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春雷, 曹景川
(山西师范大学学校体育与竞技体育伦理发展研究,山西 临汾 041000)
“团结、友谊、公平竞争”的奥林匹克宗旨以及“更快、更高、更强”奥林匹克精神是保障现代竞技体育持续发展的坚强后盾。但是随着竞技体育商业化与国际化在全球的开展,体育已被赋予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元特征,体育业已成为展现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窗口,在多元利益的驱使下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均不惜一切代价获取竞技体育最佳成绩。于是兴奋剂的出现正好迎合这一群体追逐利益的冒险、投机心理,导致兴奋剂使用事件在国际大赛中大行其道,使兴奋剂成为现代竞技体育挥之不去的阴影和顽疾,特别是2016年6月国际奥委会公布,自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以来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数据显示:在近48年的奥运史上,至少有25枚奥运金牌涉及兴奋剂,至少有41枚银牌在很久之后才被授予了本该获得它们的运动员,至少有54位铜牌获得者最后无法作为一个奖牌获得者登上领奖台拿到属于他们的奖牌[1]。25枚奥运金牌得主包括卡特、尔特、刘春红、切尔莫莎斯卡娅、奇切洛娃等大批知名运动员。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了国际体坛的广泛关注,从国际影响、社会危害、法律治理等方面纷纷发表观点表达诉求。
众所周知,自竞技体育诞生的那一刻起,兴奋剂就成为其挥之不去的毒瘤,影响之深、毒害之深、危害之深、声讨之深。而今,运动员兴奋剂使用已从单纯的个人行为发展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系统的主管部门主导行为,从个人项目到集体项目,从大国到小国,从室内到室外无不笼罩在兴奋剂的阴影里。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现象并非个别现象,几乎每次国际重大比赛均会出现其不和谐的身影。虽然国际奥委会反兴奋剂斗争业已取得一定效果,但令人惊讶的是,明知兴奋剂是禁药并有损运动员身体健康,却总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反兴奋剂使用问题主要涉及运动员“健康”和竞赛的“公平”问题,但是由于兴奋剂研发与使用总是领先于检测,使得反兴奋剂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状态。笔者认为仅仅从制定和出台法律法规、禁赛等措施来约束运动员、教练员的行为还远远不够,要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我们还需要从伦理学角度进行审视,深层次解决兴奋剂使用带来的健康问题与公平问题,才能真正净化体育竞赛环境,促进奥运精神、体育精神以及体育本原的回归。
竞技体育中兴奋剂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2]。2018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公布的兴奋剂目录中,共涉及蛋白同化制剂品种、肽类激素品种、麻醉药品品种、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其他品种等7大类计323种药物。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兴奋剂及其衍生物更加广泛,更加隐蔽,科技含量更高,更加不易检测,如干细胞疗法、基因兴奋剂、生物芯片等,对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兴奋剂发展演变过程不难发现,兴奋剂的变种和衍生越来越多,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研制和开发的药物越来越新,因此在竞技体育中反兴奋剂工作是永恒不变的主题,兴奋剂使用现象对竞技体育自身以及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尊重人是伦理学基本原则之一,尊重人原则主要体现是把人当作独立的主体,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性,即尊重受试者的人格尊严,不能强迫、欺骗、利诱他们。在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不仅违背了伦理学尊重原则,而且也有悖于奥林匹克宪章精神。这种行径既是对竞争对手和裁判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的不尊重。暴露了自身道德存在的缺陷,为世俗所不容,为人们所不齿。当运动员通过使用兴奋剂夺取奖牌和荣誉时,人格的尊严及彼此尊重将在赛场上被冲击得荡然无存。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田径运动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3]。
伦理学中的不伤害原则,是指当受试者的个人生命健康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时,必须要始终将受试者的个人生命健康放在首位[4]。不伤害原则突出强调受试者有义务不伤害别人,如果我们不能使他人受益,至少也不应该使其受到伤害。兴奋剂在提高运动员自身竞技能力的同时,给运动员带来的不只是生命和健康的损伤,更为重要的是对没有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造成既得利益的剥夺和精神的无情伤害,使其怀疑奥林匹克精神或陷入无休止报复行动之中。世界奥运史上首例使用兴奋剂猝死事件发生在1960年罗马奥运会上,参加100公里自行车计时赛的丹麦运动员努德·詹森在比赛中突然摔倒在地,当人们赶过去救助时发现其已死亡,死因是使用了过量的苯丙胺和酒精的混合剂而致死。据奥地利运动医学院院长路德维希·普罗科普估计,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至1988年,就有大约70名西方著名运动员死于非法药物。[5]大量事实证明,运动员由于长期使用兴奋剂,许多竞技水平高超、技术精湛、富有潜力、体格健壮的运动员葬送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只能含恨九泉、默然无语地控告着兴奋剂给人类带来的戕害。
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是指要遵循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信念,为解决利益冲突提供合乎道德的解决方法。该原则要求在资源分配、利益共享和风险承担三个层面,都要努力实现公平公正,而不能向少数人或利益集团倾斜,强调对弱者和弱势群体的保护[6]。竞赛和对抗是竞技体育最显著的特征,在激烈的竞技对抗中运动员的身体、个性、意志力、心理、意识、道德、情感都得以历练和提升,观众则从中得到精神和身心上的洗礼。但是这所有的一切是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之上,否则这种竞技将被笼罩在灰色的阴影里,胜之不武。运动员在竞赛中使用兴奋剂,寄以提高竞赛成绩并获胜,违背了公平公正竞争的准则,亵渎了奥林匹克精神,欺瞒了对手、裁判员、观众。这样权益的天平就倾斜于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直接损害和剥夺了其他选手的既得权益。
伦理学中行善原则是不伤害原则的积极体现,要让受试者或公众受益,强调在对自身不构成危险的情况下,有义务帮助别人,促进他人的利益,增进人类的健康,致力提升他人的福址[7]。亚里士多德将伦理学规定为善的研究,而善的问题就是价值问题[8]。竞技体育的“善”,具体表现为竞技体育的道德、价值,反映了运动员参赛的意愿和价值取向,体现了体育的友善、进取、博爱,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随着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职业化水平的大发展,在竞赛中获得胜利就意味着享有巨额的财富和利益分享。面对巨额财富的诱惑,为了在竞赛中取得胜利,置个人生命健康和对手的既得利益、公正原则全然不顾使用兴奋剂,被金钱所奴役。这与伦理学倡导的向“善”原则背道而驰,使运动员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不仅没有起到传播社会正能量的作用,反而给社会种下了毒瘤,深深地影响着青少年一代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导向。
有资料显示,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归因是追求荣誉和金钱、满足虚荣心,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在体育商业化中谋利的人和组织起到了推波助浪的作用,使其动机更加显露。为了一己私利,通过兴奋剂的外力作用提升自己的竞技水平,谋取非法利益,违背了体育道德,破坏了体育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他人公平竞技的正当利益。在竞技体育中,每位运动员都渴盼胜利,但优异的运动成绩是通过辛勤的汗水和努力的付出争取的,而不是通过使用兴奋剂来得到的。公平、公正是竞技体育的生命之本,正确的价值观则是崇尚竞技体育的生命之魂,使用兴奋剂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价值观的缺失而撼动了罪恶之源。
自20世纪50年代伊始,一些国家把体育竞技场的角逐视为和平年代展示本国综合国力的重要舞台。此外,胜利和奖牌背后潜藏的巨大商业链条往往冲淡了运动员对健康的疑虑,成为其不惜铤而走险的动因,使得运动员逐利动机被无限地放大和激化。由于竞技体育竞争的激烈和对利益追求极端化的诱导,加上道德和法规的相对滞后就会导致道德价值以及人的价值受到忽视、扭曲、淡化乃至弱化,致使金钱至上、唯利是图、个人主义、拜物主义等一系列的丑恶现象蔓延弥散[9]。此时运动员把胜利当作竞技的唯一目的,在强烈获胜欲望的扭曲膨胀下,会不择手段地选择各种激进方法,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获取更大的胜利。兴奋剂作为短时间内提高成绩不二替代品,自然就成为了运动员首要选择的药物。特别是在国际性重大比赛中取得胜利,接踵而来的不光有丰厚的奖金,还有高额的商业赞助以及良好的社会声誉等。在追求巨额奖金和名利驱使下,全然不顾惜自己的身体健康、公众形象、人格尊严和社会影响。
竞技体育的显著特点就是“金牌至上”,所以竞技体育自产生以来就是残酷的,只有获胜者才能享受最高的荣誉。运动员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战胜对手、取得最大利益,就会另辟蹊径,使用兴奋剂来争夺奖牌和名次。当前许多国家对运动员的竞赛结果非常重视,为了使本国运动员战胜对手,不惜包庇其使用兴奋剂,从而助长了兴奋剂在世界范围的蔓延。有报道称,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美国奥委会不仅隐瞒了包括美国体坛巨星卡尔·刘易斯等在内的100多名美国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事实,而且还允许他们参加奥运会和其他重大国际比赛,其中18名尿检呈阳性的运动员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获得了奖牌。[10]。
运动员凭借当代高科技研究成果的大力相助,兴奋剂的隐蔽性、安全性越来越高,被查出的风险性越来越小,这无疑推动了兴奋剂的广泛使用。例如,在2003年美国兴奋剂丑闻调查过程中,美国反兴奋剂组织执行主席特里·梅顿曾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兴奋剂的品种也越来越多。这次在对美国运动员进行药检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种从没遇到过的类固醇类兴奋剂。这种药品可以促进人的新陈代谢,通过一般的药检根本无法检测出来,因此在以前的检查中还从没被检查出来过。”[11]
围绕兴奋剂和反兴奋剂进行的斗争是一场持久战,兴奋剂的发展在技术层面往往领先检测手段的发展大约5—10年左右,所以运动员使用的兴奋剂在时间上和种类上是最先进的,这样可以大大逃过药检。尽管国际奥委会对兴奋剂的检测和处罚在持续强化,尽管一直为找到先进、科学的检测方法而努力,但兴奋剂的使用事件不降反升,最重要的原因是兴奋剂检测方法和手段的滞后性。缘由是我们无法对新型的兴奋剂提前预测并加以确定,准确地说是在知晓了某种兴奋剂使用之后我们才把它列入禁药进行专门性检测,更具隐蔽性、欺骗性,给反兴奋剂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
随着竞技体育商业化和职业化的快速推进,科技信息发展与传播使大众媒体与竞技体育密不可分。大众媒体借助竞技体育的社会影响力在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同时也在增强自己的社会竞争力,而竞技体育也因为有了媒体全方位的宣传使得竞技体育根植人心。媒体在宣传报道中突出竞技体育的英雄主义情缘,形成以成败论英雄的社会氛围,弱化了体育的教育、文化等功能,使得获取比赛胜利成为社会对运动员的唯一评价标准。运动员获胜带来的不仅有荣誉和财富,还有自我价值的体现,这样就造就了不正当的体育竞争环境。大家只注重比赛的结果,对产生这一结果的行为活动的道德评价却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该谴责的不谴责,该发扬的不发扬,这种对不道德行为的淡化、宽容和支持将会向社会推广不健康的道德评价标准,也会使得社会的道德舆论监督力量不能有效地行使和发挥作用。这也就给运动员在竞技体育比赛中使用兴奋剂提供了生存的土壤[12]。
依据反兴奋剂的工作经验,从人生观与价值观处于成型期的青少年入手,效果最佳[13]。兴奋剂如同毒瘤侵蚀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使反兴奋剂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已涉及到青少年身心健康、国家形象层面。宣传教育中不仅要对兴奋剂的内涵、性质、作用、种类辨识、不良影响等晓之以理,而且对典型案例中个体的使用动机、深层次心理进行交流和开放式教育。通过“互联网+”形式针对不同对象编辑出版反兴奋剂知识手册、宣传画、教育读本及相关影像制品,着力宣传反兴奋剂法、兴奋剂种类、兴奋剂的危害等知识,签订禁用兴奋剂承诺书,增强自律、自御能力,公布国际最新禁药名目,提供积极的心理咨询服务,探讨兴奋剂使用可能引发的系列问题。
人的行为由其思想观念引起的,人的思想意识决定其具体的行为。故在竞技体育中加强对人的思想、道德的培养,要有意识地向运动员宣讲体育道德的内容、功能、规范,帮助运动员提高体育道德的认知、判断力。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他们进行体育伦理道德教育需要从人文社会知识入手,努力提升他们的理解能力、认知能力、辨别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养成自觉遵守体育道德的行为和习惯。同时也要对教练员和科研工作者加强体育道德教育,使其确立正确的道德观、义利观、价值观。教练员往往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赛场上显现的诸多丑恶现象,其根源在于教练员违背了自己的职业操守,唆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沦为金钱的奴隶,成为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始作恿者。教育的目的就是使运动员意识到使用兴奋剂的危害而远离兴奋剂,做到洁身自好,从而自发地成为反兴奋剂的主力军,营造良好的体育竞技风尚[14]。这对于社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运动员坚决抵制诱惑大有裨益,易于在全社会形成较好的道德舆论和强烈的反兴奋剂意识。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特别重视反兴奋剂立法工作,特别是在2000之后,在原有《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奥林匹克宪章》、《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国际标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体育仲裁规则》、《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条文的基础之上,于2003年出台了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后经2015年重新修订,改动了3000处,增加了如提高处罚年限、纳入生物护照检测等更为严苛的措施,这是国际奥委会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携手净化体坛的深入尝试。各国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在加强打击反兴奋剂工作上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同时,强化监管工作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检测方法和手段的有效性是震慑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强大武器。反兴奋剂工作是一项任务艰巨、科学性强、责任重大的综合性社会事业,必须加强对使用兴奋剂的系统研究和综合整治工作[15]。在加强现有反兴奋剂情报前提下,逐步加大科技研发力度,密切关注新型兴奋剂市场动态。通过提高检测技术、研发新的检测方法,提升新型兴奋剂检测的精确性和公平性,保持对反兴奋剂管控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反兴奋剂条例》19条第2款《研究的种类》指出:“除了医学检验和生理研究外,反兴奋剂的研究还可以包括社会学、行为学和伦理学方面的研究。[16]”通过社会学、行为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有利于运动员体育道德的培养,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反兴奋剂组织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可使反兴奋剂工作建立在相互理解与共同情感的基础上,植根于实践土壤,切实起到根除与杜绝的作用。
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的不同需要,是个人和社会集体活动的驱动力[17]。“义和利”实质上是要处理好个人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义”,即道义、国家的整体利益,重在集体利益,强调社会价值的实现,具有理想性;所谓“利”,即个人的名誉、地位、金钱等,重在个人利益,强调个人价值的实现,具有现实性[18]。当前竞技体育界存在的诸多伦理道德问题,其本质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们、人与自身的和谐关系遭到破坏,其根源是“义和利”关系的处理失衡。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追求个人的最大经济效益,就是“重利”的表现,但决不能见利而忘义,牺牲他人利益而成就自己,应循“义”导“利”和谐发展。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自我利益和他人利益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平衡和张力,从而保持竞技体育的良性运行[19]。
兴奋剂使用业已成为现代竞技体育挥之不去的毒瘤,它的存在和泛滥严重阻碍了竞技体育公平、健康、持续的发展。我们除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正义和运动员权益外,还必须从体育伦理学角度进行审视,以伦理原则为价值导向,以伦理道德标准为行为典范,以伦理教育为精神内化,构筑竞技体育中兴奋剂使用伦理困境的化解途径,求得真、善、美,促进奥林匹克精神、体育精神以及体育本位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