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冠华
(1.中山大学 南方学院 广东 广州 510970;2.复旦大学 上海 200433)
正如对文化的界定众说纷纭一样,学术界对“文化政策”的界定也各抒己见。有的学者认为,文化政策包罗万象,“是一国政治文化的具体表征。举凡社会伦理、学术思想、政法体制、宗教信仰,乃至统治者的世界观及其治国理念等等,无不可涵盖于其内。”元明清三朝中央戏曲文化政策,是元明清文化的政治表现形态,是统治阶级和政治集团在伦理道德、学术、宗教、习俗等领域实行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的总称,是统治阶级的政治意志在文化问题上的体现。本文主要研究元明清三朝中央政府戏曲文化政策的异同。元明清中央政府在戏曲政策的制订、颁布、管理和实施上存在共同点和差异,既制订了基本的戏曲文化政策,又根据本朝实情,在前朝基础上加以增补修订。
元明两朝的中央戏曲政策,其相同之处在于宣扬忠臣孝子义夫节妇的精神,其不同之处在于禁毁政策中体现出中央对戏曲实施多样化的管理,禁毁戏曲政策有如下特点:
元朝法令对违禁唱戏者的惩罚,按轻重程度可以分为四类。
一是元朝中央政府按刑律处罚。元朝刑法的“五刑”即“笞、杖、徙、流、死”,源于隋唐律法,并影响明清律法。元朝对戏曲的禁毁主要使用“死、流、杖”三种处罚方法,最严重的惩罚是死刑。元朝中央法令规定乱编词曲的人必须处死“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把胡编词曲与谋逆并列为极其恶劣的犯罪。其次是流刑,“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百姓如果编造词曲讥讽议论政治,就会被流放于湖广、沈阳等边远地区。再者是杖刑。元初,朝廷对各行各业进行严格分类,艺人专门负责戏曲行当,不能从事其他行当,其他行当的人员也不能随意唱戏演戏,违规者不务正业。元代重视农耕,农民子弟不能贪恋戏曲而懈怠了务农和生产“诸民间子弟,不务正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禁治之。”百姓违规,就要被杖责。
而且,元朝中央法令对于杖责的对象和次数的规定不尽相同。元世祖时始出现以“七”为尾数的杖刑,把唐宋流传下来的笞刑从五等改为六等,把用刑次数从十至五十板子,改以七为尾数,即七、十七、廿七、三十七、四十七和五十七板子。元世祖时,在沿袭唐宋流传下来的五等杖刑的基础上,把用刑次数从六十至一百大板,改为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和一百零七大板。为此,元代中央法令对于戏曲政策的违规者实施的杖刑,根据元世祖时期变化,也以七为尾数,有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和一百零七这五个等级。例如元代规定“诸民间子弟,不务正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禁治之。”“诸弃本逐末,习用角抵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并杖责七十七。”即教习戏曲的师傅和徒弟必须被杖责七十七大板;又如“唱淫词决杖”条云:“立集场唱淫词犯人四十七下,社长、主首、邻佑人等二十七下。”即聚众演戏的艺人要被杖责四十七大板,地方官吏被杖责的次数则减轻为二十七大板。
二是元朝中央政府按照法律条例使用“禁约”和“定罪名”,这两种条例首见于元代。元代建国初期,中央政府的戏曲政策以“禁约”为主,它与杖责等刑罚相比处罚程度较轻。元世祖时,《元典章》既沿袭了唐、宋、金的律法,又开创了明清律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其中记载的一个案例是根据负责巡查河南、河北农耕情况的劝农官奏禀,顺天路束鹿县镇头店有“人家内聚约百人,自搬词传,动乐饮酒。”地方社长田秀井、田拗驴等人被押送有司,供认“不合纵容侄男等攒钱置面戏等物”。劝农官指出对涉案人员要采取“禁约”的措施:“除系籍正色乐人外,其余农民、市户良家子弟,若有不务正业,习学散乐,般说词话人等,并行禁约,是为长便。”元朝中央戏曲法令对违规者还使用“定罪名”的方式,即确定违规者的罪名,是对“禁约”的一种补充。元朝延祐六年八月,江西省监察御史禀报中书省:“本部议得出迎神赛社已有定例,今后有犯,钦依加等断罪外,据起意聚众立集场唱词,在前虽曾禁约,未有定到罪名,各依已拟”。又如延祐六年九月二十四日江浙行省监察御史禀报中书省,江浙省东安州民众仍然聚集买卖,中书省下令:“本部议得出迎神赛社已有定例,今后有犯,钦依加等断罪外,据起意聚众立集场唱词,在前虽曾禁约,未有定到罪名,合依已拟”这两条法令基本相同,可见统治阶级对看戏引起的民众集会非常忌讳,也可以看出其处罚方式为“禁约”在前,“定罪名”在后。
三是元朝中央政府在制订具体措施时,限制戏班的具体演出内容,禁止艺人参加科举考试。元朝中央政府禁止演出某种戏曲或相关歌曲,演戏时不许使用某些道具。元世祖至元十八年十一月,禁止演唱与佛教“四大天王”有关的戏曲。《元典章》记载:
“据宣徽院呈、提点教坊司申,闰八月二十五日,有八哥奉御、秃烈奉御传奉圣旨,道与小李,今后不拣甚么人,十六天魔休唱者,杂剧里休做者,休吹弹者,四天王休装扮者,骷髅头休穿戴者。如有违犯,要罪过者,钦此。”
其中,“四大天王”是佛教四位护法天神的合称,五个“休”指禁止的对象,“罪过”虽然并未说明如何处罚违规者,然而违规者所受刑罚应当比较轻。“十六天魔”是元朝宫廷做佛事时演出的一种歌舞,不适宜在民间演出。然而,这项法令最后为元顺帝打破。在汉语文献如《元史》的记载中,元顺帝爱好此舞,沉湎享乐以致亡国。然而,有的学者根据汉译藏传密教文献的研究指出“十六天魔舞”原为一种崇高的宗教舞蹈。又如,元世祖至元年间,圣旨禁止教坊司演戏时穿戴道具骷髅头,以免恐吓观众,而且“如有违犯,要罪过者”。
元朝的戏曲艺术虽然发达,然而艺人地位低下,统治者禁止艺人参加科举考试。处于元前期的元仁宗皇庆年间,科举制度恢复,多数百姓可以参加科举,然而艺人却被禁止。元朝中央法令《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科举”条指出,艺人和犯下“十恶”的罪犯一样不能参加科举:“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罪、奸盗之人,不许应试。”这与元初规定非专业艺人演戏为“不务正业”的规定一致。元代还规定优伶不能骑马。这些歧视艺人的戏曲政策与自古以来艺人的出身卑贱和地位低下有关,古代被打入乐籍者多为奴仆、俘虏、罪臣、穷困家庭等。元代禁止艺人参加科举的政策也影响了明清戏曲政策,如明代规定“娼优隶卒之家不准入乡校”。元明清统治集团都禁止艺人参加科举,可见他们对艺人的歧视和防备。
四是元朝中央政府在制订具体措施时,严禁聚众看戏。元代前期,元仁宗从延祐四年到延祐六年之间连续颁布了四段法令,其中延祐六年八、九月间连续颁布三次法令。在这四段法令中,晚出的法令还抄袭了早出的法令。朝廷多次重申法令的目的,是禁止以唱戏为名的集众聚会,以免影响社会治安。延祐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江浙行省规定:
“去年,为聚众唱词的,祈神赛社的,又立着集场做买卖的,‘教住了罢’,奏了各处行了文书有来。如今又夜间聚着众人祈神赛社,食用茶饭,夜聚晓散的上头,差人去问了也。”
这是在延祐四年六月法令“依前聚众唱词的,祈神赛社的,住罢了。”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立着集场做买卖的”“夜聚晓散”等规定,扩大了禁止的对象和范围。
这些法令可见,他们除了互有继承和因袭关系以外,也体现出元朝对违规者的惩罚越来越严重。例如,延祐四年六月的法令只是下令停止聚众唱戏看戏,延祐六年八月的法令新增了一些内容,除了叫停民间看戏,还要问责地方官吏:
“今后夜间,聚着众人唱词的、祈神赛社的、立集场的,似这般聚众着说妄说大言语做勾当的有呵,将为头的重要罪过也者。其余唱词赛社、立集场的,每比常例加等要罪过。州县管民官提调若不用心,他每每所管的地面里,似这般生发呵,官人每根底要罪过呵,怎生?”
元仁宗推行“以儒治国”,恢复科举,整顿朝政,他的戏曲政策也表现出向元初统治者学习,通过戏曲禁令整肃世风的目的。于是,元仁宗延祐六年,中央加重了对违规者的杖责和处罚。譬如,这段时期对违规聚众演戏的人员实施杖刑,其杖责的次数沿袭自元世祖时期的律法,仍保留十七、廿七、四十七和五十七等数目。又如《元典章》记载了延祐六年八月颁布的律令:
“各处不畏公法之徒,鸠敛钱财,叙众装扮,鸣锣击鼓,迎神赛社,拟合禁洽,若有违犯之人,许诸人告发,为首正赛笞五十七下,为从者各减一等,坊里正社长主首有失钤束,知而不行首告,减为从者罪一等,其所属官司,禁治不严,有失宽察者又减一等,其元鸠钱物没官,仍于犯人名下均征中统钞一百贯”
“为首犯人决四十七下,禁治不严亲民县州正官决一十七下,当该社长、主首、邻佑人等决二十七下,故纵者各加一等,均委路府正官提调,有失觉察者,各罚俸一月”。
这便在杖责之外又加入了罚款的新条例:主犯被打五十七大板,地方官吏也被追究责任、打十七大板;主犯和地方官吏也被罚款、罚俸。元代其他时期也有类似的禁令,如元仁宗的上一届统治者元武宗曾禁唱《琵琶词》等词曲,体现了统治者对戏曲的防范。
一是明初戏曲禁毁政策严酷,其刑罚重于元代。明朝律法在元朝基础上加入“杂犯”等新内容,增设的刑罚有充军、赎刑、枷号、廷杖等。为此,元代戏曲政策的刑罚多为处死、流放和杖责,明代戏曲政策则出现损害犯人的五官等新的方式。明太祖朱元璋吸取了元人不事生产、游惰看戏的教训,禁止戏曲娱乐,违规唱曲者被割去口鼻,例如“府军卫千户虞让男虞端,故违吹箫唱曲,将上唇连鼻尖割了。”以损害外貌的方式摧残犯人的方法比脸上刺字更残酷。明初统治者为了鼓励百姓努力从事生产,戒除戏曲等娱乐,还使用这类残酷的刑罚:“于中街立高楼,令卒侦望其上,闻有弦管饮博者,即缚至倒悬楼上,饮水三日而死。”又如,明成祖永乐九年时,刑科给事中曹润等人启奏朱棣,戏曲政策应当遵循明太祖时期的办法,不得亵渎帝王圣贤,这项建议获得朱棣的肯定,违规者要被满门抄斩:
“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拿送法司究治。奉圣旨,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
这与元初处死妄编戏曲者的律法同样严苛。而且,朱元璋对戏曲的管理着重其表演传播,朱棣在其基础上扩大管理范围,以至于戏曲的印刷传播。明初的戏曲文化政策虽然十分严酷,然而大多收到了积极的效果,百姓专事生产,士子专心科举,社会上形成鄙视游乐、崇尚节俭的良好风气。其实,明初的其他刑罚也十分严苛。明初的重要法典《明大诰》比《大明律》更残酷。《大明律》规定官吏犯下“不枉法赃罪”者均不处死刑,但是《明大诰》规定犯下此罪的官吏大多被凌迟、枭首,例如“建昌知县徐颐征收夏税作弊贪赃,金吾后卫知事靳歉私吞军响,均以凌迟身死;甘泉知县郑礼南欺隐税粮,丹徒县丞李荣中累犯受贿舞弊,均枭首示众。”与明律的凌迟、枭首等极刑相比,违规唱戏者的鼻舌虽然被割去,却保全了性命,已是较轻的刑罚。
二是明朝中央政府的戏曲文化政策既继承唐以来的律法,又对清代律法造成影响。明初,中央政府禁止艺人通过假冒籍贯或改变姓名的方式参加科举,违者“访出拿问”。这条法令直接继承自元代律法,既表达了朝廷对艺人的限制,也表达了朝廷促使学子勤读书、戒娱乐、正士风的意识形态。据《明史》记载,“明兴,太祖锐志雅乐”,明太祖攻克金陵以后就下令设立典乐官,翌年建立雅乐机构,选定乐舞生,设立教坊司,供郊庙祭祀之用。然而,在推崇雅乐之余,明太祖也对礼臣说:“古乐之诗,章和而正;后世之诗,章淫以夸,故一切谀词艳曲皆弃不取。”他认为戏曲是声色娱乐,沉迷者如同中毒:“声色乃伐性之斧斤,易于溺人,一有溺焉,则祸败随之,故其之害,甚于鸠毒。”此外,清朝律法对违规接触戏曲者的刺字、迁徙、充军、凌迟等刑罚,大多源于明洪武十三年制定的《大明律》,此律为明代律法定型,也影响了清代律法的格局。譬如《大明律》规定: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其实元代没有这样的政策,以这条规定为代表的明代戏曲政策对清代造成了影响。清顺治三年,清世祖下令编纂《大清律》,其中“搬作杂剧”条与明朝的这条律法相同。可见明清两朝戏曲政策都鼓励符合儒道佛三教思想的戏曲,而帝王先贤、忠臣烈士等人物则高高在上,严禁戏曲亵渎。
三是明朝中后期统治者对部分戏曲加以鼓励,极少禁毁。明神宗万历年间是明朝传奇戏曲的繁荣时期,当时的中央政府却没有颁布戏曲的禁令,可见这段时期统治者对戏曲的支持和鼓励,并无限制。明代禁戏最严苛的阶段是明太祖时期,在王利器《史料》收集的明朝戏曲政策中,这段时期有五条法令,位于明朝各阶段禁戏政策数量的首位。其次为明成祖和明英宗时期,各有一条法令,后者为京城五城兵马司禁捕流行小曲《小寡妇上坟》,禁唱这种不吉利的“坟戏”。从明中期直至明末,统治者大多鼓励戏曲,极少禁戏,明宪宗和明武宗还是戏曲爱好者。至明末,随着通俗小说的繁荣,明神宗和明思宗颁布的文化管理政策都转而针对小说,尤其是极易煽动百姓滋事斗殴的《水浒传》等。
清朝的律法大多继承自元明两朝,如顺治年间颁布的《大清律》内容基本沿袭自《大明律》,体现了清廷尊重前朝法制的治国方针。在清朝戏曲政策中,禁止扮演帝王圣贤等人物,禁止丧葬时期演戏,禁止民众夜间聚众看戏,禁止妄编戏曲等规定都来自于元明戏曲政策。清朝的刑法也有杖责,且惩罚程度比明朝严重,《大清律例》云:“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演唱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查拿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清朝戏曲政策和元明相比,一是再也没有死刑,然而杖责的程度更严重了;二是常见流放、撤职和削爵的处罚方式;三是对犯人定罪名的方式比元明具体得多,常见于圣旨。清朝禁戏的方法也比元明两朝丰富。据笔者统计,清朝禁戏的央法约有五十条,元朝禁戏的央法为十三条,明朝禁戏的央法为八条,可见清朝禁戏的央法将近为元朝的四倍,为明朝的六倍有余。在执行措施上,元明禁戏方式简单朴拙,清朝花样翻新,戏曲的创作、出版、买卖、传播、教习、演出接受等环节都被禁止。
清朝统治集团禁戏政策中体现的方法可以分为六类,其中前两类就观众欣赏戏曲的角度而言,后四类从艺人权利、演戏场所、戏曲性质和内容等角度而言。
(一)清朝中央政府严防死守,禁止旗人唱戏、看戏、演戏,无论是八旗文武官员还是普通旗人皆然。王利器《禁毁戏曲小说史料》(简称《史料》)收了了17条相关戏曲政策,它们在清朝的各个阶段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首先,八旗由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组成。在清朝入关前和建国初期,满洲八旗有较强的进取精神,自重、自尊、自强,有良好的民族责任感。这种可贵的精神构成了清朝统治最基本的条件和最重要的精神支柱。满洲八旗士兵有很强的作战能力,他们“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清初,朝廷吸取了明亡的教训,制定了不许满洲旗人看戏的政策,如“满洲有演戏自唱弹琵琶弦子,效汉人约会攒出银钱戏耍者,系官革职。”清朝建国以后,随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奢侈娱乐之风兴起,对满蒙汉的八旗造成不良影响。“康乾盛世”期间,社会安定,经济发达,八旗劲旅渐趋腐败。康熙年间平定“三藩之乱”时,八旗士兵纪律松懈,缺乏斗志,统治者依靠汉人将士才得以平定叛乱。于是朝廷在康熙末年重申法令,并且在此基础上修改为:
“近见满洲演戏,自弹唱琵琶弦子,常效汉人约会,攒出银钱戏耍,今应将此严禁;如不遵禁,仍亲自唱戏,攒出银钱约会,弹琵琶弦子者,系革官职,平人鞭一百。”
它仍规定违规者必须革职,还增加了对普通旗人的处罚是“鞭一百”,即把元明的杖责改为鞭打。雍正继位时崇尚简朴,也在前人基础上重申禁令并且进行增改,禁止旗人官员看戏,避免铺张浪费:
“谓主上谨念八旗满洲等生计,种种恩施舍,不一而足,各宜安分,遵守简朴之道,力改奢靡。凡赌博纵饮,遨游园馆等事,洗涤恶习,以副主上训谕仁爱至意。”
“尔等诚宜省悟,日夜仰戴,遵行俭朴之道。凡清语骑射、当差行走、操演技艺、娴习礼仪等事,皆当尽心努力学之,或有不改前愆、不遵法度之人,一经查出,务必从重治罪。”
乾隆二十七年,昆曲、高腔等戏曲流行,北京前门大街戏馆林立,中央政府又在前人的基础上重申政策,禁止旗人在前门看戏,违者被弹劾甚至革职:
“前门外戏园酒馆,倍多于前,八旗当差人等,前往游戏者,亦不复少,嗣后应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衙门,不时稽查,遇有此违禁之人,一经拿获,官员参处,兵丁责革。”
清中叶以后,八旗子弟日益腐败。清嘉庆间,看戏已经成为社会潮流,朝廷已不再重申禁止旗人看戏的政策。然而却出现了违规程度更严重的案件,嘉庆十一年,旗人图桑阿等人演戏受罚一案震动朝野,主要涉案人员共八人,包括图桑阿等登台演戏的五名旗人、看戏的都察院御史和顺、参与戏园运作的笔帖式德馨和游览戏馆的宗室坤都勒。本文以此为例分析清朝戏曲政策和统治者的关系:
一是普通旗人演戏严重违规,被削籍流放。根据嘉庆帝上谕:
“旗人图桑阿等五犯登台演剧并已革御史和顺潜赴茶园听戏属实,分别定拟一摺。八旗风俗素淳,即间有一二不肖子弟,私赴戏馆中偷闲佚乐,任意花费,已属不安分;乃图桑阿等均在本旗披甲,辄行登台表演,甘与优伶为伍,实属有玷旗人颜面,图桑阿、乌云珠、德泰、全魁、李惠等五犯,著即照所拟销去本身户籍,发往伊犁充当苦役。”
清朝为了确保八旗军的稳定和较高的战斗力,禁止旗人从事农工商等行业,当兵成为旗人的正当职业。八旗军队的兵丁从各旗的壮丁中挑选,被选中的优秀兵丁称为“披甲”,成为一名正式的八旗兵丁,能端上铁饭碗。然而这五位旗人没有珍惜工作、专习骑射,而是模仿艺人演戏,因而受到严厉处罚。
二是经常看戏的旗人高级官员,被削职流放。清朝建国之初仿照明制设立都察院。天聪十年,皇太极谕旨云:“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可见都察院御史的职责是弹劾政治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行使监察权。和顺作为都察院御史官员监督有功,受到嘉庆帝的肯定,上谕:
“前日据御史和顺奏称,风闻旗人中竟有演唱戏文,值戏园演剧之日,戏班中邀同登台装演,请旨饬禁一摺,所奏持论甚正。八旗子弟,不务正业,偷闲游荡,屡经严旨训谕。若果搀入戏班,登台演剧,实属甘为下贱。御史有言事之责。于此等风俗攸关事件,既有所闻,自应据实入告,因谕令该御史将演剧之旗人按名指出,以便究办。”
然而,在本案发生之前,嘉庆帝曾多次下旨禁止官员去看戏,和顺却明知故犯,还为了争座位与普通百姓发生争执。嘉庆认为:
“今该御史身为风宪之官,为朝廷之耳目,竟不知自爱,潜赴茶园听戏,至为市侩等所熟识,即此已属溺职。所奏祇为私忿,争坐起见,假公济私,快其宿怨,卑鄙已极。若皆似此互相攻讦,岂不蹈明季言官之陋习乎?和顺实为言官中之败类,玷辱台谏之职。”
在朝廷审讯断案的过程中,和顺还百般推卸责任:
“据广成茶园看座之王大供称,向有和御史常到园内听戏……经军机大臣向该御史询问,伊并不承认惟称今年夏天上衙门,路过西单牌楼戏园,曾经进内察看,因欲具奏是以于新近不记得日子,又曾到园一次,均系未戴顶帽,密为访查等语。是该御史赴园看戏,业经属实,即云查访具奏。”
虽然和顺严重违规,但是他是督察御史,嘉庆遵先祖谕旨对他从轻发落。于是演戏的普通旗人被发配边远的伊犁,而和顺原本被发往乌鲁木齐,后来又斟酌实情,改为发配吉林:“至和顺本系工部司员,从前在部时,即不应赴园听戏,迨今年擢任御史,该衙门职司风宪,乃复私去顶戴,潜赴戏园游荡,甚至因与市侩等争坐口角……卑鄙无耻,业经降旨革职。”统治者指出,如果他的赎罪情况良好,以后仍有机会为官,然而只能担任武职:“和顺转不必发往乌鲁木齐,著即发吉林,交与将军秀林严加管教,务令将清语、骑射,留心学习;仍著该将军随时察看,如果能潜心正业,学习娴熟,俟三年后据实奏闻,或可酌量施恩,以武职录用。”接着,和顺的跟班德馨也被处分,“至笔帖式德馨,置买戏箱行头,赁给戏班,按日收钱,本有不合,且据供认,曾戴便帽赴园查点箱件,亦属有乖体制。”“和顺、德馨均著先行革职,交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归案质讯,定拟具奏。”和顺东窗事发,都察院官员也集体受牵连,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三是在戏园游乐的皇族宗室,被发配远方。宗室的游惰习气在乾嘉时期已经相当严重,昭梿云:“近日宗室蕃衍,入仕者少,饱食终日,毫无所事,又食指繁多,每患贫窭,好为不法之事,累见奏牍”。对于在戏馆游乐的宗室坤都勒,谕旨云:
“坤都勒身系宗室,不自检束,虽讯未登场演戏,但跟随戏班到馆,即属不守正业。甚至乳名亦被外闲传知,其游荡失体,已可概见。若照所请,监禁一年,永远停止钱粮。转恐其释放后无以养赡,更致流于旷废。坤都勒著革去宗室顶戴,同伊本身眷属,一并发往盛京居住,仍赏钱粮。”
“仍交该将军富俊严加管束,令其学习国语、骑射,庶化其纨绔不堪恶习,毋任在外滋事。”
由于坤都勒和皇族有亲密的血缘关系,遂被革去顶戴,发往沈阳,然而仍然能领取旗人粮饷。
由此可见,戏曲政策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反映,统治者希望通过本案打击旗人沉迷戏曲娱乐的风气。然而,由于涉案人员与统治者的关系有亲疏远近之别,因而在处罚时也有所不同。在普通旗人、旗人官员和宗室子弟这三类涉案者之中,地位最低的普通旗人受罚最重,旗人高级官员的受罚程度居中,地位最高的宗室子弟受罚最轻。由于统治者在戏曲政策的执行上不能一视同仁、秉公执法,导致后来皇宫内外看戏演戏的人越来越多,禁令如同虚设。
(二)清朝中央政府禁止文臣武将接触戏曲的主要原因是保持正气,防止游惰懈怠,玩忽职守。《史料》收录了11条相关法令。在这些政策中提及的违规者从提督、四品官员、二品官员等高级官员到宗室、太监等统治者周边人士不等,说明皇宫内外热爱戏曲的人们越来越多。
清雍正七年,西藏提督周瑛由于看戏而耽误军机,遂被撤职,以包进忠代替之:“前年发兵进藏时,因伊熟习西藏情形,特令其领兵前往。”“乃伊于领兵之际,擅自买蛮妇,并令所辖兵丁等演戏,以供其燕乐”“著解任交与提督黄廷桂、巡抚宪德将伊各款,一一严审,定拟具奏。”“辛巳,谕兵部,湖广九溪协副将包进忠、著补授西宁总兵官。周瑛现今领兵驻藏,著将周瑛撤回,命包进忠前往西藏,代周瑛管理。”嘉庆十三年,四品旗员椿龄未戴顶帽便出城看戏,借酒生事,回城时纵容家人辱骂职官员,被罚杖责四十大板,流放伊犁当差。从犯史三儿也被戴上枷锁、流放充军,他与职官杨毓江本来有地位高下之分,却胆敢因碰车的缘故,凌辱官长,“甚至欲行扑殴,实属藐玩,著于刑部署前先加枷号两个月示众,再照拟改发烟瘴充军。”道光时,国丧期间应该不近戏乐,二品官员阿隆阿却违规“在国服之内,在署演唱影戏”,被革职发配乌鲁木齐;他的佐领职官富生在看戏期间与兵丁扭打,也被革职。道光十八年,二品武将、兵部差官恒庆和副都统觉罗善英等人在官署里不是办公而是唱戏,被罚往军台效力赎罪,涉事的三名旗兵被勒令禁止再次当兵。同年,宗室庄亲王、辅国公、镇国公等赴庙唱曲,镇国公被革爵,其余宗室也受到了宗人府的审判。同治三年,正值咸丰帝丧期,皇帝年幼,两宫太后执政,中央花费巨资镇压太平天国起义,也正在推行新政,举办洋务运动,花费颇巨,如果宫内演戏铺张浪费将酿成严重的财政问题。监察御史贾铎请禁止宫中演戏活动,指出宫内斥巨资演戏,铺张浪费,每日赏银甚至上千金。然而当时的国家政治形势不允许如此,“现值逆氛滋扰,生灵涂炭之时,方将宵旰不遑,何暇演戏为乐?”刘毓楠《防微杜渐疏》云:
“毋蹈奢靡之习,贪耳目之娱”
“慎游观以定心志,省兴作以惜物力,凡内廷服御,一切用项,稍涉浮靡,概从裁减。”
“如是则外物之纷华不接于耳目,诗书之启迪益敛夫心思将见,圣学日新,圣德日固,而去奢崇俭之风亦不今而行矣。”
为此,统治者彻底把宫廷使用的民间艺人驱逐出宫,“将一切庆典,酌议停止,所有升平署岁时照例供奉,俟山陵奉安后,侯旨遵行。并将咸丰十年所传之民籍人等,永远裁革。”
(三)清朝中央政府禁止在特定的地区和地点开设戏园戏馆。《史料》收录了11条相关戏曲政策,可以按时间顺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清前中期。康熙年间,国力强盛,经济发达,娱乐之风抬头。康熙十年,统治者下令不许京城内外开戏馆:“朝廷又议准,京师内城不许开设戏馆,永行禁止。城外戏馆,如有恶棍借端生事,该司坊官查拿。”雍正三年,盛京官员看戏成风,雍正指出当地衙门和军队纪律松弛,官员士兵热衷玩乐,应进行整治:
“朕前祭陵时,见盛京城内,酒肆几及千家,平素但以演戏饮酒为事,稍有能干者,俱于人参内谋利;官员等亦不以公务为事,衙门内行走者甚少”
“司官竟有终年不一至衙门者,堂官亦置若罔闻;坐台之人,看守边口,俱系关东人,伊等虽有押送罪人之差,而当兵者全无当兵之实,为官者亦无为官之道。朕深知此等陋习,虽降谕数次,竟不悛改;因将将军大臣内,不及者革退,另简尔等补授。”
他指出了整治的方法:“应将盛京陋习,极力整饬,令其悛改,复还满洲旧日简朴风俗,勤学骑射武艺”盛京沈阳是清朝龙兴之地,清朝历任统治者都很重视处理这里的问题。雍正的谕旨告诫官员士兵必须戒享乐,勤骑射,违者将被驱逐:“盛京地方,乃本朝创业之地,关系甚重。尔等将聚集恶乱之人,不时稽查,应逐去者,作速逐出境外。”
二是清后期。道光四年时,京城在外城开设了许多戏馆,大臣为此担忧,比如御史郎葆辰就奏称京城外城开设戏园戏庄多达十余处,请求下令停业,获得统治者的批准。同治九年八月,戏馆蔓延到京城的内城,而且不顾斋戒忌日的禁戏令继续营业,御史秀文奏请禁戏:
“京师内城地面,向不准设立戏园,近日东四牌楼竟有太华茶轩,隆福寺胡同竟有景太茶园,登台演戏,并于斋戒忌辰日期公然演唱。实属有干例禁,著步军统领衙门严行禁止。”
光绪七年闰七月,宗室邀请戏班至内城演戏,大臣丁鹤年奏称内城街道如丁字街、什刹海等开设茶园演戏,朝廷查明此事缘于恭王府贝勒邀请戏班,便下令捣毁了戏园。
(四)清朝中央政府限制戏曲艺人的行动自由和居留权,禁止蓄养和歧视女性。清朝继承元明戏曲政策中严格区分百姓和乐籍人员的规定,严格限制艺人的权利。《史料》收录了12条相关政策,也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针对官员和太监。朝廷政策禁止他们蓄养艺人、看戏演戏,《史料》有7条这样的法令。例如,清前期雍正二年,上谕:“按察使白洵终日以笙歌为事,诸务俱已废弛。原任总兵官阎光炜将伊家中优伶,尽入伍食粮,遂致张桂生等有人命之事。”统治者认为官员蓄养优伶影响恶劣,指出“家有优伶,即非好官”,不仅下令严查蓄养者,还表示其他官员可以用密折的形式揭发同僚。清后期道光四年,朝廷禁止太监饮酒听戏,违者查拿并移交内务府。同治十一年五月,御史袁承业奏云:“近闻太监在京城内外,开列多铺,并蓄养胜春奎戏班,公然于园庄各处演戏。”统治者下令严查:“著总管内务府,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一体,严行查禁。”京城“五城一体”的说法多见于同治光绪年间的戏曲史料,表示京城的主要政府部门一起出动打击戏曲。
一类针对艺人。清朝禁止流动无户籍的艺人在京逗留演戏,严重歧视女艺人,禁止人们与女艺人饮酒唱戏,否则该艺人与妓女同罪,受罚甚至被捕。《史料》有5条类似法令。清前期,从康熙十年起,中央开始颁布政策禁止秧歌女艺人逗留京城;康熙末年,朝廷甚至下令拒绝这类女艺人入城。清中叶,乾隆三十九年,朝廷再次重申康熙期间的这条禁令,申明处罚方法包括连坐涉事官员:“有职人员革职,照律治罪,其平时失察窝留此等妇女之该管武职,罚俸六个月。”其实据清人姚元之《竹叶亭杂记》记载,乾隆年间,圆明园每逢元宵节燃放的烟火盒子里就有描绘唱秧歌戏的情形,宫中游乐也有秧歌戏,可见统治者对于戏曲政策的制订和管理属于文化意识形态控制的一部分,严禁戏曲的同时,他们自身仍可以保持着对戏曲艺术的热爱和鉴赏力。
(五)清朝中央政府限制纸版戏曲的传播。清朝中央政府提倡旗人在勤习骑射的同时学习文化,限制戏曲剧本的内容,防止他们受到不良戏曲影响,违背伦理纲常。《史料》收录了5条相关戏曲政策。
清廷禁止人们把《西厢记》等汉族戏曲翻译为满文,禁止人们观看讲述自主恋爱婚姻的戏曲。乾隆十八年,统治者搬出康熙爷的祖训下旨:
“满洲习俗纯朴,忠义禀乎天性,原不识所谓书籍。自我朝一统以来,始学汉文。圣祖仁皇帝,俾不识汉文之人,通晓古事,于品行有益,曾将五经及四子、通鉴等书,翻译刊行。近有不肖之徒,并不翻译正传,反将《水浒》、《西厢记》等小说翻译,使人阅看,诱以为恶。”
乾隆禁戏的方式是断绝戏曲出版的源头,销毁刻板书籍:“其私行翻写及清字古词,俱著查核严禁,将现有者查出烧毁,再交提督从严查禁,将原板尽行烧毁。如有私自存留者,一经察出,朕惟该管大臣是问。”这种禁戏的方法和清朝控制士人意识形态的“文字狱”类似,只是对象不同而已。
清嘉庆道光年间,义和拳、白莲教、大刀会、红灯照等起义频繁发生,朝廷为此焦头烂额。嘉庆十八年,统治阶级结合各地起义形势,下令禁止扮演“好勇斗狠”的杂剧,把改编小说《水浒传》的戏曲作为重点禁止对象。在此期间,《水浒传》及其续书《水浒后传》的精神通过这些戏曲改编本得到延续,如地方戏改编本《打渔杀家》等。统治者禁演之,以便防止百姓以梁山好汉为榜样忤逆朝廷。另外,清廷不仅删改戏曲剧本的违规内容,还列出详细的禁戏清单。乾隆四十三年,在戏曲发达的江浙地区,江宁布政使刊出的《违碍书籍目录》列举了禁书二十二本,其中传奇类戏曲占九本,其数量占据目录的一半有余。另外,清政府禁止戏文内容扭曲污蔑政治历史,否则罪同造谣。康熙年间,朝廷命令严查编造俚歌谣言并传唱的人,制造煽动性歌词的作者要按律治罪。
(六)清政府限制戏曲的性质和内容,如禁止演戏酬圣、在特殊日子和宗教场所演戏、演出新兴地方戏等。《史料》收录了6条相关政策,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禁止百姓演戏铺张浪费,禁止斋戒期间和祭日演戏,维持节俭之风和肃穆氛围。《史料》有3条相关政策。首先,统治者禁止为了酬谢圣恩而演戏,减少百姓的负担,清前期雍正三年,江南苏、松两府百姓的浮粮被免去,百姓因为感谢皇恩而立碑造亭和演戏,被禁止,以免铺张浪费。其次,清政府禁止各级宴会、斋戒日和祭日演戏。清后期,嘉庆十二年,大旱,给事中严烺奏称,祈雨斋戒期间应禁止热闹的演戏活动,上谕“著五城御史豫行晓谕居民人等,凡遇斋戒日期,并祈雨斋戒及祭日,所有戏园,概不准演唱戏剧,以昭肃敬。”可见统治者认为“心诚则灵”,禁演戏曲,斋戒求雨,可以保持肃静,早日得到降雨。根据《清实录》对嘉庆求雨的记载,可见嘉庆重视求雨,他经常去静明园龙神庙拈香祈求风调雨顺,有利农耕,他还多次在降雨前后授权皇子举行求雨、谢雨仪式。他怜悯艺人由于禁戏而无法谋生,还缩短了禁戏期限,“且恐民间以演戏营生者转致失业向隅”,“嗣后若非斋戒之期,无庸饬禁”。清初禁止丧葬演戏是为了节俭和肃静,由嘉庆的政令可见清后期丧期禁戏也是为了肃静,这些政策却比清初更为人性化。
二是禁止在宗教场所演戏,其目的与祭日禁戏相同,都是为了保持肃静。《史料》有3条相关戏曲政策,主要内容为禁止僧尼演戏和妇女在寺庙看戏。清后期,咸丰二年,在京城西部妙峰山寺庙里,有人借演戏之名趁机作案,演戏名曰“走会”。统治者命令京城的主要管理部门,包括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和西北城各御史,到处宣传谕旨,要把犯案人员捉拿归案。同治八年十一月,御史锡光奏请严禁五城寺院招揽妇女入庙看戏,以端正风化,获批准。
三是禁止上演新兴流行地方戏,其目的与防止旗人官员看戏相似,都是为了防止耽误政府公务,《史料》有4条相关法令。清初至乾隆间,昆腔弋阳腔和高腔并行;嘉庆间流行秦腔,大臣曾经奏明禁止而未果;后来二黄腔、乱弹兴起,昆腔和高腔衰落,有人认为秦腔“其词淫亵猥鄙,皆街谈巷议之语,易入市人之耳;又其音靡靡可听,有时可以节忧,故趋附日众,虽屡经明旨禁之,而其调终不能止,亦一时习尚然也。”又如光绪间北方流行的“莲花落”多为年轻女性演唱,导致观众为名角争掷缠头,遭禁止以后又改名为“太平歌词”卷土重来。
元朝戏曲政策和前面的宋朝相比,其性质从官府公文上升为国家法令,是一种质的飞跃。宋朝早已出现士大夫呼吁禁戏的现象,然而这些呼声来自于文人士大夫,并非源于圣旨,包括在朝的理学家朱熹、真德秀和在野的曲论家陈淳等。例如,绍熙年间朱熹的《郡守朱子谕》和庆元三年陈淳的《上傅寺丞论淫戏》,都对流行的宋元南戏提出异议,建议福建漳州、泉州地区禁止演戏。元代中央制订的戏曲禁毁政策,无论对戏曲的创作和表演者,如作家、导演和演员,还是对戏曲接受者,如观众和读者,不仅进行了严格规定,还慎重地写入法典,以便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思想观念纯正,且大多由统治者和士大夫合力进行制订。
笔者在整理《史料》收录的元朝戏曲政策材料时发现如下两个问题。
一是元初中央政府何以使用“禁约”管理戏曲。本文的开端处指出,元世祖时期劝农官提及民间社长乡民应“并行禁约”戏曲,其实“禁约”与《元史刑法志》的刑律在对象和处罚方式上不一样,比朝廷法令宽松,是民间约定执行的条文。也有学者指出:“元代乐籍‘官养’,这是元明时期戏班的真实存在。”二是元代何以使用白话文圣旨。从元代延祐年间的禁戏法令可见当时的圣旨使用口语化表达方式,例如“各处将文书去呵,怎生商量来么道奏呵”“似这般的,若不严加整治呵,惯了去也。”“有呵,将为首的重要罪过也者,其余唱词赛社立集场的每,比常例加等要罪过。”“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白话文圣旨最早在元朝出现,是以汉语口语硬译蒙古语的特殊文体,也是口语进入汉语书面语的表达方式。除了圣旨以外,白话文的表达方式还多见于令旨和省、台公文,在律法中也曾出现,它影响了明清圣旨的表达方式,体现统治者的个性,如雍正帝给田文镜的朱批奏折云:“朕就是这样汉子!就是这样秉性!就是这样皇帝!尔等大臣若不负朕,朕再不负尔等也。勉之!”白话文圣旨体现了统治者在威严之余的脉脉温情。
明朝中央政府在吸取元朝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戏曲文化政策,还对清朝造成了影响。本文以明清时期对于女艺人唱戏的管理问题为例。在明清社会生活中,女艺人户籍不固定,平时或卖艺唱戏,或聚众娱乐、与官商勾结,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明初,朝廷已下令严格限制艺人游荡唱戏。明中叶的宣宗时,政治稳定,经济发达,官员群体形成狎妓唱曲的风气,朝廷必须重申戏曲禁令。例如都察院御史顾佐奏请革去官妓制度,他意图遏制官家蓄养优人宴乐的风气,此举获得统治者支持。明后期,官家禁止容留女艺人唱戏的政策渐渐被遗忘。明末,戏曲繁荣,统治者也并未重申或新增相关的禁令。清初的统治者,在此基础上,吸取“戏曲兴、朝政废”的历史教训,严格限制旗人与戏曲接触,多次重申严禁女艺人逗留京城的谕旨,然而这些规定在清中叶以后也被打破。
笔者在整理《史料》收录的戏曲政策材料时也发现两个问题。
一是明代宫廷禁戏和演戏的矛盾。明初的统治者太祖和成祖,都严厉禁止官员百姓和戏曲亲密接触。为此,明初的戏曲创作和演出十分萧条,即王国维所谓“元人生气,至是顿尽”。然而明初宫廷宴乐之际也有杂剧演出。明太祖曾让儒臣撰写《御銮歌》寄寓讽谏之意,而且对于宫中宴乐收录的戏曲并没有加以责怪:“十二月乐歌,按乐律以奏,及进膳、迎膳等曲,皆用乐府、小令、杂剧为娱戏。流俗谊譊,淫哇不逞。太祖所欲摒者,顾反设之殿陛间不为怪也。”明初,中央政府严禁违规戏曲,然而宫中仍有合法的戏曲和乐舞演出,可见统治者重视礼乐,鼓励“正声”,推崇雅乐,贬低俗乐。明太祖朱元璋欣赏南戏《琵琶记》,曾阅读此剧剧本并且在宫内观其演出,赞赏之“五经、四书,布、帛、菽、粟也,家家皆有;高明《琵琶记》如山珍、海错,贵富家不可无。日令优人进演。”他对剧中忠君、孝子和贤妻等主流精神加以提倡,促进礼乐教化,端正社会风气。当时的皇家贵族朱有燉也曾创作了歌功颂德的杂剧。明朝统治者对这些戏曲的支持,促进了南戏、传奇的发展。明初,明成祖既要处决剧本的传播者,又在编写《永乐大典》时,收录《小孙屠》等“戏文三种”,实际上使用了“大棒加胡萝卜”政策以加强对戏曲的钳制。
在宫廷之外,禁戏和演戏的矛盾仍然存在。直至明中叶,统治阶级禁止妆扮帝王圣贤等人物的命令被士大夫打破。当时,举国爱好戏曲,朝纲松弛。明武宗时期,浙江绍兴人钱德舆蓄养家乐,演出传奇《浣纱记》第三十出《采莲》,有一段戏为吴王夫差和太宰伯嚭之间的君臣对话:
“[净丑相见介,丑]臣遭圣恩,略无一报,今进薄物,少伸寸心,见在宫门,未敢擅入。[净]老太宰怎么生受你,是什么东西?[丑]文笥一百枚。[净]怎么要许多。[丑]狐皮五十双。[丑]还有自织的葛布十万疋。[净]太宰调侃,你家里有多少人?织得许多。[丑]臣有一礼帖,求主公一看。[净]谨具文笥一百枚,狐皮五十双,葛布十万疋,东海寡君勾践遣下大夫泄庸敬进上吴国大王引意,伏乞鉴纳。[净]太宰,我道你没有,你就有,平日悭吝,怎么肯?[丑]伯嚭为主公后宫甚多,夏间腥臊,特遣人与越王说,他令合国妇女连夜织就送来的,这就是我送的一般,我若不说,他怎么有。[净]你常把别人的东西作自己的人事。[丑]主公平日晓得伯嚭做人,的是这等风自己之流,慷他人之慨的。[净]休取笑,越王如此孝顺,要作一书增他封地,东至勾甬,西至檇李,南至姑末,北至平原。聊伸谢意,你道何如?[丑]极好极好,我出去对 泄庸说,教再拿东西进贡。[下]”
由此可见,当时的士大夫家乐已经可以不受限制地扮演帝王,调侃帝王,明初朝廷颁布的戏曲禁令对士大夫已失去了约束能力。
二是元明两朝的戏曲禁令与清朝相比数量较少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中央除颁布上述禁令以外,批准和默许一部分符合规定的戏曲演出。另一方面是由于元明两朝中后期的禁令比初期要少,不是没有重申禁令,也不是因为原有禁令失效,朝廷并未完全承认部分士大夫看戏是合法的。这些违规行为还会成为朝廷对文人士大夫进行打压的借口,例如明中叶的文人臧懋循被革职与他编选《元曲选》有联系。明朝以官员亲密接触戏曲为缘由进行处罚的斗争方式,不仅影响了清朝,而且多次被写入圣旨。然而,虽然明代朝廷使用各种规矩束缚官员接触戏曲,但是下层文人和百姓在传播戏曲的时候则相对自由,例如时人对杂剧、传奇的改编和演出形成了一股社会潮流。
首先,清朝中央政府禁绝的戏曲,或具有反抗精神,或宣传自由恋爱的思想。前者是由于明末农民起义对社会的干扰加速了明朝的覆灭,清后期的统治者吸取前朝教训,便多次禁毁以梁山好汉故事为题材的戏曲。后者是由于传播自由恋爱思想的戏曲人物和情节,被统治者和儒官认为违背“三从四德”,予以防微杜渐。其次,受到明朝的影响,清朝官员违规与戏曲接触的行为会成为政治斗争的借口,宗室、官员违规看戏就会被夺爵撤职,并且作为典型案例公之于众臣。最后,清廷戏曲禁毁政策比前两朝更为细致,可见统治者学习汉族文化的积极态度。
笔者在整理《史料》收录的清朝戏曲政策时也发现了两个问题。
一是政策的违规者发往边地充军,其地点多为伊犁、盛京、吉林和乌鲁木齐等地,这种处罚方式在清朝律法中被称为“边地充军”。其中,伊犁和乌鲁木齐是清朝常见的犯人流放地。盛京和吉林属于东北,地位较高的旗人违反禁戏法令以后大多被发往东北。清朝的东北驻防地包括盛京、吉林和黑龙江三地,其中盛京的兵力仅次于京畿,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东北驻防的政风民风,例如雍正为纠正盛京官员的怠工而禁戏,又如嘉庆发配高级官员和顺去吉林、宗室坤都勒去盛京,体现了统治者管理八旗子弟的良苦用心。
二是清后期出现统治集团难以控制宗室与戏曲接触的问题,如嘉庆时宗室坤都勒在戏馆游乐违规,与清廷过于优待宗室有关。清初,朝廷为了保持满洲贵族的等级尊严,包办宗室的福利,严格规定宗室不得随意离开京城以及从事其它职业。清中叶康乾期间又多次提高宗室的福利。后来,宗室子弟,尤其是下层宗室,失去了学习知识技能的主动性和竞争意识,依赖朝廷的俸禄粮饷生活,成为寄生群体。清后期,国家财政困难,难以发粮饷,难以有效监督宗室,导致宗室子弟做出有损皇家颜面的违规逾矩之事。
首先,元明清三朝中央政府戏曲文化政策的相同之处在于,建国之初,戏曲禁毁政策十分严厉,中期松弛懈怠,末期违背祖制,下一个朝代也是如此。历朝初期,朝廷都能吸取前朝灭亡的教训,严格限制戏曲,禁止人们尽情娱乐享受,引导百姓专事农耕,士子专心科举,导致戏曲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如元明清的太祖、太宗时期。历朝中期,国家太平,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们沉湎于戏曲,不思进取,戏曲娱乐行业迅速发展,如元明中叶、清朝康乾时期。历朝后期,政治混乱,社会动荡,朝廷面对内忧外患,企图回复国初的政治局面,然而此时戏曲娱乐之风已深入国家骨髓,相关禁毁政策失去效力,最后朝代灭亡。
其次,元明清三朝中央政府戏曲文化政策的不同之处,在于各朝都在前朝的基础上,保持基本的戏曲鼓励政策不变,又立足于本朝实情,新增戏曲禁毁政策。譬如,清朝中央禁戏政策的颁布颇有规律,几乎每任皇帝在某个特定的阶段,都会重申清初的禁戏法令,以达到纠正社会风俗和官场风气的目的,包括康熙末年、雍正初期、乾隆中期、嘉庆中期和同治初年等。
再者,三朝中央政府戏曲文化政策的变化和学术思潮存在联系,反映了戏曲的地位从低到高、人们对待戏曲的态度从鄙视到尊重的过程。元代戏曲的地位不高。在儒学和理学等学术思潮的推动下,真正的戏曲理论始于元朝。元代继承宋代推崇理学的统治策略和社会风气,统治者崇尚理学,如元仁宗以儒学治国。元代还出现了戏曲音韵、词曲和戏曲理论著作的成果,对后世造成了影响,然而元曲的地位在整体文艺格局中仍然较低,统治者认为戏曲是导致百姓游惰的根源,其戏曲文化政策与之呼应,因而对违规者的惩罚较重。明代戏曲的地位比元代戏曲要高。明代的学术走向为程朱理学与陆王心学的交替所影响,但文人创作戏曲与理论已形成风气,部分戏曲如《琵琶记》为统治者肯定。明前期统治者倡导程朱理学,收编戏曲为已用,鼓励有利于道德教化的文艺。明中后期,戏曲的复古和反复古运动与理学和心学思潮并行,为此明代的戏曲文化政策比元代细致。清代戏曲的地位比元明两朝高,康熙时设立明史馆以便总结明亡教训,与元明两朝总结前朝灭亡的教训的目的一致,且与学术思潮重视实用性的思想相呼应,因此清朝戏曲文化政策在元明两朝的基础上更为复杂和细致。直至1902年,梁启超的“三界革命”使戏曲和小说获得崇高的地位,王国维使用传统学术理念和方法对近代戏曲研究造成深远影响,才表现了人们对戏曲的态度由鄙视转为尊重。
最后,无论是元明清三朝中央政府制订的戏曲文化政策还是规章制度,都是统治者为了管理国家、约束百姓而制定的规则,违规者必然受到训诫和惩罚。在三朝建立之初,这些规则对国家治理起了积极的作用,达到了统治者想要的效果,然而在各朝的中后期,这些规则逐渐失去效力,甚至起了反效果,加重了人们的逆反心理。元明清三朝中央戏曲文化政策反映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深思。
注释:
[1]叶高树.清朝前期的文化政策[M].台北稻乡出版社,2002:1.
[2]《元史》卷一百零四,志五十二,刑法三,中华书局,1995年标点本,2651.
[3]《元史》卷一百零五,志五十三,刑法四,第2685页。
[4]《元史》卷一百零五,志五十三,刑法四,第2685页。
[5]当时的笞刑指用荆条或竹板来打,力度较轻;杖刑指用大木板来打,力度较重,可致死。
[6]《元史》卷一百零五,志五十三,刑法四,第2685页。
[7]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南宋)陈元靓《纂图增新群书类要事林广记》戊集上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3.
[8](元)《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陈高华等点校本(刑部卷之三),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1938.
[9]同上。
[10]同上。
[11]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元典章新集》之《刑部》,第8页。
[12]《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第1934页。
[13]《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第1939页。
[14]对于本条文献的解读,参见余治平《元明戏曲中的帝王角色》,载吴兆路、(日)甲斐胜二、(韩)林俊相主编《中国学研究》第15辑,济南出版社,2012:151.
[15]参见沈卫荣《从“大喜乐”和“演揲儿”中还原历史》,文章指出“十六天魔舞”本来是一种崇高的宗教舞蹈,不宜于世俗社会随便乱弹乱唱的缘故,故受到元朝廷明令禁止。作者还指出,它最后蜕变为一种淫戏,并成为元朝骤亡的罪魁祸首之一,如果这不完全是汉族士人的想象,那它一定是一种堕落了的密教修法,与其本来的宗教意义完全相违背,汉文文献中对它的描述无疑有很多牵强附会、以讹传讹的成分,与当时的历史事实严重不符。原文为作者于德国柏林高等研究院所作报告“Rescuing History from Tantric Sex”的中文稿,载《文汇报》2015年8月28日。
[16]《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第1939页。
[17]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元)《通制条格》卷五《学令科举》,第6页。
[18]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M].186页。
[19]《元典章》卷五十七《刑部》十九,第1933页。
[20]同上。
[21]同上。
[22]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元)《元典章新集》之《刑部》,第8页。
[23](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十《国初榜文》,中华书局,1987:346-347.
[24]王利器《元明清禁毁戏曲小说史料》,(清)李光地《榕村语录》卷二十二《历代》,第13页。
[25](明)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十《国初榜文》,第347-348页。
[26]宋四辈.中国法制史[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252.
[27]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佚名《松下杂抄》卷下《卧碑》,第12页。
[28]张廷玉等《明史》卷六十一,志第三十七,乐志一,中华书局,1995:1499.
[29]《明史》,第1507页。
[30](明)余继登.典故纪闻[M].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46.
[31]明律在法制史上的地位参见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17.
[32]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明)《大明律讲解》卷二十六《刑律杂犯》,第11页。
[33]赵维国.论清代“淫词小说”禁毁管理的法律化[M].载刘世德,石昌渝,竺青主编.《中国古代小说研究》第2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329.
[34](清)《大清律例》卷三十四“搬做杂剧条例”,复旦大学图书馆藏本,第四函(无页码)。
[35]此处为笔者根据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毁史料统计。
[36]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令,参见第19、20、29、30、45、46、48、57(2)、59、60(2)、62、63、68、69和77页,共17条禁令。
[37]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卷二十九《礼仪制》,第19页。
[38]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孙丹书《定例成案合钞》卷二十六《杂犯》条,第29页。
[39](清)《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一)卷十八,中华书局,1986:6151.
[40]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延熙等纂《台规》卷二十五,第46页。
[41]《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一百六十九,第31495页。
[42](清)《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五十四,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2005:1017.
[43]《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一百六十九,第31496页。
[44]同上。
[45]《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一百六十九,第31496页。
[46]同上。
[47]同上。
[48]同上。
[49]《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一百六十九,第31493页。
[50](清)昭梿《啸亭续录》卷四,中华书局,1980:494.
[51]《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一百六十九,第31496页。
[52]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令,参见第37、39、57、62、68、70、73、74、75和79页,共11条。
[53]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雍正上谕内阁》七年九月,第39页。
[54]同上。
[55]《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二)卷八十二,第7076页。
[56]《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一百九十七,第31904页。
[57]《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三)卷一百九十七,第31904页。
[58]《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一)卷三十二,第34995页。
[59]同上。
[60](清)王延熙、王树敏《皇清道咸同光奏议》第一册卷二《治法类·君德》,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177页。
[61]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大清穆宗毅皇帝圣训》卷五十九《严法纪》十三,第81页。
[62]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令,参见第24、32、49、54、55、63、69、70(2)、82和84页,共11条。
[63]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延熙等《台规》卷二十五,第24页。
[64]《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一)卷三十一,同上,第6326页。
[65]同上。
[66]张次溪《清代燕都梨园史料》(正编·下),李慈铭《越缦堂菊话》,中国戏剧出版社,1991:704-705.
[67]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令,参见第31、46、53、62、69、79和83页,共7条。
[68]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雍正上谕内阁》二年十二月,第31页。
[69]《大清穆宗毅皇帝实录》(七)卷三百三十三,同上,第54263页。
[70]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令,参见第23、29、47、68和75页,共5条。
[71]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福隆安等《中枢政考》卷十六癸部《杂犯》,第47页。
[72]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令,参见第29、41、43、65、48、53页,共6条。
[73]《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六)卷四百四十三,同上,第14181页。
[74]《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六)卷四百四十三,同上,第14182页。
[75]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江宁布政使刊《违碍书籍目录》,第50-53页。
[76]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令,参见第33、61页,共2条。
[77]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清)延熙《台规》,第61页。
[78]同上。
[79]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令,第45、78、81页,共3条。
[80]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收录的戏曲禁令,第65、72、85、86页,共4条。
[81](清)昭梿《啸亭杂录》卷八《秦腔》,中华书局,1980:235.
[82]项阳.雍、乾禁乐籍与女伶:中国戏曲发展的分水岭[J].戏曲艺术,2013(1).
[83]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元典章》卷五十七,第6页。
[84]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元典章》卷五十七,第7页。
[85]同上。
[86](清)《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三辑,雍正二年八月至三年二月,故宫博物院,1978年,第611页。
[87]王国维.宋元戏曲史[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128.
[88]《明史》卷六十一,志第三十七,乐志一,第1507-1508页。
[89](明)徐渭著.南词叙录注释[M].李复波,熊澄宁注.中国戏剧出版社,1989:6.
[90](明)梁辰鱼《浣纱记》,毛晋《六十种曲》第1册,中华书局,200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