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楷辉 吴丽聪
摘 要:互联网的普及消除了信息传递的滞后,实现了信息的无差别共享,但网络同时也存在极强的匿名性,这就决定了互联网在普及之后必然会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灾区。因此,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犯罪治理体系成为必然,也是治理网络犯罪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犯罪;治理体系
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广泛普及,社会生活的形态正在悄然间发生着变化,网络空间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二空间”,而一些不法分子也注意到这种社会生活的变化,开始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近年来“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经济发展已经和互联网密切相关,网络经济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犯罪案件也逐年递增,现有的网络犯罪治理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治理网络犯罪的需求。
1 互联网+背景下的网络犯罪现状
关于当前的网络犯罪,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2017年的全国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上就曾明确的表示“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目前第一大犯罪类型,未来绝大多数犯罪都可能借助网络实施。”网络已经不再只是作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而是成为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违法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实施诈骗、盗窃、破坏计算机系统、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等犯罪行为已经老生常谈,而通过网络环境进行非法集资、赌博、违禁物品交易、色情服务等更多的犯罪形式已经到了屡禁不止的地步。
1.1 网络环境下的犯罪成本低廉
信息的高效无差别共享降低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门槛和成本,违法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能够低价甚至免费获得受害者的信息,类如网络赌博则节约了实体场所的成本,只需要为用户提供一個应用程序即可代替。另外,网络的匿名性也让违法犯罪分子降低了为其行为付出的法律代价,很多时候甚至会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便是网络最发达的美国,目前针对网络犯罪法律执法检控率也不高于2%。
1.2 传统违法犯罪通过网络蔓延
正如上文所述,现在的网络已经成为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环境,许多传统类型的违法犯罪已经通过网络死灰复燃,诸如黄赌毒、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在网络上日益猖獗,而原本已经几乎销声匿迹的黑市也借助网络重新“开张”,网络黑市不仅非法制售枪支、爆炸物等违禁物,还向其他人出售网络犯罪的工具,大量的网络犯罪工具可以通过黑市交易取得,犯罪者无须通晓相关技术就能使用这些工具,这就极大地便利了网络犯罪。可以说,网络正在成为传统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的新土壤,也正在更新当前的违法犯罪类型。
1.3 网络犯罪呈现组织化和国际化
伴随互联网普及的即时通讯程序一方面具备了信息传递无障碍、无滞后的特点,消除了传统犯罪存在的地域性,全国性乃至全球性违法犯罪组织通过即时通讯程序就能组织起来,并通过网络便捷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即时通讯程序和网络一样具备匿名性,一但监管有所疏忽就会让即时通讯程序成为组织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起点。此外,法律体系的地域性也进一步阻碍了国际化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网络的存在让跨国犯罪更加容易,违法犯罪分子不需要进入实施犯罪行为的目标国就能完成犯罪行为。
2 当前网络犯罪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进行了刑法上条款的修订,不仅完善刑法中有关网络安全犯罪的专门规定,包括:对《刑法》原来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也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责任;还把信息网络上常见的,带有预备实施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对网络上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属性的行为,专门作为犯罪独立加以规定。可以说,《刑法修正案(九)》已经转变了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思路,开始从回应式立法向前瞻式立法过渡,但是这样的刑法治理恐怕仍然不足以解决目前网络犯罪行为频发的现状。在笔者看来,我国的刑法体系已经相对完备,尽管新类型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但是几乎全都是传统犯罪类型的网络化,如果侦查机关能够完成犯罪侦查,那么我国的刑法体系足够将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应当注意到的问题是,网络的特性才是网络犯罪难治理的根本原因,例如网络上的黑市在售卖违禁物品时选择采用某些不定期更新的代称,甚至一些代称与违禁物品之间毫无关联;再例如许多淫秽色情网站都将服务器设在海外,网络监管者虽然可以发现但是除了要求相关部门屏蔽其网站IP之外似乎也没有太多手段加以制裁。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网络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的网络环境太过复杂,难以通过网络监管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若通过对用户进行监管不仅任务艰巨而且可能会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
3 创新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犯罪治理的探讨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网络经济发展极为迅速,如若不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频发,甚至可能会拖累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笔者认为,进行网络犯罪治理已经转变当前的应对思路,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从宏观的角度进行整体的规划;不能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犯罪侦查,而是要打破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网络犯罪治理的联合执法;不能让网络的匿名性成为网络犯罪的避风港,而是要借助网络打击网络犯罪。
3.1 净化网络环境,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首先应当改变当前的网站监管思路,建立网站信用评价机制,所有已经运营的网站都需要等级注册,参与到信用评价当中,连续评分过低的网站应当及时关停。其次,应当注意审查建设网站的资质,提高网站注册的门槛,企业网站应当具备一定的企业资质,个人网站注册应当对其能够注册的类型进行限定。最后,应当提高即时通讯程序开发者的监管责任,如果无法有效监管其即时通讯程序,应当及时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关停。
3.2 更新监管手段,让网络技术服务犯罪治理
伴随互联网+新兴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网络技术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对网络犯罪的监管中也可以引入这些新兴的网络技术。在多部门的联合执法中可以建立数据共享的云数据库,并接入第三方网络监管者的数据资料,并利用大数据进行网络监管,而在一般的监管当中可以引入人工智能系统来减少网络监管的巨大工作量,节约人力成本。
3.3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地域实施网络犯罪
国际刑事案件的合作正在日益加强,然而网络犯罪的治理难题阻碍了这一方面的合作。因此,可以将网络犯罪监管的云数据库升级为全球共享,并通过该数据库共享各自的网络犯罪治理案例,建立同步监管系统,实现打击网络犯罪的协同进行。但是刑法地域性导致的国际法冲突仍然是实现协同打击网络犯罪的阻碍,需要国际组织能够协调各国的刑法冲突,建立求同存异的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条约,实现跨地域打击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
[1]刘宪权.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J].政治与法律,2016(9).
[2]欧阳本祺,王倩.《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4).
[3]王肃之.从回应式到前瞻式:网络犯罪刑法立法思路的应然转向——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相关立法规定[J].河北法学,2016,34(8).
作者简介
林楷辉(1990-),男,本科学历,现任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
吴丽聪(1990-),女,本科学历,现任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