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向东
网络直播,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是一种全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它是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当前的主要运行模式是网络主播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直播节目,并在直播中与观看节目的用户进行实时互动。近两年,一些媒体网站、电商平台纷纷拓展直播业务,使得网络直播的发展势如“井喷”。据统计,2016年,我国的网络直播平台接近200家,用户达到2亿人。这一年也被称为“直播元年”。网络直播不仅丰富了我们的社会生活,也为普通民众提供了展示自我的机会,但由于多种原因,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并带来了治理难等问题。
2012年,YY直播在国内开启了网络直播时代。此后,“一人直播、众人围观”的模式逐渐流行起来。随着智能手机、i Pad等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直播发展到了移动直播时代。
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51亿,网络直播用户共3.53亿,占网民总体的47%。其中,游戏直播用户规模达到1.80亿,较前年底增加3 386万,占网民总体的23.9%;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达到1.73亿,较前年底增加2 851万,占网民总体的23.1%。以秀场直播和游戏直播为核心的网络直播业务保持了蓬勃发展趋势。分析发现,推动网络直播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用户需求得到更多满足。需求是生产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社交是用户利用互联网的目的之一,人们通过信息的相互传递来达到个人的社会化,实现社会地位的获取或更新。传统媒体式微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满足受众普遍存在的“交往”需求,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交属性对于媒体的重要。相比于微博、微信,用户在直播中可以发评论、发弹幕、送礼物,甚至还可以通过视频直播一起做游戏,分享自己、推销自己、表达自己。网络直播内容丰富而且贴近生活,同时兼具时效性和社交性,甚至可以满足人们的窥视欲和猎奇心理,网络直播不仅实现了用户的内容消费,增强了受众的体验感、参与性,也满足了社交需求,有利于激发网民的消费欲。
2.商业资本助推了直播行业的发展。从目前的行业格局看,直播还处于初级阶段。一部分直播平台还没有找到自己的盈利点,还需要在带宽、主播签约以及购买直播版权等方面投入较大成本。由于直播有着强大的发展潜力,2015年下半年以来,一些社交平台竞相投资、入股、收购或自建直播平台,巨额资本注入直播行业。在资本红利和商业竞争的双重驱动下,2015年,YY向虎牙直播注资7亿元,坐稳了国内直播行业第一把交椅。2016年3月,腾讯等向斗鱼注资1亿美元,使其逐步由游戏直播向体育、综艺、娱乐、户外等直播内容扩张。截至2017年8月,多家大型直播平台完成了高额融资。除了直播平台外,许多作为直播基础配套设施的美颜应用、屏幕录制软件等也受到了资本市场的持续关注。
3.技术进步降低了准入门槛,成为推动网络直播发展的前提条件。4G网络、WiFi热点、智能手机等的不断发展,极大消除了制约直播的技术壁垒,促使直播平台进入“随走、随看、随播”的移动视频直播时代。用户通过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实现视频直播的观看。对主播而言,一台笔记本电脑或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实现直播,直播软件简单且容易操作。主播还可以走出直播间,随时随地进行直播,随意切换场景,大大丰富了直播内容。同时,用户和主播也可以通过弹幕和对话框实时互动、双向传播,既有助于直播内容的调整,也增强了用户的体验感。
4.“去精英化”、“平民化”巩固了网络直播在普通大众中的主导地位。我国的传统媒体是由专业传媒机构主导的“精英媒介”,而网络直播作为“自媒体”则消解了信息传播中的“精英偏向”。按照现代传播政治经济学理论,传播中的受众并不是单纯的信息接收者,他们在积极地参与信息的传播过程,是媒介产品的共同创造者。语言并不纯粹是作为交往的一种工具而起作用的,而是表达说话者的社会地位。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促使信息传播能力在不同群体之间开始趋于平衡,也使得普通民众表达自我意愿的方式更灵活、成本更低,无形之中,也推动着传播格局逐渐由“精英媒介”主导向“全民秀场”转变。
根据直播内容,当前较为流行的网络直播平台大致可以划分为四大类别:第一类为秀场直播,主要为主播聊天、展示才艺等个人行为提供平台。这类直播平台的核心在于“秀”,可以秀颜值、秀身材或者秀生活,“人”的因素决定着“秀”的吸引力。第二类是游戏直播,侧重于电子竞技,这类直播平台的核心是“互动”,主播与用户、用户与用户,此类直播拥有较高的用户参与度,难以替代的赛事资源和人气主播,因此,在直播领域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第三类是泛娱乐类直播,也称为“泛生活类”直播,内容涵盖了美食、时尚、户外以及音乐等,用户根据生活中的不同兴趣而聚集在一起观看,“兴趣”是该类直播平台的核心所在,该类直播的流行宣布了全民直播时代的到来。第四类为垂直领域直播,专业水准高是其特色,包括财经类、新闻类、教育类等领域的直播平台,目前所占比例不高,影响力也有限,但是,在其他三类直播平台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垂直细分直播领域有助于实现用户的精准定位和差异化竞争,通过提供优质内容来解决直播内容的洼地问题,提高用户留存率。
网络直播的参与主体有三类:一是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网络直播平台;二是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主播;三是观看直播节目并参与互动的用户。当用户使用弹幕等方式参与互动时,他们就不再单纯是直播节目的用户了,也成为了直播服务的生产主体。直播内容主要来源于两处:一是网络平台以原创的方式产生直播内容,包括网络直播平台依托自己的资源优势自己录制的内容和主播用户原创、互动产生的内容;二是网络直播平台转播其他媒体单位制作的内容。目前,直播平台、主播和主播与用户互动所生产的内容占较大比重。尤其是主播与用户的共同参与及互动,推动着直播内容的生产与延续。
1.减弱“拟态现实”的影响,增强了信息传播的真实性。美国新闻评论家和作家李普曼提出了大众传播的“拟态环境”理论,指出公众对外界环境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受媒体的影响,而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又与客观现实存在偏差,影响了公众认知的正确性。虽说脸书、推特和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可以帮助人们分享正在发生的事情,但文字、图片等传播符号的主观性、延迟性有时增加了判断信息的难度。然而,公众则可以通过视频直播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较大限度地实现了传播内容和客观现实的一致性。
2.传受之间的互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共时性。在传统的视频传播过程中,传受之间一般不发生互动,即使发生了,发帖、评论的内容则要遵循时间顺序来“排队”,使得互动具有了延时的外在特征。但是,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与用户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流则可以在一个空间维度内同时进行,即实现传受互动的共时性。
3.直播内容以UGC为主、PUGC和PGC为辅。主播们针对用户感兴趣的话题来做直播,用户也通过弹幕随时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共同参与直播内容的生产。受网红经济、粉丝经济等影响,直播平台上的UGC具有主题庞杂、形式多样、数量巨大、良莠不齐等特点。需要注意的是,UGC模式具有较高的可模仿性,容易陷入恶性竞争,仅靠UGC来支撑平台内容是不够的,还必须打造独特的优质节目(PUGC和PGC)以留住用户,增强用户黏性。
4.对直播内容进行二次开发,延伸使用价值。在直播过程中,系统会自动生成直播视频,原本是为了方便上传直播平台以备审查,现在则有更多的主播把这些备查的视频上传到其他视频网站或社交媒体,为了引导更多的人观看自己的视频,主播会在直播中多次提及或宣传自己的其他网络平台。有时为了满足不同受众、不同视频平台的需要,提高收视率,主播将对视频进行一定的差异化处理,争取实现粉丝量和影响力的最大化。
作为一种新兴媒介平台,强娱乐化、高交互性以及实时传播,使得网络直播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用户,而经济利益的诱惑和监管上的疏漏等,导致了直播行业的各种乱象。
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去中心化:在一个分布有众多节点的系统中,每个节点都具有高度自治的特征;节点之间彼此可以自由连接,形成新的连接单元;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成为阶段性的中心。在直播过程中,每个传播个体都可以成为中心并影响其他个体。主播和直播的内容共同构成了观看“中心”,直播内容越“劲爆”,围观的人就越多。2016年11月26日,天津一护士在病人和其他同事不知情的情况下,作了一场给病人插胃管的直播,插胃管是一种令人不适的操作,直播不仅有违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也触及了个人隐私。同年11月29日,“快手”平台上一账号“成都殡葬服务中心”跟踪一具遗体,直播了该遗体进入殡仪馆后的凭吊、火化、下葬等过程,在直播中还发出“快来烤火”的调侃。这些直播的用意无非是制造耸动效果,吸引眼球。为了追求点击量和在线率,很多平台和主播不惜违背公序良俗,间接染指色情业,甚至借用直播平台发布不雅视频进行自我炒作。据调查,斗鱼直播存在一种“闪现”,指的是个别主播利用深夜或凌晨,超管(斗鱼负责监管直播的管理员)放松警惕时,主播会假装意外走光,实则是有预谋、设计好的色情表演。如果有人“刷车”(送礼物积极),就会被加入到主播的私人QQ群或微信群,在这些群里,主播会提供单独服务。中国网民对在线直播平台的内容评价较低,77.1%的网民认为在线直播平台存在低俗内容,90.2%的网民认为在线直播平台的整体价值观导向为一般或偏低。
目前,秀场直播和泛娱乐类直播的问题较多,这两类直播的内容绕不开聊天、唱歌跳舞、逛街等,由于缺乏技术含量,可模仿性强,同质化程度高,一旦用户的新鲜感过去,形成审美疲劳,将导致一大批以秀场、泛娱乐内容为主的直播平台倒闭。此外,内容低俗、色情以及侵犯公民的隐私、肖像权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使直播平台、主播受到惩处。
网络直播属于在线内容生产行业,其盈利模式可以划分为直接盈利模式和间接盈利模式两种。直接盈利模式是通过用户对内容的直接购买或广告商对内容的赞助而获利。内容质量的优劣和能否说服用户对内容付费成为直接盈利模式的核心问题。间接盈利模式则是指企业借助内容所留住的特定用户群,进而销售针对该用户群的产品或服务。目前看,用户打赏、会员订阅和赛事竞猜等都是直接盈利模式,它们属于直接让用户付费的变现手段,是直播平台和主播最主要的获利途径。广告和电子商务则是通过直播平台和主播所积聚的人气来获得利润,属于间接盈利模式。
在线打赏是直播中最常见的盈利模式,这与秀场应用在所有直播应用中占比最大有关。但是,这种盈利模式的弊端是导致个别主播为了吸引打赏而传播低俗内容,个别用户为了满足虚荣以及一些不健康的需求而进行过度消费。一些主播利用粉丝与自己之间的黏性,每期节目开始前都会重点介绍一下自己的网店,推荐几款商品。在直播过程中还会引导网友进入自己的网店购物,很多粉丝都会照顾主播的生意。一些品牌也会抓住时机,利用主播的明星效应来为自己的产品做推广。但是,由于一些泛生活类直播的用户定位不明确,影响了企业的选择,导致广告收益较少。目前,直播+电商已经成为一种营销模式,主播与用户的实时互动,主播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的同好交流,有利于将娱乐和营销有机结合在一起。因此,一些电商发力直播市场,产生了淘宝直播、聚美优品直播、蘑菇街直播等。2016年5月21日,Papi酱在淘宝直播上进行了广告拍卖活动,累积50万人在线观看。淘宝提供了“边看边买”的新功能,让网民在观看直播时,可以将主播身上的产品放进购物车,这种功能为网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购物体验。其他盈利模式,如会员订阅就是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就可以享受一定级别的会员服务,比如消除广告或观看付费内容等。赛事竞猜则是主播引导网民对直播的赛事投注,参加竞猜活动。
随着直播平台数量的日渐剧增,直播行业的竞争也越发激烈。一些直播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采用数据造假来营造繁荣。主播或其所在的经纪公司为了创造一种被关注的假象,会从淘宝购买直播间人气数量,以吸引真正的粉丝进入观看。有时直播平台为了包装、推广某个主播也会运用后台数据,给主播“加一点人气”,因为用户出于从众心理,大多会选择关注那些人气更高、收到虚拟礼物更多的主播。
网红作为网络社会中的一个引力点,依靠颜值资本、智力资本或者“土豪”等获得了一定的粉丝资源整合能力。从注意力经济学角度而言,由于网红的消费群体在潜移默化中被培养、变形,网红的“变现”变成可能。但是,有的网红经纪公司则是剑走偏锋,通过低价购买虚拟礼物,再刷给签约主播,或者炒作所谓的“天价打赏”,把主播捧成“网红”,最终目的是吸引更多的网友打赏。数据造假的结果是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和主播以少许的成本换取更多的利润,而利润的来源就是人数众多的普通网友。
主播的粉丝量反映了直播平台的市场竞争力,拥有众多的优质主播是盈利的关键。因此,一些直播平台为了避免优质主播资源流失,通常采取提高签约金的方式来留住主播。培养大量而忠实的粉丝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而以高薪挖走其他平台的优质主播就可以直接获得其自带的粉丝群,大大加快吸粉的速度,并削弱竞争对手的实力,当然了,一些擅长经营自己的主播也会借机自我炒作,抬高身价。各直播平台之间相互挖走人气旺的主播,主播哄抬身价,进一步加剧了直播行业的恶性竞争。
网络直播在盈利模式上也是一种注意力经济,为了吸睛和圈粉,直播中也会掺杂一些不合法的现象。根据主体不同,网络直播中的违法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类:
一是主播的违法侵权。网络直播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直播内容和直播手段两个方面。直播内容的违法主要涉及暴力犯罪和色情淫秽。前者如2015年12月31日,斗鱼主播熊大和熊猫主播囚徒在直播飙车的过程中,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后者如2016年1月10日凌晨,斗鱼TV户外直播频道中主播“放纵不羁123”直播造娃娃、郭mini的“更衣门”事件等。直播手段的违法主要指在拍摄视频的过程中,主播在公共领域或私密场所,为了满足用户的好奇心和窥私欲,未经许可即拍摄涉及个人的办公场景或家居生活,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有主播携带无人机进入校园,偷拍女生宿舍的,还有试图带手机进女生浴室直播的。2016年9月,快手直播了一场在凉山州为穷苦村民发钱的伪慈善的闹剧,涉案的杨某“杰哥”和刘某“黑叔”通过直播平台骗取“打赏礼物”获利达40余万元,最终,犯罪嫌疑人杨某被逮捕,刘某被刑拘。依靠低俗、色情等手段来吸引受众的关注无异于饮鸩止渴,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是直播平台的违法侵权。一些直播平台为了增加主播与平台的人气,罔顾版权规定,未经主办方授权便擅自对网络游戏比赛、演唱会等活动现场进行直播,最终引发了版权纠纷。2015年初,首届DOTA2(刀塔2,一款风靡全球的优秀电竞网游)亚洲邀请赛在上海举行,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了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而斗鱼未经同意,擅自播放比赛视频,被耀宇公司以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一审判决斗鱼承担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后斗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斗鱼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是直播平台用户的违法侵权。除了主播为获利而违规违法之外,部分用户在观看直播时也存在违法行为,如与主播互动时,发送色情、低俗的弹幕文字,挑逗主播,甚至提出脱衣送礼。还有一些用户通过高额打赏来诱惑主播投其所好,做出色情、低俗或其他不当的行为。
网上流传一句话:直播发于秀场,兴于网红,盛于明星,衰于广告,毁于色情。直播存在的各种乱象,暴露了直播管理上的问题,因此,厘清当前我国网络直播管理的现状与困境,有助于构建和完善网络直播的治理体系。
从运营特征上看,网络直播的准入门槛低,“人人都可以做主播”,导致主播人员数量庞杂;加上直播是实时性的,画面内容易逝,除非截屏或录像,否则很难留下“证据”。这两点也就决定了直播监管的难度较大。
1.内容的实时传播,增加了监管难度。网络直播缺乏类似专业媒体的把关机制和环节,直播内容是边生产边传播,有些内容也非主播自己所能完全把控,而是通过和用户之间的互动来共同生产的,那么,这种实时生产、实时发布就存在监管难度。此外,网络直播的流媒体性质使得“预审”这一环节难以实现,若有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视频出现,相关部门无法及时监控,即便能尽早发现问题切断直播,造成的恶劣影响也难以弥补。个别直播平台为了逃避惩处,有时还会借口错误操作、技术原因等,误删留存的视频,增加查证的难度。
2.管理主体“九龙治水”,削弱了监管效率。由于网络直播内容具有一定的表演性质,文化部理所当然地成为直播的监管部门,同时由于网络直播属于互联网视听业务,也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管辖范围内。另外,国家网信办担负着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等网络文化领域的规划,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等职责。另外,在近几年网络直播所引发的事件处理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也参与了网络直播的监管事务。由于管理机构纷繁复杂,难免出现管理职能交叉、管理权重叠的现象,如果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性和系统性,存在业务壁垒,那么,监管缺位和错位就在所难免。从科学管理的角度看,管理主体过多可能导致过度监管,抑制了网络直播的创新活力。因此,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合作机制将成为网络直播管理的关键。
3.监管技术亟待提高。2016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目前,机器识别和人工审核相结合是直播内容把关的常规方式。机器识别指的是应用第三方图像识别服务,通过关键帧画面截图和分析来鉴别不良内容。另外,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人脸识别技术,也有助于提高主播实名认证的效率。不良直播内容往往是在播出了一段时间之后才被发现的,斗鱼平台的“直播造人”就是在持续近两分钟后才被发现和删除的,说明了监控技术的薄弱。直播平台常规的监测方式是采用流量监控技术,当某些直播间打“擦边球”时,就会突然涌入大量用户,流量就会猛增,这些直播间就成为重点排查的对象。对网络直播这种实时性较高的传播手段,美国则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延时监管。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网络直播出现违规色情和暴力等内容,就会在第一时间关闭信号通道。随着直播平台数、直播间数和在线用户数的增多,监管技术亟待改进。
一个新事物的产生发展,必须要有配套的运行规则、服务体系或监管机制。目前,网络直播的管理存在着主体多、难度大和效果差等问题,而产生管理困境的原因有如下三个方面。
1.实时发布和流媒体呈现从技术层面增加了监管难度。直播平台很难在技术上通过敏感词检索来拦截违规内容。直播平台拥有的直播间的数量从几百个到一万多个不等,每个主播的直播时间既不一样也不固定,如果要对所有直播间实时人工监管,监测直播内容和申报内容是否一致、直播内容是否违规违法,那所需要的人力成本将是巨大的,超出了直播平台的承受力。实时发布和流媒体呈现使得直播内容能够最大程度地吸引用户,满足用户需求,但是事前难预测、事中难发现的特点也给监管造成了很大困难。即使发现违规内容,事后予以严处,但由于直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业已形成,也很难消除。
2.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主播素质良莠不齐。笔记本、智能手机等硬件设施、上网费用等的降价,为主播的涌现提供了物质条件,而各直播平台较宽松的准入条款,则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一些直播平台的申请流程简单,只要求申请者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绑定银行卡就可以完成注册。提交申请后24小时,直播平台通过信息核实,申请人就拥有了属于自己的直播间。为了加强管理,曾要求主播申请人上传身份证照片,但是,由于提交的身份证照片不是申请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就难以杜绝主播与注册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在网络主播实名制之前,即便某个主播因违规而受到封号处罚,只需换个ID或换个直播平台便可重操旧业,这就给故伎重演提供了可能。主播是网络直播的核心,其综合素养关系到直播内容的质量。个别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申请采取来者不拒的态度,缺少资质上的审核,势必造成主播在文化层次、个人素质等方面参差不齐,为今后的直播乱象埋下了隐患。
3.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利益合流,使监管举步维艰。直播平台和主播在吸引流量和获取利润方面是一组利益共同体。目前,我国网络直播的主要盈利模式是用户“打赏”。观看直播的用户在平台用现金充值,购买虚拟礼物之后用于打赏,主播将礼物兑换现金,兑换的比例与主播的人气相关,从三七开到五五开不等。此外,主播也可以凭借其人气吸引广告投放,或者在直播中插入广告内容。因此,用户量决定着主播的个人收入,影响着直播平台的经济效益。主播平台也会给那些人气旺、能够带来较大收益和流量的主播较高的分成比例。利益驱动着主播们绞尽脑汁去营造“卖点”,刺激用户打赏、送礼物,导致“低俗、色情、自残甚至暴力”等内容屡禁不止。利益上的纠葛使得直播平台对这些主播往往采取“选择性”管理,并未有实质性处罚,对于网红主播更是网开一面。
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在《社会变迁: 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一书中提出了“文化堕距 ” 概念,他认为在社会变迁中物质文化首先变化,之后非物质文化会发生适应性变化,但后者的变化相对滞后,二者存在变化时间上的差距。例如科技进步使物质生产发生了变化,而指导和管理生产的各项规制等并没有及时调整,这种滞后性导致“文化堕距”的出现。网络直播就是传播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而对其能够产生约束、规范效应的各项规制还亟待完善。因此,构建网络直播的长效治理体系意义重大。
1.建立严格的准入资格审查制。不能仅仅在网上填写注册信息,上传一张身份证照片,而要上传手持身份证的高像素的正面照,杜绝出现实际主播与注册人不相符的情况,在实名认证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能够证明学历或职业特征的文件,以完备主播个人信息。
2.建立跨平台的主播档案制。建立长期的、跨平台的主播档案管理制度,就是为了避免主播在多个ID的掩护下逃脱监管,或者转战到其他平台故伎重演。有了实名认证基础上的、跨平台的电子档案,违规违法的主播就会被记录在案,实现跟踪性监控,事态严重者将被永久性排斥在直播行业之外。
3.坚决落实好直播平台问责制。直播平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在对直播间实施监督、惩处时难免徇私,即便是最严重的“封号”,在一定时间后也会解封。主播违规时,受惩处的不仅是主播,监管部门需要对直播平台进行连带问责,通过对平台的处罚,倒逼平台完善内部的管理机制。
4.建立分级监管制度。网络直播管理需要按照直播本身的逻辑,将重点放在直播上游,要求主播在直播前做好内容申报,落实“先审后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技术检测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实施直播阻断;在直播结束后,对违规的主播予以相应的处罚。
5.针对主播和用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直播平台可以针对主播和用户分别建立信用等级体系,设定相应的信用等级标准和评分规则。当主播和用户出现违规行为时,根据评分规则扣除相应的信用分,不同的信用分值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平台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主播和用户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重点监管一些信用等级较低,曾经出现过违规行为,或被举报过的主播和用户。对于信用等级不断下降的主播应给予暂时停播直至关闭直播间的处罚;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用户也应给予禁止发言直至注销账号的惩罚。
目前,针对网络直播的立法行为始于2016年4月北京市网络文化协会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之后,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制网络直播的相关法规,对直播平台、直播内容、主播资质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针对少数APP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及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2016年6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网络直播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杜绝和防范一些主播以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吸引观众,规范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网络表演行为,2016年 7月,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重点查处提供禁止内容等违法违规网络表演活动。为了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机构依法开展直播服务,2016年9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做出了具体要求。2016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监管中的诸多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如“先审后发”、“及时阻断”和建设行业内部监督体系等内容。2016年12月,文化部又发布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及网络表演者的服务资质提出了严格要求,对网络表演的违规内容类别进行了明确。当前,我国网络直播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三各方面:一是传播淫秽色情、低俗、暴力、赌博内容的风险;二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风险;三是知识产权风险。法律法规是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也是政府监管网络直播的重要依据,明确的法律法规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和预防作用。
相比于他律在管理上的滞后性,自律有着自觉性的优势。通过行业内和企业内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引导来规范直播行为,采取自律公约、自律联盟等方式,在各直播平台之间,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共同面对市场诱惑,坚守底线和社会责任,以确保直播内容的品质。
2016年4月,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最大的特色是列出了需要直播平台遵循的详细而具体的条款。如为完成实名认证,主播需要提交的文件至少包括本人姓名、本人身份证号码、本人手机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必须与申请者本人姓名完全一致)、主播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照片与号码清晰可辨认),并且规定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公约》还对直播内容的存储时间,直播房间内所添加的水印的规格、位置,以及违规主播名单的通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2017年7月8日,在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等多家单位合作举办的第三届“互联网安全与治理论坛”上,为了在直播行业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传播正能量,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提出建立“网络直播行业自律联盟”,该倡议得到了映客直播、斗鱼TV等18家直播平台的响应。联盟成立后还将建立举报平台,接受社会举报和实施网络平台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平台及主播予以惩戒与公示,并结合有效的监管和处理措施,约束直播平台及主播行为,净化网络直播平台的业态环境。在行业违规行为频现、亟待规范的关键时刻,网络直播企业自发结成联盟,共同协作,通过管理和技术经验共享、互相监督等方式,力求行业监管水平的整体提升,消除直播乱象,促进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责任感和价值观得到彰显,行业自律监管机制也逐步形成。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平等性和包容性等特点,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管理,难免会遇到一些技术问题和监管难点。作为新兴产业,网络直播同样需要建立起一个具有统筹功能的行业协会,从而制定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相关政策制度。在以行业、企业的自律作为政府管理补充的同时,借助互联网行业的“自净化”功能,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
我国网络直播平台当前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对流量进行获取和识别,通过流量进行数据特征分析,一旦发现某个直播间的流量突然增多,则马上予以重点关注。这种通过监测流量来发现蛛丝马迹是比较初级的监控技术,要实现对网络直播内容的全方位管控,建立完善的网络直播监管体系,离不开成熟的技术保障。
开发配套技术来对网络直播进行管理势在必行。如研发人脸识别技术、申报内容与直播内容的比对技术、信息发布延时技术、语音图像识别技术、弹幕监测阻断技术等,其中提高主播实名认证效率的人脸识别技术、智能识别色情内容的视频鉴黄技术、抓取视频关键帧画面的内容检测技术等则是监控直播内容的关键。在直播开始之前,采用人脸识别技术比对主播档案库里存储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完成主播的实名认证;在直播进行中,在监控流量变化的基础上,结合使用色情识别技术,包括图像识别、视频检测、语音分析等技术,实时审核直播内容。直播监管结束后,建立联网的主播数据库,根据违规类型和处理方式进行分门别类的统计,为今后的监管分析提供数据支撑。
2016年8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网站履行网上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八项要求,其中提出要加强对网络直播、弹幕等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上线的安全评估。弹幕被称为“在屏幕上飞的评论”,是一种与视频内容密切相关的评论性文字,是用户与主播之间、用户与用户之间互动的手段。弹幕信息具有互动、可视、娱乐和有用等特性。弹幕信息不仅是对在播放的直播视频的评论信息,同时也是用户表达内心共鸣、传递自身情感的互动信息。弹幕的应用使网络直播兼具了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特征。对用户而言,弹幕是观看直播时的即时评论和“吐槽”,对主播而言,则可以通过弹幕即时了解用户对直播的看法和评价,做出实时调整。但是,一些用户也会借机发布恶意评论或是对主播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这就需要直播平台通过后台技术对其进行即时处理,以净化直播空间。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云屏蔽等技术,加强对文本、图片、语音视频等不同内容形式的精确匹配和快速识别。新的人工智能监控技术,不仅降低了人工审核的成本,也极大地减少了审核的盲区,还可以实现对主播和用户的智能追踪。因此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直播产业的应用,对于降低平台成本、改善行业生态、提升用户体验意义十分明显。
受众观看网络直播,是对主播主题的一种视觉围观。人性的某些欲望诉求隐藏得很深,甚至自我都不曾意识到。低俗直播恰恰迎合了大众心中那些平日不会显露的需求。受众心理需求的多元化、复杂化导致一些主播为了迎合受众的偷窥欲,会刻意呈现出触碰底线的东西。由此带来的直播内容的低俗化、媚俗化问题也在考量着广大用户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媒介各种信息时的选择能力、理解能力、质疑能力、评估能力、创造和生产能力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其意义不仅在于提升普通公众积极利用媒介的能力,还在于提高他们对于社会的作用能力。在提升广大网民整体媒介素养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调动直播用户的积极性,在制度层面建立举报打赏返现系统,在技术层面建立违规内容快速核实系统,实现全民监督,使多方共治成为网络直播良性发展的保障。
网络直播本质上是“互联网+”向社会生活领域的延伸。在社会需求和资本介入的共同作用下,网络直播凭借低门槛、实时性、交互性等优势,使其成为社会交往、信息传播和文化消费的重要方式,并对社会生活、经济发展、精神文明等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
网络直播通过营造娱乐空间,为网民提供了比电视更具吸引力的娱乐消费,使其成为一种新型的娱乐化的大众媒介。监管不到位和利益驱动,使其提供的肤浅甚至是恶俗的快乐是欲望发泄式的,是缺乏思索和精神参与的。如果任由违规违法的直播乱象肆意蔓延,将会干扰和侵蚀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加强对网络直播服务行业的治理,做好风险管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网络直播是互联网发展到现阶段的新事物,不是洪水猛兽,对其治理不能简单化,需要从政府管理、专项立法、行业自律、技术支持等方面统筹协调,既要“亮红灯”也要“亮绿灯”,既要群策群力加强监管,又要有效引导,确保其具有发展活力和创新精神。相信在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以及广大主播和用户的共同努力下,网络直播行业定能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走上良性、有序、健康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