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 盟
“关键少数”是指单位及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单位党委班子成员和纪委班子成员,是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是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难点和关键。
抓“关键少数”能发挥“领头雁”作用,起到以上率下作用,达到层层带动、逐级推动的效应,逐步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在实际工作中抓“关键少数”的关键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确实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全面落实十九大要求,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不懈地把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用好。
一是班子成员要确实开好民主生活会,要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确实落实“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不能轻描淡写、蜻蜓点水,主要负责人要定规矩、定标准,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关键少数”的发言材料要适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二是班子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按党章要求、按普通党员的标准接受所在支部党员的监督,“关键少数”所在支部书记要把“关键少数”当成普通党员,“关键少数”要主动,要虚心接受普通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按党员标准找差距谈感受,要敢于喊出“看我的、跟我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受批评教育,增强组织生活的原则性战斗性。
三是“关键少数”要敢于担责,不能回避矛盾,不能避重就轻,不能大而化之、一概而论,不能搞“责任下移”,要敢于“亮剑”,不能随意任性、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游离于制度规定之外。
四是加强财政资金源头管控,真正使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杜绝“关键少数”“权力任性”,决策任意妄为的问题。
一是“关键少数”要把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要敢喊“看我的、跟我干”。要确实按照十九大精神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与业务工作融合,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二是业务工作要按流程、规矩办理,要紧盯风险点、明确责任人。
三是“关键少数”要结合分管工作经常调研,认真听取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和“怨言”,使决策更接地气,确实促进工作。
四是探索“关键少数”落实“五同”要求考核机制,确实做到“一票否决”,推动“五同”要求落地生根,进一步净化育人环境,确保单位政治生态优良。
抓“关键少数”的关键是看各级组织是否按照问责条例要求,根据问责情形履行监督责任,检查监督“关键少数”是否履行“五同”要求、是否履行中央、省委和单位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具体要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是基层组织要认真执行党政联系会议制度,为党委、行政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基层组织的决策是党委行政决策的落脚点和源头,实际工作中不能本末倒置,一切听从领导安排部署,要从基层和工作实际出发,应坚持按需决策,认真论证,多作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不能让“关键少数”“个人说了算”,减少“关键少数”“拍脑袋”决策的空间。
二是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事前报备约谈提醒、事中抽查监管督导、事毕结果报备审查”的具体规定,做到“三重一大”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到位,为党委行政正确决策奠定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责要求,营造监督的良好氛围。
严格细化落实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党委行政办公会制度,要进一步细化列席会议人员的相关职责,消除“列席有话不让说、不能说、不想说、没法说”等情况,消除“关键少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现象,确实把纪律规矩挺在决策之前,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中去。纪检监察室主任要事先根据党委行政会议议题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查找工作漏洞,做到有的放矢。
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把“关键少数”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严格落实十九大党章中纪律检查机关的三大任务和六项主要工作,尝试纪委书记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关键少数”问题线索处置登记备案汇报制度,杜绝本级党委“护短”“推绕拖”,推动本级党委主体责任落实。
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问责条例的要求,把“关键少数”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严查、细审,认真落实“四种形态”,根据要求和标准不回避、不降低标准、不“推绕拖”,确实达到问责一个、惊醒一片的效果。
“关键少数”问题线索的查办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工作,也是单位政治生态的根基,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实际工作中,基层纪委自办的问题线索少的根本原因是本级党委“护短”和“推绕拖”,“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的根本原因是本级党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不愿曝光本级班子成员的具体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还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去理顺,进一步解决基层纪委“端着人家的饭碗砸人家饭碗”的难题,增强基层纪委的“派驻”能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关键少数”约谈函询力度,加大“关键少数”问题线索查办曝光力度,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曝光效应,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使“关键少数”问题线索从神秘走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