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安,许晓敏
(广东海洋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00)
人类历经长期的实践形成了丰厚的各类文化遗产,它们见证了人类的世代更替,展现出源远流长的人类文明。在这些文化遗产中,有一个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承载着民族发展的特殊记忆,维系着民族内部群体之间的独特情感,展示出各民族唯一的价值追求与审美体验,是民族乃至全人类文化史上的奇葩。笔者于2017年8月在 CNKI中国知网数据库中使用“高级检索”项进行检索,检索条件为“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主题=保护”,检索时间段为2007—2016年。检索结果显示共有19630条记录,其中期刊记录共13228条,博硕论文记录共3481条,会议记录共989条,报纸记录共1600条,其他记录共332条。近年来,随着文化强国战略的提出,国家相关政策对文化发展事业有所倾斜,有关文化的研究在学术界仍炙手可热,非遗作为文化的重要构成,自出现始一直受到学术界长期关注,研究成果层出不穷。通过梳理,笔者从理论、应用两个层面展开论述,对非遗的概念、特征以及价值等内容予以归纳,并对传承机制、法律保护、旅游开发等开展应用探讨,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充实非遗的有关研究进程。
随着世界形势的迅猛发展,特别是经济、社会等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文化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在物质经济的刺激下,“非物质”的文化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出现了很多令人扼腕痛惜的现象,如珍贵非遗逐渐消失、文化的民族性日趋同化、多样性锐减等等,这些变化对文明的演进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有关非遗保护的呼声也渐趋高涨,终在世界范围内提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然而,非遗概念的发端到成熟并非一蹴而就,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积累沉淀后,终被世界范围内所接受。早在1950年,日本便颁布实施了《文化财保护法》,以国家法律形式对无形文化财产和民俗文化财产等提出保护,但非遗并未取得全球共识。直到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宣布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鲜明地确定了非遗概念、范围等内容,并通过非遗申报等方式引起世界各国广泛拥护[1]。有关非遗的认识在全球日渐形成共识,世界各国积极参与到非遗的保护工作当中,做出了巨大努力并也取得显著成效。
《公约》将非遗界定为:被各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与之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遗随着自然、历史的发展代代相传,并不断进行创造,为群体或个人提供的长久认同感,进而提高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2]。公约中,考虑到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遗,主要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和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宇宙的知识及实践;(5)传统手工艺。
目前,对非遗概念的认知国内学者观点较为一致,基本认同《公约》有关表述,但提出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也有部分学者提出,可将《公约》中的界定作为主体框架,结合国情进行适当修整,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非遗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
非遗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类型多种多样,对于不同类型的非遗项目所表现出的特征也有所差异。探讨非遗特征有助于对其实施保护,夯实理论基础。因此,学术领域出现了诸多建设性观点,如非遗具有综合性、独特性、变化性、地域性等。部分学者提出一些新观点,如刘桂兰指出,非遗具有依附性和脆弱性,并以民间杂技为例说明了很多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存在“人在艺在,人亡艺亡”的局面,依附于传承人进行传承,传承十分脆弱,部分非遗项目极易陷入绝迹窘境[3];王巨山也指出,非遗除了公认的几个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目的性、可接受性以及非孤立性[4]。笔者通过总结有关文献,将非遗所具有的最基本特征进行概括,如下。
1.民族性。非遗是某一个民族在持续延续的过程中日渐累积而成的特有文化,融入了该民族所特有的人文情怀,展现出在长期实践中的集体智慧、价值观、情感表达等文化特质,凝结着丰富民族的形式和民族内容,如服饰、饮食、风俗、信仰等。例如,联合国非遗名录蒙古长调即是蒙古族在长期游牧文化中形成并流传的,通过乐曲的方式表达出游牧民族对草原、骏马、蓝天、白云等的无限热爱,长调的演唱与创作都和牧民们的田园式生活方式密切联系,讲述着蒙古民族对历史文化、人文习俗、哲学等的感悟,体现出明显的民族性特征。
2.活态性。非遗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人以及人类活动,需要不断借助一定语言、技艺、仪式等加以表现,其始终是活态变化的。非遗的存在形态、表达方式以及传承等都是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其可包含两个方面:第一,表现形式中所展现的活态性,即非遗属于人类行为活动领域,无论是音乐、戏剧等表演型非遗,还是节庆、民俗等仪式类非遗都是需要一个不断变化中得到实现并持续进行传递的;第二,传承发展中所体现出的活态性,即非遗从产生后就处于时刻发生变化的过程中,通过自然、人文等诸多因素间的密切作用,非遗也实现了自身的创新和变异,展现非遗的强大活力。
3.传承性。非遗的一个重要基本特征就是传承性,非遗必须是一种延续至今的文化,传承的阶段不能间断,如果随着传承人离世或其他因素造成了非遗传承活动的终止,那么该项非遗也就不复存在。此外,很多非遗都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传承的,通常带有鲜明的民族、家族特征,这种方式赋予了非遗独特的魅力,人们可以从现有的非遗活动中折射出过去的思想观念、行为特征等信息,使非遗成为历史的活动见证。
此外,非遗还具有非物质性、独特性、历史性、地域性、民俗性、整体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体现出非遗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种类,对于加深非遗认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然,非遗项目千千万万,具体项目的不同,其表现出来的特征的侧重点可能存在些许差异,如有的非遗突出历史性,而有的则表现出地域性特征等。
非遗是人类世代延续的文化印记,包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审美、教育等成分,展现出人类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形成的特殊世界观、价值观等,对人类的永续传递具有历史、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的价值。进行非遗的价值研究是开展非遗学术探讨的基础研究之一,对于加深非遗认识、提高关注度以及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等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因此,笔者通过参阅有关研究,将非遗所具有的价值进行归类,主要包括三个领域价值,具体内容如下:
1.历史、文化、审美领域的价值。从历史的视角进行分析,非遗是对过去人类生活的生动记录,通过世代的传承得以延续,蕴含着大量的历史元素。透过非遗后人能够一定程度上分析当时人们的生产生活场景,对于认识历史有着特殊的作用。非遗的历史价值,一方面体现在为有关历史研究提供参考,主要因为非遗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带有当时的时代特色,通过非遗后人能够认识过去的生产生活方式、崇拜信仰以及风俗习惯等等,是我们研究历史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体现在为有关民族历史研究提供来源,主要是由于非遗来源于某一群体的创造,折射出该群体长期的生活状况,具有非凡的群体智慧结晶,生动展现出该群体的整个精神风貌,保存了浓厚的民族特色,展现出整个民族历史的发展变化。基于以上分析,非遗通过不间断的传承记录着社会演变的各个阶段,以生动的方式讲述了过去的发展状况,具有丰厚的历史价值。
从文化的视角进行分析,非遗本身就属于重要的文化资源,各式各样的非遗项目大大地繁荣了文化的多样性,清晰折射出各群体世代延续的历史风貌,展现出鲜明的民族文化,蕴含着巨大的文化价值。总的来说,非遗所蕴含的文化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非遗大大丰富了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每个民族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出本民族特有非遗,这些非遗记载了各个民族的发展轨迹,蕴含着独特的文化因素,共同构成了世界文化的百花园。第二,非遗展现出民族文化所蕴含的独特魅力,非遗见证了各个民族文化发展历程,是文化的生动表现和象征,能够真实地展现出文化的民族性,体现各民族文化的特殊魅力。
从审美的视角进行分析,非遗传承不间断,保存较好,具有鲜明特色,展现了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和艺术创造,当中有很多独特的工艺品及精湛的艺术表演等,蕴含着很突出的审美及艺术价值,这些非遗是人们开展艺术、审美等相关研究极为珍贵的财富。非遗中有很多工艺品,制作手法巧夺天工,经过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传承,沉淀了丰富的艺术内涵,是人类艺术创作智慧的一朵奇葩。此外,非遗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社会习俗等领域也能体现出极大的美学价值,如当代很多优秀的影视、戏剧、舞蹈等作品其创作的灵感均来源于非遗,通过对非遗艺术审美的再造,赋予了非遗新的时代内涵。
2.社会、科学、教育领域的价值。从社会的视角进行分析,非遗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潜移默化地影响群体内部的思维范式和举止形态,有力加强人与人、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同时,很多非遗特别注重伦理道德,强调“仁”“义”“礼”等,这些思想逐渐发展成为个体与社会、国与国以及各地区之间关系调节器,可以有效化解社会之间的诸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同时,非遗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构成,能有效维持民族内部团结,提高凝聚力,促进整个民族的有序发展。因此,非遗也具有极为明显地社会价值。
从科学的视角进行分析,非遗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个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蕴含着很强的综合性知识属性,具有明显的科学价值。此外,很多非遗项目本身就有着大量的科学成分,具有极大的科学研究价值,比如传统医学药学、传统历法等,它们的产生到传承都离不开传承人经验的积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直至掌握,对当时乃至现在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总的来说,非遗蕴含着大量的科学成分,是后人开展历史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科学领域存在着巨大价值。
从教育的视角进行分析,非遗的产生到发展融合了大量历史、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元素,激发受教育者的学习兴趣,能够有效促成教育实践的开展,在教育领域有着特殊作用。同时,很多非遗项目传承的过程,也就是教育的过程,非遗传承人传授自身技能,被传承者学习、掌握该技能并继续传播并弘扬,如此循环实现了非遗不间断的传承。此外,非遗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也离不开教育,通过教育能够培养广大青少年的人文精神和文化自信,增强青年一代的民族自豪感和荣誉感,能够有效弘扬顺应时代潮流的优秀民族文化。
3.经济领域的价值。从经济的视角进行分析,非遗中蕴含着丰富资源,通过恰当的运用能够将资源发展成为一种生产力,为个人、企业以及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利润。非遗的经济价值体现为:首先,非遗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非遗本身的内涵决定了有的非遗可直接带来经济收入,如售卖非遗纪念品、收取非遗展览馆门票以及收取技艺培训费等举措,都能给个人及团体带来不菲的经济收益;其次,非遗还具有很大的市场开发价值,对其合理利用能够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注入新鲜活力,增加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魅力感,为地区发展树立良好的文化品牌,有着十分明显的开发潜力。尽管如此,我们必须科学对待非遗所体现出的经济价值,在经济开发中始终要坚持把非遗保护放在第一位,切不可过度进行商业开发,避免非遗丢失其灵魂,成为经济利益中的牺牲品。
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的保护机制,其中最为基础的就是搭建非遗名录体系,建立非遗及其传承人清单,并落实非遗普查工作。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目前已经构建了完善的非遗名录体系,如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传承人名单等一系列名录,这些举措为我国非遗保护的落实做出了巨大贡献。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附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5];2005年,我国开始了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申报工作;接下来的几年中陆续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国家非遗名录。这些不同批次国家级非遗名录的产生,引起了社会对非遗的广泛关注,特别是有关政府部门等,各省市在相关政策法规指引下参照非遗国家名录构建起本级非遗名录。至此,在我国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为保护非遗提供了重要参考。
非遗是以活态的方式流传的,其传承需依赖特定的传承主体,即传承人,通常是指对非遗传承进行了直接参与,并在其中扮演代表性角色,愿意并且能够将自己掌握的技艺授予他人的群体。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的传承人认定制度已经趋于成熟,基本形成国家、省、市三级传承人认定制度,部分地区区县也建立了县级非遗传承人名录。目前,有关部门也积极深入挖掘民间的非遗传承人,尽可能使他们处在我国各级非遗传承人保护体系中。随着非遗保护工作循序渐进地进行,我国传承人认定制度和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生存困境,如很多珍贵的非遗项目传承人逐渐老龄化,而其又缺乏合适的传承人等。因此,亟待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非遗传承机制,加强立法工作,健全非遗法律保护体系,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抢救濒危传承项目及传承人,做好认定工作,进行科学管理,落实好教育传承等系列举措。
法制化对非遗保护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保护非遗项目不受到损害,还可以保证关于非遗的各项法规政策能有效落实,完善非遗法律保护也是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工程。2002年,全国人大正式颁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适用范围主要是物质文化遗产,从此为该领域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对于非遗国家当时并未出台对应的法律政策,法律保护仍然处于空白状态。2003年国家在吸纳云南、贵州等制定的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经过几年的发展,于2011年颁布了针对非遗的特有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至此非遗保护有了专门的法律庇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非遗制定的国家法律,为非遗保护实践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在非遗领域的空白状态,完善了国内的法律体系。与此相对应,地方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也陆续施行相应的法规政策,为国内各地区开展非遗保护给予了法律支持。针对非遗法律保护的学术研究也渐趋成熟,涌现出大量研究文献,如李墨丝指出,非遗所具有文化性与经济性双重性质决定了非遗法律保护需要通过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方式,公法保护通过颁布行政法等举措实现,私法保护则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6]。法律保护机制需要与各因素相协调,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明确界定非遗合理开发的方式,并确定非遗的权利主体,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非遗立法保护过程中可引用行政诉讼等制度对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借鉴公益诉讼制度等有关举措保护非遗,以弥补实体法中的不足之处,同时立法中也应增强对非遗保护团体的管理。
旅游业是一个极其富有活力的朝阳性产业,蕴含较高的经济、生态、社会等诸多效益,近几年在我国取得了迅速发展,延伸领域也日益宽广,将文化与旅游业相结合既是旅游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文化取得繁荣昌盛的必然要求。非遗作为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坚持保护为先的原则,结合非遗实际适当与旅游进行结合,一方面能够为非遗营造生存的“土壤”,通过旅游加大非遗宣传,提高了社会公众相关保护意识,扩宽融资渠道,为非遗传承工作的展开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能够融合非遗培育地方旅游特色,树立起良好的地方旅游口碑,增加旅游吸引力,为当地居民带来更多的旅游收入。值得注意的是,非遗的旅游开发不可盲目进行,必须坚持原则,适度开发,警惕旅游开发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倾向,避免非遗开发后出现庸俗化、商品化等不良现象。因此,亟须搭建健康有序的非遗保护与开发机制,科学对待非遗的旅游开发,对于适宜开发的非遗项目要自信地打出品牌,充分发挥其旅游带动效应,对于无法进行开发又十分珍贵的非遗项目,需要积极采用恰当举措予以保护,避免造成珍贵非遗的永久消失。
基于非遗保护有关文献,笔者对非遗概念予以归纳,总结出非遗具有的民族性、活态性、传承性等特征,分析了非遗历史、文化、审美、社会、科学、教育以及经济、旅游等领域的价值;在应用研究方面,探讨了非遗保护机制、法律保护以及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等研究。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研究比较成熟,尤其是非遗的概念、特征以及价值研究等均已取得普遍共识。随着非遗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展,有关非遗保护的应用研究也越来越受学者追捧,研究成果也十分丰硕。然而,应用研究还有所欠缺,非遗的保护工作依旧严峻,存在法律依据模糊、保护措施不明确、传承人才匮乏、资金不足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因此,学术方面还需要加强应用研究,探讨非遗保护与传承具体实践方法,特别是将非遗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实现由普遍的“输血型”保护向“造血型”保护转变。因此,笔者将继续沿着该方向进行深入研究,为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第1版[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36-44.
[2]牟延林,刘壮.研究路向与学科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研究之二[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6.
[3]刘桂兰.民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与旅游价值评价——以河南为例[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111-114.
[4]王巨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其保护的再认识[J].社会科学辑刊,2006,(5):165-167.
[5]汪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年(2003—2013年):第1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6-25.
[6]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1,(2):10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