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助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2018-10-23 11:13王晓媛
商场现代化 2018年12期
关键词:税收筹划

王晓媛

摘 要:为了紧紧跟随国家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同时科学规划税务管理工作,起到优化资金结构与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的作用,集团公司应当采用统借统还的融资借贷与还款方式,确保集团公司增强内部成本管控,防范税收筹划风险,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下文中,笔者将结合个人参与集团公司税收筹划、统借统还相关管理工作的经验,分析现阶段国内集团公司在采用统借统还融资借贷与还款方式过程中,制定并应用税收筹划的策略与方法,以期为同行业者提供借鉴参考。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统借统还;融资借贷;利息缴纳;税收筹划

依据我国营业税转增值税的税制改革要求,集团公司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为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倾向于采用统借统还的融资借贷方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集团中的主营业务公司往往作为统借方,以其为代表统一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借贷业务,或者对外发发行股票债券进行融资,并将融资筹措的资金,按需合理分配给其他非主营公司,并由接收贷款资金的非主营公司直接支付融资借贷的利息;或者,接收贷款资金的非主营公司将应支付的利息统一交给主营公司,由主营公司代为收集、偿还利息。实践中,由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影响,集团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也有所不同,下文中笔者将具体分析与论述。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统借统还税务筹划工作的综述

我国从2016年开始实施营业税转增值税税制改革,税制改革的行业领域包括:现代服务业、建筑产业、房地产行业等等。营业税转增值税税制改革开展以来,消除了原有税收制度中重复征缴营业税的不足,但同时对集团公司融资借贷、发行债券股票等行为中的统借统还利息支付有所影响。

统借统还利息支付、税收筹划中涉及到几方面的要件,它们分别是:利息的利率,借贷融资的用途与来源和作为借贷主体的集团公司。当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后,发生后续的统借统还融资行为和利息支付,一方面为集团公司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拓展业务、模式转型,解决其他非主营公司的资金问题,为集团公司在市场上赢得优势;另一方面,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经过审核登记在册的集团公司,可以在统借统还活动中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上述规定,排除了未经登记备案集团公司的税收优惠减免,维护了我国的税收利益和税收管理制度。符合税收减免优惠资格的集团公司,应当依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将申请备案登记的资料准备齐全,交给税务管理机构审核,依流程通过审核后,成为登记在册的集团公司,申报增值税的业务,并开具相关免税票据。

二、统借统还融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工作

在营改增前,根据规定,集团企业或者是集团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债券后,将借到的资金划拨给下属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利息,收取的利息不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管要求与营业税的征管要求方向一致且更加具体,集团企业或者集团核心企业要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或者发行债券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费用,这样的利息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但是若高于金融机构的利率或者发行债券的利率,则收取的利息费用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涉税事项在营改增前与营改增后的征管要求相类似,但是此项业务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因素。首先,统借统还主要针对的是集团企业,集中管理使下属单位不能掌握筹资的主动权,缺乏风险意识和成本意识。其次,集团企业主要是将贷款资金转移至下属单位,利息及本金由下属单位转移至集团企业,由集团企业负责完成还款任务,这无疑加大了集团企业的筹资难度,以及对借贷资金的回笼管控。对处于经济衰退期的下属企业,集团企业负有经济支持的责任,某种程度上又加大了集团企业的资金管理与筹资还款难度。最后,下属单位与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是内部借款,而缺乏刚性约束,极易使集团企业陷入筹资的被动。

除增值税外,统借统还业务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与印花税的相关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实际中接受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比例分别为,非金融企业2:1,金融企业5:1,超过此标准的利息支出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尽量减少实际操作中的税收征管风险。

三、统借统还融资借贷活动中的税收风险防范、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一是,營业税转增值税税制改革后,注意计税方式、税基、税收缴纳流程、税收抵扣、税收票据等方面的变化,从而优化集团公司的税收管理工作,起到防范税收风险的作用。当集团公司不再依据营业税征收规定缴纳价内税,但是需要依据增值税征收规定缴纳价外税,二者在缴税基数、纳税比率、计税方式、缴纳筹划流程等方面的不同,需要引起集团公司税务筹划与管理部门的注意。依据国家增值税征收的相关规定,统借统还融资的利息偿还是不能够作为销项与进项抵扣的,集团公司应当在税收筹划工作中对改点进行考虑,从而科学安排纳税工作,合理降低公司的税收负担。

二是,加强对财务票据、缴税流程的管理。在实施增值税税制后,进行统借统还融资的集团公司需要遵守国家关于税收申报与缴纳的流程规定,整理并上交相关的财务票据,才能够享有增值税减免优惠。反之,如果集团公司在统借统还融资过程中,非主营公司向主营公司支付的融资利息高于第三方金融机构的收取标准,则加剧了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和风险,因此公司应当科学规划统借统还融资流程。

三是,对营业税时期的统借统还融资税收工作和增值税时期的工作进行比较,降低税务风险,提高利息有效性。举例说明,集团公司在统借统还融资中,根据国家相关经济政策规定享有税收减免或者优惠,但是如果集团公司中的主营公司(统借方)是集团财务公司(非银行金融公司),以其名义发起的统借统还融资贷款活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缴纳印花税--给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对印花税的征收、审核规定存在差异,需要结合实践情况,具体科学筹划。为了降低集团公司的纳税负担,分担纳税风险,集团公司可以将统借统还的借贷资金直接分配给其他非主营公司,避免经过财务公司的委托处理,从而减少或者避免缴纳印花税;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法为,清晰掌握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政策、印花税相关征收规定,同时将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率与集团内部借贷利息率进行比较,避免增加集团公司的税收缴纳负担,并与当地的税收管理部门积极沟通,简化统借统还的融资模式,防止多次转贷,控制融资借贷额度,实现税收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综上所述,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影响了国内服务行业、交通运输、建筑房地产行业的税务管理与纳税筹划工作。统借统还融资利息的偿还,是公司集团在面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积极应对与解决的现实问题。一方面,通过进销项抵扣、财务票据管理、税额计算等工作,科学安排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与管理,另一方面,从集团公司的统借统还税务管理实践中不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的策略与方案,合理将筹集的资金用于再生产和公司建设发展,降低公司的纳税负担,防范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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