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计划财务处 福建福州350108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广东广州510520)
(一)薪资构成。F大学是一所省属本科院校,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高校绩效工资改革之后,全校教职工工资薪金主要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收入。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按国家统一标准核定,包含教职工的工龄、职称、级别、工作性质等因素。绩效工资分为两部分:基本绩效薪酬和奖励绩效薪酬。基本绩效薪酬变动幅度不大,基于国家统一标准;但奖励绩效薪酬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包括岗位津贴、科研奖励、课时费、超工作量酬金等,每个月存在不确定性,波动性也比较大。其他收入是指监考费、阅卷费、评审费、讲座费、咨询费等临时性收入。
(二)纳税筹划方式。目前该校的纳税筹划仅限于变动幅度较大的奖励绩效薪酬中的课时费和科研奖励等,对于变动性不大的基本工资等并没有进行特殊的纳税筹划。薪资收入里面的基本工资、基本绩效薪酬以及奖励绩效薪酬中的岗位津贴全部按照标准核定,这部分收入比较均衡,每月变动不大,非特殊情况下不进行纳税筹划。奖励绩效相关工资和其他收入部分具有发放时间不固定、金额不确定等特点,是教职工经过考核之后获得的额外收入,存在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在这部分收入中,其他收入金额主要是按月对其他收入进行汇总并发放,并纳入工资按月进行纳税,并未对其进行纳税筹划;而课时费、科研奖励等的金额比较大,需要进行纳税筹划,目前该高校对课时费和科研奖励的纳税方式安排如下:
1.课时费按照教学人员工作量乘以单位标准确定,每个月由教学人员按照自己的课时数和单位标准将当月的课时费上报人事劳资部门并在当月工资中发放并纳税,在每学期结束前,由教务部门审核各教学部门汇总的各教学人员工作量及总课时费统计数,对教学人员的课时费进行多扣少补,而教务部门一般都是将这部分多扣少补的课时费延至寒暑假或是并入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发放。
2.科研奖励一般按照科研成果如科研论文、专著、专利等的级别来核定奖励金额,一般理工科的奖励会多于文商科,并且不同教职工之间的差距也比较大。目前该高校的科研奖励由科研管理部门进行核算,并在年末核定科研工作总量后并入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发放。
(一)工作量大,财务软件有待升级。目前由于代扣代缴工作量巨大,同时,财务个税计算软件设计不够完善,信息化程度还不高,教职工收入申报时只提供纸质版资料,而不是通过校内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信息不能同步,教职工在领取个人收入时,其个人收入不能在账务系统中自动增加在本人的工资收入总额中,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了代扣代缴工作量。由于财务人员编制有限,现有的财务人员不仅要负责广大教职人员日常的财务报销,还要分工负责学费收缴、科研经费、工资、报表等业务,无暇顾及个税筹划。此外,个税筹划只关系到教职工的个人利益,表面上与学校整体利益无关,因此,高校财务基本不会设置单独的个税筹划岗位,财务人员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开展纳税筹划。
(二)纳税筹划过度依赖财务部门。目前多数高校教职工的薪资收入由财务部门发放,相应地就承担了个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因此许多教职人员认为个税筹划理应由财务部门来负责,这种看法有失偏颇。税源数据来源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事部门的工资薪金收入,还包括教务部门的课时费,科研部门的科研奖励,临时性的监考费、讲座费、评审费等,这些收入掌握在不同的部门之间。财务部门作为工资发放部门,是一个执行部门,负责对教职工各项工资收入进行汇总并发放,并不能决定每个教职工发放的金额,在纳税筹划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因此,纳税筹划不能过度依赖财务部门,人事部门、教务部门、科研部门等都应该参与进来,制定详细的、适应高校发展的个税核算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增加教职工可支配收入,维护教职工的利益。
(三)政策理解度不高,对年终一次性奖金、临时性收入等缺乏纳税筹划。目前大部分高校执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较少涉及税收问题,因而大部分高校对税收政策的掌握力度较差。在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上存在“盲区”,即在临界点附近,税率的跳跃式上升会导致“多发不如少发”的现象。盲区不加以规避,必然会使处在年终奖纳税盲区的教职工税负加重。
例:陈老师的平均月薪为5 000元,科研奖励等年终一次性奖金为18 500元。
若按18 500元年终奖计税,应纳税额=18 500×10%-105=1 745(元)。
若按临界值18 000元发放年终奖,另外500元下个月发放,则应纳税额=18 000×3%+500×10%=540+50=590(元)。
可见,陈老师的科研奖励等年终一次性奖金,若不考虑年终奖盲区的存在,其应纳税额则多了1 155元(1 745-590),多发的500元反而加重了纳税负担,多发不如少发。
此外,高校财务对教职工源自校内的各种不同性质收入统统并进工资计税,不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分项计税。比如,教职工的临时性收入,每月的金额可能不同,若按月汇总后发放,可能带来教职工各月收入的波动性,同时在当月扣缴个税也可能加重教职工的纳税负担,这样也就大大降低了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使得很多教职工都不愿意领受监考等岗位职责外的工作任务。
鉴于F大学纳税筹划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借助“互联网+”的大趋势,拟建立一个信息化程度高、各教学管理部门共享程度高、教职工参与程度高的具有纳税筹划功能的财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将各教学管理部门与教职工都能参与到税收筹划中,降低了各教学管理部门往返修改返工的成本和纳税筹划的压力,也给广大教职工更大的纳税筹划选择权和决定权,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同时也提高了财务人员工作效率,达到多方共赢的效果。该财务管理系统的实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需要纳入个税筹划财务管理系统的薪资收入的内容。教职工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基本绩效薪酬和奖励绩效薪酬中的岗位津贴每月变动不大,不需要纳税筹划,但是需要单独列示出来,总体上作为“基本薪酬”体现在该系统中,方便与其他薪金收入合并扣缴个税。此外,其他奖励绩效薪酬和其他收入也存在波动性和不确定性,需要纳税筹划,总体上作为“绩效薪酬”体现在该系统中。在当月发工资之前,人事劳资部门以及其他教学管理部门需要把“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相关的收入录入系统,财务部门审核相关收入,若发现有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及时修改,在审核无误后将其发布,教职工即可登录系统选择自己的纳税方案。
(二)提供教职工可选择的纳税方案。由于不同教职工收入来源不同,薪金水平和波动性也不同,其纳税筹划要求也不尽相同,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参与税收筹划,该系统已经制定了三种税收筹划方案供选择:按年终奖提取方案、一次性发放方案、分阶段提取方案。每种方案都能自动测算出应纳税额,教职工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纳税方案。
1.按年终奖提取方案,即将年终奖进行拆分,年终奖盲区临界点之内的部分按照年终奖计税方式扣税,其余的部分分摊在以后的月份中发放。该方案规避了年终奖盲区,减轻了教职工的税务负担。这个方案适用于教职工在本月“绩效薪酬”金额较大、且预计今年不会有更大金额的绩效薪酬时。
2.分阶段提取方案,即将教职工的预期收入平摊到各个月发放,这个发放金额应该使得其税收负担最低,但要注意分摊期间最长不超过10个月。该方案通常适用于本月发放金额较大,但年终奖发放方式在本年已经用过,同时教职工又不急于提取该薪资的情况。
3.一次性提取方案,即将当月所有的收入都一次性提取,全部计缴个人所得税。该方案是系统默认方案,该方案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①教职工当月“绩效薪酬”不多;②教职工不参与纳税筹划;③教职工当月“绩效薪酬”金额虽大,但年终奖提取方案本年度之前月份已经使用过,又不愿意分期提取的。
(三)教职工选择自己的税收筹划方案。教职工可以在财务部门发布当月薪金收入后登录系统,查看当月薪金收入情况,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筹划方案。在截止日期后,财务人员将所有教职工选择后的薪金收入进行计税处理,并生成相应的薪酬数据,进行当月工资的发放,并将薪酬及税金数据发布到系统中,方便教职工查看其收入明细及纳税情况。
在高校教职工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同时,收入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会导致月度税负的不均衡,实际上增加了税收负担,减少了可支配收入,降低了其工作的积极性,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本文以F大学为例,简要分析高校个人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希望有助于减轻高校教职工的税收负担,切实提高教职工的实际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