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迎
摘 要:从当前中国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着手,发现当前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存在清偿顺位不明、忽视人身侵权债权、职工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分配平衡上定位模糊等现实问题,通过借鉴学习外国有关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设置模式,为我国设定更加合理的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和制度支撑。
关键词:破产债权;现实困境;清偿顺位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2-0131-03
在一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当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追求的目标就是尽量减免破产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而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利益冲突必然会在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问题上凸显,这时候就需要对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的顺位做出一个更加合理的设定。
一、前提铺就: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的内涵与类型
(一)特殊债权的含义界定
特殊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除普通债权以外的债权,在破产债权产生原因和性质等方面都具有区别于其他破产债权的特殊性,因而具备被优先保护的条件和必要性,具体包括物权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侵权债权、特别法上规定的优先权等,基于此,必然存在着各类特殊债权之间的清偿顺位的冲突。
(二)特殊债权的类型区分
我国对破产特殊债权的类型区分为五类:第一,物权担保债权,特指破产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第二,劳动债权,即劳动者享有的相对于发展权和经营权而言的生存债权,目的是实现劳动者的生存利益。第三,税收债权,税收主要用于公共品的开发与建设,是实现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方式,其因公共利益的属性而具备优先受偿的正当性。第四,侵权债权,包括财产侵权与人身侵权两类侵权行为形成的债权,人身侵权债权又含有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多体现在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环境污染、消费者保护等领域中。第五,特别法上规定的优先权,赋予某类债权优先于其他类型的债权受偿的主要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和个人储蓄存款债权优先权四类。
二、现实需求:特殊债权清偿的现实与困境
在几类特殊债权的清偿过程中,因清偿顺位滞后而引发了清偿不到位、未实际得到清偿的问题,导致某类受损害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的严重后果。比较凸显的比如大规模人身侵权中的侵权债权以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债权。
(一)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清偿滞后带来的弊端及解决建议
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尚且还有一定的救济途径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但在大规模人身侵权案件中欲实现大量受害人救济则困难重重。若企业出现了大规模人身侵权的状况,此时企业极有可能将要迎接大量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严峻挑战,最终企业因一时无法清偿债务而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再加上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之债处于末位受偿的地位,债权人通常是无法顺利获得充分清偿的,因此确有必要重塑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的清偿制度,改变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清偿滞后的困境,将侵权债权置于优先清偿的顺位。
要解决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清偿滞后的困境,最好、最彻底的方式应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妥善修改《企业破产法》、《侵权责任法》,并可以就人身侵权债权清偿滞后的问题做出单项内容的修改,以解决现实急需。
(二)劳动债权清偿滞后带来的弊端及解决建议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劳动债权清偿,仅将劳动债权放在普通债权前予以受偿。在这种劳动债权滞后的立法情形下,是无法实现对劳动债权进行切实有效保障效果的。虽然针对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之间顺位的优先性问题,已做出了根据债权何时产生而做出判断的考虑,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这样的规定也使劳动债权因清偿滞后带来的问题在后来的执法与司法的实践操作中渐渐暴露了出来。
将劳动债权置于担保债权之前受偿是具有扎实的法理基础和依据的。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工资为劳工之报酬,为劳工生活之所依赖,不容任意剥夺。”工资是职工生活的主要保障和支撑,面对劳动债权清偿滞后带来的弊端,我们应借鉴的是日本对劳动债权的重视态度。因20世纪90年代,日本面临企业破产现象频发,职工失业率高的困境,日本特别注重对劳动债权的保护以及清偿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破产公司职工的利益,这样的举措也帮助日本度过了经济危机,因此将劳动债权优先的解决建议是科学合理的。
三、经验借鉴: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国外模式
因各国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运转模式的不同,各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差异,国外对特殊债权清偿顺位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衡量。以下,我们主要通过了解几个国家的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以此总结经验,最终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供我国借鉴学习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国外模式。
(一)美国
关于美国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立法状况,总的结论就是美国的破产法在其缜密的法律思维的构建下,使得美国对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显现出了最为详细和种类多样的特点,这都是得益于它发达的市場经济和高度自由化的市场环境,受此影响,美国在破产法中将破产债权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享有最优先的担保债权。第二类是基于各种特殊原因而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第三类是普通债权。第四类是有别于我国除斥债权的劣后债权。具体到各类破产债权的重视程度,在美国的破产法中对有担保的债权所依据的法律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二)日本
日本的破产法上破产债权规定的特点是出现了劣后破产债权,同时也注意保障劳动者的权利。日本在破产法中对特殊破产债权清偿顺位大致做出了如下的规定:第一位是担保债权;第二位是企业破产前2个月工资债权;第三位是其他劳动债权;第四位是普通债权;第五位是劣后债权;第六位是约定劣后破产债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对特殊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中运用到了“财团债权”的理论,其中,对财团债权的范围以及破产财团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采用的清偿方法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俄罗斯
俄罗斯因前期国内政治环境的长期动荡,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以及由此带来的经济萧条的影响,将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做出了如下规定:第一位清偿的是债务人对其承担生活或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的公民的债权,这一部分简称为“公民债权”。第二位清偿的是劳动者的休息补助,具体包括劳动者工资报酬,还有著作权中的稿费酬劳。第三位清偿的是其他债权。相比较其他国家对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重视程度,俄罗斯的破产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将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置于优先受偿地位,也更加关注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
四、理性控制:适合国情的特殊债权清偿顺位设定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已明确债权与债权之间是具有平等性的地位的,这表现在不管是在债权的产生上,还是在最终效果的实现上,各类债权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而把握债权的平等性,也是我们在破产程序中科学合理地设定特殊债权清偿顺位规则的理论前提,这与突破债权的平等性而设置特殊债权优先受偿的地位并不冲突,因为有一些因产生原因、债权人身份或者债权给付性质上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的债权,若对此以债权绝对平等的原则对待,且过分追求机会平等等形式上的平等,这往往将会使各类债权在实现过程中出现实质上不正义和不平等的结果。因此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应做出一定的调整,也就是说我们的立法应立足于各类债权的性质以及实现效果上的差异,根据社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一定的价值目标的追求,对各类特殊债权给予更好的保护,以此使各类债权人能更得到更合理的受偿,赋予特定债权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实现的地位,这也是当前法律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关于我国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设定,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重塑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顺位,赋予人身侵权债权以优先权地位
若赋予人身侵权债权以优先权,可以提升物权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共同监管责任,促使债务人提高注意义务,最终使人身侵权的成本降低,这样就为侵权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同时,我们可以引用另行救济的替代制度,如设置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因保险公司和基金独立于债务人企业,即使企业遭遇破产,被侵权人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和基金对自身所受损害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也就降低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保障其在破产程序中及时得到救济,因此,这样替代救济的制度是值得考虑运用和借鉴的。
(二)侵权债权和劳动债权应优先物权担保债权清偿,且侵权债权和劳动债权应处于同一清偿顺位
侵权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是破产法立法现实的需要,这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保护个体权益的原则。关于侵权债权和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的关系,应采取两类特殊债权同顺位清偿的做法比较合适。通过分析验证,笔者认为劳动债权和人身侵权债权在债权的产生原因和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两者在破产程序特殊债权的清偿顺位取得优先清偿的权利,其基本理由亦是相通的,这里笔者以劳动债权为分析对象得出:首先,劳动债权的本质是一项生存性的权利,其是否能充分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将劳动债权置于优先清偿的顺位即具有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意义。其次,作为劳动债权中的核心要素——工资报酬,可以说是劳动者已凝结在劳务中的成果,可转化成劳动者已事先支付的劳动力对价,因此,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是劳动者如期获得属于自己财产最好的表达方式。最后,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中的弱者,若身体健康权等权利遭受侵犯,产生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优先保护该类型的债权可充分体现法律扶贫济弱的价值取向,这也是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更有利于稳定因企业破产而失业职工的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因此这两类特殊债权被安排在同一清偿顺位是相当合理的。
(三)取消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对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是比较重视的,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基于整个破产程序对各类特殊债权的重视程度,我国可考虑取消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理由阐述如下:一是税收的取得具有强制性的属性,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即使取消其优先清偿的地位,我国的总体财政收入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二是取消税收债权优先权,就意味着将更多的受偿机会让给其他债权人,优先维护债权人个体的权益。三是纵观各国立法中对税收债权清偿顺位的态度,税收优先权范围呈现被缩小、优先性效力等级被弱化的趋势。如法国强调要向商事法院登记的税收才能享受税收优先权的地位,而未登记的税收就应降为普通债权,这体现了严格限制税收债权优先权的行使顺序。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破产法也规定了取消税收优先清偿权,英国只是取消了部分税收的优先清偿权。纵观以上几个国家的价值选择,取消税收债权优先受偿的设定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了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以及对破产财产进行相应的管理、变价和合理分配,其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取得优先清偿的顺位无可厚非。其次,《企业破产法》应当维持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的优先清偿地位,确立人身侵权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并将人身侵权债权和劳动债权规定在同一清偿顺位上受偿。最后,为了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应更加牢固地坚持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位,同时,取消税收债权优先受偿。以上就是通过分析总结之后,对我国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做出的合理的调整和设定。
五、结语
研究破产程序特殊债权的清偿顺位,关键在于对各类特殊债权清偿顺位的理性修正和合理的设定。针对不同性质的债权,破产债权人能否得到受偿,本质上是由破产程序特殊债权的清偿顺位来决定的,最终通过顺位的实现来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一個设计合理并符合一国经济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破产程序特殊债权清偿顺位制度,不仅体现在当不同利益主体发生冲突时,对权利的价值选择和利益权衡,更为破产债权人损失的弥补提供一种合理的预期,解决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就能更好地发挥《企业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这不仅有利于经济在新常态下可持续的蓬勃发展,也能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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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