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洪林 编辑/易可
司老先生是家里最小的儿子,他有两个姐姐、一个哥哥和一个妹妹。司老先生的母亲早在解放前就意外过世了,家里的老房子在解放初土改登记时登记在父亲、大哥、二姐、司老先生和小妹名下。之后,父亲因病过世,司老先生兄弟姐妹也相继搬出了老房子,在外居住生活。老房子无人居住,就被司老先生堂哥一家占了。
20世纪90年代初,房屋管理部门核查产权时,几经周折,在大姐夫的帮助下,老房子中的一部分产权才得以登记在了司老先生名下。当时,司老先生填写申请时,明确房屋是祖传私有房屋产权,权属性质是国有,用途为住宅。产权登记时,列明土地权属性为集体,用途为农民住宅,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当时,大哥已过世,因此房屋才登记在司老先生名下。但私下,司老先生和大嫂及子女约定房屋两家一家一半。后来听说房屋要拆迁,那时大姐已因病过世了,二姐和小妹出具了字据,同意房屋归大哥和司老先生两家所有。而去年,司老先生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
此前,大姐夫已过世,二姐、小妹以及大姐的子女作为原告,将司老先生以及大嫂和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他们认为房屋应属于父亲所有,在父亲过世后,房屋应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当时土改时登记,只是对居住人口进行登记,而不是对产权的登记。庭审中,司老先生提供了大姐夫关于产权登记所写的材料,以及二姐和小妹曾出具的字据,其中写明房屋归大哥和司老先生弟兄两家所有,现要征地动迁,应由他们两家办理签约手续。二姐和小妹认为字据上的名字不是她们签的,于是申请鉴定机构对笔迹进行鉴定,对于二姐的签名,鉴定机构认为现有样本无法判断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对于小妹的签字,鉴定机构认定与样本上小妹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
本案中的房屋是解放前的私有房屋,在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登记在父亲、大哥、二姐、司老先生和小妹名下,故房屋应属于他们五人共有的财产。原告所称土改登记仅为居住人口登记,应由父亲一人所有房屋产权,与政策不符,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父亲、大哥死亡后,他们各自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父亲和大哥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他们各自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二姐和小妹出具字据确认房屋归大哥和司老先生兄弟二人所有,虽然鉴定结论为无法判断字据上二姐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写,但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和提交的证据,以及对其他相关事实的认定,二姐在无法证明其签名是伪造的情况下,应由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可以认定是她们两人已放弃对房屋享有产权。
在案件审理中,大嫂和其子女,以及司老先生考虑到亲情,同意父亲所有的份额由两位姐姐和小妹三人平分。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聘请律师的观点,据此判决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中,二姐、小妹和大姐的子女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其余征收补偿利益归司老先生、大嫂及其子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