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的原则与路径

2018-11-19 20:31◎王
团结 2018年3期
关键词:界别人民政协协商

◎王 珊

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政治性、政策性、严肃性的工作,组织起来程序多、头绪多、环节多,参加协商的范围又涉及党委、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牵动性和影响面比较大。因此,在健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把握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出台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2015年 《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凸显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被赋予的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从国家建设、政治发展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肩负着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凝聚奋进正能量的政治责任和特殊使命。因此,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一系列重要文件和讲话精神,切实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摆在重要位置,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严格遵循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现有的制度框架与规范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因此,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既是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的协商过程,也是凝聚共识、不断融合、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始终围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所设计的主题、内容、程序、原则、形式进行机制创新,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在现有协商民主制度框架及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逐渐建立一套衔接有序、运转协调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条件成熟的可及时形成制度并加以推广,努力使协商民主这一形式更加有规可守、有序可循,使协商民主成为民主过程、决策过程中的必要和法定程序,坚定不移地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有效借鉴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中制度化建设的成功经验

在实践中,我国一些地方的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经验,既建立了相应的程序和意见反馈制度,也建立了日常协商的渠道和加强政协委员管理的一些规定。因此,借鉴已有的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刚性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坚持把制度化作为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抓手,及时总结人民政协协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并结合形势发展不断提炼上升为常态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在继承中完善、在探索中前进、在创新中提高。

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的路径探讨

作为系统完整的协商民主过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不仅包括三项职能的内容、形式与程序的制度化,还应当包括协商民主制度成果落实和转化的保障制度。从这个角度而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应该包括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人民政协委员联络制度等制度层面,以及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等层面。

(一)建立协商主体的优化机制

要优化人民政协的界别结构,改变由于界别性不足导致民主党派趋同化的倾向,改变各界别的委员数量及相应比例不尽合理等状况,注重将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之中,适当增加其在各级政协委员中的数量,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协的广泛代表性,增强包容性;要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的制度,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要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的力度,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协商议题的提出机制

要规范协商提出程序,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解决协商议题“谁来提出”、“谁来确定”、“怎样确定”等问题。除了党委、政府主动提出协商外,应明确政协的协商提出权,由政协根据掌握的情况,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协商选题,经党委、政府、政协共同协商确定,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

(三)健全协商内容的确定机制

要结合文件规定和实际操作,按照“宜具体不宜笼统”的原则,明确协商内容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突出政治性、增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使协商议题从笼而统之转向明细化。一般而言,凡需提交人大相关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政协相应层次的会议协商通过;“三重一大”事项至少应当经政协主席会议协商通过。另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委、财政、计划、法院、检察院年度和届期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事项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事项等重要人事安排事项,财政预算及调整预算方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机构改革方案、区划调整方案、城乡建设规划、各种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方案以及事关国计民生需要召开听证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订,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重大立法立规事项,也应当提交政协相应层次的会议协商。

(四)构建协商形式的选择机制

主要采取七种会议形式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党委、人大、政府与政协还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并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其他可行的协商形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出席政协专题协商的常委会议及其他协商会议,通报协商议题有关的工作进展情况,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政协要与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确定协商会议的议程和出席范围,构建分层面的党组会、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秘书长会、专委会、界别、专题、对口、提案办理等协商议事平台,同时通过加强基层委员的联系、邀请基层群众代表参加会议活动等形式,推进协商民主向基层拓展,切实加强乡镇政协组织建设,尤其要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提高提案质量,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

(五)完善协商成果的反馈机制

要建立协商意见和办理结果双向反馈机制,政协委员要如实将协商开展情况、主要意见和建议等,选择适当的形式、途径和程序,报送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政协办公厅及相关专委会要将政协委员意见办理结果、协商成效等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委员,同时加强对有关建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对落实不力或者落实过程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报告。对事关全局重大问题的协商成果,如政协全体会议的大会议政发言和联组讨论发言、专题协商座谈会的协商成果等,采用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参阅;对政协议政性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通过的建议案和调研视察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各级党委和政府,供党政决策参考;对涉及部门或行业重要问题的协商成果,以 《参政议政》等形式报送分管领导批示,由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对界别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所产生的协商成果,以社情民意信息的形式直报相关领导参阅,同时送相关部门,促进问题解决。

(六)落实协商运行的保障机制

要将政协协商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党内立法的途径予以规范,强化政协协商对权力的制约,使政协协商由软要求变成硬约束;要进一步实现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与党政部门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把协商列入党委重大决策议事程序,落实到重大决策、干部任免、立法协商等工作中去,切实做到不协商不决策、不协商不任免、不协商不立法;要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保障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加强对协商工作全过程以及协商成果的宣传报道,全力推动党政督办部门及时跟踪督办,努力扩大委员协商议政的社会影响,督促有关方面采纳落实,使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成果纳入决策视野;要探索建立协商民主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协协商意见办理情况纳入对部门、单位的考核体系,对重要问题应协商不协商、参与协商应参加不参加、协商成果应落实不落实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问责,并通过适当形式及时通报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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