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冬奥会下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初探

2018-11-14 16:42张亚军
长江丛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转播权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

张亚军

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曾经说过,无论在世界哪个国家举办奥运会,其获得最终的成功都会有两个必备的条件,一个是获得举办国家全体人民的支持,另一个就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如果说国家举办奥运会能够给运动员搭建一个体育竞技的平台,那么对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给奥林匹克价值观的宣传、推广营造了一道安全的屏障。如果没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那么奥林匹克文化将很难生生不息、世代相传。因此,我国2022年冬奥会的举办,也应注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在冬奥会筹备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法律冲突、法律权益保障等问题,虽然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08年奥运会也有着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但是,随着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标准带来的冲击,2022年冬奥会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保护上,将会要求更高、任务更为艰巨,所以,我们应该从知识产权的标志、转播权等角度出发,实现对冬奥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冬奥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

众所周知,奥运会是在某一城市举办的,但是能在哪个国家哪个城市举办同样跟这个国家的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所以,北京袖手张家口举办2022年冬奥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是这两个城市的事情,而是我们整个国家的法律面临的问题。尽管如此,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用单独制定奥运法典来具体限制,而是在国家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之下,筹备和举办奥运会以及为奥运会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设区的市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有立法权。因此,在面对冬奥会的知识产权问题方面,可以借鉴北京奥运会的立法经验,由北京和张家口进行统一协调,进行部分立法。

我们国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法治中国下举办的冬奥会必然也会是法治奥运。作为全球性体育赛事,冬奥会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2002年2月,国务院颁布《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了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共三个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填补了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缝隙。北京奥运会后至今,《条例》仍然有效,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拥有的奥林匹克标志继续受到《条例》保护。虽然我们成功举办了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我们有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时隔9年,社会各方面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5年之后的社会发展更是难以捉摸,所以,相关的经验并不能完全照搬,必须立足实际,重新定夺。

另一方面,关于冬奥运会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奥运著作权赛后无偿转让给国际奥委会的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人身权不能转让规定相冲突。笔者认为,冬奥运会中所产生的著作权部分属于人身权利,比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转让,但是我们转移给国际奥委会的可以是复制权、展览权等财产性权利。即使冬奥运会的部分著作权转移给国际奥委会,人身权仍然属于我们国家。所以,这应当算是对著作权解释角度的问题。

二、冬奥会的知识产权分类保护

(一)冬奥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1981年《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型的、非盈利性的组织,是没有期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协会,成员为自然人。”《宪章》还规定:“国际奥委会委员是国际奥委会在各自国家的代表,而不是他们的国家在国际奥委会的代表。”国际奥委会作为奥运会全球性赛事的领导组织,并不是由参与国的代表组成,而是每个委员在各自的国家代表国际奥委会。而奥运会的实质就是国际奥委会与举办国的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合同履行。所以,我们国家奥委会就成为了冬奥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二)对冬奥会标志的保护

冬奥会同样会设计特色的标志,对冬奥会进行独特的宣传。冬奥会的标志不仅仅是著作权的体现,更多的是我们国家文化的体现,譬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舞动的“京”,就是中国特色篆书文化的体现。对于这种富有独特意义的标志,一些人认为这是属于我们国家的,我们国人可以随意使用,并且是对北京奥运的扩散式宣传。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这个标志著作权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冬奥会的标志属于国家奥委会的。因为国家奥委会负责对整个赛事进行安排组织,并且相关的设计、制作也都由其进行,对其拥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另外,关于标志是否应申请为商标加以保护。笔者认为,冬奥会标志的人身权益并不会转移,财产权益可以转移,同样可以经授权用于商业目的,创造的经济价值并不会受到影响,并且它是对全球性体育赛事的创造性宣传,保护期限有所限制,并非同商标产权保护期限一样可以无限延长保护,有助于人类体育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三)对冬奥会转播权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大型的体育赛事的转播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冬奥会作为全球性体育赛事,其转播权更应进行合理保护。在现实状况中,需要注意许多网站未经授权便提供直播、点播服务,直接侵害了国家奥委会的赛事转播权。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则,组织方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赞助和国际奥委会拨款,国际奥委会的资金来源基本是企业赞助和出售转播权,这就为举办奥运会筹集了资金。所以,对于冬奥会的转播权应当进行有效保护。

要格外注意的是,近些年在中国,各种平台直播迅猛发展。假设某直播平台的主播对冬奥会进行了直播,是否应当按照侵犯冬奥会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理呢?笔者认为,直播平台的主播是同平台签订的合同,对于直播的内容直播平台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此外,平台主播具有盈利的目的,其作为直播平台的员工犯有错误时,我们可以将员工行为视为直播平台的行为,对直播平台进行处罚,符合行为和主体同一性。所以,对于直播平主播进行冬奥会直播的问题应当按照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障

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非常出色,有许多可以吸收借鉴的宝贵经验。比如,在立法上,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筹备期间,我国政府就已相继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构建了一个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权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内的安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执法上,我国建立了与相关执法部门相协调的机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队伍;而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我国加大了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全国人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构建了事前宣教、事中规范、事后协调为一体的防范机制,加强了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与监督。

但是,我们此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们现在已有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成功经验,也可以作为借鉴的标准,但是,随着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断发展,以及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标准带来的冲击,2022年冬奥会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保护上,将会要求更高、任务更为艰巨,所以我们需要在之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的在实践中开拓创新,以更为严格的标准来对冬奥会下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需要我国协同立法提供法治保障、法治理念同国际社会相衔接,还需要我国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积极的保护。

(一)协同立法提供法治保障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奥运城市的发展同样需要相关法律的依据与支撑。按照新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只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其中有“等方面”的表述,需要其上级人大领导机关及早确认。而本次冬奥会由北京市携手张家口市共同举办,但是要看到地区间的不平衡发展问题。对于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北京市相较于张家口市更为成熟,并且立法权级别更高,要保障实现两地承办冬奥会的完美对接,需探索两地的协同立法机制,为法治奥运提供法治保障。

(二)法治理念同国际社会相衔接

在过去,我国的很多企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顺畅、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法治思维滞后的现象也曾经十分的普遍。随着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立法实践,开拓了我国奥运立法的全新局面,创新了法治思维。在接下来2022年的冬奥会知识产权保障方面,当借鉴之前的立法经验,结合新的社会发展的实践状况,同国际社会的要求相衔接,改善和补充奥运立法,使其更能行之有效的保障冬奥会的知识产权,履行国际奥委会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合同。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保护

国家奥委会作为冬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在冬奥会标志方面,因为法规规定和中国政府做出的国际承诺,全国各地各单位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主办城市机构和市民更会积极保护。关于冬奥会标志,主要防止未经权利人允许而用于非法经营进而获利的情形发生;对冬奥会的转播权,要防控未经授权进行非法转播、点播活动的发生。[1]无论何种情形,国家奥委会最为权利主体,积极行动,以保护冬奥会的知识产权。

四、结语

2022年冬奥会不仅仅是一次全球性的关于体育文化的体育赛事,更是我们国家彰显中华文化和国家形象的机遇。在筹备过程中,面临着法律冲突、法律权益保障等问题。我们国家在有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立足社会发展形势,审时度势,制定新的行之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冬奥会提供法治保障,将我们的法治理念同国际社会相衔接,对冬奥会中的标志保护和转播权保护工作落实,保护冬奥会的知识产权,并积极完成后续的知识产权交接工作,彰显法治奥运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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