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当代中国政治认同培育的路径选择

2018-10-26 10:55张晋宏李景平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群体性协商利益

张晋宏 李景平

[摘 要]

在当前社会转型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矛盾映射到政治认同范畴,便是公众政治期望与政治获得之间的政治落差超出合理区间,引发政治焦虑,成为群体性事件催生的心理根源。保持政治期望與政治获得之间的相对平衡,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成为关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于平等参与、信息共享、协商对话、理性反思、合作共赢的精神内涵,从利益、制度、党组织和价值认同四个层面为政治认同培育奠定基础。调整利益格局、补齐参与制度短板、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形塑主流政治价值观四个维度为培育民众利益、制度、党组织和价值认同提供路径选择。

[关键词]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认同;群体性事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8)05004108

在当前社会转型中,利益分化加剧、阶层固化显著、价值多元突出等现代性风险加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矛盾映射到政治认同范畴,便是公众政治期望与政治获得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即政治落差超出合理区间,引发政治焦虑,消解政治认同,增加群体极化风险,形成国家和社会治理困境。

在一定程度上,政治认同的弱化构成了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心理基础。因此,保持政治期望与政治获得之间的相对平衡成为关键所在。这实质上对党和政府如何真正有效贯彻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提出更为迫切的理论与现实要求。与此相契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价值理念上倡导“众人事情由众人商量以寻求最大公约数”,在政治实践中坚持多领域、多层次、高频率的真协商,将化解矛盾、发扬民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融合于协商过程。因而,将协商民主引入政治认同培育,不仅将协商民主渗透和延伸至社会基层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尝试,也为形成党与人民群众之间良性互动关系、夯实执政之基拓宽了路径选择。

一、 从内隐到外显:政治认同与群体性事件的逻辑关联

政治认同是一种政治心理,具有内隐性。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实践行为,具有外显性。从内隐到外显,虽然并非绝对的必然性关系,但基于内生逻辑的相耦合性,使二者呈现出高度的相关性。

(一) 政治认同与群体性事件内生逻辑的相耦合性

政治认同是政治关系在心理层面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及由其决定的经济关系是政治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基于经济基础的利益认同是政治认同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基石。由于利益内含着其“实现要求的主体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1](P49)之间的基本矛盾,因此,政治认同内含的利益认同并非仅仅指对特殊利益的满足,而是建立在对不同利益主体间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合理调配基础上。实质上也就是对同一利益主体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合理分割,实现两部分利益的动态平衡。这就需要一套完备、稳定、管用的制度体系,以有效聚合不同利益诉求、规范和制约政治权力运行、实现政治参与和保障政治权利。当制度的制定和运行体现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时,民众在实现利益获得基础上便会深化为制度认同,并强化参与的效能感,进而表现出对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理念的认同和追求。可以说,从利益、制度到价值认同的深化不仅表明了持续培育政治认同资源的必要性,而且体现了民众政治心理从初级的政治认知、到中级的政治情感、再到高级的政治意志的不断稳固的发展过程。但政治认同实质上是一种正反双向运动过程,反向运动即意味着政治认同的弱化,表明民众出现了政治焦虑,为此,必须重新审视和不断完善影响政治认同的利益、制度、价值等关键性因素。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期阶层分化、利益博弈、价值多元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并呈现出主体多元、类型多样、领域广泛、组织严密、作用联动等趋势。其产生也一般不具有突发性,但并非毫无预警,而是一种历经矛盾潜伏、酝酿、诱发性因素、积聚到最终爆发的渐进发展过程,且多发于县域范围。由于当前群体性事件主要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不涉及政治动机和意识形态,因此,基于动机可分为“维权抗争、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2],或基于诉求分为“利益表达、情绪宣泄和价值追求”[3]的群体性事件,或基于阶层分为“阶层性直接利益、非阶层性有直接利益、非阶层性无直接利益”[4]的群体性事件。究其根源,作为政治参与的一种极化行为,无论何种类型群体性事件都源自于“基本权利主体的个体性与共同利益的公共性”[1](P166)这一矛盾。由于受传统政治文化、制度不健全、社会组织缺位等因素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呈现出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落差,并导致公民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谋求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平衡的意愿感和效能感显著降低,加剧了采取非制度化渠道谋求自身利益的风险。在一般情况下,当民众利益受损时会首先选择与利益侵害者协商谈判,无果后会选择制度化渠道维权,依然无效后便会采取非制度化渠道和过激性方式。如果一些代表相关群体的社会组织缺乏或缺位,以及新媒体的传播作用会进一步扩大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概而言之,政治认同和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都是人民群众与政治系统的关系,都源自于利益要求的个体性与实现的社会性这一利益内涵的根本矛盾。心理上的政治认同弱化外化为行为上的极化参与的过程也是群体性事件由心理的被剥夺感、受挫感、不信任感演化为非理性抗争行为的过程。这两个过程都呈现出渐进性的动态发展特征,在内生逻辑上呈现出高度耦合性,为进一步剖析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的因果联系奠定基础。

(二) 政治认同弱化是群体性事件催生的心理根源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民众对政治系统总是会有政治期望,如果执政者以此为动力并善于科学运用,不断培育政治认同资源,使民众有较强的政治获得感,便会填补和缩小政治落差。反之,政治落差的鸿沟扩大会使公众产生政治焦虑,并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提出质疑,进一步弱化和消解原有政治认同。尤其面对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决策机制的不科学、不公开,甚至决策失误,以及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徇私枉法、服务意识不强等群众感知敏感的事件时,会使政府信任差序格局更加失调。由此观之,利益认同的弱化产生出相对的利益被剥夺感和被抛弃感,而制度和价值认同的弱化进一步使民众对权益维护产生受挫感,以及对政治系统产生不信任感,最终演化为民众与政治系统之间的对抗甚至是暴力抗争。政治认同内含的利益、制度和价值认同等这些核心资源,也正是决定群体性事件由酝酿到积聚到最终爆发整个事件走向的先决性条件或关键性要素。

政治认同弱化作为一种政治情感,对群体性事件的触发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共同的政治情感是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的显著特征。传统群体性事件一般是基于共同经济利益的诉求者形成的集群行为。在当前,非直接经济利益的邻避运动、情绪宣泄、价值追求等驱动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凸显,如垃圾场、化工厂、核电厂、殡仪馆等设施选址建设引发的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京温事件”“巧克力女孩事件”等折射出的阶层怨懑和阶层冲突明显增多;“浙江前黄村选举风波”“教育平权活动”“《南方周末》员工抗议”“安徽六安教师集访事件”等反映出权利、价值等诉求正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趋势。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主体或来自不同阶层,或并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但基于感同身受的共同政治情感使其最终参与其中,扩大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影响程度。二是政治认同的程度高低影响相关主体参与方式的选择。政治参与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的行为,但选择何种方式,不仅与政治制度、政府管理、社会秩序等紧密相关,也和参与主体的主观考量有一定联系。在制度和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参与主体具有较高的政治认同会倾向于选择合法方式参与,反之,选择非制度化社会抗争形式的概率会增加。有学者通过对2580名农民工的问卷调查得出,政治认同与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参与意愿呈负相关关系,且政治信任具有中介效应[5] 。这也佐证了政治认同弱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心理基础。

二、 政治认同培育的价值范式:协商民主

多元利益冲突的政治现实决定了多元主体对话协商的政治逻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秉持“有事好商量、众人事情由众人商量”的价值理念,不仅将人民民主现实化、具体化和生动化,而且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深刻实践。这与预防和化解利益冲突、排解政治焦虑、增强政治获得感的现实需求相契合。

(一) 协商民主的核心内涵

1.以平等参与为逻辑起点。协商民主基于能力的政治平等扩大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这种能力是指“有效利用机会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将协商资源转化为有效影响的能力”[6](P152)。能力平等尊重人际差异和每个个体的政治权利,注重参与的效能感。在公共决策之前和实施中,每个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都必须给予同等关注和考虑。公众可以自由公开表达意愿,并充分利用协商资源影响协商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因资源、条件给定导致的“被同化”“被排斥”的政治贫困,也動摇了资源与能力恰当结合就能在经济、政治等领域中实现特定目标的必然性。因此,能力平等内含着承诺调解多样性和平等要求之间的潜在冲突,它既是对形式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补充和超越,也是对结果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反思和深化。实质上,自由公开表达自己的偏好,尊重和包容他人的意见,充分利用协商资源影响决策过程推进了参与的深入性和有序性。

2.以信息共享为前提条件。信息和知识本身就是具有共享特质的资源,信息公开是公共决策更理性、更公正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协商民主要求政府部门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和内容范围,细化信息公开的具体类型,适当放开对信息公开的限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并充分利用新媒体、大数据等载体多渠道多形式让公众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加强网络信息共享的维护、防控和引导。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会影响和改变自己或他人对政策的态度。人们固有的偏好不仅会随着更多信息的获得而改变,而且当了解其他人的偏好,并学会与别人合作以发现之前从未考虑过的政策选择时,偏好会改变[6](P289)。因此,先前的信息不平等并不会阻碍人们影响公共决策的能力,反而通过信息的交流与交换可以提高人们对相关政策和事件的了解程度,建立起新的认识关系,影响其原有偏好和态度,为达致合作、协商的结果奠定基础。

3.以协商对话为主要形式。协商对话是一种过程治理,通过充分的话语交流和沟通能够有效减少分歧、化解矛盾。一是以互动博弈为前提。各政治主体就相关问题或公共决策对利益诉求的表达互动博弈,这种区别于票决的决策形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对公共问题和公共决策可行性和风险性的论证。二是以公共利益为追求。公共利益是不同利益团体之间谈判妥协、讨价还价的博弈结果。民主协商并不意图消除彼此间意见的差异,而是在承认多元分歧基础上强调可以通过交流、理解和包容获得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最大公约数。因此,面对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偏好表达,各参与主体必须通过对话、讨论,在相互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最终才能达成“共识性”偏好,而公共利益只有在公民充分表达和协商的过程中才能逐步清晰和明确并最终成型。三是以和平解决为方式。通过对话,旨在对激化矛盾的非理性因素进行控制,规避群体极化风险。

4.以理性反思为内在要求。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对话、讨论、审议达成的共识并非混乱和平庸的,而是理性驱动的共识,因此,决定各种建议命运的是理性而不是权力。在许多人中间理想地进行的讨论要比任何一个自己的审慎思考更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共同审慎思考的结果必定会促使事情得到改善[7](P281)。即使是投票表决,如果没有讨论和协商环节,投票表决也难免会受情绪左右而偏离理性轨道。审慎反思是使选举和投票表决更富理性的根本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仅向民众展示了积极的服务意识和人民立场,也营造了包容团结的协商氛围,培育了民众平等、宽容和理性参与的意识,对形成利益矛盾和冲突的长效解决机制提供了浓厚的文化根基。

5.以合作共赢为价值取向。协商民主以公开的理性交往形式、互动博弈探寻公共利益增益,并共同自愿遵守达成的共识,赋予公共决策以合法性。习近平指出,“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8](P292)。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同主体间的相互合作沟通成为最佳方式和渠道。通过在协商中争取与他人的合作,表达所有人可以接受的理由,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这个过程也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同时,在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中不断强化和提升了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包容度,使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民众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会变迁带来的价值认同困境。

(二) 协商民主对政治认同培育的价值意蕴

1.协商民主实现利益最大公约数,有助于化解利益矛盾,奠定利益认同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基于社会物质生产的决定性,经济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基础,利益则是经济关系的首要表现。因此,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利益也获得相较于其他利益的基础地位,支配和影响政治、文化、价值等其他利益的形成和发展。由于利益本身内含着“实现要求的主体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基本矛盾,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也构成了利益关系的矛盾性和共同性的对立统一。因此,保持利益矛盾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成为利益协调的核心内容。协商民主所要协商的主要内容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前提是承认和尊重利益差异和矛盾的客观性,主体是决策所涉及的所有相关主体。在此基础上,开展多领域、分层次、高频率的真协商,以“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为目标,使利益冲突和矛盾通过协商得以有效预防和化解,从而增强了公众的利益获得感和认同感。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冲突和矛盾最显著的行为表现方式,且在经济利益诉求之外的政治、生态、价值等诉求日益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新因素。对此,需要政府给予不同利益诉求者以同等尊重和重视,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形成合理利益格局,实现不同群体在贡献与获得之间的相对平衡,增强民众利益认同感。

2.协商民主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助于决策科学民主化,奠定制度认同基础。政府公共决策本身具有公共权威性和公共选择性的特征[1](P158),权威性意味着决策对所有成员具有合法的强制约束力,选择性意味着最终决策必须是公众集体意志的体现、解决方案的最优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二者有机统一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实践。亨廷顿提到面对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政治参与扩大的必然性与现实性,政治秩序的稳定依赖于制度化与参与之间比率的动态平衡,并将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和凝聚性作为衡量制度化水平的标准[9](P10,60)。因此,必须保证政治体系既要对政治参与具有足够的容纳力,也要实现公民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众人事众人商”,摒弃形式主义民主,追求人民实实在在、广泛持续、有组织有秩序的政治参与。协商民主要求政府在决策前和决策中开展多主体、多领域的持续广泛协商。各主体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自由表达、平等交流、相互说服,并对各种意见、建议及草案、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和批评,最终化解矛盾、统一思想、达致共识,既提升了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也赋予了公共决策以合法性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协商民主的认可和支持,进而提升公众对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认同度。

3.協商民主生成良性互动新秩序,有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奠定党组织认同基础。在社会转型中,保持社会秩序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对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而言,相比自由等其他社会价值,建立一个稳定和合法的公共秩序具有优先考虑性,“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

[9](P6)。但社会秩序稳定的优先性绝不意味着完全消除冲突和矛盾的绝对稳定性。长久以来,群体性事件以一种治安管理术语出现,“破坏社会稳定—强力打压平息”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对群体性事件的惯常思维,“维稳”成为其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最大依据和目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8](P293)。一方面,协商民主在秉承社会稳定秩序的根本原则下,承认社会冲突和矛盾的客观性,摒弃僵化生硬的维稳思维和方式,倡导在科学、民主、有效预防和化解冲突矛盾过程中实现动态平衡的秩序稳定,使社会冲突和矛盾可控可疏可导。另一方面,协商民主旨在凸显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以真正解决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旨归,本质上是一种软性治理。协商民主使人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更加现实化、具体化,真正将人民民主落到实处,也将党的群众路线向深入性、细致性和透彻性推进,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民众对党执政的赞誉和认同。

4.协商民主增强公众参与合作意识,有助于培育政治文化土壤,奠定价值认同基础。有效的参与实践深化了积极的参与意识,形成巨大的精神和物质力量,推动和改造政治现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内蕴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求同存异、兼容并蓄的思想精髓,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独具特色和优势的民主形式。通过实实在在、全方位的真协商,保障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政治权利。在党的领导下,民众与其他个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等不同主体,通过自由平等、理性对话、沟通合作,在利益冲突、矛盾和分歧中相互妥协、达致共识,实现互利共赢。在这个过程中,民众的参与意识、独立思考能力、交流能力、合作能力、包容和大局意识等都得到了提升。同时,彰显出党与政府的为民服务、公正廉洁和高效积极作为的坚定理想信念和良好工作作风,营造了官民平等、理性包容的宽松文化氛围,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育了厚实的政治文化土壤。协商民主在不同领域和层次的有效落实,并与选举民主相互补充,“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8](P294),实现了人民民主在形式和内容上的有机统一。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人民民主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表现出自信与认同,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社会转型带来的价值迷失,增强了民众的理论自信与价值认同。

三、 协商民主之于政治认同培育的路径选择

协商民主是形成公众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有效途径,内含着由“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治理方式的转变,为培育政治认同、构建党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供了新的生长点。

(一) 基于共享发展理念调整利益格局,培育利益认同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呈现“政府—市场—社会”的治理格局,利益群体分化具有发展的必然性和客观性。但由于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利益格局固化成为显著社会问题,导致改革开放红利并未真正实现“共享”。利益被剥夺感、受挫感凸显,政治认同感逐渐消弭,当出现诱发性因素时,极易采取抗争方式维权和发泄情绪。从征地拆迁、劳资关系、环境保护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的重要领域便可窥探出缘由。在这类群体性事件中,失地农民、“贫二代”、农民工、“蚁族”等弱势群体和底层民众出现的经济贫困、社会贫困和政治贫困交织的局面,为群体性事件爆发埋下伏笔。此外,工薪阶层、教师群体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同样折射出利益不公导致社会矛盾大幅上升的现实困境。可以说,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诉求点在于利益格局失调,事态发展的转折点则在于利益格局协调的相对平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视为人民民主真谛,这实质上也是对不同主体间经济、政治关系的重新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经济地位、财富占比居优势者有更多利益获得的必然性,也可以克服不同利益群体相互竞争、倾轧和排斥异己的弊端。“最大公约数”指的不仅仅是个体利益的充分获得,而且指不同阶级、阶层、群体对改革开放成果实现真正共享,体现公平正义,保持利益格局的相对平衡。为此,党和政府必须客观地看待和正视利益群体分化和社会矛盾转化的现实,真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继续“做大、做好蛋糕”,同时要更加注重“分好蛋糕”,既要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这一根本原则调整收入分配格局,也要通过不断完善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再分配机制使利益格局更加趋向合理化。尤其要抓住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迫切的核心利益来改善民生,补齐民生短板,深入和有效开展脱贫攻坚,改善生态环境,使改革开放的红利最终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实现真正的“全民、全面、共建、渐进”的共享。只有切切实实增强人民群众的个体获得感和相对获得感,科学合理调整利益格局,才能填补政治落差、抚平政治焦虑,提升利益认同。

(二) 基于公平正义补齐参与制度短板,培育制度认同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核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商量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为国家和社会治理奠定深厚的公众基础和强大力量。协商民主内涵的人民民主要求在价值取向上追求公平正义;在实现形式上要求丰富多样,包括民主选举、持续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在政治实践上要求具体性和现实性,包括经济、社会、政治等多领域,以及党和国家多方面、多层级的工作中。一言以蔽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公平正义价值导向下,既要求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要求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在当前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多元的语境中,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渠道、程序和方式不健全、不合理、堵塞、单一、相对滞后、缺乏实操性等制度性短板愈发凸显。一些利益相关主体或被屏蔽于政治体系之外,或被动形式参与,使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遭受质疑,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制度性因素。

协商民主理念下的制度设计应考虑三个因素。首先,制度制定和实施要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明确“谁来商量”。习近平强调,“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8](P297)。用法律法规明确民主协商的主体,并把所有利益相关者或代表全部纳入决策系统,只有经过相关主体广泛参与、磋商讨论,凝聚广泛共识的制度、政策才能在地位上获得合法性,在实施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性,并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其次,要细化民主协商的范围和形式,即明确“商量什么”和“如何商量”。政府作为协商治理的主导者,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透明、回应及时合理直接影响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走向。因此,必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范围和方式。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公共事务,如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疗教育、公用事业价格调整、社会保障、城市规划等决策时,必须通过举办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网络论坛等多种形式充分地展开民主协商。最后,要对制度实施进行监管。社会主义协商不是口号,不是花架子,必须是实质性的民主协商。为防止诸如走过场、“被协商”等形式化协商行为,必须对协商制度的实效性进行监管和问责。由于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大多是基层协商,因此需要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与基层协商民主实现有效衔接,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下基层制度,指导和监督基层协商民主有序进行。同时要对协商随意、形式化等的政府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保障民主协商的有效性。这样当公众利益受损时,能够通过制度化渠道维护合法权益,规避了非制度化行为的风险因素,使公众对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维权机制充满信任和信心,增强制度自信和认同。

(三) 基于党领导优势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培育党组织认同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政治基础和本质特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协商民主发展指明正确方向,保障其高效有序进行。在国家层面,在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等民主实践,成为我国协商民主发展的主要渠道。相比较而言,在基层自治层面,协商民主规范化、制度化不足,存在随意性、被动性、分散性、缺乏指导等现实困境,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并未充分、有效发挥出来。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在县域范围内,社区、乡镇、行政村成为群体性事件高发、频发区域。习近平指出,广大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的重点。由于涉公众切身利益的众多实际问题和决策主要发生在基层,因此,必须坚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要下大力气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发展[8](P297)。为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基层协商民主的正确方向并高效有序进行,就必须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引领作用。

基层党组织落实协商民主要致力于以下四个环节。

首先要明確“谁来协商”,即必须衔接、协调各类主体和资源,依托党组织构建议事协商平台,凝聚强大合力。可以将公众及其代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相关主体共同纳入协商平台,保证解决方案的最优化。其次要明确“协商什么”,即必须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决定哪项民生事项具有解决的优先性选择上,也可以通过民主投票进行抉择。如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探索出从项目征集和初选、历经人大代表投票表决、最后政府实施项目同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评估的“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的民主形式,使“商量什么、实施什么”由公众自己说了算。再次要明确“如何协商”,即必须创新多途径、多渠道、多方式的协商,建立健全提案、座谈、公示、听证、咨询、网络等协商方式。如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万春社区创新探索出党总支领导的协商委员会、党群议事委员会、社区议事厅、党员会客厅、议事之家、楼门议事点等多个协商平台,形成组织牵头、平台运作的协商机制,推进社区协商高效有序运行。最后要明确“怎样见效”,即基层党组织必须要对协商民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的村(社区)党组织会将民主协商结果固化为《村(居)民公约》,制定“谁受益、谁监督”“谁执行、监督谁”原则,并邀请上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建立起多主体、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保障了民主协商结果有效落实。在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的过程中,也是对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和具体贯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升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强化了公众对党组织的认同。

(四) 基于公共精神形塑主流政治价值观,培育价值认同

协商民主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根基在于其内涵的协商民主文化,倡导参与、平等、包容和理性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精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源自于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所内蕴的“天下为公”“和合”等思想精髓,承继于马克思主义“解放全人类”和“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民主理论,熔铸于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创造的中国特色政治文化,对我国党与人民群众关系和民主政治生活具有强大的心理和精神支配作用。但这种作用的高效发挥,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制度化的刚性规定,需要形塑一套主流政治价值观,引领和规范非主流政治价值观,并将其“润物细无声”地融化于公众的精神血液和行为规范中,这对于协商民主的基层场域尤为重要。

党和政府作为协商民主的主导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新型秩序观和治理观。对于群体性事件要理性看待、辨别性质、区分对待,时刻牢记民心向背的政治规律,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改变懒政怠政作风,坚信只有拜民为师,向民学习才能获得和增强治国理政的智慧和本领。可以通过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增强服务意识、以人为本意识,形成良好政治操守。其次积极培育平等参与、合作包容、理性对话、民主法治的政治价值观,广泛宣传政府与民众共同作为协商主体的平等性,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宽松的文化氛围,消解政治焦虑和迷失感,形成价值的最大公约数。最后必须创新传播方式,如改变传播语言,运用人民群众易理解、高频率的政治修辞产生心理与情感共鸣,也可通过专家讲座、实地观摩、亲自参与协商等切身体会深化对主流政治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可。主流政治价值观的塑造和传播必须与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相结合,也需要与经济发展、制度完善相契合,更需要久久為功,才能形成共同的精神家园,获得民众的价值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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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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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股市黑嘴”利益链的终结?
关于群体性事件防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