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新时代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研究

2018-11-13 00:29栏目主持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裁量民法条款

栏目主持人: 张 震

主持人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于环境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是尤为重视的。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深刻认识环境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法治应该也可以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理论及制度保障。具体到环境保护的法律落实,既可以从公民环境权的角度,也可以从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与司法救济的角度,进行相关制度设计。

张震教授在《民法典中环境权的规范构造——以宪法、民法以及环境法的协同力视角》一文中指出,民法中的环境条款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据,具有独特的规范内涵和功能,并蕴含着环境权的要素。人的尊严及对人的权利的保障是宪法和民法最大的通约性。从人性尊严、法律体系的内在关系及不同法律部门的特殊功能上看,宪法、民法以及环境法中的环境条款应该协同实施。陈海嵩教授在《环境风险预防的国家任务及其司法控制——以日本景观行政诉讼为参考》一文中指出,在现代风险社会中,造成环境及生态破坏的因素已不限于确定性的“危险”,而更多地包含了具科学不确定性的“风险”,需要国家积极采取预防性措施和保护性措施,由此产生了环境风险预防的国家任务及其责任。王树良博士在《我国景观行政诉讼的现状与探讨》一文中指出,日本在景观行政诉讼的实体审查中,通过判断过程审查的方式对涉及景观利益的行政裁量进行审查,对景观利益的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我国在景观行政诉讼中引入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对行政裁量进行审查,可对景观利益的保护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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