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不只是要发挥学校作用,更是要发挥家庭作用,学校对家庭教育是“指导”而非“代替”。在某种情况下,学校教育甚至要配合家庭教育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家校合作深刻影响家庭和学校教育合力的发挥。当前,家校沟通不畅、合作不深入的主要原因,不仅有家长的思想观念、家长的教育能力和方法的不足,也有学校、教师、教育决策和管理人员观念的滞后,更有因为转型中国、流动中国的社会现实带来的不完整家庭教育环境的影响。围绕家校合作,《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申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指导作用,但现实中家校合作的政策效果和教育效果还是很不理想。家校合作的社会条件和教育政策环境,与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目标存在显著的差距。
一、家校合作面临的多重障碍
家校合作面临的障碍,既来自于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的偏颇,也来自于学校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学校评价机制的不足。
家长家庭教育观念偏颇的首要表现是不重视营造完整的家庭教育环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高比例的家庭重组和离婚造成了大量事实不完整家庭的出现。民政部的统计显示,2016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15.8万对,比上年增长8.3%。[1]“事实不完整家庭”环境非常不利于家校工作的深入开展。其次是对问题儿童、特殊儿童,或是儿童问题与行为的“放任”或“漠视”。部分儿童在幼儿时期就表现出了明显的问题行为,但是他们的父母拒绝接受事实,不仅阻碍了老师的有效帮助,更谈不上家园合作,以及向专业心理老师寻求专业指导。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他们的问题行为和问题心理也会越来越严重。2013年,18岁以上残疾人中从未上过学的比例为36.3%。残疾青少年能够完整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占比仅为56.4%。再就是过于重视孩子的学习效果,特别是知识性学习的成效,如成绩、等级证书等,忽视了对孩子学习兴趣的发展,以及学习习惯和学习环境的营造。据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状况调查显示,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2]“爱子,教之以义方”“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咿呀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3]最后是与教师交流交往的功利性动机太过强烈,太过依赖学校教育,对家庭教育,特别是家校合作的教育没有高度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在教育权力的分配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整个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学历、文凭与就业和众多稀缺性社会资源的分配高度相关,那么掌握教育知识的专业人员教师具有了一种“知识的霸权”。家长,特别是部分自身教育水平不高的家长,对子女教育缺乏自信和有效的方法技巧,又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与老师交流请教,自然难以有效发挥家校合作中的家庭教育作用。
家校合作的障碍,也来自于教育政策制定和学校教育对家长作用的认识不足。一方面,过于强调家校合作中学校、教师的“指导”作用,欠缺从合作伙伴的角度构建家校合作的操作机制。教育从来就不只是传授知识,尤其不是书本知识的傳授。而“育人”更不可能单纯依靠“课堂讲授”和一些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来实现。家长对子女的了解是最全面的,对儿童身心发展、个性、兴趣和爱好的全面了解,有助于因材施教。学校教育责任被无限夸大,不仅阻碍了家校合作,也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教育责任和压力。如学校安全管理中的很多问题,如果家长和学校合作,加强安全观念、安全知识方面的教育,就能避免很多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让家长更好地担负起监护责任,而不是一出现安全问题就问责学校。另一方面,学校对家长教育能力存在质疑,对发动家长配合学校、支持学校教育具有功利化心理。比如学校往往视家长为学校大型活动的志愿者、财物的供给者,或者只是为了防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找学校的麻烦,在家校沟通中以推卸学校责任为行为动机。其实,家校合作过程中必然包含对家长的教育,家长对学校的人财物支持,也是家校合作中家长的义务,但在现实中,这个度需要把握。
家校合作的障碍,还表现为学校治理机制和教育评价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对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关系的错误定位、模糊定位。一方面,家长委员会促进家校合作的制度安排没有很好地融入学校章程建设。有一部分学校的章程,没有将家长委员会的内容纳入,或者内容特别简单,主要是发挥好家长委员会服务学校教育的作用。对家长委员会的具体构成,家长代表的选取与换届,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和履责方式、程序,以及家长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如何纳入学校整体管理,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说明。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评价不合理。由于家校合作工作比较宽泛,且难以直接转化为可见的成绩等学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因此难以获得校长的重视。家庭教育的工作耗时、费力,很难考察其工作绩效,难以获得班主任或普通教师的重视。
二、深化家校合作的政策创新
未来,要着眼于转变家长、教师和教育决策人员的观念,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家校教育政策的系统化创新,提升家校合作的教育效果。
一是要充分发挥好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针对现实中大多数家长不了解教育法律政策,对部分与其教育利益诉求高度相关的教育政策条款知晓不及时、理解欠准确的现实情况,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培训等多元形式,帮助家长深入全面学习国家的教育法律政策,明确其教育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按照现代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通过榜样示范引导家长明确德智并重的教育观念。通过家长学校课程、亲子教育经验分享等形式,提升家庭教育方法方式,帮助有特殊儿童的家庭正视子女的行为和心理问题,并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帮助普通儿童家庭营造书香家庭氛围,培养儿童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针对家长与教师的功利性交往行为,一方面通过素质教育、多样化教育和育人模式转变,引导家长注重发挥子女的兴趣和特长,掌握如何有效配合学校教育和教师教育活动,理性表达“尊师”心意。鼓励引导教育领域公益性组织开展家庭教育项目和活动,减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家长教育责任和压力。
二是科学发挥学校教育在家庭教育、家校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和指导作用。家校合作不只是要发挥学校作用,更是要发挥家庭作用,学校对家庭教育是“指导”而非“代替”。在某种情况下,学校教育甚至要配合家庭教育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变。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构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镇村和家庭共同育人的格局。[4]家校合作不只是加强家庭教育的手段,更是实现教育目标、转变人才培养机制、推进学校制度和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要。要继承发展传统的家访教育政策,引导学校和教师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学生的生命历程、心理和行为习惯、个性特征,做好学生成长记录,为因材施教提供背景和证据支撑。有效利用新生见面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活动,引导家长了解学习学校章程和具体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学生安全、评优等教育利益相关事项的学校管理制度,为家校良性合作打下基础。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政策实施要求,协助家长认识、尊重和发挥每个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对学生的知识性学习能力和方法、非知识性学习进展提供客观评价,为学生的生涯发展,如升学、兴趣学习、人格发展等提供参考建议。
三是要进一步推进家校合作的制度建设。第一,将家校合作纳入现代学校制度建设。2017年底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该文件在总则中明确,该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是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义务教育學校管理标准》包括六大具体管理内容,其中之一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健全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建立家长学校,设立学校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5]结合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政策要求,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可以结合学校所在区域常见的学生安全管理问题、学校管理涉及家庭教育配合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和凝练,为学校管理的现代化提供方向指引和路径借鉴。第二,进一步完善教育评价体系,以评价指引家校合作的路径和政策工具选择。评价不仅是指挥棒,也是评估家校合作效果的政策工具,是促进教师和学校进一步协同工作的激励机制。在学校管理和教育行政管理层面,将教师用于家校合作的时间、精力投入和贡献纳入绩效统计。参照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家校合作教育评价的指标,并将家校合作过程中的学生成长记录融入到综合评价中。第三,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将家校合作作为立法框架和内容,融入到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的整体进程中。当前,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规定零散地分布在民法总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之中,缺乏具有基础性地位的家庭教育基本法。同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何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如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都缺乏明确、细致和可操作的规范。可参照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吸收总结重庆、贵州等地方家庭教育条例的有益经验,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强化家长的教育主导责任,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夯实家校合作的法律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R].[2018-08-14].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810/14/33642853_678154666.shtml.
[2]全国人大代表邓丽:将制定家庭教育法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EB/OL].[2018-08-14].http://bbs1.people.com.cn/post/129/1/2/166575734.html.
[3]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12-16(2).
[4]傅国亮.家校合作亟待三个转变[N].中国教育报,2018-02-04(3).
[5]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通知[EB/R].[2018-08-14].http://www.gov.cn/xinwen/2017-12/11/content_5245778.htm.
【周秀平,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