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专业设置实施细则(草案)》

2018-12-04 10:09
广东教育·职教版 2018年9期
关键词:办学条件细则就业率

8月14日,省教育厅出台《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下简称“高职专业”)设置管理。其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高职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或对口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50%的专业面临调减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要进行进行整改。

《细则》要求,高校应科学制定包括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和优势、现有专业结构分析、规划期内拟新设和调整的专业、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实施方案、对新设专业建设的支持措施等内容在内的专业建设规划。除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以外,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

《细则》鼓励和支持高校优先设置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相關专业。同时,《细则》明确高校应限制设置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不足的专业和全省布点过多的专业。

值得关注的是,《细则》明确要建立健全高职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人才培养明显不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或对口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50%;须参加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的,应届毕业生考试通过率连续3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专业,应调减该专业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对该专业点进行整改。连续3年不招生的高职专业点,高校应及时撤销。再次招生,按新设高职专业办理。同时,鼓励高校引入第三方组织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价,自主参与境内外权威认证组织的专业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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