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飞
摘要:无主存款是指长期没有交易记录的个人存款.我国银行目前对此类存款的处理通行的办法是列入“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这样的处理方式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嫌,应予关注解决,
关键词:无主存款 消费者权益 金融消费者
一、无主存款产生的原因
无主存款是指以自然人名义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发生的有效存款。当存款人死亡。继承人不明。相干利害关系人可向存款关系成立的金融机构主张支取权利的这部分存款。长期以来。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集中产生了大量的无主存款。二战后西方国家无主存款规模巨大。对其处理的方式方法广受社会关注。无主存款的形成—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利用虚假身份证明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从事非法交易和犯罪活动。事后怕受法律制裁而不敢认领的存款;二是存款人遭遇意外事件失踪或死亡后。没有任何继承人。相干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的;三是存款人自己遗忘了存款信息;四是存款人因金额较小等原因放弃的存款。
二、法律法规对无主存款处置的规定
无主存款形成过程中。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存款合同成立后。存款人将货币的占有权转移给银行。由于货币具有所有权随占有转移的特殊性。如果一旦产生无主存款。无论银行对。悬而未决账户”内的资金如何处理。其都已构成对无主存款的不当得利。涉嫌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中。涉及无主存款的有如下直接或间接规定:一是《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其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二是《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的或者受遗赠人不明的遗产。应对归国家所有。其中。死者生前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成员。其遗产应当归所在的集体所拥有。”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相关财产被认定为无主。那么久应该将其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指出。如果存款人死亡后。没有相应的法定继承人。存款人又未立遗嘱的。在公证机关证明之下。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职工存款。应当上缴国库。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转归集体。五是汶川地晨发生后四川省银监局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无主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执行《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妥善处置无主存款。
三、国内银行通行的认定和处置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一年内未有支取的单位账户即列为“悬而未决账户”管理。而对个人账户没有相关规定。调查发现。商业银行的一般做法是对10年内没有发生交易的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呆户处理。将账户内的存款列入“应付账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当存款人支取时。银行以“营业外支出”记账。对定期存款。如果约定到期转存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活期处理。受制度约束和技术条件限制。国内目前还没有任何无主存款的统计数据。但可以想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无主存款规模不容小视。
四、部分国家处置无主存款的方式
(一)美国。当客户在银行开设账户时。银行都会告知如果账户长时间不交易。银行则会把账户转为“睡眠账户”。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没有交易。银行将把账户里的资金划归国有。银行会定期给客户邮寄对账单。政府则通过加强监管。督促各银行严格规范审计程序。将无主存款上缴政府。
(二)瑞士。瑞士处置无主存款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二战”时犹太人存入瑞士银行的存款。因为瑞士银行业具有较为完善的客户信息保密机制。故大批犹太人将财产存入瑞士相关银行。然而很多犹太存款人被杀害后。他们的账户的存款遂成睡眠存款或无主存款。瑞士银行在1997年公布了部分存款账户所有者的名单。相关人士也组织成立国际委员会讨论这些存款的归属问题。最终在1998年由瑞士银行一次性拿出12.5亿美元建立一支基金。给与早已死去的犹太人存款账户户主的亲属和后裔一定的补偿。附加条件是后者放弃对相关存款所有权的法律追索。
(三)日本,日本银行业把10年以上未发生交易记录。并与储户无法联系的存款账号确定为“休眠账户”。账号里的“休眠存款”被划入银行临时收益。如果啥时候一旦有储户提出取款要求。银行会无理由全额返还。据一项调查显示。日本每年形成的。休眠存款“高达850亿日元。2012年2月。日本开始商议“休眠存款”再使用问题。提出将一部分休眠存款用于灾后重建等公益活动的可行性。但遭到银行界反对而难以落实。
(四)其他国家,英国于2010年成立了“休眠存款”基金。将15年以上未发生任何使用记录的存款账户余额作为慈善基金。支持社会公益性组织等。韩国于2008年设立了“休眠存款”财团。利用银行自愿捐献等形式。把被捐献的“休眠存款”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五、对改进我国无主存款处置工作的建议
(一)银行无主存款。收归国有。建立公益基金制度。我国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应当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银行里的无主存款也应该归国家所有,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机关应发挥各自职能,密切监控银行体系内无主存款的形成和资金运用,及时将无主存款划归国库。形成公益基金。发挥社会效益。
(二)银行应履行定期告知存款人相关信息的义务。我国商业银行除了信用卡的催款外对于存款人未履行任何免费告知义务。应借鉴国外经验。要求商业银行定期给存款人邮寄银行账单或免费发送告知短信。减少无主存款形成的可能。
(三)明确个人“久悬账户”资金的处置方式。建议有人民银行牵头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個人“久悬账户”形成后一定时限内(如10年)还未进行交易的。判定为无主存款,直接划归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