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其理念转向研究*

2018-12-05 06:54吴大华
关键词:法治政府

谢 勇,吴大华

(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2.贵州社会科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治理模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结构的不断变革而发生了变迁。国内学者从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不同视角进行了独到的解剖分析,提出了许多学说[注]如齐卫国、王可园认为改革开放作为分水岭,改变了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冒进治理”模式,新兴社会阶层带来社会管理的多元化,我国社会治理开始转向为参与式治理模式;郭星华、石任昊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从社会管制到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中国法律也随之回到“社会回应型法”的法治建设轨道上;黄毅、文军认为我国政府已从“政府总体支配”发展到“政府技术治理”,治理效能显著提升;田舒认为,“后全能主义”作为“全能主义”的延伸,打破了机械的政治动员,不断走向认知一体化;张来明、李建伟认为,从计划管制到社会治理,经历了“市场失灵”“政府失灵”,走向了社会协同;周良书、朱孟光认为,我党社会治理思想随着改革开放初始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起步阶段、建设小康阶段和党的十八大后四个阶段的深化,多种手段联合并用成为治理的趋势;张翼认为,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巨大转变,社会治理更加重视社会关怀,实现从低度整合社会到高效发展社会转变;刘仁春认为,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逐渐成为全社会共识,政府管理从政治经济导向转为服务导向。。从总体上看,实现了社会治理的主体由“政府单一管制”到“政府、社会、市场多元共治”,理念由“强力管控”到“精准治理”,方式由“硬性压制”到“软法治理”,目的由满足人民群众生存发展需求到更加注重民众生存权、自由权、发展权,性质由强制灌输型到柔和协商共治型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的不同历史阶段所产生的不同治理模式带来了不同的社会效果,起到了不同的社会作用。

一、“后全能主义时代”下的包揽统管模式:1978年至1991年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国开始走向了民族独立,中华民族逐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力图通过奉行高度集权、强化阶级斗争的方式巩固政权、实现稳定、促进发展,政治色彩非常浓厚。然而,政治统帅一切的“全能主义时代”做法,违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导致社会张力不足,社会各阶层关系紧张,人民生活水平不仅没有大的提高,甚至出现了连片的灾荒、长年的饥饿。改革开放后一段时期,即1978年至1991年,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成为政治努力的方向,政治统领力量有所削弱,但具有平均主义乌托邦目标的意识形态信仰作为社会整合的基础没有根本改变,国家治理中仍带有一些政府全能的色彩,有学者把此阶段称之为“后全能主义时代”[1]。

(一)在中国特有的土壤下孕育的包揽管控模式

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的政治学系教授邹谠认为,在过去几千年来的浩荡历史中,我国长期处于政治权力可以无孔不入、毫无顾忌地全方位渗透进法律、道德、宗教、经济等各个领域的“全能主义时代”。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近代中国,“只有先打造一个极为有力的政权机构,然后充分发挥它的政治力量,并有效通过它的控制手段,渗透进每个阶层、每个领域、每个群体,改造并重建中国的社会政治组织制度,才能克服执政面临的各种的危机”[2]。这种政治优先、政治第一的话语体系一直延续,并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观念。建国后,为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的旧貌,通过“政党下乡”等高度集中方式实现对基层社会的高度整合,政党作为基层治理的权力集中体,政党力量已成为传统乡村社会精英治理力量的现代替代物[3]。1978年,我国正式开启了改革开放伟大历史征程,开始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国家试图以放权让利的方式,充分推进基层自治,激活、培育、释放社会经济各主体要素动能,削弱政治力量对国家经济社会全方面的强势控制,中国公民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不断成长。虽然当时总体摆脱了“全能主义时代”的政治影响力,但是高度行政集权模式仍带着强烈的思想自觉和行为惯性,并左右着中国经济社会动员模式。长期形成的政治控制框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政治力量仍旧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进行强有力的干预。政府力图通过大力整合社会市场各要素,垄断全部重要资源,减少市场竞争带来的碰撞摩擦,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实现“社会一致性”,形成了“后全能主义时代”包揽统管社会治理模式。作为带有显著社会控制色彩的包揽管控治理模式,对当时的中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逐步恢复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对积压的大量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甚至启蒙了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敲醒了沉睡许久的规则自觉。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后毛泽东时代,政府试图运用几千年的传统儒家文化激起人们的仁爱之心,通过积极发展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调适矛盾纠纷等方式,将国家管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特别是民事纠纷),遏制于萌芽状态。但是一旦矛盾纠纷发生升级,诉求双方不可调处时,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法律规范解决矛盾纠纷,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4]。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治理模式也推动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紧密链接、频繁互动,增强了民众对国家的粘合度、依赖性和信任感,打牢了执政的思想根基。

(二)政府刚性单一的治理逻辑带来了社会日趋紧张的困境

以工具理性为视角,政府过度有为带来的“强政府、小社会、弱市场”的失衡治理状态,促使政府职能大肆扩张,政府充当着人力、资本、资源、技术、土地等要素供给的主体角色,超量超负荷地履行着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供给职能。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认为,有效有力有限的公共服务供给是政府善治的表现,各级政府间严格的职责大小应取决于其公共服务供给行动溢出效应地理范围的大小,并且要根据公共服务供给的公益性受众范围和供给效率来合理确定各个主体的专属服务职能[5]。公共服务供给追求的最大目的是受益范围最大化,而不是职能扩张半径最大化,政府部门、市场企业、市民社会等多元主体应当根据不同的公共服务供给特性,充当着不同的供给角色,履行多元职能。波兹曼的“部门中立观点”也认为,大众公共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最终目的,只要符合这一最终目的,谁来服务、怎么服务甚至什么时间服务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必拘泥于某一固定行为模板[6]。国际经验普遍表明,受益范围若是全国普遍性、大众化的,且各地域、各群体对公共服务没有明显接受程度差异的公共性服务,应该由政府统一负责提供,如社会治安、法制建设、制度公约、教育医疗、福利政策以及国防、外交、军事等具有高度外溢性和价值共享性的公共服务。而对于特定的受益范围、特殊的受益群体,甚至具有一定排他性的“俱乐部”公共物品,则应当充分发挥企业、人民群体和社会组织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的特点,去满足私利的服务特性。在政府全面主导管控与社会力量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背景下,这种过于关注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无法满足多样化民众需求的治理模式,导致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有限性与公民利益需求多元化矛盾日益紧张,社会资源流动性不足,社会日趋封闭僵化。

(三)“后全能主义时代”治理模式导致的“道德泛法律化”特征突出

中国古代社会是礼法合一的社会,崇尚道德,尊崇礼制,主张用“儒道”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为中国社会的内部和谐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资源。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他主张,仅仅依靠法律惩处无法达到感化教育的目的,必须采用道德教化的方式,让百姓知道不犯罪是底线,犯罪则是内心上的耻辱。这种将德礼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过于依赖思想道德感化的作用,忽视了制度规则约束,法制沦为了人治的“器物”,深深影响着古代中国社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为党和政府各项工作的中心,首次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在社会资源分配、社会秩序管控中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法律被当作巩固政权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武器。但正是由于强制管控所带来的对规则秩序的崇拜,易导致在当时法律制度不健全背景下的“道德泛法律化”,即过多强调公民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应承担的义务责任等限制性约束,惩治性的法律条款较多,极大压缩了公民的权利自由。这时期,道德与法律的边界不明晰,道德向法律的渗透过大,法律谦抑性受到极大程度的破坏。实证主义认为,法律自身表现形式即是法律合法性的来源。为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法律执行实施的预判可能性,法律的权威应体现在强制权威性,而不是正当合理性上。现代法治精神也强调,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应以义务为基础,责任权利要相互统一。道德的核心内容则更多关注的是道德性义务,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若基于信仰和理想的道德体系与基于技术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一旦发生紧张关系,任由伦理道德超越或者取代法律,公民的合法自由必将被法律化的道德破坏,社会基本秩序将会失控,所以道德与法律之间严格的界限必须界定清楚,“道德泛法律化”的理念要予以抵制。

二、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导向的政治动员模式:1992年至2011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作目标。中国社会由此进入了经济快速发展期和社会结构快速转型期。这个时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推动着非政治领域的多元化和社会私域空间自由化,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符号体系的意识形态不再过多强调平均主义,而更多突出经济效率和发展速度,激活了市场的活力。通过大力激发各阶级、各集团以及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各组织趋向认同和一体化,引导其主动参与到政治行动、经济行动和社会行动中来,这一阶段社会治理模式呈现出明显的运动式政治动员特征。

(一)以经济为中心促使执政合法性资源不断补充

在社会体制转轨时期,当一个执政党合法性资源的更新补充的速度小于流失分散的速度时,政党的执政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随着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伟人的相继离世,韦伯认为的“卡里斯玛型权威”在中国不复存在,政治偶像精神力量渐弱,当代中国政治已经从过去的“伟人政治”过渡到“常人政治”。国门打开后,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也加快了西方各种意识形态和社会思潮侵袭中国的速度,马克思主义受到强烈的冲击。政府掌握的各种资源开始流散进社会领域,民间各种社会组织迅猛发展,党传统的执政合法性资源不断流失。这阶段,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社会建设的基本制度框架还在不断完善中,社会、经济、金融等系统性的风险不断加剧,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繁多且聚集速度快,社会脆弱性一面开始暴露。为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一改过去强硬的单一管控模式,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条文、规章条例和社会政策,对国家社会各主体资源要素进行调控规范,不断优化国家社会各结构主体功能,更加合理调配社会资源,更柔和地调合社会利益关系,营造理性、宽让、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7]。通过这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措施落实,党执政合法性资源不断扩充,新的经济服务价值体系被塑造,社会活力不断迸发,社会各阶层、各成员更加积极拥护党的执政领导。特别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之下,国家开始探索出台对经济社会综合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引导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促进了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物价总体水平保持稳定,劳动力充分就业,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政府的威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二)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逻辑指向清晰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更好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优势,并对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等其他分配方式的关系进行了总体性框架设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经济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破坏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导致社会矛盾冲突加剧,迫切需要建立以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为中心的完善的规则体系,法制建设的呼声愈发高涨。党的十五大明确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政府行使公共权力以及市场有序运行的根本要素。1999年,又正式把“实行依法治国”载入宪法中,展现了我国开始强化法治化、规范化管理的国家治理逻辑转向。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WTO),标志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法制体系日臻完善,国际话语权日益提升。亚里士多德认为,立法通过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权力与责任,调整关系,配置资源,分配利益,其实质就是分配正义[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体现了契约精神。依法治国就是将法治作为立国根基,坚决反对人治和专制,坚持和大力推崇规则秩序。短短20年的时间里,用以规范、调整、约束市场经济领域的法律体制迅速建立完善,《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保险法》《合同法》《专利法》《票据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应运而生,我国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春天。“政治力量本位”的思想逐步转变,政府从过去的“权力主人”转变成了“规则执行者”。在整个国家权力架构中,司法逐步脱离政治控制,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司法独立性不断糅合,司法开始走向客观中立,实体规则和程序正义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极大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这一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实现了从价值启蒙到制度建立的突破,“道德泛法律化”色彩逐步淡化,法律诉讼的内在规则不断向实践法则回归。

(三)运动式治理模式带来的弊端日益凸显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建设作为中央工作的重心,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政策指挥棒的影响下,社会、市场以及民众这些过去的微观个体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不断被激发,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改善,经济大幅增长。但是与此同时,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环境问题、区域发展不同步、社会心态不平衡等不稳定因素造成的社会矛盾和对立冲突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之下,政府部门通过大规模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各种违法乱纪、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专项治理,全国上下声势浩荡、步调一致,对犯罪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比如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分别于1983年、1996年、2000年、2010年进行了四次“严打”活动,行动快速、响应快速、反馈快速的高效执行力对猖獗的刑事犯罪进行了精准有力的打击。在当时以体制外资源日渐增生和体制内资源总量匮乏为社会政治基础的中国,这种运动式治理模式作为政府针对某种社会顽症或某个社会问题进行集中清理、突击扫荡的方略,能够有效汇聚各种力量,突击实现既定目标,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见图1)。

图1 运动式治理行为逻辑

运动式治理主要依靠政治带动、刚性命令,分解各项任务指标,督促落实各项行政部署,并通过设置各项量化绩效考核以及自上而下压力型政治推动,以激发政府官员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完成任务的好坏作为干部进退留转的重要依据,促进社会秩序稳控。这种方式不仅使政府承担着不断递增的社会政治成本,而且带来的政治动员活动仪式化倾向明显,容易片面化、形式化。运动式治理只动其表、不治其内,片面强调社会问题的面上整治,忽视了复杂多元、深刻易变的问题根源。同时,作为一种突击式治理,这种模式对常态化、长效化治理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对法治建设带来事实排挤,容易导致政府部门对各种治理数据过多的崇拜,而忽视民生诉求,漠视了群众利益。民众开始借助信访、网络等“弱者的武器”,表达利益诉求,容易引发社会冲突。

三、多元协商共治模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的治理模式变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政府与市场互动脉搏,更加承认和尊重多元社会主体的参与地位,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积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社会治理方面进行的卓有成效的理念创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国各地开展社会治理实践创新提供了根本遵循。按照马克思主义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发展过程来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是简单地消融政府传统型权力,削减政府强势权威,而是对政府的多层结构和社会功能进行重组与优化,是多元治理主体在其各自权力域中不断调整、不断博弈、不断融合,以达到最优绩效的过程,这才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9]。这就要求要更好地重构优化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铺设更完善的多方社会治理权参与运行的制度性安排,建立更系统的宪法法律体系支撑,打造更发达健全的公民社会以及更有效能地发挥政府牵引作用。

(一)精准地找到了政府与市场互动发力的平衡点

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关系是社会治理中的核心问题。西方国家研究“治理”理论时间较早,这些基于新古典主义“价格-竞争”机制和“市场与政府二次调节”的分析框架的理论[注]西方关于社会治理比较有影响力的理论有:(1)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理论:认为市场无法时刻有足够的资源供调配,帕累托最优不可能实现,政府必须干预。(2)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理论:遵从凯恩斯主义,对市场开始进行管制调控,但政府无法满足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公共事务部门没有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政府评估产品价值困难,活动缺乏效率,政府在管理中出现了负面效应。(3)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理论:认为社会资本不仅对于优化社会结构、推进社会关系稳定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促进形成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行动规范、道德情感也有着强烈的导向作用。(4)双重运动(double movement)理论:认为商品经济和市场化激化了社会矛盾,引起了实质是权益维护运动的社会反向抵制运动,是与市场经济扩张力量共生的社会现象。(5)后官僚制范式(post bureaucracy paradigm)理论:主张重塑政府作用,抛弃传统官僚制强制性质,打破传统官僚制等次分明的组织结构,强调政府要与各类不同组织系统合作, 倡导走多元化的公共行政之路。(6)公民治理(civil governance)理论:主张社区公众应成为社区基层治理的主导者和主力军,而传统的政府部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应担当起社区治理服务者和参与人的角色。,深入论述了政府、市场在国家社会治理中应承担的角色关系,为全世界开展社会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这些理论过多强调国家与市场间的边界分裂和对立,没有有效触及政府与市场间可以相互交融、互相补台的一面。众所周知,500多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始终围绕着市场自由和国家干预何时进退而展开。当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许多社会问题将会不断涌现。这时政府将通过调控手段来刺激需求,调控经济,保持平稳。而当国家盛行调控时,又会产生一些社会弊病,社会又呼吁市场再度崛起,由市场自行分配各项资源的流动。可以看出,在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处理上,西方国家总是在市场自由和政府干预间偏执一端,在双方此消彼长中谋求发展。在这种“单维度实证主义标准”治理模式下,那些被称之为福利经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马克思百年前所预见的收入极化和金融危机现象,折射出了西方治理模式的逻辑困惑和现实悖论,带着西方走进了困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摆脱“线性增长回归模型”思路,注重充分发挥市场自由分配和政府有效干预的双重作用,着力打造“战略性中央政府、竞争性地方政府和竞争性企业系统的三维体制”[10],积极探索社会治理范式转换。习近平总书记深入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1]这些科学论断把世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规律有机结合,既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让市场自行分配资源纵向和横向流动,又否认了自由放任式的市场经济旧信条,约束明确了政府作用边界,强调政府要充分履行好解决社会发展外部性问题和统筹协调内部性问题的职能,更好地预防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提高政府干预的有效性。

(二)促进了社会治理结构优化

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流派——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 functionalism)代表之一帕森斯提出的“社会新进化论”,认为社会进化包括结构分化、系统提高、异质包容和价值普惠四个方面。结构和功能带来的分化,提高社会整个系统的适应性,同时包容机制可有效解决新的兼并整合问题。再通过舆论宣导、政策支持,对新建立的结构单位给予合法化地位,消除政策间冲突,增强发展稳定性,最终推进社会系统发生有机进化,实现价值普惠[12]。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开始探索多元共治的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强调多元主体多向度协商合作的社会治理取代单一主体单向度管理控制的社会管理,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国家逐步允许社会组织等非政府主体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并且明确将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重点社会组织”作为重点培育的对象,不断促进社会结构精细分化。同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清晰划定政府作用边界,使政府成为有限型政府,实现政府权力功能让渡和外移。社会组织作为与传统治理力量并行的“异质性事物”,政府在对其主体地位的承认以及合法合规的引导,鼓励社会组织进行自我革新和方式创新,共同参与进社会秩序的建立维护和契约达成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发动了政府、社会、市场三方力量,有力促成了从追求政府高效管理向社会治理结构深层变革转变,极大减轻了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压力,社会大众对公共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政府权力本位逐步让渡于社会权利本位,实现从政治动员走向政治参与,催生了“权利型社会”深入发展(见表1)。

表1 政治动员与政治参与的比较

“权利型社会”作为建立社群合作、社会互助、共同治理的一种社会政治生态,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关系重新架构的未来方向[13]。政府要为公民社会提供合适的参与渠道和机会,促进社会组织发育,帮助公民社会逐步成长,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政治参与、理性协商的局面,推动政治体系民主化改革的步伐。

(三)更加强化良法善治

奉法者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治曾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笼罩在华夏大地上空,成为国家统治的主流符号体系。在历史某些时段,中华民族也曾在人治的管控模式下繁荣昌盛过,但却一直没有逃出兴乱治衰的“历史周期律”。社会治理在本质上体现了契约的精神,法治成为社会治理的底色则是走向现代化治理的必然,法治不仅规范约束着政府公权力的运用,同时也明确了社会治理各参与方的权力、权利与责任。在中国,不论是对传统治理主体的政府而言,还是对日益兴起的公民社会和个人而言,在法治轨道内审慎运用社会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力,遵循法治背景下的“游戏规则”,才可使国家各种治理关系得以长久的维系和发展。此外,现代化治理还强调法律的良善。如果法律制定者没有秉持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没有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普遍意义上的人民群众,那么自然会遭到反抗排斥,甚至是诉诸于暴力式的抗拒,影响社会稳定[1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公民依赖公权力救济的诉求日益增长,法治至上的规则“硬”约束与熟人社会的内部“软”沟通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矛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治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论述了法治本位、法治至上、法治修养、法治逻辑、法治运行、法治伦理、法治底线、监督制约等几乎有关法治的全部理论要素,深刻阐述了党的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坚强领导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社会稳定与满足人民合法诉求、鼓励创新活力与维护社会秩序、权力与权利、管理与服务、法律与道德等法治实践中涉及到的重大关系,彻底改变了过去单纯依赖政府强制行政管控手段的单一模式,逐步走向以法治贯穿始终的善治之道,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理论上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必将有力推动我国走向现代法治型社会发展道路。值得指出的是,我国法治与西方国家提倡的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理性主义等法治现代化目标定向是不同的,我们国家走的是一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相适应,与改革开放相向而行,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其核心内容和精神元素是良法之治[15]。这不仅对公民的普世权利和自由平等进行无差别保护,还对包括司法权力、行政权力在内的国家权力运行进行强有力约束,并对权力滥用及时追责制衡;不仅强调法律文本制度的完备系统,做到“有法可依”,还强调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法律必须得到一以贯之的执行落实,做到“有法必依”;不仅意味着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公共事务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人民主权、实体正义、程序保障等基本原则,还意味着人民必须服从法律,做到遵法、守法和敬法等等。协商共治模式使法治精神成为全民信仰,法治规则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意识和行为准则,确保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不断推动社会治理秩序化、规则化发展。

四、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结构不断地巩固发展,社会结构不断地转化融合,基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阶段社会治理的理念、主体、方式、目的、性质及来源等变化情况,国家社会治理模式历经了不同的阶段,其变迁体现了强烈的时代性特征。正如王沪宁同志所说,国家治理资源的状况决定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对整个社会进行的治理调控模式,反映了当时社会资源总量所能承载的最大程度,这并不是根据个人好恶而即兴选择的时代产物[16]。改革开放后的政府官僚运作机制,既有卡理斯玛权威常规化的精神内核,也有运动式政治动员管理下的集中冲动引来的间歇性的运行困境,这些都与当时的治理资源状况紧密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探索出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之路,体现了更加尊重人的情感和精神的价值理性,必将带领中国走向现代化治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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