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宋川
(湖北大学 文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20世纪80年代以来,语法学者对古代汉语双宾语结构问题比较关注,陆续发表了多篇论文,创获颇丰,共识不少。不过,歧见仍然很多,主要是诸家在双宾结构的组成、分类和界定方面有同有异。笔者(1998)曾依据先秦15种文献中2760多个用例,把双宾语结构归纳为“给与、取得、告示、称谓、为动、使动、处置”七个类型;后来(1998)又搜集先秦双宾用例2784个,分双宾语为八类,新增“与动双宾”一类。现在,我们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先秦双宾语的构成条件、分类标准及界定依据再做进一步考察。
双宾语结构是一个述语动词带了两个宾语的结构,其中一个宾语直接与述动相邻,叫近宾语(本文又称“宾1”);另一个宾语则用在近宾语之后,叫远宾语(本文又称“宾2”)。能否组成双宾语结构,决定于述语动词所具有的语法特性。这种特性是指动词的“价”。朱德熙(1978)在《“的”字结构和判断句》一文中首次引入这一概念,使用的术语是“向”。朱先生提出:只能跟一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的动词叫单向动词,能够跟两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的动词叫双向动词,能够跟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的动词叫三向动词。所举用例分别是“主语+动词谓语”“主语+述语动词+宾语”“主语+述语动词+宾1+宾2”的句式。据此可知,单向动词不能带宾语,双向动词可带一个宾语,三向动词才可以带双宾语。笔者通过对 15种先秦文献的考察,从中搜集到2784个双宾语用例。发现其中有2017个用例分别是由85个三向动词带了双宾语组合而成,占全部用例的92%,是先秦双宾语的主体。再根据这85个三向动词的语义特征和述宾之间的语义关系,又可以把它们所组合的双宾语分为四个小类(见下文)。
双向动词不具有带双宾语的语法功能。我们通过对先秦文献的考察,尚未发现双向动词能无条件地带双宾语。这些动词用作述语,有时后面带了两个名词性成分,有人于是定为双宾语,其实有误。例如:
(1)敢尽布之执事。(《左传·成公十三年》)
(2)法者,……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
(3)吾子布大命于诸侯,而曰……。(《左传·成公二年》)
(4)故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韩非子·二柄》)
(5)虽严父不加于子,而师旷行之于君。(《韩非子·难一》)
(6)孟尝君就国于薛,……民扶老携幼,迎君道中。(《战国策·齐六》)
(7)宣王因趋而迎之于门。(“之”指先生王斗)(同上)
(8)王欲杀太子以成伯服,必求之申。(《国语·晋语》)
(9)范献子求货于叔孙。(《左传·昭公二十三年》)
(10)丘闻之,得之于身者得之人,失之于身者失之人。(《韩非子·先己》)例(1)“布之执事”和例(2)“布之于百姓”、例(3)“布大命于诸侯”实际同构,都是述补结构,补语“执事”“百姓”“诸侯”都是表示人物对象。只是前一例省略介词“于”,成为隐性的述补关系;后二例用“于”,是显性的述补关系。后面数例“行之群臣”和“行之于君”,“迎君道中”和“迎之于门”,“求之申”和“求货于叔孙”,“得之人”和“得之于身”,“失之人”和“失之于身”也分别是隐性或显性的述补结构关系。张双棣等(1987)《吕氏春秋译注》注云:“‘得之人’:等于说‘得之于人’。下句‘失之人’等于说‘失之于人’。”正是把用“于”与不用“于”的两个短语看作同构。这种解释是正确的。
以上用例是双向动词带了一个名词宾语,组成动宾结构,以此作述语,再带一个名词性成分作补语,组成述补结构。这个补语表示人物对象或处所,前面用介词“于”或不用“于”,构成显性或隐性的述补关系,所以不应把这些用例定为双宾结构。由此说明,双向动词通常是不能带双宾语的。
但是有一部分双向动词因在特殊的语境中具有特殊的语法意义而取得三向的语法特性,于是带了双宾语,组合成双宾结构。从15种先秦文献所得的2784个双宾语用例中,笔者发现有767个用例是由双向转为三向的动词所组成的双宾语结构。这种由双向转为三向的动词共有80个。根据它们的语义特征,可以把所组成的双宾语分为四个类型(见下文)。
三向动词的语法性质和语义特征决定了它所组成的双宾结构的不同类型。我们考察了先秦15种文献,发现其中有85个三向动词(较为常用的有46个),所带双宾语共有2017个用例。根据这些动词的语义特征和述宾之间的语义关系,可以把它们所组成的双宾分为四个类型:
1.给与类型
用作述语的这类三向动词有50来个,共有584个双宾语用例。其中较为常用的有“与”、“予”、“授”、“畀”、“贻”、“诒(贻)”、“遗(贻)”、“资”、“降”、“介”、“赐”、“锡(赐)”、“赏”、“封”、“爵”、“奉”、“奏”、“馈”、“归(馈)”、“餽”、“饩”、“致”、“输”、“赉”、“举”、“反”、“假”、“借”、“分”等29个。它们的具体词义虽然有别,而相同的语义特征是给与,可以按给与义归为一个类型。还可以根据这些动词在语义方面的区别再分为给与、赏赐、奉献、馈送四小类。这类动词所带的两个宾语都是名词性成分,近宾语(宾1)由名词或人称代词担任,表示接受者;远宾语(宾2)由表物的名词担任。所组成的语义关系是施事者(主语)通过述语的给与行为把物件(宾2)交到接受对象(宾1)那里。所组成的双宾语结构式是:A.述动+名/代(宾1,接受者)+名(宾2,物件)。例如:
(1)公与石祁子玦,与宁庄子矢。(《左传·闵公二年》)
(2)公赐之食。(《左传·隐公元年》)有少数用例是宾1置于述动之前,组成如下双宾语式:B.“不/无”+宾 1+述动+宾 2。《诗经》中有二例:
(3)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诗经·斯干》)
(4)我龟既厌,不我告犹。(《诗经·小旻》)例(3)“无父母诒罹”(不要留给父母忧患)是双宾结构,述动“诒”(通“贻”)义为留给,“父母”(宾 1)和“罹”(宾2)是双宾语。因前面用了否定副词“无”(不要),于是宾1置于述动之前,实属少见。例(4)“不我告犹”中,述动“告”带了“我”、“犹”(指谋略)人称代词“我”担任宾1,因动词前有副词“不”表否定,需要置于述动“告”之前。
如果宾2前面加了介词“以”(用、拿),那就不是双宾式。例如:
(1)君其遗之女乐。(“之”指戎王)(《韩非子·十过》)
(2)晋献公将欲袭虞,遗之以璧马。(《韩非子·喻老》)
(3)乃使内史廖以女乐二八遗戎王。(《韩非子·十过》)
(4)秦王有爱女而美,资之金玉宝器。(《战国策·楚二》)
(5)乃资之以珠玉。(“之”指张仪)(《战国策·楚三》)
(6)公不如以地资周最。(《战国策·赵三》)例(1)“遗之女乐”是双宾式,例(2)宾 2“璧马”前面如不用“以”,则为“遗之璧马”,也是双宾式;“璧马”前加介词“以”,则“遗之”作述语,“以璧马”作补语,双宾结构“遗之璧马”就转为述补结构。这个介宾词组也可置于述动之前,如例(3)的“以女乐二八”作“遗戎王”的状语,则转为状中结构。例(4)“资之金玉宝器”也是双宾式,同样可以转为述补和状中式。
如果宾1移位,用在宾2后面,那么一般需要在它的前面加上介词“於”(今简作“于”),不过往往可以省略“於”。这种情况下,无论用“于”还是不用“于”,原来的双宾结构已转变为述补结构。例如:
(1)神农……致民利。(《管子·形势解》)
(2)衍请因令王致万户邑于先生。(《战国策·魏二》)
(3)敝邑有宝璧二双、文马二驷,请致之先生。(《战国策·魏三》)
(4)傅慎子曰:“献之地,所以为身也。”(《战国策·楚二》)
(5)蔡人……献佩于子常。(《左传·定公四年》)
(6)唐人……窃马而献之子常。(同上)
(7)是剥是菹,献之皇祖。(《诗经·小雅·信南山》)
例(1)“致民利”是双宾结构。例(2)是原为宾1的“先生”(指接受者)移到宾2“万户邑”之后,前面用了介词“于”,就使双宾结构转为述补结构。例(3)“致之先生”省略了“于”,与例(2)应是同构。例(4)“献之地”是双宾结构,例(5)“献佩于子常”因用了介词“于”,使对象宾语转为对象补语,成为述补结构。例(6)“献之子常”、例(7)“献之皇祖”与例(5)应是同构。有的学者把宾1移到宾2之后而省略了“于”的述补结构仍然看作双宾式,我们认为不妥。
2.取得类型
用作述语的动词有9个,用例共有134个。其中较为常用的有“取”、“夺(强取)”、“窃”、“受(接受)”等。这些述动和给与类述动具有相同的语法特性:一是都具有三向性,二是都是体宾动词,所带的两个宾语都是名词性成分,其中宾1表示人物对象,由名词或人称代词担任;宾2表物,由名词担任。这些述动共同的语义是取得,因此所构成的双宾结构式和给与类相同,而语义关系正好和给与类相反,表示主语从对象宾1那里取得宾2所表示的物件。例如:
(1)(楚子)取郑二姬以归。(《左传·僖公二十二年》)
(2)王夺郑伯政。(《左传·桓公五年》)
(3)翟人有献丰狐、玄豹之皮于晋文公,文
公受客皮而叹曰……。(《韩非子·喻老》)例(1)“取郑二姬”如按双宾式来理解,意思是“从郑国带走两个侍女”;如按单宾式来理解,意思则释为“带走郑国的两个侍女”;例(2)“夺郑伯政”意思是“从郑伯手里夺去主持朝政的权力”,也可释为“夺去郑伯的权力”,理解上具有两可性。例(3)“受客皮”也是如此。这说明“郑二姬”“郑伯政”“客皮”既可分别定为述动“取”“夺”“受”的双宾语,也可认为它们具有领属关系,成为定中词组,那么述动“取”“夺”“受”就只带了单宾语。所以有的学者不把取得类型的述动和所带的两个名词性成分看作双宾结构。但是李临定(1984)列举有“‘拿’类型”,引例为“八路军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等,认为其中宾1和宾2从语义上看,有领属关系,但是由于宾1可以和宾2分离移位,也应是双宾句的一种类型。本文所举三例与李先生的用例在语义关系上是相同的。
李先生的意见可以借鉴,取得类型述动和所带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应按双宾结构来处理。一是以上取得类型的用例按双宾式语义关系来理解更为恰当。二是取得类型所带的前一个名词可以用介词“于”把它置于后一个名词之后,使它们变为述补结构,这正是双宾式向述补式的转换。例如“取货于郑”“取邑于宋”(《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和“受赐于君”(《韩非子·难三》)可以看作是“取郑货”“取宋邑”和“受君赐”的转换,那么把“取郑货”“取宋邑”和“受君赐”看作双宾结构是合适的。三是《左传》有“夺之币”“夺之鉴”“夺之牛”等用例,“之”是表人物对象的第三称代词,“币”等是表物的名词,“之”不能作定语,和“币”等不能组成定中结构,说明“之”和“币”等是两个宾语。
杨伯峻(1990)在《左传·桓公九年》“夺之币”下注云:“之,用法同其,夺之币,即夺其币。”实际是把“之”看作表示领属性的第三称代词。《汉语大词典》直接把“之”字注为“其,他的”。如据此,“夺之币”即为单宾结构,不是双宾结构。按,先秦文献中“其”可以通“之”,表示非领属地位的第三称代词;但是“之”不能通“其”,同“其”更无据。说“之”字通“其”或同“其”,实际是训诂家遇上“夺之币”这种不得其解的疑难结构而作的变通性的解释。“其”既通“之”,“之”又通“其”,则二字就会混用,而文献中二字用法分明。第三人称代词“之”只用于宾语或兼语,而不能作定语,相当于今天的“他”“她”“它”。“夺之币”按双宾结构看待,应译为“从他们(使者)那里抢夺了财礼”,而不应译为“抢夺了他们的财礼”。
3.告示类型
用作述语的动词有22个,共有296个双宾语用例。其中较为常用的有“告”、“语”、“问”、“教”、“诲”、“导”、“道(导)”、“训”、“戒”、“劝”、“许”、“示”等12个。所组成的双宾结构在语义关系上是主语施事者把宾2所表示的知识、技能、行为、情况等告知、传授给宾1所表示的人物对象,或是把宾2所表示的东西、情况展现给宾1所表示的人物看。这好像是给与类型在语义上的虚化。在语法性质上这些述动和给与类的述动有同又有异,相同的方面是两类述动都属于三向动词,具备带双宾语的功能;不同的方面是,给与类述动属于体宾动词,只带体词宾语,告示类述动属谓宾动词,既能带体词宾语,又能带谓词宾语(宾1仍为名或代,而宾2可为名词,又或为谓词性词语)。其结构式是有二:A.述动+宾 1(名/代)+宾2(名,指知识、技术等),C.述动+宾 1(名 1/代)+宾 2(名 2/动/形)。例如:
(1)公语之故,且告之悔。(“之”指颍考叔)(《左传·隐公元年》)
(2)于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国语·周语上》)
(3)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之”指太子箴)(《国语·楚语上》)
(4)费曰:“我奚御哉!”袒而示之背。(《左传·庄公八年》)
(5)吴起号呼曰:“吾示子吾用兵也。”(《吕氏春秋·贵卒》)
(6)是不亦大示天下弱乎!(《战国策·赵三》)用例中“语之故”“教之礼”“教之乐”“示之背”是三向动词带了两个名词性宾语,而“告之悔”“示天下弱”“教民事君”等的远宾语分别是动词、形容词、主谓词组。
告示类型的宾2前面也可以用介词“以”,例如:
(1)告之以文辞。(《左传·昭公十三年》)
(2)君以臣之言告二主乎?(《韩非子·十过》)
(3)吴起示其妻以组曰……(《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4)〔臧昭伯〕以公命示子家子。(《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四例中“以文辞”“以臣之言”“以组”“以公命”都是宾2加介词“以”成为介宾词组,或用在述动后面作补语,或用在述动前面作状语,使原来的双宾结构“告之文辞”“告二主臣之言”“示其妻组”“示子家子公命”等转为述补或状中结构。
4.称谓类型
主要述语动词只有一个“谓”字,又用“为”字,是“谓”的通假。“谓”字义为称做、叫做,在语法性质上属于三向动词、谓宾动词,共有1003个双宾语用例。所带的近宾语可以用名词或代词(人称、指代、疑代)担任,也可以用谓词(动/形)担任,远宾语可以用名词或谓词担任。在语义关系上是主语施事者称宾1所表示的人、物或情况为宾2所指,意即宾1为宾2。二者所指具有同一性,因此有叫等同宾语。这是与前三类双宾语不同之处。例如:
(1)楚人……谓虎於菟。(《左传·宣公四年》)
(2)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左传·隐公元年》)
(3)言非理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孟子·离娄上》)
(4)君子之谓吉,小人之谓凶。(《荀子·非相》)
(5)子父不奸之谓礼。(《左传·僖公七年》)
(6)鲁先大夫臧文仲,其身殁矣,其言立于后世,此之谓死而不朽。(《国语·晋语八》)
(7)敢问何谓浩然之气?(《孟子·公孙丑上》)
(8)奚谓行僻?(《韩非子·十过》)
以上用例中,述动“谓”所带的宾1有名词(“虎”“君子”),有人称代词(“之”表第三称)、指示代词(“之”“是”)、疑问代词(“何”“曷”“奚”),也有谓词性词语(如主谓词组“子父不奸”);宾2有名词(“於菟”),有谓词(形容词“吉”“凶”,动词性词语“死而不朽”,主谓词组“自暴”等)。
其中前二例的双宾式是A式,例(3)是C式,这与告示类相同。
中间三例的宾1置于述动之前,接着用指示代词(“之”)复指,其双宾式是:D.宾 1(名/动/形)+复指代词+述动“谓”+宾 2(名/动/形)。
最后二例的宾1用疑问代词(“何”“曷”“奚”)担任,需前置,其双宾式是:E.宾1(疑代)+述动“谓”+宾 2(名/动/形)。
以上是三向动词所组成的四类双宾语,在现代汉语中大体得到继承和发展,不过没有保留宾1前置的两种结构式,只保留了A、C二式。
双向动词通常不能带双宾语,但是在一定语境中具有特殊的语法意义,于是转为三向动词,就可以带双宾语。根据我们考察,先秦文献中有80个双向动词凭借较为特殊的不同类型的语法意义而转为三向动词,其中较为常用的有27个,组成“为动、使动、与动、处置”四类双宾结构,用例共有767个。
1.为动类型
先秦组成为动双宾的动词有48个,较为常用的有“为”“作”“加”“益”“立”“树”“度”“定”等。它们原是双向动词,因在语境中表示为动语法意义而转为三向动词,组成为动双宾语,用例共有650个。其中“为”字用例最多。“为”字的意义发展成两个系列:一个是做,由这一基本义随文而指,表示与做相关的许多具体行为,如制作、建造、举行、施加、担任、设置、安排等;另一类意义较为抽象,即成为、作为、算作、是等。前一类意义都含有表示服务的义素,使“为”字取得一种特殊的语法意义和语义关系,即施事者(主语)为某人(服务对象)、某事(目的)而施行具体行为,这个行为与施事者、服务对象和受事之物或结果相联系,于是述语“为”就获得三向特性,组成双宾结构。其他动词“作”“加”等也如“为”字一样获得三向特性而带双宾语。至于“为”字的后一类意义仍是双向动词,不能带双宾语。为动双宾式有三:一是A式,二是E式,即:宾1(疑代)+述动+宾2(名)。三是F式,即:宾2(名)+复指代词(“之”)+述动(“为”)+宾1(名)。其中A式是主要的,占为动类用例的绝大多数。例如:
(1)〔管子〕据齐国之政,……九合诸侯,为五霸首。(《战国策·齐六》)
(2)尧以不得舜为己忧。(《孟子·滕文公上》)
(3)取彼狐狸,为公子裳。(《诗经·七月》)
(4)且君尝为晋君赐矣,……(《左传·僖公三十年》)
(5)文王初载,天作之合。(《诗经·大明》)
(6)吾君……大其私昵而益妇人田。(《国语·晋六》)
(7)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左传·文公十三年》)
(8)民死,寡人将谁为君乎?(《吕氏春秋·制乐》)
(9)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左传·隐公三年》)
(10)惠子为魏惠王为法。(《吕氏春秋·淫辞》)
前二例述动“为”意义分别是成为、作为,“为五霸首”和“为己忧”是单宾结构。例(3)“为公子裳”意思是给公子做衣裳,例(4)“为晋君赐”意思是给晋君施加恩惠,都是“为”字双宾结构。其中“为”字表示“给……做”“给……施加”,“公子”“晋君”是宾1,表示服务对象,“裳”“赐”是宾2,表示行为的结果。例(5)“作之合”(给他安排了美好的配偶)、例(6)“益妇人田”、例(7)“树之君”也是双宾结构。只是宾1用第三称代词“之”担任,“之”不能作定语,正好证明它是独立的宾语,不与后面的名词构成定中关系。意思是“为他们设立君主”,而不是“设立他们的君主”。《汉语大字典》在“之”字下注曰:“相当于‘其’、‘他的’。”并举《尚书·毕命》“树之风声”为证。其实此例正是为动双宾,意思是“为善人树立声誉”,而不是“树立善人的声誉”。大字典的注释失当。例(8)“谁为君”意思是给谁做君主,“谁”(疑代)是宾1前置,正好说明“谁”与“君”是两个宾语,不是领属关系的词组。例(9)“阶之为祸”意思是给祸乱制造一个发生的阶梯。“祸”是宾1,“阶”是宾2,用指示代词“之”复指,置于述动之前,这也说明两个宾语不构成领属关系。例(10)“为魏惠王为法”是状中结构,状语是介宾词组,由介词“为”(读去声)和名词“魏惠王”组成,中心语“为(动词,读平声)法”是述宾词组(意思是制定法令)。如果把这个状中词组变成为动双宾式,即是“为魏惠王法”。双宾式中的“为”字实际包含了介词“为”和述动“为”两层意思,但相比之下,“为”字双宾式不如“为”字状中式表意明确,所以到了中古时期“为”字双宾式基本消失,类似的语意则改成“状语(介宾)+中心语(述宾)”结构式来表述。
2.使动类型
用作述语的动词近30个,较为常用的有“生”“饮”“食”“衣”“佩”“仕”“相”“负”“复”“修”等,共有80个用例。这些动词本来具有双向的特性,能够带一个宾语,取得使动的语法意义以后,才可以带双宾语。它们用作述动,既具有较抽象的使令义,又具有原来较具体的动作行为义。所组合的双宾结构的语义关系是:主语使令宾1接受使令,发出述动所表示的动作行为,而宾2则是动作行为的受事或结果。这是使动类型双宾结构在语义关系上与其它类型的区别所在。例如:
(1)秋九月,晋侯饮赵盾酒。(《左传·宣公二年》)
(2)申子请仕其从兄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3)得庆封,负之斧质。(《吕氏春秋·慎行》)
(4)决漳水,灌邺旁。终古斥卤,生之稻粱。(《吕氏春秋·乐成》)
(5)是故使申生伐东山,衣之偏裻之衣。(《国语·晋语一》)
以上“饮”“仕”“负”“生”“衣”本为双向动词,用作使动,成为三向动词,可以带双宾语。其中宾1由名词或第三称代词担任,表示接受使令而施行动作的人(如“赵盾”)或发生情况的事物(如“斥卤”,指地),宾2多指受事之物(如“酒”)或结果(如“稻粱”)。
使动双宾表意简古,理解较难,不如“使令动词+名/代(原宾 1)+普动+名(原宾 2)”的兼语结构式表意明确。例如:
(1)使人去饥寒。(《韩非子·安危》)
(2)使虎豹失其爪牙。(《韩非子·人主》)把例(1)改成“去人饥寒”,把例(2)改成“失虎豹爪牙”,就是使动双宾,而表意却不如兼语式明确无误。所以后代多用“使令动词+名/代(原宾1)+普动+名(原宾2)”的兼语式来表述。
3.与动类型
《左传》《战国策》中共有“结”“成”“修”“绝”4个双向动词,用例只有11个。表示关于外事活动中建立、结成、修复、断绝等行为,具有与对方一同施加这类外事行为的语法意义,于是转为三向动词。所构成的语义关系是:主语施事者通过这些外交行为影响宾1所表示的相关的对方(人物、国家),使之一同实施这些外交行为,宾2则是行为的结果。例如:
(1)二十五年春,陈女叔来聘,始结陈好也。(《左传·庄公二十五年》)
(2)晋为郑服故,且欲修吴好。(《左传·襄公三年
(3)公及莒人盟于浮来,以成纪好也。(《左传·隐公八年》)
(4)东道之不通,则是康公绝我好也。(《左传·成公十三年》)
(5)以岁之不易,寡人愿结驩于二三君。(《左传·昭公四年》)
(6)元年春,公即位,修好于郑。(《左传·桓公元年》)
例(1)“结陈好”是双宾结构,意思是与陈国建立友好关系(“好”,亲善友好的关系,名词,读去声)。例(2)“修吴好”、例(3)“成纪好”和例(4)“绝我好”(与我国断绝友好关系)都与“结陈好”同构。例(5)“结驩(欢)于二三君”和例(6)“修好于郑”都是述补结构,可以看作是由双宾结构“结二三君驩”、“修郑好”转换而来。其中近宾语“二三君”和“郑”凭借“于”字组成介宾词组而后置成补语。
据此,例(1)“结陈好”、例(2)“修吴好”都可以用介词“于”把它后置成补语,这正好证明前四例中的“陈好”“戎好”“纪好”“我好”不是领属关系的定中词组,即不是单宾语,而是述动的两个宾语。这类双宾的结构式属于第一种,即:述动(“结”“成”等)+宾1(名/代)+宾2(名)。在达意上与动类型的双宾式不如“述动+名(原宾2)+‘于’+名(原宾1)”的述补结构式明白准确,所以生命力不强,汉代以后基本不用了。
4.处置类型
用作处置述动的有“为”(作为)、“加”、“论”(评审、衡量)、“废”(废黜不用)、“免”(解除职务)、“祭”等,用例26个。这类动词虽然意义各别,但都含有对人或事采取措施加以处置的义素,使它们作述动时能涉及主语和两个宾语,取得三向动词的语法意义,表示主语对宾1(表示受事的人物对象)施加某种处理行为(述动),宾2是表示结果。例如:
(1)公曰:“……退!将论而罪!”(而,第二人称代词)(《吕氏春秋·不苟》)
(2)赵成侯以为不慈,……免之令。(之,指梁车)(《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3)公憎四子者,废之官。(四子,指易牙、竪刁、堂巫、公子开方)(《管子·小称》)
(4)孟子曰:“知者无不知也,当务之为急;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孟子·尽心上》)例(1)“论而罪”意思是将你评判罪过。例(2)“免之令”意思是将他罢免邺地长官职务。例(3)“废之官”意思是将四人免除官职。例(4)“当务之为急”中,宾1“当务”用指示代词“之”复指而置于述动“为”的前面,意思是把当前的事情作为紧急的工作(来办)。“急亲贤之为务”意思是把急于亲近热爱亲人和贤人作为首要事务(来办)。其中宾1“急亲贤”同样前置。处置双宾式表意仍有一定模糊性,先秦用例不多,中古逐渐用“将”字(介词)句、“把”字(介词)句来取代,成为很有生命力的处置式。
由以上的阐述可以归纳出如下的结论:
第一,能否组成双宾语结构,决定于用作述语的动词的语法特征。首先是述语动词必须具有三向的语法特性,才可以带双宾语。这些三向动词分别具有给与、取得、教导、传授、告知、展示、称做、叫作等各类意义,直接组成双宾语。而双向动词通常只能带单宾语,有一小部分双向动词在一定语境中获得特殊的语法意义(为动、使动、与动、处置),于是临时转为三向动词,可以带双宾语。
第二,三向动词所组成的双宾语则按照这些动词群的不同语义特征分为四个类型,即:给与、取得、告示、称谓。由双向转为三向的述语动词所组成的双宾语则按照它们特有的语法意义来分成四个类型,即:为动、使动、与动、处置。前四类双宾语在现代汉语中大体得到继承和发展,后四类中只有使动类双宾在现代汉语中仍然使用(如马庆株所举例句“出我一次丑”),其余三类已经消失,为表意明确、结构固定的新句式所取代。
第三,这八个类型的双宾语又有各自的特征,可以对它们作出界定。
第四,这八个类型的双宾语共有六种结构式,即:
A、述动+宾 1(名/代)+宾 2(名)
B、否定副词(“无、不”)+宾 1(名/代)+述动+宾2(名)
C、述动+宾 1(名/代)+宾 2(动/形)
D、宾 1(名/动/形)+复指代词(“是、之”)+述动(“谓”)+宾 2(名/动/形)
E、宾 1(疑问代词“何、曷、奚”)+述动(“谓”)+宾 2(名/动/形)
F、宾 2(名)复指代词(“之”)+述动(“为”)+宾1(名)
其中给与类有A、B二式(以A式为主),取得类只有A式,告示类有A、C二式,称谓类有A、C、D、E四式,为动类型有A、E、F三式,处置类型有A、D(其中宾2由名词担任)二式,其中A式是先秦双宾语的基本结构式。今天的双宾结构只用A式和C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