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玺 刘爱生
摘 要:基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这一中层理论,可以发现,中世纪大学的创建是一种自发的产物,它脱胎于行会组织,受惠于基督教的意识形态;中世纪大学的制度化是因为它承袭了宗教理性的价值观,秉持了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信念;中世纪大学的治理则建立在理性计算与非理性预测混合的基础之上。中世纪大学内含的理性精神和信仰力量,一直延续至今,并促进现代欧美大学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世纪大学;新制度主义;成型;治理
当前,有相当多的研究从文化的视角来探讨中世纪大学的起源、发展和治理。然而,文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可以“被用来对人类社会中一系列的现象进行事后‘解释”[1]。这种情形极有可能带来宏大叙事的弊病,使得研究成为一种无所不包的叙述、完满的设想。因而,在宏观的“文化”与微观的“大学”之间嫁接一个中层理论似乎更为适切。其中,制度理论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是因为:第一,制度与文化紧密相联。霍夫斯泰德指出,制度遵循文化,通过对文化的适应而起作用;反之,在一种文化中发展起来的制度又能够使作为制度基础的文化延续下去。“如果不考虑文化,我们就无法理解制度,而理解文化则意味对制度的考察。缺乏对其中任何一个的解释都是无效的。”[2]第二,新制度理论具有中层理论的特性。斯科特指出,制度理论并不会寻求普世的社会法则,或者回到早期那种“纯粹的描述与叙事”上;相反,新制度主义者倾向于进行“中观层次”的研究,提供“对所选择的社会现象来说有时是真实的理论”。[3]
本文将借鉴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理论。这一理论建立在根源于认知心理学、文化研究、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的、松散地建构起来的思想框架之上,主要探讨制度的建立、制度化、制度过程与组织,以及制度过程与组织场域之间的关系。新制度主义的基本出发点是: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适应环境而生存,我们必须从组织和环境的关系上去认识组织现象。而这里的环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技术环境,而且包括制度环境,即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广为人所接受的社会事实,它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着人们的行为。[4]
一、中世纪大学的诞生
根据新制度理论,一种制度的建立,大致可以归为两大类:自然主义的观点与以能动者为基础的观点。自然主义的观点认为制度化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受指导的过程”,是一种无意识的过程。在这类解释中,制度不是那些从利益出发的能动者的目的行动的创造,而是面对各种相似环境的行动者集体意义建构与问题解决行为的产物。相反,支持以能动者为基础的观点的那些分析者,则强调必须视具体行动者为一种原因性的能动者,强调意图与自我利益在制度建立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5]
从中世纪大学诞生的情况来看,可以用自然主义的观点来解释,因为中世纪大学最早于何时建立,并没有确切的纪年,完全是一种自发的产物。中世纪史专家查尔斯·哈金斯金就指出:“许多东西没有创建人,或者没有确切的起始日期,相反‘只是在成长,缓慢地、悄无声息地产生,没有明确的记录”。[6]同样,英国哲学家海斯汀·拉斯达尔指出:“与教宗权力和帝国主权的兴起大致相似,大学的发生与发展也是取决于各种偶然因素的结合。”[7]但显然,中世纪大学并非无中生有之物。那么,中世纪大学是什么的产物?
根据新制度理论,一种新的制度并不会凭空出现,它们总是挑战、借鉴并不同程度地取代先前的制度,而“从过去承袭的信念、规范和组织,将构成新制度产生过程的部分初始条件”[8]。关于这一点,制度理论的开山鼻祖马克斯·韦伯有更明确的论述。在他看来,人类是一种社会动物,悬浮于其自己所编织的意义之网中,并在网内行动和建构。针对大学的诞生,他指出:“一切可能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在中国和伊斯兰世界)一直都有,其中某些机构甚至在表面上与我们的大学,或至少与我们的学园颇为相似。但是,一种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从事、理性而系统的专门化科学追求,就它在我们的文化中达到了今天所占据的支配地位这个意义上说,却只是在西方才存在。”[9]那么,哪些“信念、规范和组织”孕育了中世纪大學?基于历史资料的分析,中世纪大学的诞生与以下两种组织和制度有着极为深厚的渊源。
(一)行会组织
中世纪的拉丁语中,大学同时由“studium”和“universitas”表示。“studium”意味着高等教育机构,“universitas”表示行会组织,它保证高等教育机构的自治并行使功能。[10]简言之,中世纪大学脱胎于当时的行会组织。行会的观念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初露端倪,后来因古罗马帝国的灭亡而一度沉寂,直到中世纪因教会法的编纂而被移植和改造,才逐渐兴起。行会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公元9世纪,在自由城市与海滨等地逐渐产生的一种新的联合组织,名称有“兄弟会”、“友谊会”、“协会”、“联盟”等。在11世纪左右,行会组织在西欧发达起来,并于12世纪几乎遍及整个欧洲大陆,达到历史上的顶峰。建立行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获得自主权。[11]行会具有如下特点:(1)行会不隶属于其他政权,而是一个平等、自治的共同体;(2)行会为自愿性缔结的组织,在内部实行民主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中世纪大学的孕育与行会制度中所蕴藏的民主、平等、自治等思想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关于这一点,拉斯达尔就指出:“只有在如此民主、等级思想如此淡薄的共同体中,才能诞生出博洛尼亚这种学生自治的大学制度。”[12]
(二)基督教会
宗教和神学作为中世纪最主要的一种意识形态,深深地影响着中世纪大学的形成与发展,以至于中世纪大学普遍地被打上了教会的烙印。基督教是通过以下方式,最终缓慢、艰难地孕育出被称为奇葩的中世纪大学:(1)文化继承——中世纪残存的许多古罗马世界的文化遗产正是由于基督教的关系才得以保存下来;(2)教育改革——无论是满腔热忱的普通教士或胸怀大志的宗教改革家,一直都把发展教育当作一个不懈追求的奋斗目标;(3)理性复苏——12世纪的文艺复兴促进了教会学校的转型和神学的争鸣,并进而带来了经院哲学的大发展和理性精神的勃发;(4)大学兴起——当中世纪的历史行进到智识激情开始泛起的时代,正是主教堂学校通过独特的宗教渠道热烈地传播了具有启蒙意义的理智,并最终成为大学的滥觞之处。[13]总之,中世纪大学是“中世纪欧洲——基督教教皇统治的欧洲——的创造物”[14],“构成了中世纪教廷为基督教文明的智慧组织所作的意义深远的设计,并成为历史上规模恢弘的文化规则的最杰出例证之一”[15]。
二、中世纪大学的制度化
根据新制度理论,制度化既是一种历时性过程,也指已获得某种确定状态或属性的一套社会安排。制度化对于组织的长远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关于这一点,哈斯金斯就指出,中世纪大学留给我们最珍贵的遗产不是某种建筑式样,也不是学位礼节和仪式,而是制度。[16]同样,英国史学家科班也指出,中世纪大学的历史加强了这样的观点,智力活动的持续依赖于制度上的迅速反应;缺乏固定的组织,在开始时也许为自由探索提供了机会,但经久不息和有组织的发展只有通过制度上的架构才能得到。[17]
目前,关于社会系统制度化过程的基础机制存在三种界说:(1)基于回报递增的制度化观,强调的是物质激励的作用;(2)基于承诺递增的制度化观,强调承诺或忠诚机制的作用;(3)随着客观化日益增加的制度化的观点,则强调的是思想观念的作用。[18]本文将综合运用后二者的观点对中世纪大学的制度化进行阐述。
那些持基于承诺递增制度化观的学者一般都认为,价值观在组织的制度化过程中起到核心的作用;对于组织的维持,就不再只是诸如保持机器运转那样简单的工具性事情,而是努力保持一套独特而唯一的价值观念。菲利普·塞尔兹尼克就曾指出:“制度化是一种过程。制度化是在组织的历史进程中发生的。组织的制度化反映了组织自己独特的历史,反映了这个组织中的人们、组织所代表的群体及其既得利益,还反映了组织适应其环境的方式……制度化过程最重要的意义也许在于,‘组织灌输当下任务技术要求之外的价值观。”[19]那些持随着客观化日益增加的制度化观点的学者普遍认为,组织的制度化是一个“创新→习惯化→客观化→沉淀”的过程,而这背后,思想观念——信念、图式和各种预设——在制度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个体,还是组织,在很大程度上都要受到各种信念体系与文化框架的制约,并接纳各种信念体系与文化框架。
由上可见,“技术要求之外的价值观”和存在于人脑中的“信念体系”在组织的制度化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那么,哪些价值观和信念在中世纪大学制度化的过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通过历史分析,可以发现,三种最为重要的价值观和信念植根于中世纪大学制度化的过程中。
(一)宗教理性
宗教与理性有着不解之缘,宗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理性形式——宗教理性,这种理性与经院哲学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经院哲学是一种基督教哲学,它相信宗教信仰的可论证性,“坚持理性的力量可以证明任何方面的教条”[20]。在此情形下,为了阐释神学教义,希腊哲学(新亚里士多德学说)开始兴起,逻辑推理、辩证法等理性方法与思维在经历长久的沉睡之后,在欧洲中世纪洲全面复苏。随之而来的是,“神学与哲学之间的界限被打破了,理性开始诉求科学领域中的最高统治权”[21]。理性具有如此之大的能量,是由其功用决定的。卡西尔就曾指出,理性最重要的功用,是它具有结合和分解的能力,它分解一切简单的事实和经验材料,分解人们根据启示、传统和权威所相信的一切,不把所有这一切分解为最简单的成分,不把关于这些事物的信念和见解分解为最终因素,是决不罢休的。[22]可以说,正是在这种理性精神或理性力量的指引下,中世纪大学才从一个教会婢女发展到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社团组织。
(二)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这种观念的形成,从大环境上讲,既得益于中世纪城市自治的传统,当时的城市人往往“自称为自由人”;又得益于行会制度中平等、民主的治理方式。但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理性精神的复苏。理性在科学领域诉求最高统治性的时候,也意味着挑战权威和自由探索真理。也正是这个原因,在中世纪的知识分子看来,学术自由并不是一个外在的恩赐,而是源于学术本身内在的规律。当时最有名的经院哲学家阿贝拉尔就申明自由是学术之必需:对一切权威著作“都要有充分的自由进行批判,而没有不加怀疑地接受的义务,否则一切研究的道路都要被阻塞,后人用以讨论语言或论述难题的优秀智慧就要被剥夺”[23]。对此,拉斯达尔就毫不吝惜地赞扬他:“作为一位基督教思想者,他始终立足于最核心的研究领域;而作为时代的引领者,他在宗教虔诚的同时亦作为独立的宗教知识研究者,最为彻底地遵循了学术的自由原则和无限追求真理的信念。”[24]正是在学术自由观的影响下,中世纪大学在初期和中期得到了迅速发展和扩张;而在中世纪晚期,大学因缺乏自由,几乎一蹶不振。可以说,没有学术自由,大学就失去了灵魂。
(三)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这种观念的形成,也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源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城邦自治的观念在经历中世纪短暂的文化复兴以后,在西欧得到了一定的延续和发展;其次,中世纪欧洲城市的自治运动和兴起的行会制度,促使当时的知识分子成立了自治性团体,以维护自身的利益;最后,具有一定自由流动性的知识分子阶层的形成,是中世纪大学自治形成的重要条件。无论是政府还是教会都意识到了知识分子行会的势力和影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市政和教会当局都有一定的妥协,从而赋予了大学相对的自治权。[25]中世纪大学最终也形成了“学生大学”(博洛尼亚大学)和“教师大学”(巴黎大学)两种自治模式。同学术自由一样,大学自治是大学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高等教育机构得以生存延续的保证条件”[26]。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赫钦斯认为,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27]《世界高等教育宣言》也明确指出: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21世纪大学发展的永恒原则。
三、中世纪大学的治理
根据新制度理论,规制性(regulative)、规范性(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cultural-cognitive)系统构成了制度的基础要素。制度的每一种基础要素都非常重要,并且有时其中某一种或另一种会处于支配地位,但更经常的情况则是它们——在健全的制度框架中——相互联合、共同发挥作用。本文将主要借用第三类制度主义者,即那些强调制度的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的理论家的观点。这些强调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的学者们认为,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关于那些建构与编码知识的各种方式的信息的支持与制约。所有决定和选择,都是以社会建构的各种模式、假定和图式为基础的。所有决定都是理性计算与非理性预设的混合。[28]下文将以中世纪巴黎大学作為个案,对其治理(主要指制度架构和决策权力)进行解读。
巴黎大学在13世纪伊始,才显示出一个合法的社团组织的样貌,才从政府与教会两大权威手中获得了组织职能的认证。这种认证意味着巴黎大学对外获得了特许状,取得了法定社团资格,巩固和提高了自治地位。就其治理而言,最初主教的代理人是巴黎大学的首领,他对学生和教师拥有很大的权力。随着巴黎大学法人团体的正式确立,大部分主教代理人的司法权力被转给新机构选出的负责人——校长。校长主要在巴黎大学四个同乡会①的各自领导中选举产生,并作为大学的法人代表逐步获得了管理整个机构的权力。在巴黎大学早期阶段,所有学院(文学院、神学院、医学院、法学院)的摄政教师组成了管理大学的全体集会(general assembly),连校长都必须服从它的管理。集会要讨论的事务是由一个团体提议,并由校长提交集会。集会中最重要的事就是进行投票,并由各个学院和同乡会单独处理。同乡会或者学院的选票由学监或院长宣读,校长代表整个大学宣布决定。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原则,但一个持有异议的团体可能通过拒绝交出藏有大学印章的柜子的钥匙而阻碍程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柜子可能被强行打开,或者向教皇申诉。[29]而这其中,大学内部制定的章程就如一个国家颁布的宪法一样,贯穿于学校治理的每一个环节,但其法律效力的基础是内部成员的誓约。拉斯达尔就指出:“大学对于社团成员的所有权力,及其存在的表征,都取决于上述誓言的遵守。”[30]
通过以上简单的梳理,大致可以发现巴黎大学的治理具有如下特征:(1)依据特许状,获得法人自治地位;(2)教皇通过代理人制度,间接地控制了大学;(3)基于誓约的章程构成大学治理的准则;(4)大学治理“体现着不容置疑的民主特点”。[31]那么,巴黎大学治理的“理性计算与非理性预设的混合”体现在哪里?这里以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法人制度(理性计算)和极富特色的宣誓制度(非理性预设)作一番阐述。
(一)法人制度
法人是一种相对自然人的抽象法律范畴,依照法定程序而设定,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独立(或独立支配)财产,并以自己名义享有特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作为一种拟人化的法律范畴,法人渊源于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但是当时具有团体性质的社会组织(国家、自治城市以及宗教团体、行业团体)只是一个观念的单位(ideal unit)而非实体。根据罗马法中的特许理论,这个观念的单位要想成为法律实体,其前提是获得特许状的明确授权。这个理论区分了这种观念单位和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同之处,但并未正式出现“法人”的概念,也始终未能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法人制度。[32]
到了中世纪,随着罗马法的复兴以及罗马天主教巩固教皇权威的需要,教会作为一个单独的具有人格的行会法人逐渐形成,它高于基督徒个人而获得了单独的存在形式,具有神圣性和超越性。后来在罗马教皇英诺森四世(他同时是一位教会法专家)的进一步发展下,法人的概念更为明晰。1243年,英诺森四世提出了社团的“虚构”理论(“fiction”theory),即每一个修士团、教会、宗教团体、大学等,都是一个自由的法人;法人的特征纯粹是一个虚构物,它的创造只是为了在法律的理性上进行统治的方便。[33]这一概念渐渐也应用于兴起的大学。凭借法人制度,中世纪大学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其自治地位,保证了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无疑,法人制度是一种理性计算的产物。
(二)宣誓制度
宣誓源于原始社会的人类因愚昧无知而对天、神产生敬畏。康德就指出:“人们发誓并不是出于道德的原因,而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34]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民族都曾存在过宣誓制度,但对宣誓最为重视的要数罗马。孟德斯鸠就曾论述道:“‘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但是为着光荣和祖国则不是这样。”[35]而维持这种宣誓制度最重要的一股精神力量就是基督教信仰。
作为一种非理性的法律制度,宣誓与诚信有关,渊源于《圣经》旧约的“摩西十诫”之九——不可做假证陷害他人。在中世纪的欧洲,对于一个虔诚的基督徒而言,做伪誓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背叛行会的做伪誓者不仅会在公众面前声名狼藉并受到精神上的惩罚,甚至还会移交至教会法庭接受进一步的实质性惩处。在这种宗教信仰下,宣誓制度在中世纪欧洲法律中一度达到登峰造极的地位:但凡要做出一件稍微重大的行为,就必须宣誓,具有法律效力的宣誓有宗教宣誓、效忠宣誓、就职宣誓、证人宣誓和订约宣誓。同样,遵守学校章程的誓言对于中世纪大学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学者一旦立下效忠大学的誓言,便不得以其他相冲突的责任或义务与之相抵消。如果中世纪大学教师违反了他面对宣誓人所承诺的誓词,他所犯下的是一种不可饶恕的罪孽,其注定要遭受永久的毁灭,即使去世之后依然无法得到人们的宽恕。[36]从中,我们又清晰地看到非理性的因素。
四、结语
基于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这一中层理论,可以发现,中世纪大学的建立脱胎于行会组织,受惠于基督教的意识形态;中世纪大学的制度化是因为它承袭了宗教理性的价值观,秉持了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信念;中世纪大学的治理则建立在理性计算与非理性预测混合的基础之上。而这背后,理性的精神与信仰的力量一直贯穿于中世纪大学的发展过程中。
“理性”是哲学的重要基石,是理解西方文化传统不可或缺的概念性工具。远在古希腊时期,泰勒、毕达哥拉斯等人就开始了探寻理性之旅,这为后世的欧洲奠定了理性主义的传统。中世纪大学正是这种理性复苏的产物。[37]凭借着这种理性力量,中世纪才发展出已成为常识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学术中立”等理念,并走上制度化之路,从而使得它能够“经受得住漫长的吞没一切的时间历程的考验”[38]。
同时,中世纪大学又是一个宗教组织,依托于一个普世的基督教精神和信仰。这种宗教信仰一方面带有非理性的成份,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会蒙蔽大学精神;但另一方面这种信仰不仅促使大学成为一种遗世独立的象牙塔,一个超越功利的准乌托邦空间,而且促使中世紀知识分子形成了一种不畏权威、追求真理的信念。
中世纪大学发展到现在,尽管面貌有了巨大改变,但其理性的精神与信仰的力量依然在欧美大学得到了较好的遗传,并促进这些大学的健康发展。例如,马克斯·韦伯所阐述的“以学术为志业”就带有强烈的基督教色彩,表达了从事学术工作的内心冲动和神灵感召。这也成为绝大多数欧美学者之鹄的,使之“心甘情愿地把自己拴在这个专业化的无止境的事业上”[39]。再如,美国圣母大学历史学讲席教授乔治·马斯登就指出:“尽管美国高等教育的形成有可能反映了实用性的影响和目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美国大学所代表的理想及其在实践中作出的选择都来自于一种强大而独特的新教精神。”[40]
注释:
①巴黎大学的四个同乡会是按照组织内部占据统治地位的民族群体而得名的,分别是法国(French)、诺曼(Normans)、皮卡第(Picards)和英国(English)四个同乡学者组织。每一个同乡会都有一个被选举出来的领导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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