行业纳税人健全财务制度、设置账簿,并依法确定影视行业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其次,加强对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风险分类管理,按一定标准划分风险等级,并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比如,对中低风险的纳税人,可采取风险提醒和税务稽查等措施,对高风险甚至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严格依法处理,并纳入 “黑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最后,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宣传、文化、市场监督、广电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经营活动、收入、纳税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和政策解读,切实保护影视行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席卫群:近年来,影视行业有不少明星长歌袖舞,又是注册公司,又是成立个人工作室,还是上市公司股东,收入形式多样,《通知》给出的时间表,实际上为这些艺人留足了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将该缴纳的税补上,实现自我纠正,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通知》要求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对经提醒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2019年7月底前,对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为了拧紧责任链条,保障各项任务的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成立了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税务总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要求各省税务局要比照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在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与宣传、文化、广电、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并将工作措施细化,确定时间和责任人,并将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徐志: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时间表既是必要的,又是合理的。必要性体现在需要这样一段时间作为影视行业税收“重整期”,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本次税务整顿工作,主要是对之前通知要求的具体落地。从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到各级税务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条款和出台针对影视行业的具体细则,需要这样一段反应周期。合理性体现在此次税务整顿循序渐进,从自查自纠到督促纠正再到重点检查,都体现了税务机关为整个影视行业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调整缓冲期,允许有改过自新、弥补过失的机会。

梁红梅:《通知》指出,截止2018年末,自查自纠结束;2019年1月到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前阶段自查自纠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纠正;2019年3月到6月底,税务机关根据前两阶段实施情况,对个别重点影视企业及其从业者开启重点检查,税务机关介入的力度逐渐加强。时间表的确立传递出以下信息:

对纳税主体而言,一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自纠表明税务部门对过往所犯的偷逃税违法行为允许纠正,为有偷逃税行为的主体留下了限时纠错的空间。二是改要有成效。若自查自纠过后仍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纠错无效甚至一错再错,将面临着更加严格的征管约束和惩处力度。因此,《通知》和时间表可以理解成国家对影视行业税务乱象“可改、要改、快改、改彻底”的严肃要求。

对税务机关而言,时间表明晰了任务及完成时间,在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的现实背景下,税务机关的督促、检查、总结工作要有成效。

为保障将各项事务落到实处,一是要按时间、按步骤,要以《通知》与时间表作为严格的时间和任务约束。二是强化技术与自身专业技能,要以现代信息科技为依托,融入针对影视行业的税务征管工作中。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治法懂法,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及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工作法律,确保税务机关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不缺位,不渎职,有作为。三是责任制,既然有明确的时间和任务约束,应以责任制加强对负责单位、负责人的要求。四是要关注任务的长期性、持续性,治理税收乱象,维护财经纪律是一个长期、持续的任务。因此,不仅仅要按照时间表的严格要求落实任务,更要将任务融入日常的税务征管工作中,巩固效果。

主持人:有报道称,9月横店各影视工作室相继收到税务局通知: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将改为查账征收。征收方式的改变可能带来哪些影响?有影视从业者反映希望改善税制,以免重税扼杀影视行业前景,对此您有何想法?

付伯颖:定期定额征收与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征税的两种不同方式。定期定额征收一般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内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分期征收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通常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相比而言,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情形;而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长期以来,由于影视工作室会计账簿不健全,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因此,一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由定期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这说明影视工作室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条件,这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能够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信息,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在短期内,这种改变对企业财务制度会带来一定的挑战。

实际上,征收方式的改变也是严格税收征管、完善税收税制的一个重要体现,影视行业所面临的并不是税负加重,而是税收资源的一种重新整合,是规范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的良好开端。

席卫群:对影视工作室的征收方式由定期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最直接效果是规范了财务制度,建立了完整的财务报表,并大概率地增加了工作室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法规定,工作室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为增值税、增值税附加税及投资人或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影视工作室一般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为6%(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和3%(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纳税额分别相当于开票金额的2.91%(3%/1.03)和 5.66%(6%/1.06),此外增值税附加税一般为增值税税金的11%左右,投资人或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采取核定征收,各地个人所得征收率最高一般为收入的3.5%左右。而如果是查账征收的话,影视工作室适用税率即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率为5%;超过1.5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6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

与其他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影视工作室收入阶段性明显,成本费用主要是房屋租金、水电和工作人员工资,根据网上的消息,明星助理工资薪金不高,年工资收入8万算高的。假设有一个明星工作室,一年收入5000万,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假设没有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一般也不多),要缴纳的增值税=5000×6%/1.06=283.0189 万元,附加税=283.0189×11%=31.1321万元,个人所得税=5000/1.06×3.5%=165.0943万元,合计应缴纳的税额=283.0189+31.1321+165.0943=479.2453万元,税负率9.58%。现在改为查账征收,假设3个助理,每人年工资10万,允许明星个人的费用扣除4.2万,房屋租金每年20万,水电费一年2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其他费用假设没有,要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不变,个人所得税=(5000/1.06-31.1321-10 ×3-4.2-20-2-500)×35%-1.4750=1443.9021万元,合计应缴纳的税额=283.0189+31.1321+1443.9021=1758.0531万元,税负率35.16%,与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负担相当。不过这样的估算是比较保守的,据一些业内人士估计,查账征收后工作室税负率能达到42%,即2100万元,这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约34.11%)还要高。

从以上分析可知,按照现行税制,如果查账征收明星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明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到位后,劳务报酬收入按80%计入综合所得,适用新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06×80%-6-2.4-1.2-2.4)×45%-1.3505=1691.3627万元 (假设两个子女教育扣除2.4万元,房贷利息扣除1.2万元,赡养老人扣除2.4万元,其他扣除无),税负还会有所提高。

影视行业是个人收入分配相差悬殊的行业,顶尖的明星年收入上亿,但大多数从业人员勉强维持基本生计,往往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虽然明星的税收负担比较高,但并不等于影视从业人员的整体税收负担都高,不存在重税遏制影视行业发展的问题。所以,从引导社会风气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不建议调整税收制度以降低收入过高明星的税收负担。

梁红梅:从改变征管方法对影视行业的影响看:依据税收征管法,定期定额征收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实行增值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而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可多退少补。所以定期定额征收更适用于小规模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会计制度并不完善的企事业单位。查账征收则要求企事业单位具有完备的会计审核制度,以备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随着近年来影视行业的不断发展,若还使用以往的会计核算方式,已无法满足要求,查账征收须成为影视行业征税的必要方式。同时,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能够清楚透明地掌握影视行业情况,更有利于征管,避免逃税等行为的发生。从长远来看,随着行业的发展,实施科学规范的征收方式,更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

所谓“重税”会扼杀影视行业前景是影视行业从业者基于追求高报酬和高利润的考虑。以影视行业高收入会对应高税负为例,抛开高收入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个人所得税原本就自带“劫富济贫”的作用,高收入群体适用高档税率恰好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功能所在。因此,要认识到所谓的“重税”源于高利润与高收入,并非税制本身出现问题。当然,随着各行各业的发展,完善税制是必然的选择与趋势。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广播影视等行业税收增幅超20%。这释放了什么信号?您对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有何构想和建议?

席卫群:前三季度广播影视等行业税收增幅超20%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影视行业的税收秩序在逐步好转。

现代税收制度需要一个高效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作为保障,要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的税收管理长效机制,一是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督,严格规范执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与税务机关要逐步确立依法治税的思想,不盲目追求税收收入的增加,逐步创造条件减少对税收计划管理模式的依赖。逐步改进与健全税收工作考核方法,使得考核重点向征管质量的考核转变,摒弃以税收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标准,从而堵住各地开展税收竞争的源头。

二是构建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要设计一个涵盖全面、重点明确、客观科学实际的征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在以市场经济这一大环境为条件的基础之上,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价值定位应当是更高效地提供公共品,切实处理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在经济发展大目标下做好税收保障。其主要的工作目的应该是满足整个社会公民的需求以及税务机关管理纳税遵从行为的能力上。

三是以信息化推动纳税服务现代化。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需要不断优化与完善现有税收业务,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是税收征管建设的重要前提。实施信息化建设中,同时考虑效率与实用原则,推动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从 “被动响应”到“主动应对”的跨越。对于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注重税收信息化的顶层设计工作,打破各地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的状况。另外,在应用信息化数据时,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其他涉税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税务机关与其他涉税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同时运用信息交互系统与摆渡机制,努力推动涉税信息共享。

四是建立现代化纳税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有效的监督可以真实反映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质量,进而帮助税务机关及时改进纳税服务。高效科学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在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时,将各个事项分类整合纳入考核,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标准要求,从而建立一套科学、易施行的纳税服务考评指标体系。同时,要注重社会监督对促进纳税服务水平提升的不可替代作用。此外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奖惩,以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参与度与责任感。

五是提升公民纳税意识,促进其依法纳税。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对公民进行积极正确的引导,进一步加强税法的宣传教育,促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意识。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中的惩罚机制,增加纳税人违法的经济成本。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处罚数量模糊、处罚标准较低、相关处罚弹性较大的问题,推行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增加纳税人违法的社会成本,提高税收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付伯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前三季度,教育、卫生、广播影视、文化艺术税收收入增幅均在20%以上,高于13.2%税收总收入的增幅。这一数据释放的重要信号之一就是我国税源结构可能将发生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教育、健康、文化和休闲等方面的消费支出会逐步增加,而这些领域将成为未来税收收入增加的重要税源,因此,规范这些行业的管理,有助于保障财政收入。

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各方加强协调与合作。首先,完善税收法规,堵塞税收漏洞。近年来,影视行业及演员之所以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避税,造成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税制中存在一定漏洞,给纳税人通过过度筹划进行避税提供了大量空间。因此,如何在制度层面上堵住纳税人避税的运作空间是建立健全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关键。

其次,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税收征管。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这些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被某些纳税人滥用的情况,从而产生了税收扭曲行为。因此,建立税收管理长效机制一定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目标,严格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避免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再次,加强税务机关对影视行业的财务监管机制,建立纳税风险预警系统。影视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资料不完整、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此,税务机关对其长期采取定期定额征税形式,给企业及演艺人员通过筹划进行避税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因此,建立健全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税务部门必须要加强对影视行业相关人员的财务培训,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同时,建立影视行业纳税风险预警系统,并对不同纳税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那些纳税遵从度低、通过激进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避税或有意逃税的纳税人,可考虑将其列入纳税“黑名单”,营造纳税人自觉主动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

最后,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影视艺人纳税意识。税务部门与银行、文化、监管等部门应积极协调合作,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自动交换系统,从根本上强化税源管理,避免税款流失。同时,不断提高影视行业及影视人员的纳税遵从度,使其在履行纳税义务中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徐志: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19日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前三季度税收收入增长13.2%,其中广播影视等行业增幅超20%。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正向的发展信号,意味着影视行业税收乱象得到了一定遏制,影视行业纳税遵从度有所提高,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得到了加强。进一步反映了今年6月以来,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政策文件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取得了初步成效。

关于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的构想和建议:第一,完善税制,加强征管。对影视行业的税收,该征的要及时足额地征缴,该减免的要一分不少地优惠,做到公平税负。第二,提高举报奖励。目前,我国对于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是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其中最高奖金的标准为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举报奖励标准明显偏低。考虑到影视行业的特殊性,举报奖励对于影视行业内部人而言,微不足道,加大举报奖励力度,有利于影视行业协税护税网络的完善。第三,严肃查处税务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从暴露出的逃避缴纳税款案中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问责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及相关税务人员管理不力,给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机会。为了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出现,需要加大对税务人员的涉税风险业务培训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惩罚力度,营造积极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第四,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宣传、文化、市场监督、广电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经营活动、收入、纳税等信息。

梁红梅:前三季度我国广播影视等行业税收增幅超20%表明,《通知》的下发已初见成效,意味着我国进行整治影视行业税收乱象后,行业内各影视机构、从业人员已开始纠正自己的纳税行为,依法据实缴税,将会逐渐形成影视行业依法据实纳税的氛围。

以征税方式为例,从影视行业初期“定期定额”到现在影视行业繁荣阶段的“核定征收”,表明影视行业税收管理,要做到与时俱进。对于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我有以下三方面建议:一在法律层面。完善征管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从立法层面高瞻,杜绝税收乱象的发生。二在执法主体层面。税务机关应立足本职,加强专业化学习,与影视行业的各个管理部门加强合作,涉及影视行业的信息要内部共享,对影视行业进行纳税宣传及纳税服务,形成强有力的执法主体。三在纳税主体层面。建立与纳税主体相对应的会计制度,以便影视行业纳税人依法据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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