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龙
(济南大学音乐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22)
歌剧是一门综合艺术,它与交响乐、室内乐等多种纯音乐的形式不同,是综合音乐、戏剧和美术等多种艺术的表演体裁。没有文学剧本,无法产生歌剧的音乐,没有演员的表演、舞台的场面和调度等方面,也不可能生动明确地体现剧情情节和人物关系,没有美感,也不能够完整地表现出歌剧剧情中的发生环境,因此,在歌剧世界中除了要带着感官去欣赏,还要充分对于歌剧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解。
(一)所谓审美心理,主要指审美者美感的产生和体验。审美心理学所指的是在审美过程中,审美主体的感觉产生、知觉操作、情感升华、创造能力、观者性格影响等等。以比才所作歌剧《卡门》为例,分析《卡门》在诞生之时能否唤起欣赏者的美感,展开相关影响因素的探讨。
审美心理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是美感是什么,多种学派从不同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影响较为深远的有“距离说”、“直觉说”、“移情说”等等。其中直觉说的代表人物巴尼尔·柏林在1971年的论著中提出:“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引起审美主体的愉悦感,是因为这些艺术作品具有能够引起人注意、关注和激起激动点的因素,具有产生‘唤起作用’的特征”。巴尼尔·柏林认为唤起现象具有两种情况,一方面是主体所熟悉、规则的样式,从而构成“渐进唤起”,另一方面是通过其中高度的惊异点,使审美主体产生“亢奋感”,但过于复杂的形式往往不能够立即或是在当时被审美主体所认可,但它的不确定性却还是能够引诱部分欣赏者去深入和理解它。之后的学者进一步考虑到欣赏者的偏好以及他们对审美客体的熟悉程度,故而开始理解并支持这一理论。
(二)“知觉特殊效应”对于歌剧成功和失败的影响。“知觉特殊效应”理论中,有两种特殊效应:1.光环/扫帚星效应:知觉被某种因素所左右,不能够正确面对事物的实际。例如同样一部作品,倘若说是出于名家之笔,观者就会认为它充满欣赏性且处处是优点,如果是出自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听起来就不会吸引人。以《卡门》为例,比才之前的《采珠人》、《加米勒》等几部作品都未获得成功,观众可能就会将比才这以“失败者”的形象自动移接到《卡门》上。2.首因效应:第一印象,虽为片面且不符合情理的,甚至是扭曲、不正确的,但却往往会左右一个人对于现象的观察印象,甚至长时间都很难以改变。音乐史上此类例子很多,如《茶花女》、《卡门》等等,因此,批评者一定要防止这些效应对于表演者产生的偏差,以免有失公允,而审视者又必须要重视这些效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时代氛围下对于歌剧艺术审美个性的影响。时代氛围是形成审美个性最为直接的客观的条件。法国的艺术哲学家泰纳曾说过:“必须要有某种精神气候,某种才干,才能够发展。”从19世纪中后期开始,法国歌剧受意大利歌剧的影响较大,一直处在浪漫主义时期,但其中不乏变革因素的孕育。有些作曲家的艺术成就,是他所处的时代,恰巧是某一艺术风格发展到巅峰的时候,那么这个艺术家的创作可以称之为这个时代的总结,如巴赫、勃拉姆斯等等;但有些作曲家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时刻,艺术的发展急需新的突破,这时就会涌现出敢于创新的一批艺术家,他们可能一时不会被理解,但留给后世的财富是不可估量的。例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卡门》的作者比才一度向当时社会所流行的趣味妥协,放弃了自己的自然主义倾向选择去取悦观众,但结果仍不理想。一方面,比才埋没了自己真实的一面,也是自身才华所集中的一面,另一方面,当时正处于浪漫主义逐渐向现实主义过度的阶段,观众既对于原有的喜歌剧保持欣赏的态度,一方面又不满足于现状,迫切希望看到新的作品,但是立即接受截然不同风格的作品又需要时间。从历史的趋势到个人的才华共同决定了作家走上新的且充满荆棘的道路。
(四)关于审美能力高低的评判。理智评判型是审美心理类型中的一种,这类欣赏者并不注重作品本身能够给他带来什么感受,而是用自己习惯的某一种评价标准来对作品进行分析,用某种观念作为作品优劣分类的准则。以上文《卡门》为例,当时的评论界大致认为该剧音乐乱七八糟,内容令人难以容忍,这都属于理智评判的范畴。
理智型的欣赏者实际上并没有进入审美活动,虽看上去处在高明的视角,与其说是欣赏,不如说是审查。错误的审美恶评大多出于此类,莫扎特的音乐在当时被一些人认为音符过多,过于复杂,比才的不和谐合声则是乱奏。抱有这一类型审美心理的观赏者在面对一部歌剧时往往不会做出正面评价,他们的评价也是不符合审美内涵的。
(一)创作背景及剧情。歌剧具有引人入胜、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其创作大多取材于传奇故事或是经典小说。作曲家在创作中也非常注重加强歌剧的戏剧成分,运用音乐表现手法来将剧中人物内心的感情变化和人物性格表现得极为深刻。从欣赏者角度来说,充分了解歌剧的创作背景以及故事剧情梗概,更能够对表演中的人物感情进行揣摩,进而身临其境。在了解其创作背景以及剧情后,才能够进行对音乐进行深入的分析。如果说,剧本是歌剧的骨架,那么作曲家的创作就是让其变得更加丰满的立体手段。
(二)舞台。歌剧音乐集合了舞台表演与视觉形象,不仅仅是纯粹的听觉艺术,引导观看者视听结合,融入情感,调动想象,让歌剧的审美价值得以体现。舞台将生活场景高度浓缩并提炼,既是演员表演的空间,也是剧中人物的生活环境。歌剧艺术利用服饰、道具、布景来对抽象具体化。舞台背景与场景音乐的融合,把观众带入,融情于景,达到与剧中人感同身受的境地。舞曲在歌剧中配合剧情中的舞蹈场面而编演的乐曲,其结构往往完整而有特色。
(三)宣叙调。宣叙调是歌剧人物在叙述与对话时所使用的一种音乐化的朗诵与道白,它必须依附于歌剧情节,无法单独演唱。宣叙调原指歌剧、清唱剧、康塔塔等大型声乐中类似朗诵的曲调,它的速度自由,旋律与节奏是依照语言自然的强弱。换言之,就是在以歌唱的方式说话。宣叙调差不多是与歌剧同时出现的一种声乐演唱形式,常用在咏叹调之前,具有“引子”的作用。
音乐,作为歌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需要在了解故事背景及人物性格之后再进一步去体验和感悟的东西。在歌剧诸多构成元素中,音乐是一种主体表现形式,是歌剧的载体,它的贯穿性与逻辑性是歌剧的主要特征。其次,音乐的抒情性与戏剧性相融合所产生的巨大感染力与震撼力,使歌剧独特的个性和风采得到张扬和展现。歌剧以声乐为主体,以美声为其演唱风格,更能够便于充分发挥它的歌唱性。歌剧的交响性拓展也使得音乐组成多层次、多线条的架构,更能够对于欣赏主体产生强烈感染力。
在艺术欣赏的过程中,一些因素制约着审美主体做出较为合理的判断,主要源自于自身已有的刻板观念以及偏见,还有群体的情绪所感染。审美主体认知中的“懒惰”导致了两方面因素的形成,而做出独立的判断则较难,因此,更好的欣赏艺术作品,需要避免以上因素的影响。具体到歌剧艺术,对于作品的题材和音乐,要表现出宽容,以开阔的眼光来看待多种多样的作品,体味其中内涵,感受歌剧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