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双阁,孙苌蕊
(河北经贸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石家庄 050061)
大数据时代跨领域的数据共享逐渐频繁,人们信任并依赖大数据带来的便捷,同时大数据也立体的洞悉、记录和链接每一个人的生活痕迹,人们被永久记录在数字中并且拥有各自的画像,满载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被发布转载直至充斥网络的每一个角落,随时可以被搜索点击,数据仿佛永远存在,遗忘变得奢侈*参见:Elena Esposito.Algorithmic memory and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on the web[J],Big Data & Society,2017(06):1-11.。
数据信息繁荣的背后,个人的基础数据、设备数据、网络数据和行为数据等隐私和信息将面临极大的安全隐患。被遗忘权让人们从网络“超级全景监狱”被窥探的恐惧中得以解放。新闻传播发挥着促进信息流通的重要作用,担负着记录社会、传播信息和反映时代的责任,在大数据时代拥有更多传媒渠道和表达形式的新闻传播占据了更重要的位置。
最初的“被遗忘权”是为犯罪历史不再出现在公众视野所设,适用的内容范畴与现在的被遗忘权相比较小。20世纪中叶法国的法律概念“遗忘权”是被遗忘权的雏形,其内容为人们对过往生活中发生过但不会再发生的事件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过该内容主要针对那些刑期届满回归社会的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他们享有要求他人不再将自己犯罪记录公开的权利。
20世纪90年代,与被遗忘权类似的表述也出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意大利、荷兰和欧盟其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概念中,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人们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个人信息。这可以解释被遗忘权为何又叫做“删除权”,不过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删除”更偏重于动作过程,而“遗忘”则站在人权角度上偏重结果。这种表述已经显现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权利应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删除犯罪记录,而应该延伸至所有人有权决定对相关信息的删除与否。
欧盟1995年颁布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 95/46/EC)将“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定义为“有关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参见: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2):24-34.。虽然未明确具体行使条件,但是含义的层次推进是显而易见的。“有关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的范畴限制,“不再需要”作为对权利客体的范畴限制,范畴从扩大到细分,严格来讲,这才是现阶段欧盟的被遗忘权定义的雏形。
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1月25日颁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草案)》(GDPR 草案),这是对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的升级,其中明确提出了“被遗忘权”定义,其基本含义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有对已被发布在网络上的,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参见: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2):24-34.。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均已在本国的相关立法中加入了被遗忘权。2012年,韩国在修订后的《信息通信网络的促进利用与信息保护法》中也增加了“被遗忘权”的规定*参见:Microsoft Joins Google in Accepting‘Right tO be Forgotten’Requests[EB/OL].[2014-07-16].http:/www.zdnet.Com/microsoft-joins-google-in-accepting-right-to-be-forgotten-requests-70000317131.。被遗忘权属于法定权利,是一种值得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或利益,这一权利被归类为一种隐私主张,即它被应用于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公开的信息。它代表着“信息的自我决定”和以控制为基础的隐私定义,并且试图将个人信息从公共领域转移到私人领域*参见:M.L. Ambrose&J.Ausloos,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cross the Pond[J].Journal of information Policy.Vol,3(2013),pp.1-23.。未被限定身份的信息主体可以行使权利的范畴为已发布在网上的信息,虽未明确声明包含他人发布的信息和对其进行公开传播的第三方数据控制者等,并未限定仅为本人发布在网上的信息。定义中添加了删除信息的条件即“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权利的重点在于信息自决和删除。
与欧盟不同,美国与澳大利亚对个人信息自决与删除的权利范畴更加狭窄。2013年美国颁布的“橡皮擦法案”(Internet Eraser Law)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该法案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参见:CAMPBELL,E. WESLEY1.But It’s Written in Pe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California’s Internet Eraser Law[J].Columbia Journal of Law & Social Problems,2015,Vol.48,No.4 :583-603.。但给予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仅限于自己发布的信息,对于他人发布的信息则无权删除,且对删除的定义仅为消失在公众视野中,并非彻底“被遗忘”。澳大利亚对被遗忘权范畴的规定与美国“橡皮擦法案”类似*参见:Microsoft Joins Google in Accepting‘Right tO be Forgotten’Requests[EB/OL].[2014-07-16]http:/www.zdnet.Com/microsoft-joins-google-in-accepting-right-to-be-forgotten-requests-70000317131.。目标人群扩展到成人,但删除内容仅限于自己发布的信息。因种族、信仰、历史或文化等原因,被遗忘权在每个国家或地区被接纳的程度不同,或者说人们对信息保护与自决的认知程度不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高速发展,数据与信息安全越来越被重视,被遗忘权的接纳范围将更加广泛。
“谷歌诉西班牙信息保护局案”于2014年5月13日以谷歌公司败诉告终,谷歌公司执行欧盟法院的删除命令,被遗忘权正式取得欧盟法院的支持与认可并引起全球重视。欧盟同样列出被遗忘权的“使用例外”——言论自由范畴、关联社会治安和艺术创作等,标准虽未被细化,但明确提出“使用例外”中包含新闻报道,这对新闻传播领域来说是一种明确的“赦免”。但是被遗忘权触达的方向极广,对新闻传播的公信力、新闻把关和言论自由方面形成挑战在所难免。
欧盟于2016年4月颁布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8年5月25日取代1995年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并正式生效。《条例》对原有的数据保护条例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其中对被遗忘权的定义体现在第17条中——当个人数据已和收集处理的目的无关,数据主体不希望其数据被处理或数据控制者已没有正当理由保存该数据时,数据主体可以随时要求收集其数据的企业或个人删除其个人数据*参见: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第17条.。主观的“不希望被处理”与客观的“已和收集处理的目的无关”以及“已没有正当理由保存”将被遗忘权的范畴进一步细化。
它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数据保护条例,除对数据控制者本身的规定外,被遗忘权的范畴还延伸至了控制数据的相关第三方。《条例》指明如果数据控制者将相关数据进行了公开传播,他应该采取所有合理的方式予以删除(包括采取可用的技术手段和投入合理成本),数据控制者有责任通知任何相关第三方,删除关于数据主体所主张的个人数据链接、复制件。《条例》将权利主体确定为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与第三方,将数据的类别具体到“复印件”,权责分明,定位明晰,严苛程度可见一斑。隐私权针对未公开的数据,被遗忘权的范畴显然更广,但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算作更为严苛的一种隐私主张。
有研究称,苹果的Siri、谷歌的Google Assistant、亚马逊的Alexa、三星的S Voice、微软的Cortana及华为的HiVoice等手机语音助手可以识别超声波,并在人无知觉的情况下根据超声波指令打开图片文档、拨打电话甚至在购物网站下单等*参见:澎湃新闻,小心,你的Siri会出卖,http://mp.weixin.qq.com/s/ptdTosuuf4s0BmQd_LsASg.2017.09.12.。假若被不法分子利用该方式获取信息并恶意散播,那么个人信息和隐私将变成“玩具”甚至“利刃”。根据《条例》的规定,数据控制者承担通知任何第三方删除相关数据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信息被发布到搜索引擎或者社交软件等信息平台,信息可以被“全面下线”,将损失值降到最低。这种将数据控制者责任明确的说法对数据控制者来说是较严苛的规定,数据的获得、应用和传播势必得到规范。但对于调查性新闻和数据新闻来说,过于严苛的规范会在一定程度上会束缚言论自由,另外,如果一切相关间接或直接信源“被遗忘”,那么对于新闻报道来说,其公信力受到挑战则是不可避免的。
继2014年以来欧盟多次对谷歌提出在全球范围对涉及被遗忘权的信息链接进行删除的要求,2017年7月,欧盟法院接手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移交的关于被遗忘权的案件——法国数据保护机构要求谷歌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删除特定网页搜索的结果,谷歌坚持国家之间的法律应求同存异而不是追求一致,相关链接和信息在全球范围内删除的必要性较小。
谷歌在美国并没有执行欧盟的被遗忘权要求,2015年美国消费者权利组织Consumer Watchdog曾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申请,要求谷歌在美国执行被遗忘权,但以“与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公共信息的访问与自由表达相冲突”为由被拒*参见:Abhimanyu,Choshal.Google is facing a fight over Americans’ ‘right to be forgotten’[EB/OL]. [ 2015-07-09].https://thenextweb.com/google/2015/07/08/google-is-facing-a-fight-over-americans-right-to-be-forgotten/#.tnw_IcydIo3J.。美国学者认为公民及媒体的“言论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因而不能被“隐私保护”损害。美国以往的如超市Target、家居店Home Depot以及牵涉众多官员的婚外情网站等数据泄露事件虽然引起人们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恐慌,却鲜见有效的后续解决办法。
大数据时代数据和隐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有调查研究显示,美国人对被遗忘权的执行与针对人群范围是否仅为未成年人等较为关注*参见:Leticia Bode;Meg Leta Jones.Ready to forget: American attitudes toward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J],The Information Society,2017Vol.33.No.2:76-85.。美国纽约州议员于2017年3月提案将“被遗忘权”添加到纽约州民权和民事实践法案的修正案中,提案大致内容为“Google等搜索引擎在搜索用户请求后的30天内按要求删除‘不准确、不相关、不充分或夸大的’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是在美国隐私法基础上向被遗忘权的倾斜。而在2017年9月,美国三大信用局之一的Equifax公司声称被黑客攻击,美国信用局掌握几乎所有美国人的信用以及所有经济行为等重要信息,包括个人名下的资产、家庭住址甚至驾照号码等*参见:蔡鼎. 美国一家信用机构遭黑客入侵 1.43亿人信息被泄露[EB/OL]. [2017-09-08],http://tech.qq.com/a/20170908/083717.htm.。数据与信息安全问题亟待解决,类似被遗忘权的补救权利理应被重视。
日本对被遗忘权的态度较倾向于欧盟,但是并未形成判例。2015年日本最高法院勒令雅虎日本删除关于原告犯罪史的相关信息,理由为侵害原告的隐私权等。但在2017年2月,日本最高法院驳回要求谷歌删除网页链接的请求,理由为限制搜索结果即为限制言论自由*参见:Vijayan, Jaikumar,Japan’s Supreme Court Sides With Google in Right to Be orgotten Case[J],eWeek,2017:2.。未来日本对待被遗忘权的态度将更多的偏向于接纳和采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8月4日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为54.3%,数据与隐私安全的重要性不需赘述。在被遗忘权提出之初,中国、阿根廷和众多南美洲国家对被遗忘权一直持中立态度,但近年来,我国对数据保护方面越来越重视,针对数据保护的立法也一直在完善。
数据的立法保护方面,虽未明确提出被遗忘权的说法,但早在2005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已将“删除”纳入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中;2013年《信息安全技术公用及商务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保护指南》丰富了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相关规定*参见: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2):24-34.。2009年《侵权责任法》明确提出了“删除”的权利——“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EB/OL].[2014-08-01].http://WWW.gov.Cn/flfg]2009-12/26/content_1497435.htm.。
“任某诉百度名誉权”案件中任某以姓名权、名誉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中的被遗忘权”受到侵犯为由起诉百度,一审法院因“一般人格权”等提法有误依法判决任某败诉,二审法院对任某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2016 年 11 月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第43条明确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第64条又规定了违反该规定的法律后果。
日本最高法院的说法——限制搜索结果则意味着限制言论自由——不容忽视。信息主体要求删除的信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被知情权和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知情权与言论自由属于宪法及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况且被遗忘权并未细化标准,仅凭“使用例外”的大致范畴对执行者来说是一种考验,对大众来说也达不到绝对公平,因而这也是被遗忘权对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挑战所在。被遗忘权带来的挑战并非现存的法律条文可以完全平衡的,这几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和定论还需更深入的探寻及研究。
被遗忘权对新闻传播的影响引起了诸多学者的重视,国外有学者曾针对新闻实践分析了被遗忘权与新闻价值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方向,但目前还没有最妥善的解决办法。
大数据技术不仅使数据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资源,而且在全面地影响现有的新闻生产模式与机制*参见:彭兰,“大数据”时代:新闻业面临的新震荡[J],编辑之友,2013(01):6-10.。20世纪50年代,美国媒体记者就曾利用大型计算机进行信息分析。大数据技术将信息流通的层次升级,数据新闻成为新闻传播的一种模式,无论是算法推送呈现还是文中的数据运用都是数据新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被遗忘权造成的信息不流通使得具有求知欲的记者和公关专家陷入尴尬的信息空虚,当信息被删除时,透明度随之消失,这同样会使得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趋势有被误解和误判的可能*参见:Kristie Byrum,The European right to be forgotten: A challenge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s First Amendment and to professional public relations ethics [J],Public Relations Review,2017(03):102-111.。被遗忘权令数据随时面临“失踪”的可能,这种“失踪”带来的后果将使整合数据不准确,这对数据新闻来说将是致命的。
一方面,信息表达不一或文本、数字数据不准确会使得无论是通过计算机算法呈现的新闻还是新闻内容中的文本和数字都不具有说服力,数据呈现不准确,这会给新闻价值和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引起舆论哗然。另一方面,被遗忘权允许信息主体有删除涉及其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包括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等信息的权利,这些信息本身可能不具有较强的新闻相关性。其一,一旦被用作新闻背景,信息删除将意味着信源消失,那么新闻传播主体也将面临公信力被质疑甚至被控诉的风险;其二,我们无法区分浏览到信息的人是因为信息的作者或信息本身还是信息主体,我们亦无法区分这些“时过境迁”的信息是否彻底失去了新闻价值,这些被“横扫”掉的信息消失无踪会给新闻数据的挖掘增加难度,甚至让新闻从业者丧失信心,不利于新闻传播行业的发展。
“匿名处理”是新闻传播媒体处理信息的常用方式,可以达到保护隐私的目的。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7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匿名处理”极易陷于丧失消息源信任或者承担法律后果的两难境地。另外,“匿名处理”的真实性易被挑战,不良媒体人可以利用捏造信源、虚构报道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亦可以隐私权和被遗忘权为由拒绝调查,那么“狼来了”的后果将使真正具有价值的新闻也有“被虚假”的可能,同时人们的“特殊关注”和“围观心理”会将负面影响无限放大,长此以往新闻传播公信力因搅局者受损则是必然。
被遗忘权是否会矫枉过正而遏制新闻传播的自由呢?虽然被遗忘权针对新闻行业提出了保护,但实践中总会存在隐含的冲突。
2014年在“谷歌诉西班牙信息保护局案”之后,谷歌开始执行法律要求,曾据申请人要求删除网页链接的同时也删除了相关的大量新闻报道和博文,英国《卫报》编辑James Ball和英国广播公司编辑Robert Peston均声称自己的文章在键入某个人名后不再出现,谷歌承受诸多媒体舆论压力后将新闻报道一一恢复。删除信息会牵连新闻自由,后来虽被恢复,但是问题已经暴露。一方面,大量的数据不能依靠人排查而计算机的检索和判断很难定位精准,误差将增加被遗忘权从理论到实践的难度,同时对新闻自由形成挑战,这种“误伤”与计算机的误差并存。即使后期安排人力排查也同样有误差的可能,而且人力、物力等费用支出全部交由谷歌等商业公司,也不完全合理。另一方面,谷歌事件也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即被遗忘权的“副作用”——如果搜索引擎等信息控制者持续以被遗忘权的名义来“操纵”信息、新闻信源和新闻数据等,或者这种“强大”的权力一旦被非法利用,正常的自由言论、新闻逻辑和社会秩序将不堪其扰,大众的恐慌也来源于此。被遗忘权赋予信息控制者“审判”者的角色,但信息控制者畏于经济或社会压力,可能难以查证被要求删除的信息是否是“使用例外”,那么言论自由将因此受损。
有学者表示被遗忘权不会让信息真正的消失,不会影响媒体应用或者凌驾在新闻自由之上。这对新闻传播来说是一种保护,但是对于要求行使被遗忘权的信息主体来说,敷衍的结果令人难以接受。德国慕尼黑高级地区法院曾就信息删除的问题向谷歌发出过禁令,原因是谷歌执行被遗忘权的要求之后会在原网页留下删除通知,被要求删除的链接仍然可以被找到,并没有真正的“被遗忘”,或者信息控制者仅仅删除链接图片等内容而保留了元数据,这都将是执行被遗忘权的灰色地带。灰色地带隐含了诸多可能性,被保护在“使用例外”的新闻自由很难全身而退。
不同国家与地区针对被遗忘权的判罚标准尚未被统一,但大数据时代全球信息透明且无国界,新闻传播在信息传递方面依然扮演较权威的角色,两者为了更好的发展必须同在进行时。
被遗忘权在针对三类人群时会相对特殊,即未成年人、有犯罪历史的人和公众人物,性质类似事件的报道需依据各国法律规定有所偏重*参见:李涵.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研究[J],当代传播,2016(3):75-79.。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屡见不鲜,全球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日渐健全,除被遗忘权外还有美国的《互联网隐私法》(即橡皮擦法案)和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新闻传播既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避免曝光敏感信息,又要保证新闻维护社会正义并引起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报道“度”的把握面临更大的考验。在被遗忘权出现之前,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在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上并没有细化区分,在被遗忘权的实践过程中,对于公众人物使用被遗忘权的顾虑依然存在,鉴于公众人物的社会影响力,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对于有犯罪历史的人则应酌情定夺,新闻传播应减少对刑满出狱的人的舆论伤害。另外,针对恐怖分子或恶性犯罪事件的罪犯,人们担忧信息控制者无法详尽了解申请人的社会背景或者被客观数据所蒙骗,例如即使是图书馆的借阅记录也有可能被作为线索或者证据,这些人有极大可能通过被遗忘权“洗白”,这不仅使大众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受到威胁而且给大众造成非必要的心理压力引起社会恐慌。
数据控制者在执行被遗忘权删除信息时,可采纳新闻传播工作者的建议,甚至将众多影响面的建议汇总形成自己的删除标准。对数据的处理进行价值鉴定以维护公共利益。新闻自由与被遗忘权并非本质上的对立。
被遗忘权针对新闻作品有使用例外的规定,2014年谷歌败诉而先锋报幸免于被要求执行被遗忘权。新闻传播应避免炒作、虚假新闻,保证数据准确和内容真实,保证新闻价值和参考价值,保护新闻传播生态,维护新闻传播的公信力。获得权威部门的统计或分析数据和运用精准运算工具辅助分析所在领域趋势是大数据时代新闻传播必须拥有的能力。反向来说,被遗忘权将降低虚假新闻存在的概率,即使虚假新闻给信息主体造成不良影响也可以质疑真实性为由申请行使被遗忘权补救,这也是对新闻从业者的真正保护和尊重。
无论是避免过时删除还是被“误伤”,“匿名处理”、模糊表达和时代特色也许是新闻传播应对被遗忘权的有效方式。虽然匿名处理存在争议,但隐去“敏感”信息可以保留新闻报道,使用和保护匿名信源有利于维护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如“深喉”在“水门事件”报道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模糊表达可以在阐明观点的同时躲避因关联被删除的危险,被遗忘权针对未成年人过于明显的指向性说明亦规定需要删除,模糊表达既可以保全报道以警示社会又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被遗忘权的使用例外需细化,明确的标准和指向将更加有力的降低对新闻自由的误伤率,保护大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目前新闻报道在被遗忘权的使用范围之外,但不包括过时、不再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报道。信息不对称表现在字句理解范围的偏差,过时与否和是否具有价值均会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理解偏差,另外,任何执行者都没有预见能力,对于过时和不再具有价值的判断会因人而异。被遗忘权还需规范细化使用标准和“使用例外”,对含义和内容中有歧义的词句进行规范。
司法部门应介入“审判”过程或承担删除责任,避免给予信息控制者过大的压力和权利。“审判者”的角色容易催生各种不良后果,如信息控制者执行时畏于压力难以避免寒蝉效应或执行人受贿,受政治操纵等。因此司法部门针对被遗忘权的执行事项应有具体的举措,而不仅仅将压力和权利交给信息控制者。
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如果随着时间的流逝当数据失去时效性或者变质到对人类起不到积极作用时,数据被“自然遗忘”或者“按周期遗忘”而不是“安若磐石”供用户随意搜索,这个时间无从界定,也许是一百年,也许是五百年,那么被遗忘权对知情权、言论自由和新闻传播等多方面的挑战和冲突都将弱化。
很多学者表示被遗忘权与知情权、言论自由的冲突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虽然司法承受较大压力,但却可以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公众人物行使被遗忘权应考虑借鉴“实际恶意”原则,保障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
欧盟未对被遗忘权的使用例外进行细化,给科技发展和各国借鉴都留下了空间,有文章称应针对被遗忘权设立名誉保险或者实行契约机制,虽然可行性较差,但是必须承认这是为被遗忘权更加人性化作出的不可忽视的努力。被遗忘权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所有担忧也现实存在。
数据证词在我国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微信朋友圈可作为控诉证据,但微信随后即允许注销账号,账号注销一切数据将被抹除,“证据”不留痕迹。保护新闻信源和新闻公信力受损的问题不容忽视,被遗忘权对新闻传播的挑战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化,审时度势紧密联系社会的变化是保全之策。
大陆法系对被遗忘权的借鉴应考虑的更加全面,建立利益权衡机制以减少冲突使利益最大化。被遗忘权的发展不会停下脚步,未来直系亲属或配偶等或将有权替无意识或已死亡的数据主体以家族名誉等理由申请行使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接受挑战的同时,新闻传播同样面临更加复杂多样的挑战,新闻传播还需站在更高的视角上发挥维护社会利益、记录时代的作用,人类与机器人协作,精准数据与感性表达相结合,新闻传播未来之路可期。JS
参考文献:
[1]彭兰.“大数据”时代:新闻业面临的新震荡[J].编辑之友,2013(1):6-10.
[2]周葆华,吕舒宁.大学生网络意见表达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以“沉默的螺旋”和“意见气候感知”为核心[J].当代传播,2014(5):34-38.
[3]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15(2):24-34.
[4]陈力丹.“新闻隐匿权”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J].新闻与写作,2015(3):47-49.
[5]吴飞,傅正科.大数据与“被遗忘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45(2):68-78.
[6]李涵.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研究[J].当代传播,2016(3):75-79.
[7]何靖,韩武.言论自由与新闻侵权[J].人民司法(案例),2016(29):17-19.
[8]董媛媛.论互联网传播权利的冲突和选择——以美国的被遗忘权对网络中立博弈为分析视角[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7,39(3):16-21.
[9]蔡鼎.美国一家信用机构遭黑客入侵1.43亿人信息被泄露[EB/OL]. http://tech.qq.com/a/20170908/083717.htm, 2017-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