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
【摘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需将其纳入特定的社会学科和研究背景、社会意识形态与社会结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视角、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观点中去综合考察和论证,以此规范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引领、价值衡量和依法治国等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入法入规 学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基于强化价值观发挥效用的考虑。随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成立和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出台,我们可以明确“感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由价值规范逐步转变为具体法治形式、由自律逐步转变为他律与自律相统一的过程中,其约束力和规范性也在逐步增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不仅是一种纯粹法律概念的建构,更是新時代背景下进行政治实践,完善政治状态,构建政治生活和实现政治价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政治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居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对于其他社会价值具有引领和规范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通过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将社会主义的价值引领作用贯穿于整个社会的宏观价值体系之中,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外部制度性约束。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过程,使得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获得普遍意义上的道德自觉与价值认同。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有助于巩固和完善政治建设。从更加宏观的学科视角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逻辑结构上构建了三个分别指向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政治理论框架,也建构了作为价值主体意义上的“人”的整体目标。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将国家、社会、个人的价值取向导入法律范围内,促成了对上述政治哲学层面核心命题的具体实践,从而将一种形而上的哲学思考转变为具体的法律形式。因此,不应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简单地视作价值哲学概念向法学层面的导入,还需要将其视作完善政治体制和治理模式的实践,去充分考量其实践效果与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国家内部价值建构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其所囊括的各种概念范畴涵盖了国家治理在国家、社会、个人层面的主要价值追求,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规定和反映了社会主义的特征与性质,深刻反映了社会总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要求,也统领着党和国家在政治架构的基本目标以及个人对政治生活的基本期许。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共同的社会价值观念从深层次上反映着社会结构的内部转变。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当下社会结构的层级分化日趋明显,社会问题更加复杂多变,促使原有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结构作出进一步调整。由于意识形态的渗透是隐性的、缓慢的,这就增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被认同、信仰、践行的难度。因此,从维系和巩固社会结构完整性的立场出发,必须从法律法规的制度性、强制性来保证社会意识形态的稳定性和认同感。从另一方面来看,社会意识形态又具备较强的稳定性,一且为人们所认同和信仰,能起到凝聚人心、达成价值共识的积极意义,从而有利于维护和巩固政治架构的合法性、稳定性与有序性。为此,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实现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内在要求与外在约束、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相统一,对于促进社会结构内部要素的有效结合,保证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活动的客观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视野考察,具有广泛的研究价值。从认识反映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当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治进程,是对新时代中国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建设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客观上也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依法治国方面从思想深处与信仰高处、理论广度与实践效度等方面逐步强化,集中凸显了新的时代要求与问题综合治理的社会特征。从认识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多元价值观念的传人和社会价值体系的重构,一切价值都面临着“重估”和怀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完成辩证性的思考以推进其理论向纵深发展,也需要被纳入新的社会背景和发展状态中去评判和探析,从而获得更具先进性与科学性的论证。从认识联系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通过推动国家、社会、人的治理体系和管理模式的现代化,促成了全社会普遍遵从的“最大公约”价值,也引导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有序建立。随着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综合国力及影响力的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不仅促成了内部道德与外部法律制度在实施效果上的协调,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话语结构的形成,为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原则和实践路径、合法性和可能性论证,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每一个价值范畴均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绝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从理论根源上来看,其是在中国共产党人艰苦实践下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世界先进文明成果等进行不断扬弃发展而来的,也是当下构筑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从长期以来的社会实践活动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临着重理论、轻实践,重形式、轻内容,重形势、轻研究,重主观、轻规律等一些问题,这或多或少、或隐或显地弱化了其所具有的政治性与科学性、普遍性与时代性、民族性与开放性的统一等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构和削弱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社会意识、社会认同和社会践行。以这样的视角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需要通过正确的价值引导、准确的价值融入、科学的实施法治、及时的纠偏清理,从理论自治与实践融合的角度入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宪法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的废立、修订、执行全过程,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原则、内容、外延人手,全面推动“法、情、理”的统一。
从学理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不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更不是用道德去替代法律的实施功能,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是用“法律万能主义”去强制侵占道德的空间。因此,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界限人为消除或混淆,从历史发展与人格理性的角度出发都是值得反思的。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需要长期的法律实践和价值引导,才能使广大民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建立起普遍的法洽信仰和文化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