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公告送达的疑难

2018-11-21 08:54龙明莹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8年9期
关键词:信息传递

龙明莹

摘要:多数学者对公告送达制度定义都大同小异,笔者更为赞同柴发邦教授的观点,即公告送达制度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制度作为一种拟制送达的诉讼行为,是对其他送达制度送达不能的必要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也折射出公告送达制度的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公告送达制度的大量使用、错误适用,公告信息不规范刊登以及缺乏特定化等問题。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对比多位学者观点之后对公告送达制度进行探析,针对分析出来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建议。其中,最为新颖的是希望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作为公告送达信息的载体,扩大公告信息的传播。但是,利用这些媒体刊载公告信息可能会相应地产生影响司法肃穆和严谨性等弊端。

关键词:公告送达;送达媒介;信息传递

doi:10.16083/j.cnki.1671-1580.2018.09.041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8)09-0148-03

一、释明公告送达

在各类民事诉讼教材和专业著作中,对公告送达的阐释理论并没有存在很大分歧。例如,在江伟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公告送达被阐述为:“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的方式告知诉讼文书的内容或者通知其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何文燕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中将公告送达表述为:“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在柴发邦教授的观点中,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以及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三位教授对于公告送达的定义并不存在很大争议,笔者更为赞同柴发邦教授的观点,即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其必须在穷尽一切送达方式仍旧无法送达时适用。多数情况下,公告送达表现为法院通过张贴公告、登报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

二、定位公告送达

(一)公告送达是诉讼行为

在我国的司法背景下,公告送达是由法院主导行使的一种诉讼行为。详细言之,即为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一切送达方式仍旧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可以让法院的工作避免陷入停滞,进而推进诉讼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法院有判断是否采用公告送达的权利,也有决定应用何种方式进行公告的权利,更有选择送达公告媒体刊载的权利。

(二)公告送达是拟制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二款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程序上,公告送达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别无二致。但论实际效果,公告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产生结果却极有可能大相径庭。例如,受送达人可能根本没有看到刊登在公告媒体上的内容,并不知悉诉讼信息。但经过60天后就默认诉讼信息已经送达至受送达人。可知公告送达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拟制,即经过了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后,拟制认定受送达人已经知悉应收到的诉讼信息。

(三)公告送达是补充制度

虽然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制度是民事送达制度之一,但适用该制度必须要建立在穷尽一切其他前置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采用的前提下。可见公告送达制度极具补充性,是一项补充制度。

三、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公告送达制度适用量过大

根据公告送达的法律地位和司法工作规定,适用该制度不能呈现出过于常态化。意即公告送达制度不能被过于普遍适用。但是,就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告送达数量非常庞大。公告送达信息大多数刊登在纸质类媒体且数量与日俱增。如《人民法院报》和《法制日报》每天就有多达100多条的域内送达诉状、传票、裁判文书等公告。

(二)公告送达制度的错误适用

错误适用公告送达即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下适用该项制度。下文将具体列举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错误的情形。

1.因法院错误致适用公告程序

法院对公告送达制度错误适用,集中表现为对适用情况审查不严格。如受送达人因外出打工或到外地就医等原因临时离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使得诉讼信息无法正常送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没有进行恰当调查就对该人进行了公告送达。再如,若原告只提供被告某一个地址,但实际上该受送达人拥有多个住址,法院根据提供的该地址无法送达就立即适用公告送达制度。

2.因当事人不诚信致错误适用

被告不出庭可能会为原告带来程序、实体等方面的便利。为了获得上述利益和加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可能故意谎称受送达人已经下落不明,或提供虚假被告受送达住址,使得法院在无法送达后适用公告送达。

四、制约公告送达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制约公告送达的因素很多,如刊登公告诉讼信息载体覆盖面不够广泛等。下文将这些因素主要分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客观制约因素

首先,公告送达的法律制度规定较为单薄,没有针对法院、原告、被告等各方主体进行多元化的制度融合。这使得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过于笼统,导致该制度被恣意适用。

其次,拟制送达依赖诉讼信息传播媒介,而各种媒介媒体在执行传播诉讼信息职能时可能使得传播诉讼信息受阻。并且无法知晓这一类面向大众的传播途径所负载的诉讼信息能否有效地让目标受送达人完全接收。

再次,目前活跃的传播媒介日新月异,但缺乏有针对性地更新公告送达传递途径。详细言之,即公告送达普遍采用的是将诉讼信息刊登于报纸中缝等或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公告信息在内容繁多的报纸上易被淹没,张贴公告易被忽略,极大地减损了公告送达需达到的效果。若一贯采用传统媒介而忽略新颖传播途径,送达效果定是不尽如人意的。这样仅进行形式上完成公告送达程序,而实际上并未送达受送达人。

(二)主观制约因素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公告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可知,首先,虽然公告送达是法院司法行为,但当事人须缴纳因公告诉讼信息所占版面费用。通常公告费用是由原告方先行承担,这样便增加了当事人诉讼负担。公告信息若超过规定字数就会增加诉讼成本。因此公告送达内容须尽可能简略。这样行文产生的后果可能会导致公告送达的诉讼信息语句不够完整,信息欠缺,较大地影响受送达人对公告诉讼信息准确接收。

其次,由于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只注重其推进司法程序和减轻法院实务等方面的优势,而忽视其能够提升诉讼信息传播的价值。而发挥这个价值能加强民事纠纷的解决。因此法院应当顾及它各方面价值的均衡,让该制度的程序促进价值和诉讼信息传播价值能够相互平衡作用。

综上所述,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因素,从而制约了该制度,导致公告送达制度的送达效率较低,由此也必然导致当事人出庭率不高。

五、改善公告送达建议

(一)审慎适用公告送达制度

对于法院和各方当事人而言,公告送达的不恰当适用或过多使用都会带来不利结果。因此,使用该制度的过程中应谨慎审查主体,尽可能地降低错误使用率。同时,更应对法院履行送达职责过程进行书面详细记载。更应由原告提供更多寻找被公告人途径。在被公告人登记住址和户籍地都无法送达的前提下,应由原告提供被公告人亲属、朋友等线索,通过人情网等途径告知其诉讼信息。若存在被告故意不领取应诉材料,躲避法院送达组工作人员等情况造成“表面上下落不明”,应采用留置送达。在审慎适用公告送达制度同时更应加强法院对公告送达审查责任细致度和强度,防止滥用。

(二)刊载公告媒体的选择

首先,目前公告送达刊载媒体大多选择的是各个地区的日报、法制日报中缝或公告等栏目。前文已经对这样公告方式的送达效果并不理想做了论述。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引入网页新闻、微信、微博等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进行公告送达。理由如下:当今社会,阅读报纸的民众日渐减少,大家通過上网、刷朋友圈、刷微博等方式进行信息的获取已经屡见不鲜。并且,这些媒体已经成为民众信息来源的主流,尤其是微信朋友圈,更被冠名为“万能的朋友圈”。微信朋友圈顾名思义是利用朋友圈子的力量进行传递,试想一下,如果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公告,被公告人信息被其亲友看到,在亲友劝说之下其参与诉讼可能性也会增加。

但是,虽然利用新兴媒体进行公告送达在传播力方面看似颇有建树,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娱乐性质过重,刊载信息大多数都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多为以实时性和新颖性为吸引眼球的要素。而传统的地区日报、法制日报等媒体本身就是极具庄严、肃穆等性质,刊登公告送达信息自然也代表法律严谨性。若采用新兴媒体进行公告,是否会对司法的严谨性产生冲击?在娱乐趣味过重和商业广告繁杂的朋友圈进行公告送达的法院行为是否导致司法严肃性缺失?其次,虽然这一类媒体没有地域限制,但若全国司法系统都通过某一网络媒介公告,不难想象该媒介会因工作量过大而出错;再如果是各省分别通过一个媒介进行公告,该省公民对于这一媒介的关注度是否够高也是一个应当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还需要进行深入地探究。

其次,增加新兴媒体进行刊载并不是说将传统媒体完全抛弃,我们应当结合受送达人的特点对公告媒体进行选择。该特点应包括受送达人日常生活区域、工作性质和范围,还有受送达人接触媒体、阅读习惯等。无论受送达人日常活动空间如何,选择的媒体都应与其活动空间相适应,并且应是其工作生活中接触最多的媒体。而且,公告媒体在适应在受送达人时,还应是市民们普遍认为影响力较大、权威度较高的综合性媒体。

(三)规范公告的诉讼信息

首先,在公告信息正式刊登之前,法院应对公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适当、简要地载入实体法对受送达人的一些特殊要求的内容。不仅如此,公告中专业术语不能太过于生僻,否则可能产生受送达人因无法理解而耽误出庭的结果。

其次,目前的公告送达文本只包含受送达人姓名,为了避免因公民同名同姓导致公告信息无法特定化,应在公告信息中加入更多识别受送达人身份的信息,如受送达人照片、住所地、性别、证件号码……方便受送达^知悉自己已经被诉并尽快应诉。

六、结语

公共送达制度虽为补充的法律拟制送达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避免因送达不能而产生诉讼程序停滞的尴尬局面。虽然该项制度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些许问题,但我们不能否认该项制度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明晰了其定义和特性并分析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建议。笔者才疏学浅,文笔并不成熟,但也希望能为我国司法工作的改进略尽绵薄之力。

[责任编辑:盛暑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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