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10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3年7月3日,李克强总理在其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了做好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要求。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加大揭露问题、督察整改、问责惩戒力度,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并就加大整改力度做出了具体规定:一要公开,二要问责。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这对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具有深远和现实的影响,对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设性目标更加明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审计管理体制,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的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整改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做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处理决定或提出的建议,对其违纪违规问题或体制机制及其制度缺陷,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并通过进一步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和制度加以改进,提高管理水平的过程。
审计整改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审计监督能否发挥作用的直接体现。单纯就审计整改与审计整改主体关系而言,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具有法定约束意义,是审计整改的重点。被审计单位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时效性强的有效措施,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为,体现了审计整改工作的延伸和深度。另外,审计整改工作其他主体在履行各自涉及审计整改工作职责时,所展示的协调与配合情况,不但能反映审计整改的广度和协调程度,某种意义上它也构成了对审计整改环境要素的客观反馈。
审计整改工作的内在要求与外部环境的高度融合,将使二者达到相互作用的和谐状态,是审计整改工作面对的首要问题。因为它在总体上,可判断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
(一)从法律规定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整改工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它赋予了审计机关对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权,突出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保证了审计结果落实的严肃性和法律强制力。高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定。
(二)从实践情况看,国务院非常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查出了哪些问题、整改情况如何,历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就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体现了审计目的不但在于查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切实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堵塞漏洞,提高经济管理活动的绩效。高校作为基层组织机构应起到审计整改基础性工作的示范作用。
(三)从审计部门的角度来看,审计整改是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审计职责的必需环节。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可以有效检验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总体水平,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审计的公信力和审计部门的良好形象,树立审计的权威性。高校作为政府审计工作的延伸,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必须到位。
(四)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来看,审计整改工作是促进高职院校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其自身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能够确保监督到位。
(一)审计整改约束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审计机构的审计职责、审计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审计整改工作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整改的核心目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体现,审计整改的约束性不强。由于现行审计法规中缺少对审计整改问题的明确表述,没有具体明了的操作程序,因此,高校内部审计在落实审计整改问题上法律支撑不足,督促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缺乏刚性的法律法规约束力。
(二)审计整改效果认定标准缺乏。审计难,审计整改更难,一直是高校审计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审计下发审计整改建议书,被审计单位普遍存在口头承诺整改、实则应付审计整改的情况,如果内部审计不开展后续跟踪审计,大部分审计问题都将蒙混过关。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普遍缺乏对审计整改工作效果的认定标准,导致内部审计处于能够发现问题、但整改停留在就事论事层面。尽管加大了对审计问题产生原因的深入分析,但全面、源头性治理力度还不够。比如对涉及项目资金使用未能实现绩效目标问题、预算执行率等问题,因项目已经实施且当年预算资金均被收回,整改只能在加强管理层面上进行,对已经形成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整改标准来衡量整改效果。
(三)审计整改公开力度不够。近几年,高校加大了审计公开力度,比如审计项目公告、审计结果公开等,这些审计问题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广泛接受高校师生的监督,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大家更加关注这些审计问题怎么解决,如何整改,对审计问题性质严重、给单位造成损失如何问责等。目前高校对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导致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审计整改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效。
(四)审计整改监督合力未形成。在宏观层面上,目前还缺乏一种有效的机制,将高校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就审计部门宏观建议进行研究。对于一些建章立制的审计建议,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高校审计整改工作不仅仅是审计部门的工作,而是整个学校的工作。在微观层面上,高校审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在涉及经济案件上的协作配合较多,对审计查出的一些其他问题,还没有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如财务、教务、科研、学生、后勤保障等部门建立一种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审计整改监督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一)健全整改责任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的责任主体,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和强化了被审计单位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审计整改中的法律责任,这对充分落实好高校审计整改工作至关重要。第一责任人要及时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方案,强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内部审计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自身不能实施整改或确实无法整改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意见。
(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督查。一是边审计边整改。2018年3月开始执行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明确,在审计过程中已经整改的问题不写入审计报告,为此,可以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以实现以审促建目标。二是建立健全整改后续跟踪审计机制。在审计期间未及时进行整改的,要在审计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与财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审计整改合力,认真开展后续审计工作。三是加大审计公开力度,增强审计公开的引导力和时效性,通过审计整改信息公开破解审计整改难题。
(三)严肃审计整改问责。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推动整改落实。一是进行约谈。审计部门作为高职院校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普遍性、倾向性的审计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示并重申履行审计整改的法定责任,促进审计问题有效整改落实。二是实施问责。按照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对屡审屡犯、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改正,视其审计问题性质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建议。
(四)优化审计服务水平。高校审计部门要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优化审计服务水平。一是坚持“审帮促”工作目标,将审计问题与审计服务相结合,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政策咨询、财务管理指导,帮助被审计单位实现自我整改、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二是把审计整改贯穿于审计全过程,鼓励审前自查自纠,审中边审边改,审后立行立改,确保审计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三是强化审计结果综合分析,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多角度全方位进行问题剖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对策,实现审计整改目标。
(五)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高校内部审计与财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配合机制,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向党委、行政报告,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围。根据干部管理工作要求,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体系,作为年度述职述廉重要内容,以及个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基地,审计整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审计整改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审计监督能否发挥作用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强审计整改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度规定上研究制定制度性措施或方法,建立和完善领导重视、部门协作、分级督导、责任明确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制度,对审计整改过程和审计整改结果进行规范,进而有效解决相关审计问题,真正使审计整改促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