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存权
(安徽工业大学商学院,安徽马鞍山243000)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研发战略联盟在产业层面的拓展,它对整合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组建与运行机制均不成熟,而美国、日本作为发达国家,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历史较为悠久,有着众多成功案例,我国政府、相关企业及研究机构等相关组织要善于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不断探索促进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的路径与机制。
美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历史较长,由于社会、文化背景方面的差异,其发展各具特色。
美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美国计算机产业受到日本企业的严重冲击,在此背景下,美国计算机行业成立了美国第一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随后,美国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保驾护航,其中1984年《国家合作研究法案》的通过是一个里程碑事件,它使合作研发联盟突破了《反垄断法》的限制,自此,美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始蓬勃发展,在各行业开花结果。
美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具有如下特点。
1.联盟目标设定较为宏观。美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目标设定大多较为宏观,而非针对某项专门技术,主要集中在产前技术研发阶段,而非技术商业化及产品开发阶段。例如高级电视研究中心(CATS)将联盟的目标设定为“推动并资助电视相关技术在本土的独立研究”。
2.注重市场机制作用。美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运行中非常注重市场机制作用,政府在联盟运行中主要起着宏观调控作用。美国具有发达的金融和中介市场,完善成熟的市场机制为联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风险投资等非官方中介组织参与到联盟,是联盟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大学、科研机构等积极投身于工业界,在联盟中参与度较高,提供人才、科研成果等要素。在研发成果的转移、扩散以及收益分配方面,也主要依赖市场机制,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3.注重制度保证。联盟的发展离不开各项制度保障。首先是法律制度保障充足。国家合作研究法案使得联盟的合作研究摆脱了垄断法的束缚;贝尔——多尔法案和技术创新法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其次是联盟管理制度也较为完善。美国政府通过制定同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科技评价制度,加大对联盟合作实施的评估,提升研究开发的质量和效益。另外在产权制度、激励制度以及政府管理制度方面都作了大量工作,为联盟发展提供了充足保障。
4.模式多样,治理结构灵活。在联盟模式上,采取政府引导、工程中心、工业大学研究等多种模式。在联盟治理结构上,多采取契约型治理方式,特别是在联盟发展后期,政府逐渐淡出,让联盟自发形成公司制管理,实现自我管理。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发展早于美国,其早期的实践形式主要表现为企业在研发环节的合作,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通过了《工矿业技术研究组合法》,1971年,日本将官产学结合的研究开发体制立为国策,使研究组合得到快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之后,企业在技术标准环节的合作开始成为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新形式。
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具有如下特点。
1.联盟目标注重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日本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建立“技术研发合作联盟”来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联盟通过集合同行业多家企业,并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优势互补,集中研发资源,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多家半导体公司建立了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组合,合作研发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的生产技术。
2.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是主导者。一方面,政府作为联盟领导者和指挥者直接参与其技术创新活动。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协调联盟合作和沟通交流来促进联盟发展。如日本通产省官员要求VLSI的各研究室科研人员进行定期汇报以促进研究交流,并通过公用实验室等方式加强各部门研究人员的非正式沟通,还组织联盟成员一起参加各种联谊活动。另外,为了弥补日本国内的金融市场欠发达的不足,政府直接向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3.联盟治理结构上强调交叉持股,注重合作创新。从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治理结构来看,日本企业多采用交叉式的股权联盟,联盟发展过程中,注重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等各个主体间的合作创新。
应该看到,美日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特色各异,但也有不少共通之处。首先,联盟发展动因都是共同的创新需求以及明确的利益目标。在行业技术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企业发现自身的先觉创新需求,然后自发地选择和培养合作伙伴,并逐步发展形成联盟。其次,政府在联盟中发挥重要作用,两国政府在联盟发展早期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推动联盟的发展;而在后续阶段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引导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
技术创新是复杂性、系统性的活动,必须依赖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政府拥有资金和组织协调能力,是技术创新政策和环境的创造者和维护者,能够承担一定的技术创新风险。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都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了大量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如美国国会向SEMATECH每年拨款1亿美元,占到联盟总研发经费的50%。除了资金支持,政策保障也很重要。如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该法案降低公司企业开展合作研发的法律门槛;1993年美国国会对国家合作研究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可以合作生产的内容。这类法律制度的实施,为企业建立和参与产业技术联盟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政府部门要在国家科技计划中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联盟的发展,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物权法、专利法等基本法案,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创新成果产业化、技术转让推广等相关法案。在政策工具上,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更好支持联盟发展。
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过程中,应注重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产业技术联盟是企业集中优势资源进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合作的一种自发选择,是一种市场行为。无论从成员比例、技术创新的参与度,还是从资金投入上看,企业都是联盟的主体。发达国家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过程中,随着成员间合作意识的增强,彼此之间的信任和资源共享程度的加大,政府会逐渐退出联盟,让联盟逐步转向市场运作模式。如SEMATECH发展前期政府参与较多,性质是非盈利技术开发协会,但在其发展成熟后,政府退出并转为公司制,进行自主管理。
除了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外,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发达的金融和中介市场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必不可少。为鼓励金融系统对创新的支撑作用,必须努力拓展联盟融资渠道,推动资金筹措市场化进程;同时,为优化联盟发展所依赖的创新环境,必须推进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健全,提高相关平台网络的数量和质量,促进研究基地和国家实验室以及提供信用评级和担保中介服务的机构的发展,不断完善联盟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交易市场、技术评估市场等。
对我国汽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来说,地域限制和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企业在联盟中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创新服务体系整体上还比较匮乏,相关信息共享平台、产品测试和开发数据库、国家级研究基地和实验室、信誉评级机构、高效融资平台、担保中介服务机构、国际先进技术交流平台等在内的创新服务机构发展严重滞后。因此,需要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联盟积极性,完善联盟外部创新环境,继续推进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
联盟的组织和运行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和结构,可以根据企业在研发阶段选择伙伴的性质不同,灵活选择联盟的组织形式,组建与产品用户、零部件供应商、竞争对手企业、本企业关联密切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合作的等多种类型技术联盟等。在运作形式上,可以采取非营利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在联盟治理机制上,需要进行机制创新,从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机制、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机制、开放发展机制、成果扩散与辐射带动机制、政策支持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目前,我国汽车产业面临升级和转型,应根据实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灵活应用,组建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另一方面,我国汽车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要突破发展困境,亟需进行机制创新,为联盟发展排除障碍,营造良好的外部创新环境。
汽车产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汽车产业的发展,必须坚持独立自主、掌握核心技术,而这离不开大量的技术创新活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为新型产业间合作组织,能够有效整合创新资源,具有优势互补、分散研发风险、缩短研发周期等优点,可以为汽车产业合作创新提供重要支撑和发展平台,有助于汽车产业在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上实现新的突破,而这需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探索我国汽车产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模式和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