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丁”户的计算对于地权研究的影响
——以徽州休宁县为例

2018-11-17 06:09
关键词:休宁县万历基尼系数

高 燕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西安 710119)

一、基尼系数的正确计算方法

关于明清土地关系的研究,学者们大多利用黄册、鱼鳞图册、编审册等文书,而这些文书因其文物性价值,一般人很难看到。幸而有一批学者对这些资料已做出较高水平的考辨与整理工作,并出版了许多研究成果,如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赵冈《鱼鳞图册研究》、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等。而后的相关研究都是在这些学者研究成果基础上展开的。但学者们利用同类型的资料进行土地关系研究时却走向了不同的观点,甚至利用同样的数据资料却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章有义先生《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以鱼鳞图册和编审册为依据,认为明后期徽州地区地权较分散,而到清代前期则呈现出向地主集中的趋势。[1]栾成显先生《明代黄册研究》一书,在大量已经考辨、整理的黄册数据资料基础上,通过人户和土地百分比的计算方法,认为明后期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各阶级占有土地数量差别巨大。[2]两位所用鱼鳞图册和黄册都集中在明后期万历年间休宁县地区,分别反映的是休宁县十一都、十二都和二十七都的地权情况,但得出的结论却大相径庭。两本著作虽利用的是两种不同的资料,但鱼鳞图册和黄册只是记载重点不同,在内容方面却是互为表里的。两种文书虽是对不同都图的记载,但仍在一个时代一个县的范围之内,因而两种文书所反映出的土地占有情况不应有如此大的差别。同时,赵冈、刘正山、田传浩等学者均利用《明代黄册研究》书中相关黄册数据,却得出数值相差甚大的基尼系数(见表1)。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首先在于三位学者计算基尼系数的方法不同,甚至出现计算公式的错误。刘正山在《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一文中提及其与赵冈所计算的结果差距大的原因,不仅在于赵冈所用数据中有部分错误,更重要的是赵冈错用公式,只求了长方形面积而未计算梯形面积。[注]详见刘正山《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载于《经济学》2007年第6卷第2期第694页脚注11。但田传浩在《中国历史上的地权分配——基于鱼鳞图册的研究》中又指出刘正山不但“误用了估计方程,导致出现了一系列的估计结果偏差”,且其文章中“某些年份的土地分配数据,完全无法用幂函数方程进行拟合(不显著)”[注]详见田传浩、方丽、张旋《中国历史上的地权分配——基于鱼鳞图册的估计》,载于《中国农村研究》 2013年第2期。。正因为三位学者计算基尼系数的方法不同,才得出地权分配计算的不同结论。本文计算基尼系数的方法主要是用Excel表格进行公式计算,主要方法可参见《EXCEL下基尼系数的计算研究》[3]一文,而用此方法计算所得基尼系数,与田传浩所用计算公式结果一致。

表1 万历年间二十七都五图各学者所算基尼系

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除学者们的计算方法不同外,还有其他原因吗?在分析学者们的研究思路、目的和方法后,可暂且确认问题并非源于此。因而,笔者又将目光投向史料数据,重新审视、分析原始资料的复杂含义,从而发现黄册、鱼鳞图册本身因复杂的分家析产制度,而造成部分人户(尤其是占地众多的大户)在册籍登载形式与实际情况间出现偏差。因而利用黄册、鱼鳞图册数据进行计算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能较真实地反映一地之人户占有土地的情况问题,出现对地主阶级占地情况的误判,而走向封建社会土地集中论。因而,本文将在前辈学者研究思路、方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原始资料的多重含义,尝试重新整合数据,通过对比计算来展示“户丁”户对于地权分析的重要影响。

二、“户丁”户对于地权分析的影响

(一)“户丁”户存在的普遍性

因明政府特殊的分户规定及宗族势力等因素的影响,产生部分析产未分户的家庭,且此种人户并非特例也非某地特有。从徽州部分黄册、鱼鳞图册资料可看出“户丁”户存在的普遍性。如刘伯山主编的《徽州文书》[4]中就有相当数量的“户丁”户业主执照及不同总户下各子户间的土地买卖文书。既表明“户丁”户存在的普遍性,也说明了“户丁”户是作为独立家庭而存在的。鱼鳞图册中可见的有关“户丁”户的记载较少,目前已发现的即是《明黟县归户鱼鳞册》[5]所记“胡初户丁宗佑”,胡宗佑是目前所见鱼鳞图册中唯一一个作为独立人户登记在册且明确标出其户丁属性的人户。其占有田地山塘总计9.741 1亩,参与分庄者达36人,而在分庄者中其总户胡初也曾三次参与分庄地、山。此外从契约文书中也可找出不少百年间以某一固定户名进行土地买卖,而实际参与者却不断变化的实例。如从《清至民国婺源县村落契约文书辑录》[6]这一套资料辑录中即可发现徽州婺源县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户丁”户。而在已有研究成果中,也可看到学者从部分黄册、归户册、实征册等文书中发现的析产未分户家庭。汪庆元《清代顺治朝土地清丈在徽州的推行》一文中所介绍安徽档案馆藏《顺治十八年休宁县程通茂归户册》,言明程通茂为户名,实际纳税者为其名下三子户:(程)一元、时运、一鹏。[7]析产未分户家庭不仅普遍存在于休宁县,还有以《祁门县二十二都二图第四甲王鼎盛户实征册》为资料进行的研究,在分析资料时即说明王鼎盛户是实行“总户—子户”制的家庭。[注]相关研究详见刘道胜《清代图甲户籍与村落社会——以祁门县王鼎盛户实征册所见为中心》,载于《求是月刊》2017年第49卷,以及马勇虎、李琳琦《清代祁门县王鼎盛户实征册研究》,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 》2017 年第2期。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书中提及休宁县27都5图2甲民籍人户朱洪户,黄册登载其户下共25人、占地203亩,亦是总户—子户制家庭。作者后面重点论述的休宁县27都5图3甲朱学源户亦是人口众多、占有大量田地的总户—子户制家庭。[注]更多关于“户丁”户的考释研究可参见栾成显《明代户丁考释》,载于《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2期。本文即以休宁县27都5图3甲为例进行对比分析,试探析“户丁”户对于地权研究的影响,以较为接近真实情况地反映土地占有情况。

(二)“户丁”户的存在形式与实际含义

明清时期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大规模土地清丈活动有三次:洪武年间、万历年间、顺康时期。后两次清丈都有大量土地册籍遗留下来,其中徽州地区的数量尤为客观。而本文即以休宁县所遗留万历年间册籍文书为资料,试以“户丁”户为分析重心,重新探讨明末清初休宁县地区地权分配情况。

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推行的土地清丈工作在徽州地区展开,而休宁县在曾乾亨的主持下,通过实施一套有效的清丈措施,使得土地清丈工作在休宁县得到了很好的实行。[8]而此次清丈的成果——《万历九年清丈二十七都五图归户亲供册》(现藏于安徽省博物馆)也因私家抄录的原因而保留下来一部分,即是本部分数据分析的来源。因地方官对清丈工作的认真执行,使得清丈所得的土地与人口数较为可信。而此后万历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三次大造黄册之后,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的黄册与该清丈文册对照,都可看出文书是较符合真实情况的。[注]关于这几册黄册文书的真实性、性质、关联性等分析都可参照栾成显先生《明代黄册研究》,该书对安徽省博物馆所藏的黄册进行了有力的分析、考辨工作,是我们利用黄册进行研究的基石。十分有幸,栾成显先生在考辨工作之余,也对现存黄册的部分资料进行了认真、严谨的整理,在其著作中也可见许多已经作者分类整理的数据表格资料。而本文将在栾成显先生整理成果的基础上对明清时期土地占有情况进一步分析,而这种分析重点体现在方法的不同上。

表2 万历年间二十七都五图占地百亩以上人户 单位:税亩

从表2可见,占地百亩以上人户中军匠户占绝大多数甚至全部。从万历九年的7户中军匠户占4户到万历三十年占地百亩以上的5户全是军匠户,其中八甲里长陈元和户为新上升的一户,也是军户;至万历四十年占地百亩以上人户数下降到4户,也全部属军匠户。由此可见,军匠户作为国家职役的重要承担者,政府对其分家析产有着特殊规定,其在积累资产和保持资产方面似乎比民户更有优势。如万历九年占地百亩以上7户到三十年有3户占地数量降至百亩以下,此3户均为民户。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本人认为除各户不同的生产经验水平之差外,重要一点即是民户到特定时间会因家口众多、田产分散不易管理等而自发自觉地析产分户。且民户的分户行为被官方认可,可在大造黄册之年正式申明立户。故民籍很少有能长久维持大家庭的人户,表现在黄册登记上则出现民户一般田产、人丁较少的现象。而军匠户也会因同样的原因析产分户,只是因政府不许分户的规定,而不会像民户一般在册籍立户,仍以一户的形式存在,形成栾成显先生所言的“总户—子户”形式。但实际中,这些子户对分得的土地不仅有充分的使用权和买卖权;就连通户赋税也按一定的比例细分到各子户身上,各自承担。在伊藤正彦文章中,划分实行“总户—子户”制家庭的标准十分宽泛,人口达到10人以上的家庭即可被视为实行了“总户—子户”制。在作者的分析中,各甲的里长户都属于实行了“总户—子户”制的家庭。

因析产未分户而形成的“总户—子户”制对分析地权有重要影响。究竟要以他们在册籍上的户籍形式为主仍看作一户,还是依实际情况将这些已各自经济独立的“子户”看作独立家庭来分析,这即是以下重点论述的内容。

三、析产未分户家庭的计算标准问题——以朱学源户为例

朱学源户是二十七都五图三甲的里长户,属匠籍。今存的几本黄册和清初编审册经栾成显先生推断,是由朱学源户抄录并作为私家文书被保存下来的,因而其中有关朱学源户的记载十分详细。栾先生在其著作中专设一章分析朱学源户,其中有许多从黄册、编审册整理而来的珍贵资料。本部分将在这些已经考辨、整理的资料基础上,以朱学源户为例,分析因看待析产未分户家庭的标准不同,而使得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的基尼系数的结果不同,影响该地区土地占有情况的研究。

通过《万历至崇祯二十七都五图三甲朱学源户册底》可知朱学源户在万历四十年以前即已分家析产,各子户独立承担赋税。但因匠户身份,分析子户未在官府册籍上另外立户,仍以一户的形式存在。直至清初,因分户限制取消,部分子户开始正式向官府申明立户。故实际上从万历四十年开始至清初,朱学源户早已分家析产,分析出的子户可自由买卖土地,各自承担赋税,经济独立。只是在册籍上的形式不同,万历时期始终以一户的形式存在,到清初逐渐有子户告明立户,使得此时的二十七都五图三甲骤然增加了几十个人户。因而,万历时期黄册上关于朱学源户的记载,即可被视为仍将这些实际已各自独立的子户看作是一户。清初编审册的记载则是以实际情况为准,将子户当做独立的家庭看待。故可用这两种文书的相关数据来计算基尼系数,以证实以往将“总户—子户”制家庭看作一户计算出来的地权分配结论是过高、不真实的。并通过计算以展示明后期至清初休宁县地区真实的土地占有情况,且明清地权分配的变化也并非如田传浩等计算出的基尼系数所显示的如此激烈的下降变化(从万历年间的0.7左右下降到清初的0.4左右)。

(一)万历四十年

因资料限制,并无朱学源户各子户占有土地数量表,难以进行分户对比计算。因而笔者在此借鉴栾成显先生《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乾隆黟县胡氏阄书汇录〉研究》[9]中的研究方法,利用朱学源户子户税粮表,以各户税粮大致推算出人户占有土地数量。

万历四十年朱学源户土地总额为502.501 86税亩,通户税额为31.257 9石,则换算之后得出1税亩土地纳税0.062 2石。此种换算方法存在一定问题,但在此只能以这种换算比例,依朱学源户子户税粮表换算制出各子户大致土地占有情况表。并将这些子户看作独立家庭,以占地面积为依据分散到栾先生所制《二十七都五图业户土地占有分类表》[注]该表详见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2页。表中万历四十年部分,依新标准制成表3,重新以户为单位计算基尼系数。

表3 新制万历四十年二十七都五图业户占有土地分类表 单位:税亩

计算结果为:将“总户—子户”制家庭看作一户,万历四十年二十七都五图的按户基尼系数为0.704;若将子户看作独立的个体家庭制成新表计算出按户基尼系数为0.673。这仅是众多此类家庭中的一户按实际情况为准来重新计算得出的结果,若将所有此类家庭都以这种标准看待,则算出的基尼系数还更低,才能真正反映出明后期此地区真实的地权情况。若再进一步分析朱学源户对其所在的三甲地区的地权分配,则可依据伊藤正彦文章后附的详细数据制成表4,并以表4为基础将朱学源户的子户依土地占有量分散到各组别中制成表5。根据表4和表5可计算出其按户基尼系数分别为0.854和0.638。若再考虑到家庭规模的影响,以口为单位来计算,基尼系数还会更低。

表4 万历四十年二十七都五图三甲业户占有土地分类表 单位:税亩

表5 新制万历四十年二十七都五图三甲业户占有土地分类表单位:税亩

(二)顺治初年

同黄册一样,清初的编审册也是因朱学源户抄录作为私家文书被保留下来的。通过清初编审册可大致得出清初新立户情况,尤其是朱学源户下子户申明立户的情况。从顺治八年到康熙四十年编审册记载分析立户的共36户,其中大多数都是朱学源户下的子户,尤其是顺治八年告明立户的22户全部是。在《明代黄册研究》一书中有关于这22户的详细信息以及占地分类表,故利用这些数据以顺治八年二十七都五图三甲为例做深入分析。

根据表6和表7,将顺治八年从朱学源户分析出来的22个子户仍归入朱学源户下按一户看待,制成表8。表6显示的二十七都五图三甲的土地占有情况,是将朱学源户的子户看作独立家庭分别统计计算,算出基尼系数为0.395;而表8则是将朱学源户看作一户统计而制成的,基尼系数为0.841。

综合以上各表计算结果制成表9,可更清楚地看出对计算对象的不同分析标准所导致的结果差别是很明显的。

表6 顺治八年二十七都五图三甲业户占有土地总额分类表 单位:折实亩

表7 顺治八年二十七都五图三甲新立户者土地占有情况表 单位:折实亩

表8 新制顺治八年二十七都五图三甲业户占有土地分类表 单位:折实亩

表9 文中所见各基尼系数表

根据看待朱学源户子户的不同原则、标准所制作的表格,得出的基尼系数差距较大。这也就证明了将所谓“析产而未分户”的大户看作一户,得出的明后期地权分配集中、土地占有极其不公平的结论是不能反映真实历史情况的。而这种析产未分户的家庭不止朱学源一户,二十七都五图肯定还有其他一些包含众多子户的大户。而其中军匠户因政府限制分户的规定,而成为实行“总户—子户”制的重要一部分,对该地区地权分配的计算和正确认识有着重要影响。且除朱学源户外,目前还有两份文书也可证明朱学源户不是孤证。《嘉靖徽州府歙县程玄信黄册析户底册》文书中的“共户” “各爨年深” “今遇大造”都说明程玄信户早已分产析户,只是到黄册大造之年才正式在官府告明立户,且分家后仍含一些子户。《万历徽州府祁门县吴自祥户黄册归户册底》主要内容是万历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黄册中吴自祥户的总户田土税粮,及其所属各子户应纳税粮的明细底籍。栾成显先生认定为私家文书性质,与《万历至崇祯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三甲朱学源户册底》内容、性质相同。[10]目前对这两册文书的研究仅停留在考证层面,还未作深入分析研究。

四、结语

从上文所计算各基尼系数可较清晰地从数字对比中看出,以往对析产未分户家庭的看待标准存在有待商榷之处。本文只利用黄册资料选取了一个例子,将其以新标准放置于该地区,重新以户计算基尼系数,就已得出了基尼系数较大幅度的变化。若学者在使用黄册、鱼鳞图册等资料时重新审视官府册籍登载数字的实际含义,则更能准确地以新角度重新探讨明清时期的土地占有情况。

本文以新角度重新审视据以研究土地问题的原始资料,通过基尼系数的计算大致可认为明后期到清初的土地占有情况并非趋向于集中在地主阶级,仅就休宁县地区而言,土地分配呈现逐渐分散的趋势。且若再考虑土地所有权中多重结构对分析地权时的影响,以及鱼鳞图册内“分庄”一栏的含义,加强对原始资料真实情况的分析,则能对明清徽州地区的地权情况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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