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昭君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广东广州 510665
腐败一词一般是指权力腐败的简称,它特指权力职能的蜕变。本文所讲的腐败行为特指公职人员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或资源以谋取私利(包括单位利益)的各种行为,简称以权谋私。
腐败的产生必有其根源,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对反腐工作的开展和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社会的转型带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必须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引导,对市场经济进巧适当的干预,才能得以保证市场经济能够沿着社会主文的轨道正常运转,而在此过程中,经济转型的社会环境就滋生了腐败。
我国的监督机构虽然众多,但并没有形成密切的配合,许多监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监督职能。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在监督体制方面,监督主体大都受制于监督客体,这样就造成监督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权力监督出现事实上的真空状态,造成许多权力无法实施。在某些领域经常出现"双重监督"甚至"多重监督"的情况,监督领域出现的交叉和淮乱造成监督权限不明确,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的复杂局面,各部门相互推诿,这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在某些问题和领域却缺少必要的监督,,导致监督机关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腐败行为。监督机关责任不能落实就导致群众的基本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普通民众因为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检举和揭发腐败行为和现象,送样一来群众的监督职能也就不能充分发挥,由此造成群众监督明显弱化的现象。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收到诸多方面的影响,缺乏独立性和深度,不能真正发挥其监督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很难充分利用应有的监督职能。监督机构缺乏有效的整合造成监督效率低下,许多腐败问题不能及时被发现和查处。
与价值观不同,权力价值观是人们对于权利的观点和看法,一旦对权力产生执念,便会蔓延滋长,一发不可收拾,这也是造成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正在初步形成,反腐败立法还未深入进行,在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状况层出不穷,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从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数量上来说,我国并不逊色于发达国家,但从质量上来看,目前为至仍未有一部完善的法律,许多都是从各个层面参照来的,虽然刑法中有涉及腐败的内容,但并未深入。另外在审判时因无完善的法律作为依据,使得在量刑上做成分歧,无法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其次对于腐败的惩治力度尚未严格,腐败收益远远大于腐败成本。在实际工作中领导被查出腐败的概率很小,许多部门相互包庇,甚至寻找替罪羊来定罪,被查出腐败而被判刑的仍是少数。这些因素都造成了腐败成本远远低于腐败收益,使得更多官员走上了腐败的道路。
加强与完善权力运行监督的有其独特的重要性,更是新时期反腐的需要。因此要从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入手。
政府职能转变是当前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举措,转变政府职能,就要明确好政府地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明确政府产权边界。转变政府职能,要明确产权制度,使政府从资产的所有者和资产的管理者的角色中转变出来,减少政府对公共产品的直接供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把公共产品的分配交由市场来决定,使更少的官员有权力寻租的机会。
在当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高薪养廉,有许多官员因为自身经济情况,并不代表适应我国国情,但是却对于我国反腐败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西方发达国家,舆论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息公开、程序公开,其次,对于没有保密级别的文档等要进一步公开,对于政府的重大决策,通过社会公示或者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让民众参与其中,同时也提高了民众的政治素养。
首先,要健全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加大惩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新时代反腐依然任重道远,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腐败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腐败分子依然十分猖獗因此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第三,加大反腐在国际上的合作。当前腐败已经蔓延至国际社会,我国反腐不能仅仅依靠自身力量,要充分与国际组织合作,我国应借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条约以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国际组织,努力解决腐败犯罪分子国际化的问题,不让任何一个腐败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世界是一个统一体,任何一个国家要搞好廉政建设都会需要其他国家的协助。我国应充分加入国际反腐的大家庭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