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达,张 超
(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00)
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核心的现代技术正引发新一轮产业革命,其催生的新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互联网+”正逐步渗透于传统市场的各个领域和生产环节,帮助市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拓展边界。在此过程中,政府与市场边界也随之发生动态调整,市场运行所需的基础设施在形态和功能上正发生深刻变化,这对于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诉求。在此背景下,探讨“互联网+”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平衡,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好互动确有必要。
互联网信息技术作为第四次技术革命的核心要素之一,在改变信息传输、交换、储存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激活了信息数据的流动性,促进了信息数据的跨域分享,从而全面释放了数据资源的价值。依据“技术经济”范式理论,当一种新技术成为某一时期社会发展的主导技术时,以此所构建起来的社会技术结构就会对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和水平起到关键性的影响[1]。也就是说,任何一次重大的技术革命都会孕育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范式,改变资源配置方式,重构商业规则,创新商业模式[2]。“互联网+”实际上是指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广泛应用,这种应用既包括互联网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也包括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主导要素的新兴产业形式、新型商业模式,其本质是借助互联网实现对传统产业的在线化和数据化改造。这种数据化的改造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以信息(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传输各种经济活动的生发过程,而是要聚焦数据化对传统生产要素与信息(数据)紧耦合关系的冲击。互联网具有天然的开放性和透明性特征,其在增强数据流动性的同时也进一步释放了信息(数据)在传统工业社会被压抑的经济潜能,使其转化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互联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面重塑,不仅加快了生产要素的流动速度,而且作为一种创新驱动力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还催生了新的产业形成和盈利方式。可见,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市场交易的影响不单是改变了市场交易场所的形态,使之从有形变为无形,更重要的是交易场所形态改变所引发的市场功能、机制的一系列深刻变化。
1.“互联网+”拓展了市场边界
无论是传统交易市场还是在线交易市场,其市场交易功能的实现均需具备三个要素:(1)交易场所聚集大量的买者和卖者,且相互之间存在竞争;(2)有形或者无形的交易场所;(3)交易顺利完成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低成本的度量工具、完善的市场规则等)。相比较而言,在线交易市场作为传统交易市场的一种替代和补充,在功能上具备了以下两个优势。
第一,交易费用降低。在在线交易市场中,信息突破了空间限制,可以实现即时交换,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的信息搜寻变得相对简单,且成本更低,从而减少了因为市场信息不充分而导致的供需双方错失交易的情况。也就是说,“互联网+”构建了一个相对有效的“充分信息”的竞争市场。在线交易市场交易费用的降低不仅通过减少信息搜寻成本来实现,还通过改进交易流程的方式来实现。例如,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智能代理等商业中介来实现供需匹配。在传统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持续地协调沟通诸如产品规格、人员安排、库存安排等问题,而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平台,企业不仅可以加速商品流通,而且能够缩短交易过程,降低交易费用。
第二,虚拟市场门槛降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在技术边界的扩张下被逐渐放大,数字资源的松绑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不同交易群体间信息不对称的境况。因此,信息的充分流动降低了交易者进入某些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信息搜寻成本降低促进了商品供需信息广泛流通和对接。市场供需信息充分交换的背后意味着数量众多的买方和卖方被聚集,此时任何一个买方或卖方都不能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此外,由于互联网虚拟市场的开放性,产品的外形、包装、性能等信息是公开的,这种公开也意味着生产者生产同类产品更加易于实现。简单地讲,在线交易市场凭借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将空前规模的买方和卖方聚集在一起,供求信息透明度提高,买卖双方以浮动的价格进行交易,而产品的市场价格又不受任何一个买方或者卖方的控制,这种市场结构更有利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形成,而完全竞争市场较之垄断性质的市场更能够促进微观经济的高效运行,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增进社会福利。以电子商务领域为例,淘宝、京东等即是中国经济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释放社会生产力、助力经济全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鲜明注脚。
2.“互联网+”引致大规模社会化协同网络的分工形态
“互联网+”下的市场交易双方不但可以克服空间远距离障碍,而且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获取有效商品信息,从而推动市场边界拓展。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阐述了这样的观点: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市场规模扩张意味着各种产品的需求量扩大,这为人们专门从事某一行业生产、赚取足够的收入提供了需求保证,这便是产生新的市场分工的必要条件。互联网信息技术还改变了传统市场的运行方式。随着市场信息搜寻成本的降低,买卖双方可以在占有相对完整信息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决策,市场变得更加精细化。市场边界的拓展、市场内部分化更加精细,使得虚拟交易市场衍生出一些传统市场所没有的新功能,如在线支付、第三方配送、提供信用规则和提供其他基础设施(数字化交易场所、仓储)等。以第三方配送为例,在传统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要面对面地交付货物、收取款项。而在电子虚拟市场中,匹配的买卖双方有可能分隔于较远的空间距离,这种距离障碍对于商品如何实现高效的运输转移提出挑战,这迫使企业跳出传统的储运管理方式,将商品的运输交给专业化的第三方物流配送系统来实现,从而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总之,在信息技术刺激下市场向高级形态演进,市场环境的剧变倒逼微观经济体跳出传统的生产交易模式。数据作为一种柔性资源缩短了原本冗长迂回的生产交易链,低效冗余的生产环节日渐消解,高效且更迎合市场需求的价值环节以新的分工形式出现以及信息流动加速,使得精细分工下的专业组织间协同合作成为可能,无论是电子中介匹配买主和卖主,还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规则,其最终的诉求都为虚拟市场交易的实现创造更为便利的基础设施,减少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保证市场公平。
3.“互联网+”催生新兴产业的同时也孕育了新的商业模式
在经济形态从“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互联网+”不仅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更为重要的是其凭借技术张力促使市场边界不断扩展,市场对以信息技术创新为关键要素的新产品、新服务的需求不断扩大,从而促使能够提供这些产品与技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成长壮大,汇聚成新兴的信息产业。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也孕育了电子商务、免费搜寻等新型商业模式,这些新型商业模式促进社会分工进一步精细化,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提升,并通过示范效应传导到其他行业,扩大了市场交易范围,丰富了市场交易内容和方式,并为政府维持“互联网+”下市场的竞争秩序提供了恰当的政策工具。总体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推广对以传统市场为土壤成长起来的微观经济个体而言,无论是在经营模式还是组织结构上都产生了强烈冲击,由此形成信息技术的创新与扩散及其引致的市场变革倒逼政府推动治理创新,提高治理能力。
尽管互联网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更为详细的市场信息,这些相对完整的市场信息有助于交易的达成,但我们也要认识到“互联网+”下搜寻市场信息成本降低并不代表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由此引发的交易双方的信息非对称性就能够消失。也就是说,市场风险依旧存在,只不过是在虚拟市场环境下以新的方式出现。“互联网+”背景下市场交易风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交易主体的非理性依然存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使得信息搜寻更简单易行,同时也为交易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这些并不能增加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个人在掌握信息和制定计划时存在有限的能力,“尽管人们可以被看作是意欲理性的,但是他们并非是‘超级理性’的”[3]。虽然互联网信息技术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得到极大提高,但是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使得他们在识别、判断、利用有效信息上仍受约束,即人们永远也不可能具有“完全理性”。
第二,非对称信息依然存在。互联网对信息传播的经济性和有效性主要适用于一些适合公开的信息,对于一些私人属性的信息仍然不可以在网上传播。就市场交易而言,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显示产品价格、性能等方面的信息,但不能为买方提供实际产品的直观信息,如产品真实的触感、质地等,这将诱使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即使电子交易市场上信息的流动更充分,搜寻也更为便捷,但也不能从根本消除交易双方故意隐藏真实信息的动机。因此,交易风险依旧存在[4]。
第三,“互联网+”下市场契约的不完备性依然存在。人类的有限理性意味着在复杂的世界里,经济交易行为若要顺利实现,必须在基本的交易制度框架下签署一份交易契约。一份完备的交易契约能够全面预见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面临的种种突发情况,以及在各种突发情况下交易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但在现实中,一份交易契约往往达不到理想的完备性,除去前面所提到的人的有限理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外,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也是导致契约不完备的一个重要原因。人的有限理性使得人们在签订契约的时候只能对未来状况做出大致而非精确的预测及描述。退一步来讲,即使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逐一预测并加入契约,但这一行为本身不仅增加交易成本,而且可能造成交易双方更多的冲突。同时,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包容性更强的经济形态,交易双方往往拥有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在这样的交易背景下,语言的模糊性无法避免。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刺激市场向更高级形态演进的过程中,“互联网+”下的市场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传统市场都是无法比拟的。同时市场交易风险也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详见下表):(1)“互联网+”背景下催生的新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特别是物流新模式使市场交易进程中的空间距离不再是主要的限制性因素;与此同时,生产消费的融合、信息搜寻成本的骤降均促使买方和卖方边界的高度融合,交易主体规模随之扩大。(2)技术驱动下的信息松绑使得部分行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开始松动,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资源配置更加高效,部分行业更趋向于完全的竞争市场结构,但互联网产业本身的网络外部性和自然垄断却更易形成市场垄断。(3)“互联网+”下的市场边界在广度上得以拓展,但市场机制的天然缺陷却仍然存在,只不过由于技术驱动下市场机制的深化,使得这些缺陷的局部得到改善。由此可见,“互联网+”下的市场交易仍然追求如何在基于双边博弈的基础上实现多人社会的合作均衡。因此,通过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对新拓展的市场交易空间、交易者、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才是促进交易、实现合作均衡的根本之道。
表传统市场与“互联网+”下的市场特征比较
从技术创新的角度来讲,技术革新恰恰是具有多重会导致市场失灵因素的经济活动。“互联网+”下新兴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都是过去无法比拟的,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在技术的带动下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但市场机制的天然缺陷虽然有所改善却并没有消失,这意味着市场仍然需要政府的适度引导来维护其正常运转。只不过基于新技术的应用,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传统市场下的政府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市场发展的羁绊,快速发育的新兴市场对政府如何发挥恰当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维托·坦茨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的经济职能不可能一直不变。我们应该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即政府的经济职能是不断演进的,它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又会影响市场环境。”[5]这很好地诠释了当前我国政府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市场体系的治理重点。
1.构建互补共生的政府—市场关系,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
基于市场理念嵌入必要的国家干预的经济运行机制是当前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主旨和共识,也是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重要依据。虽然社会主导技术已然发生改变,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改革主线必须坚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要放任市场不管,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仍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来维护。概括地讲,政府与市场之间互补共生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市场通过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充分调动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政府则通过必要的监管和引导维护市场运行,这是由市场机制的天然缺陷所决定的[6]。虽然市场机制所存在的天然缺陷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可能,但政府对市场的矫正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政府同样存在着诸如行政低效率、公共权力滥用、官僚主义等失灵现象。因此,构建互补共生的政府—市场关系,进一步释放技术红利的难点仍然表现为如何在由技术引发的市场与政府边界的动态调整中寻求恰当的平衡,既能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又能避免市场过度自由化,既能有效干预市场又不至于窒息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2.顺应技术赋权之下的新趋势,从国家战略层面进行全面的制度设计
数字经济的持续活力及良性发展需要国家从战略层面构建一个基础性的制度框架以维护这一新兴市场的运行规则及秩序。这一制度框架既要保留自由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设计理念,同时也要针对新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重塑组织结构,使之更具灵活性,这是对“互联网+”下市场张力的必要回应。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制度的设计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但是在新的市场形态发展初期就着力构建清晰明确的管理制度框架,是政府避免对新兴市场监管失灵的有力保证。政府只有树立与“互联网+”市场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治理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才能在新一轮的产业革命中,率先获得“互联网+”经济的红利,顺利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顺应技术赋权引发的政治权力“去中心化”的趋势,以自由、开放的态度积极构建多元主体共治的平台,在信息充分流动的基础上实现合作与共享。这既是对市场新诉求的及时回应,也是互联网治理的核心精神所在。
“互联网+”背景下催生的新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大多具有扁平化特点,这也会倒逼政府改变原有的以自身为主导、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以上下互动、平等协商的“柔性治理”方式对市场新需求进行回应。而“柔性治理”的背后首先需要重塑政府边界,对于“互联网+”市场的发展,政府应从服务的角度重新系统地界定其应履行的责任,充分信任市场的力量,尊重创新。同时,还要借助信息技术升级电子政务,提供综合化无缝隙的公共服务。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职能“条块分割”严重,行政许可过于繁杂,许可审批不透明,各政府部门信息系统建设的“孤岛现象”突出,信息数据资源价值没有被充分利用。因此,电子政府的建设应该从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工作模式等多个方面进行重塑。政府结构要由等级森严的“金字塔”结构向灵活松散的“网络”结构转变,借助大数据的平台打破传统政府部门之间的界限,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综合化无缝隙的公共服务,真正为“互联网+”下的市场发展提供助力。
3.优化制度结构,降低“互联网+”下市场交易成本
“互联网+”背景下的市场发展仍然遵循最基本的市场规律,但新的技术革命又赋予了市场更强的跨越性、更大的开放性及更充分的透明度,这势必引发政府与市场边界的重塑。无论是存在于市场体系之中的新商业形态(互联网约租车、互联网金融等),还是维护市场运行的规则都在发生重大转变。政府应从市场管理者的惯性思维中跳脱,从服务者的角度重新界定其权力与责任,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新兴业态和商业模式,只要其发展顺应市场规律,能够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政府就应该以允许且引导的态度创造条件促进其发展成长。当然,随着“互联网+”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席卷,其深入发展势必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并颠覆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产生财富和利益的再分配效应。这必然触动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从而引起变革阵痛。面对新旧技术及衍生业态的变革交替,政府应以适度的制度营造宽松的制度环境,以此为“互联网+”下市场创新提供足够的空间。
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效率准则逐渐成为判断政府干预市场合理性的重要标尺。单就政府干预市场行为本身来讲,弥补市场失灵、提升市场效率是政府干预的最终诉求。但囿于政府自身功能的有限性,创造有效的制度条件以引导市场有序发展才是政府促进市场发育的根本路径。“互联网+”市场的发展仍然受制于软性基础设施薄弱、社会资本匮乏等问题的困扰。为此,政府应围绕当前市场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加快对现行法律的修订,制订出台适用新技术条件下的法律法规,以期通过优化制度结构来降低“互联网+”下的市场交易成本。
4.遵循效率原则,重塑政府对“互联网+”扩展市场的监管
“互联网+”的兴起已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无论是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形成冲击的滴滴出行、Uber等网络约租车新模式,还是以众筹、支付宝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这种“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在向人们提供便捷、显示新技术的强大创造力和生产力的同时也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挑战。传统监管模式下刻板的“家长式”管控理念、重叠僵化的机构设置、单一刚性的监管手段等种种弊端在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中被一一放大[7]。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这种新技术变革形成的外界压力倒逼政府借助“互联网+”的势能,构建一套真正符合“互联网+”市场运行规则的监管体系。
首先,以风险防范、多维动态的监管理念重构监管体系。“互联网+”背景下的市场监管要求政府改变传统的管控思维,不是以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姿态对市场进行强势管控,而是以多维动态的互联网思维、敏锐调整监管思路,顺应市场形态的变化趋势,丰富监管主体。同时,还应在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内部强化相互规范、相互制约的自律机制[8],既要防止监管过密而损害市场的创新活力,也要防止监管缺失而导致的市场混乱,对于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领域要实施重点监管。
其次,通过改进监管工具提高监管效能。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新兴经济业态、商业模式的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可行的多元化监管工具。而“互联网+”所带来的技术创新为监管工具的改进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例如,网络办理商事登记既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又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最后,通过机构整合优化监管职能。“互联网+”涉及领域十分广泛,传统监管体系下的分段监管、分业监管模式显然容易造成监管真空,从而使得监管流于表面程序,没有发挥实质性的监管作用。为此,政府应立足优化监管效率,通过整合多重监管机构的职能,建立跨部门协调监管机构,在跨界协调管理框架下,保障“互联网+”市场经济主体有序发展。
基于新技术的应用以及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市场逐步向高级形态演进,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机制的天然缺陷逐步消除,市场仍然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来维护其正常运转。因此,政府与市场互补共生的关系在本质上没有改变,只不过由于新的技术革命加速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政府过去的一些行为已经成为当前市场发展的羁绊,快速发育的市场对政府如何发挥恰当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政府应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重视互联网经济,顺应技术赋权的变化趋势进行全面制度设计。以降低制度成本为导向,激发“互联网+”下的市场创新动力,以制度优化为基础,提升“互联网+”下的市场效率;在整合多重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借助多元化监管工具优化监管流程,构建一套真正符合“互联网+”下市场特性的监管体系,从而保障“互联网+”下的市场经济主体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