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问“汤兰兰案”

2018-11-30 08:11法宣
活力 2018年15期
关键词:合议庭申诉人兰兰

法宣

每一个疑问都是通往真相的台阶。关于“汤兰兰案”,各大媒体的报道都不约而同的聚焦到以下几个问题。本次审查,合议庭也针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以及舆论关注的焦点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央视记者实地调查走访了案发地,对此案的关键当事人进行了采访,疑点也逐一破解。

1湯兰兰是否诬告?

所有原审被告人都声称与汤兰兰没有矛盾,也都说不清楚为什么会被诬告。那么。汤兰兰是否存在诬告的可能呢?合议庭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查实,侦查机关在当时曾对被害人汤兰兰进行过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正常。报案时汤兰兰只有14岁,现在,10年的时间过去了,记者在征得汤兰兰同意后。对本案最为关键的当事人汤兰兰进行了电话采访。

记者:你说你父亲在你小的时候多次强奸你,这种事情是真实发生过的吗?

汤兰兰:是真实的。

记者:因为你举报他们犯罪。有11个人被判刑入狱了,你觉得这11个人有被冤枉的吗?

汤兰兰:没有。

记者:一个都没有吗?

汤兰兰:没有,我敢为我的话负法律责任。

汤兰兰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对于发生在童年时的这些经历,汤兰兰说她一直在强迫自己忘记,但是直到现在,她依然记得所有性侵她的人的名字。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汤兰兰从14周岁报案起,直至本次审查,均坚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也基本稳定一致,我们也寻找不到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任何动机,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汤兰兰没有诬告陷害各被告人。

2汤兰兰干爸、干妈是否诬陷?

原审被告人都认为,年幼的汤兰兰这样做是受人指使的,他们认为最可疑的幕后指使者就是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和干妈李忠云。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她(汤兰兰)说她一回家他父亲就跟她在一起睡觉。

虽然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对汤兰兰说的话将信将疑,但孩子身上出现的异常症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汤兰兰的干爸王凤朝:这孩子你知道病到啥程度,就手别碰,拿木梳一梳头就梳破皮了,完了就开始冒水。冒水就开始烂。

20多天后,万秀玲的妹妹和妹夫徐俊生来到龙镇中学再次要接汤兰兰回家,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向自己的班主任求助。这一次,受到惊吓的汤兰兰,在王凤朝、李忠云夫妇的陪同下。向龙镇警方报了案。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通过我们调查,询问汤兰兰,询问王凤朝、李忠云,均证实没有这个事情,而且王凤朝、李忠云也没有指使汤兰兰诬告陷害各被告人的动机。

3汤兰兰是否索要钱款?

2008年11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汤兰兰同村的表姑刘桂英向警方提供了一段电话录音,她说汤兰兰以她的丈夫和弟弟将其强奸为由,向她索要一万元钱。

汤兰兰和汤兰兰表姑刘桂英的录音:

汤兰兰:3年,3年就行,我不是现在上初中,你给我掏3年就行。

汤兰兰表姑刘桂英:我凭啥要给你掏3000呐?我问你老姑父了,你老姑父说根本没这回事。

汤兰兰:他给我祸害了,我跟你说没有用了。你要是不承认,明天他就进去。

今年年初,这段录音被媒体在网上公开,引发了公众对这起案件真实性的猜测。记者向汤兰兰求证了这段电话录音。

记者:报案之后你给刘桂英打过电话吗?

汤兰兰:打过。

记者:你跟她提出过要钱的事吗?

汤兰兰:对。

记者:找她要钱的原因是什么呢?

汤兰兰:主要是因为学业。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现在我们能确定一点就是这个电话,这个事实是存在的,但不能因为被害人打了这个电话,就否认了她其他指控犯罪的真实性。它俩之间实际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4供述是否出自逼供?

汤兰兰案最终定罪的关键证据就是有罪供述,11名原审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9人供认了犯罪。现在,9名原审被告人对于当年做出的38次有罪供述,全都予以否认,共同的申诉理由是:遭到刑讯逼供、引供和诱供,屈打成招。

排除刑讯逼供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警方表示没有此类证据来为自己证明。案件一审过程中,四名侦查员曾出庭接受质证。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了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警方的主要理由之一是供认犯罪的时间,抓捕当天最先到案的是徐俊生和王占军。

合议庭通过审查抓捕当天的讯问笔录。发现包括汤兰兰父亲汤继海和母亲万秀玲在内,共有6人在到案后的第一次审讯中就供认了犯罪。在多人的有罪供述笔录中。记录着大量实施强奸犯罪的细节和一些对话。部分内容与受害人的陈述能够对应,如果没有实施过犯罪,那这样的口供是怎样形成的呢?

原审被告人于东军:都是(警察)打的,(警察)他拿着笔录,后来他念那个小女孩的陈述。我就按照他念的说。

本次审查,合议庭逐一比对了11名原审被告人的所有审讯笔录,发现在每个人的多次供述中,前后所说的内容都存在差异。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如果说是侦查人员说一句,他们学一句,侦查人员再写一句,不可能存在这样差异,更重要的是,有些情节是被害人报案之后没陈述的。

合议庭通过对各原审被告人人所体检记录等证据的综合调查。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所得。

5汤继海牙齿是打掉的吗?

在汤继海的申诉理由中,坚持自己的4次有罪供述都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在庭审时他曾出示一颗牙齿作为物证。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上来就是拳打脚踢,把我牙打掉了。

记者:牙是怎么打掉的,谁打的?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现在我是记不清是谁打掉的,就两个人打我了。

而办案民警则表示:牙齿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当时的审讯是合理合法的。

本次审查中,汤继海向合议庭法官表示,被打掉的牙齿共有两颗,分别是左右后槽牙。2018年6月,汤继海被带到北安市五官医院进行了口腔检查。

经过拍片检查,结论是汤继海共有四颗牙齿脱落,没有牙齿残根,上下颌骨没有骨折线。汤继海第一次审讯后被押解到沾河看守所收押。合议庭对入所体检表进行了提取,记录是没有外伤,审查结论是没有证据证实汤继海出示的牙齿是被打掉的。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牙齿)颗数发生变化了,我们第二次询问时,它位置又变了。到五官医院进行检查,汤继海对牙医的表述是记不清被打掉牙齿颗数和位置,所以我们认为汤继海对打掉颗数和位置,前后供述是矛盾的。

6万秀玲是否“跳楼”?

在本案第一次庭审时。万秀玲当庭提出,因为遭到警察的刑讯逼供,自己曾在五大连池看守所羁押期间跳楼。

在五大连池看守所,记者了解到:当天,在警方提审万秀玲从这里经过时,万秀玲翻越楼梯扶手跳了下去。在那次提审的前一天。万秀玲向警方提出了一个要求。

汤兰兰母亲万秀玲:我说你提审我行,我有个要求,我说你让我女儿来,我就当面跟我女儿对质,妈有没有干这种缺德的事,孩子当你面说我真干了,那我就承认。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她得知汤兰兰拒绝见面后。趁侦查员不注意翻越楼梯扶手。本次审查她也做了相同的陈述。万秀玲在庭审中说因为刑讯逼供打得受不了跳楼,这个说法是违背实际情况的,应该是她在撒谎。

7汤兰兰的爷爷因何死亡?

2008年12月13日,在五大连池市看守所内羁押了40多天汤兰兰的爷爷汤瑞景突然死亡,这也成了公众关注此案的重大焦点之一。法医在对汤瑞景进行尸检后,将各器官检材进行病理检验,根据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汤瑞景系患肺组织低分化鳞状细胞癌伴坏死出血死亡,也就是死于肺癌。

尸检过程中,法医还发现汤瑞景的身上有四处体表伤,分别是头枕部有一处陈旧性出血,右臂上有三处新鲜出血。四处外伤形成的时间和警方审讯的时间是否有关联呢?病理检查报告确认头枕部陈旧性出血形成于死亡前三到五天,右臂三处新鲜出血,形成于死亡当日。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汤瑞景最后一次审讯,是在死亡前七天,显然四处外伤与审讯是无关的,不是审讯时形成的。而汤瑞景死因是肺癌形成,显然也跟他们所说的刑讯逼供没有关系,我们结论就是汤瑞景的死亡以及他身上四处外伤。均非刑讯逼供所致。

8真假B超单?

本案侦查过程中出现了两张B超单,同一日期,同一次检查,同一名医生签字。只有结论是不同的,一张显示汤兰兰怀孕,一张显示没有怀孕,两张B超单,显然有一张是伪造的。

案发后,侦查员找到汤兰兰核实上述情况,汤兰兰否认自己怀过孕,但证实李忠云领她去医院看过病。侦查员从医院提取到了这次检查的原始检查单据,检查结论是没有怀孕。显然,检查结果为怀孕的报告单是伪造的。侦查卷宗记录,这张伪造的报告单是警方在万秀玲的衣服口袋里提取到的,取证时在场的见证人有两个,一个是万秀玲的妹妹,一个是兴龙山村支部书记秦怀玉。

万秀玲在原审过程中一直承认从李忠云手里拿走了一张B超单。本次审查过程中,当合议庭法官找到万秀玲核实B超单时,她否认自己曾拿走过B超单。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由于万秀玲否认拿过报告单,我们现在查不清这个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也查不清变造报告单的目的,但是我们认为报告单是谁变造的,以及变造的目的。不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

9是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多名原审被告人在申诉中提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例如:认定的案发时间模糊,案发地点模糊。

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害人从第一次被性侵到十四周岁报案,时间跨度长达八年。因为时间久远,前后陈述中出现细节差异,符合记忆特点,这种差异不等于矛盾,不影响基本事实的准确。

原审认定的5起多人犯罪事实,犯罪的地点都是在汤继海家,而且犯罪过程中都有播放、模仿黄色录像的细节。申诉人提出,汤继海家的影碟机购买于2004年。并且有收据为证,而原审认定的多人犯罪有两起是发生在2003年,影碟机从何而来呢?

记者对此询问了合议庭,被告知:本次审查由于时间久远。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已经无法查清。原审认定的观看黄色录像事实,到底有没有呢?

记者:你在你自己家里的时候看过黄色录像吗?

汤兰兰父亲汤继海:没有,没看过。

记者:你和汤继海一起在他们家看过录像么?

汤兰兰同村村民王占军:嗯,看过。

记者:一起看过黄色录像吗?

汤兰兰同村村民?王占军:看过。

各原审被告人现在对是否看过黄色录像说法不一,合议庭综合各类证据审查认定,侦查机关没有查清2003年涉案影碟机的来源,也没有对涉案光碟进行鉴定。存在取证、鉴定不到位的问题,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和多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案发时观看黄色录像的事实。强奸犯罪不易取证,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取证更难,本案原审认定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是多人同时对汤兰兰实施性侵,除了刘万有和刘长海始终是“零口供”。其他原审被告人都供认了犯罪经过。

在近6个月的审查中,合议庭核查了全部涉案证据,对各类定案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进行了多次论证,最终形成结论。

审查合议庭审判长孙观宇:通过我们的审查,对申诉人逐条申诉理由审查,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是不能成立的,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认定各被告人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量刑也是适当的。

案件背后的反思

这是一起罕见离奇的案件,这也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隐秘性强、取证困难,专家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要做到依法办理、公平公正,关键就在于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汤兰兰案进入公众视野并成为舆论热点,主要是源于网络上“寻找汤兰兰”的报道,汤兰兰的户籍资料等隐私也在网上被公开。采访中,汤兰兰说网络上的这些报道与议论,让她在时隔十年之后再次感受到了恐惧。

在采访的最后,汤兰兰说曾经的伤痛已经难以抚平,她只希望以后的日子能一个人安静地生活,不被寻找、不被干扰。

黑龙江高院为期5个多月的调查和复查。既还原了真相,也給公众一个交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

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群众收获的不仅仅是对个案的认同与信任的获得感,更会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理解与支持。

而关于“汤兰兰案”。最后我们想说的是: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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