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吴姗姗
在现代公司运行与管理的过程中,其表现出的最鲜明特征在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公司治理以股权结构为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受到股东参与积极性、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组织架构随之改变,进而对公司的经营绩效产生一定影响。
在经历过六次大整顿之后,我国信托公司的运营更具规范性,中央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民营企业等股东能够获取信托牌照,并投入正式运营。
从宏观层面上来看,资本市场内部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不足,有待进一步优化市场调节功能,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资本市场内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作为控股股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企业集团与金融机构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从政策与资源配置入手,尊重信托业经营的综合特征,开展灵活经营,丰富资源配置手段,在主营业务有序发展的基础上,优化信托业股权结构,形成一种规模效应与协同效应,从而改善经营绩效。不仅如此,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是信托业控股股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占据一定政策优势,但就信托业发展的整体情况来看,由于所追求目标特殊,且在资本市场中普遍干预,导致信托业代理的复杂程度高,代理成本也明显增多,由此可知,信托业控股股东会对经营绩效产生一定影响。
就民营企业来看,其控股股东的价值理念在于,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在这一目标的牵引与支持下,民营企业控股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与管理行为开展积极的监督,并结合企业运营实际情况采取激励措施,以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有效激励,在目标统一的情况下通力合作,从而改善企业的经营绩效,但实际上,一旦缺失政策优势,或存在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行为等,极易给民营企业的经营绩效造成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国信托业控股股东性质往往会对总体经营绩效产生一定影响。
就我国信托业发展情况来看,股权结构保持高度集中状态,第一大股东在历年来一直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控股股东在控股地位方面占据优势,一般会发挥这种地位优势来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且资本市场运行过程中,外部治理的实效性较低,因而控股股东有可能会对中小股东利益形成侵占。
在我国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由于项目委托于信托公司的数量比较多,此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坏账,势必会给信托公司造成无法预估的损失,在加剧信托公司代理成本的基础上,极易对信托公司的经营绩效造成不利影响。与此同时,信托业股权集中度过高的情况下,信托业运行与发展过程中其决策机制建立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不足,在实际工作中,经理人的市场效力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这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信托公司的经营绩效。也就是说,当其他条件相同时,信托企业股权集中度往往会对经营绩效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随着信托业股权集中度的提升,其经营绩效势必会有所降低。
信托业股权制衡度与经营绩效之间也存在相关关系,对于信托业来说,股权制衡主要是对信托公司股权结构中权利制衡状况进行度量,从而清晰把握其他大股东对控股股东的权利制衡情况。在信托业运营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缺乏健全的外部治理机制,导致外部治理的有效性较低,且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约束不到位,在这样一种特殊化的运行环境下,信托业股权置换直接影响着控股股东代理成本等,进而对经营绩效产生影响。
信托公司在经历长期发展后趋于成熟,但就股权结构来看,大股东普遍持有高比例股权,此种情况下,信托业股权制衡度就受到高度重视,若其他股东具有较高的制衡能力,则能够对控股股东行为产生一定约束作用,促使控股股东改善自利行为,进而降低对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倾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信托业股权结构,提升信托公司的经营绩效。
总而言之,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股权结构的优化直接关系着信托公司治理成效,关系着经营绩效,要明确控股股东性质,合理控制信托业股权集中度,改善股权制衡度,提高信托业资源利用率,从而改善信托公司的经营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