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贞棋
【摘要】作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租赁业务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法律本质和经济实质对于租赁会计发展和企业会计实务具有重要影响。从法律和会计两个维度对租赁业务进行探讨,在辨析租赁法律本质的基础上,比较租赁的不同权利性质认定对其会计处理模式的影响。同时结合新颁布的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租赁经济活动中法律与会计的互动关系进行探索性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研究分析结果对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完善、租赁会计准则修订以及融资租赁企业的未来发展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租赁;法律本质;会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234.4
一、引言
在经济新常态的发展格局下,租赁作为一种新兴交易方式,在商业贸易服务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融资租赁企业6 158家,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达21 538.3亿元”。租赁行业整体在资金投放金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多项指标均持续保持着较高增速,对于提升社会效率,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当前融资租赁所涉及的主要行业,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息息相关。通过融资租赁与现有业务和产业链条的融合,企业得以拓宽多元融资渠道,产融结合的协同价值不断得到体现和提升。
在行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和地区政府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意见不断出台:“营改增”举措预期能有效降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税收负担;商务部放宽融资租赁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管理,不断完善国内市场国际化的发展环境;全国多个地区通过出口退税设立融资风险补偿金或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给予补助奖励。
作为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租赁业务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法律本质和经济实质的判断对于租赁会计的发展和企业会计实务具有重要影响。然而,与当前租赁行业蓬勃发展不相配比的是我国尚未在该领域建立系统性和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学界對于租赁权的权利性质认定也存在较大争议,与租赁相关的诸多法律问题难以明确。另一方面,新修订的国际租赁会计准则(IFRS 16)已定稿颁布,在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要求下,势必会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作为支撑租赁行业发展的两大要素,探究与租赁尤其是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问题,分析国际租赁会计对我国市场环境的预期影响和适用性,并在这一过程中探索法律与会计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极为重要和迫切的研究问题。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租赁法律法规的制定愈发受到各国的重视。目前已经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如美国、英国、韩国等,基本是以《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为基础和依据。在全球化背景下,该文件关于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规范也对其他国家的租赁立法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通过比较国际上已有的融资租赁立法,魏炜佳(2003)指出“各国大多是以传统民法或商法形式对租赁行为加以规范,同时结合国内相应的税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与融资租赁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交易层面,其中《合同法》用以对交易规则作出规定,《物权法》主要用于规范与租赁物权变动相关的法律关系,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量标准。然而,融资租赁这种新兴交易形式在实务中仍存在较多的争议和纠纷,其中的法律问题既包括租赁合同问题,还涉及租赁对象的物权问题。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尚不足以满足融资租赁经济活动中规范法律关系和经济行为的需要,诸如租赁登记、转租和回租涉及的权责关系、租赁物违约取回等均存在缺失和不完善之处。
2014年以来,我国已陆续出台多项有关融资租赁的行政规章和监管政策,融资租赁的发展受到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融资租赁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仍没有明确的预期时间表。融资租赁法迟迟难以出台的原因不仅在于融资租赁领域涉及的部门众多,既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还影响金融和实体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由此带来的协调难度大,在对关键问题的处理和监管上仍存在争议。尽管如此,为保障交易秩序的良性运行和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亟需改变实务长期先于立法的状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建立并完善与融资租赁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和监督管理进行统一规范,既能更好地应对实务问题,还能协调合同法和物权法中的相关内容。
三、租赁的法律本质及其会计影响
租赁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和交易行为,不仅体现着实体经济与金融工具的契合,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关系。讨论租赁的法律本质和经济实质,不仅对于辨析实质与形式的矛盾统一关系有着重要意义,还能深入研究法律导向对于会计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合同法》中租赁交易可适用于“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情形,而租赁会计准则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上具有不同的体现。由此可见,法律条文适用的“融资租赁”与会计准则确认的“融资租赁”并非完全等同关系,这种概念的背离不仅可能导致实务操作中所依据的理论逻辑出现混淆,还使得在解决经济活动纠纷的过程中存在争议。朱星文(2015)认为“作为部门规章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实务中需要普遍遵循的规范和标准,然而要提高会计准则在确定权责争端中的效力,势必要与有关法律规范保持内在一致性”。因此对于租赁准则的研究,首先需要探讨其法律本质,进而厘清其经济实质,并研究在制定租赁准则过程中,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租赁权的探讨
现行法律对于租赁的规范最主要的内容是租赁权,甚至很大程度上租赁权就相当于租赁经济交易行为的核心体现。因此,进一步分析租赁权的法律本质才能更深入地理解租赁经济关系的实质。
当前学界对于租赁权本身所包含的内容仍存在不同的意见,这直接导致了租赁权在法律本质上的争议。这种争议实际上是关于债权和物权的讨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观点:
1.租赁权是一种债权
该观点最主要的出发点在于,租赁权是建立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应将租赁权视为债权的一种(江平,2000)。按照现行法律,也没有把租赁权列示为物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1,可认定租赁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对于租赁权能否在《物权法》中纳入到特许物权的争议,考虑到租赁权目前不具备法定的公示方法,其主要的法律关系仍由《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租赁权不具备法定的物权效力,也不能成为特许物权。从租赁权的特征来看,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一方面需要经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才能实际取得,另一方面对于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且当租赁物被第三方占有不能追回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对该财产执行强制处置时,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因此,租赁权不具备直接支配性、排他性等物权特征,而承租人对于出租人的权利请求正符合债权的效力。
反驳租赁权是债权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租赁权不符合债权的相对性。康秀萍(2007)认为“作为债权的要素之一,相对性表明债权人的约束对象只能是特定的债务人,而完全否定对第三方的权利主张”。但就租赁权而言,如果租赁物的所有权改变,承租人可以对新的所有权人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继续原租赁关系2,这正是承租人在对第三方行使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尽管租赁权来源于租赁合同,但据此直接以合同性质作为租赁权性质的决定因素是值得商榷的。如地役权、采矿权等法定的用益物权都可由合同所创立产生,但不能因此将其归为债权。可见合同本身的权利关系和因合同所产生的权利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2.租赁权是一种物权
尽管承认租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胡卫国(2006)研究认为“租赁权与租赁合同本身应有所区分,不能直接以租赁合同的性质来界定租赁权”。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在租赁经济行为中,至少存在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个层面是交易双方因签订租赁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中承租人具有要求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权利,并在租赁物交付后可就维护、修缮、更换等义务以及变更租金等请求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而出租人具有要求承租人按约定的金额及时支付租金的权利。另一个层面是租赁期间承租人与除出租人之外的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为特定租赁期内是否能够对租赁物实现占有和收益。该层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实际取得租赁权,经由租赁合同享有对租赁物排他性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其他法律主体不能对承租人进行非法干预。
基于利益诉求考虑,签订合同进而享有一系列权利本质上是利益导向,即实际取得租赁物是承租人实现租赁权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能排他性地使用和收益是租赁权的最终体现,而这正是物权的典型特征(陶勇达,2007)。按此逻辑,从性质上看,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核心要求的租赁权应是一种物权,而租赁合同是其得以形成和延续的原因。尽管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未被现行法律纳入物权范畴,并且当前租赁权也并未像不动产物权一样要求对租赁物进行登记,但依据上述讨论,不可否认租赁权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其存在的困境在于如何纳入和完善法律与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以物权来界定租赁权,不仅更为本质地反映了承租人的利益诉求,也是承租人从事租赁经济行为的主观理性选择,更好地体现了对承租人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着重关注租赁物本身的使用或利用价值,更是对“物权二元结构论”3中占有权与使用权应有平等地位的认可,对于现代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解决当前实践难以处理的物权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3.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物权化
在现代租赁交易活动中,许多国家都逐步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这一重要的行为原则,不仅体现为对租赁权和承租人利益保护的越发重视,更是租赁权被赋予物权效力的重要表现。针对租赁权是债权还是物权的争论,便有观点提出租赁权是建立在租赁合同基础上产生的,在权利性质上仍属于一种债权,而“买卖不破租赁”等特征的存在也不足以使得租赁权被视为一种物权,因此折中考虑可以将其看作是“债权物权化”的体现(蒋艳虹,2014)。该观点并不认为租赁权的权利性质由债权转变为物权,而是在以债权为本质和基础的前提下,承认租赁权所具备的部分物权权利特征。其中涉及的物权权利是租赁双方通过合同协商一致设定的,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权利并非法律意义上完全的支配權,故不能纳入物权的范畴。
此类观点一方面遵循现行“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同时能够符合实务中“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等规定,并且通过“物权化”这一表述来回答债权性质难以解释租赁权具有的部分物权特征,也能起到保护承租人权利和利益的作用,提高社会化生产效率。然而,对此观点的主要质疑在于其带来的一系列理论逻辑问题:(1)债权和物权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差异,如果租赁权是一种债权且呈现出物权化的特征,具有部分物权的效力,那如何理解和区分债权和物权在这一问题上的界限;(2)将物权的特征赋予在债权上,是否会导致对于租赁权的债权性质认定出现自相矛盾之处,从而造成债权和物权的权利划分出现混淆;(3)“债权物权化”是否是一种可拓展的权利性质认定模式,这种模式与现行法律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等类似规定如何相互协调,是否会导致产生新的实践难题等。
(二)租赁权利性质认定与会计处理
会计规范已成为支持和推动租赁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面对经济活动中复杂多样的租赁交易事项,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便是解决租赁交易中有关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问题。而租赁会计的核心之一便是对会计主体的相关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尽管现代会计中资产和负债的外延有所拓展,但其中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仍然是主要内容。颜延(2007)认为“基于财产权利与相对应义务的财产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直接决定了会计主体相应资产与负债的形式与内容,并将进一步影响会计确认和后续计量。”按照周华(2016)“根据法律事实记账”的理论主张,从租赁权的本质属性出发,可进一步探讨租赁业务可行的会计处理模式和列报披露方法。
1.租赁权为一种债权的会计处理
基于经济活动中订立的租赁合同本质属性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承租人不应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按照此观点的逻辑推理,相应的会计处理模式是:不对租赁业务进行类型划分,承租人和出租人均采用类似现行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方法进行处理,并且在区分实际已发生的事实和未来预期事项的基础上,运用“历史成本入表”和“预期事项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使得财务报表能够在遵循法律本质、反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的同时,以信息披露的形式为投资者潜在的财务风险和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具体而言,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仍属于出租人,应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中,为与其他类型资产相区分,可设置如“租出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另外,根据租赁活动中其他业务(如租金预付、租金实际收付等)实际发生的时间和金额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财务报表反映历史成本,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不在报表内进行估计和确认,而是在披露事项中进行说明和反映。而对于同一份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面临的是同一项业务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双方的会计处理对称性也应有所体现。
采用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在于财务报表以历史成本入账,不用对诸多不确定性事项进行会计估计和确认,也不需要对现行融资租赁中内含利率和费用摊销等项目进行复杂繁琐的计算。相比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过多地依赖于执业人员主观判断,以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模式是基于实际发生的交易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使得财务报表信息的可审计性和可验证性增强,限制了企业管理当局进行报表操纵的动机和可能性。同时简化会计处理方法,不仅使得财务报表本身更加具体明确,相较于不确定性事项潜在的错估风险和判断失误,报表使用者依据更加直观和准确的财务信息,结合表外披露的预期事项,能够更好地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
2.租赁权为一种物权的会计处理
在此观点的逻辑推理下,当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租赁权得以形成的原因,承租人在实际占有租赁物的基础上能排他性地使用和收益是其租赁权的实现,并最终体现为承租人预期的经济利益流入。在法律关系上,出租人只具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而承租人享有相应的物权,具备从中获益并能排除其他主体得益的能力。因此租赁物可作为一项资产在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上予以确认和计量;而基于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按期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可相应在其报表上确认为一项负债。将租赁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负债全部纳入表内进行核算和披露,能够避免对于表外融资的质疑,准确反应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活动的经济实质,提升会计报表的信息含量,并能实现折旧资源在全社会的优化配置。
具体而言,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不存在划分租赁类型的问题,可统一依据类似现行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租赁期内,“名义所有权”并不能通过对租赁物本身经济资源的使用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则出租人不应继续确认相应的所有权资产。此时作为实际享有租赁物财产权利的会计主体,承租人应将其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进行确认和后续计量,财务报表中列示的资产价值应反映租赁物的公允价值及为此付出的相关费用总和,相应地以负债形式确认其应付租金义务。同样,针对同一项经济活动,出租人需充分考虑与承租人的会计对称性问题。
3.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物权化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中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很大程度上是权利与义务的体现。如果基于资产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则这种约束会传递到公开活跃的市场中,使得资产的价值下降,进而会影响财务报表上的价值计量。把租赁权的性质视作一种“债权物权化”,实质上可理解为对其完整的物权权利施加一定限制,因此在会计上需要对这种权利限制有所体现。G4+14会计研究组织曾在1996发布的特别研究报告《租赁会计:一种新方法》中提出对租赁采用“所有权法”的会计处理模式。该方法的主要思想在于“允许租赁物的部分权益从出租方转移至承租方”,即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获取租赁物的部分财产权利而形成资产,相应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形成负债(周颖,2009)。在“使用权法”下,无需对租赁的类型进行划分,而是基于对租赁合同赋予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分析,统一标准对相应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后续计量。
按照“债权物权化”的逻辑,既强调租赁的债权性质,同时重视承租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这一理念正符合“使用权法”的基本思想。基于“使用权法”,所有租賃的根本目的都是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因此不论租赁的具体形式如何、租金金额大小、租赁期限的长短等,均不对租赁的类型进行划分。承租人并不具备租赁物的完全支配权,因此不能将租赁期内享有的资产使用权以整体价值进行确认,而应以其取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限进行会计确认和处理。具体而言,在租赁经济活动的初始计量上,承租人对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按期支付租金),可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列示为负债,对其享有的权利按照取得成本(即确认为负债的部分)列示为一项资产,并通过折旧摊销法进行后续计量。相应地,出租方对于因租赁交易而享有权利的初始确认应当与承租方确认为租赁义务的部分保持一致,而出租方在租赁期内所失去的使用权资产应确认为资产的减少,并与承租方对于租赁资产使用权的确认方法相一致。而出租方在租赁期结束后对于租赁物剩余价值权利的会计处理,可作为单独事项进行列报和披露。
可以看出,“使用权法”与现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主要区别在于需要对经营租赁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也进行表内确认。这种会计处理的优点在于,理论上对于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具有更为深入地揭示,同时更注重租赁活动给主要当事人带来的经济后果;而以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模式能够限制对财务报表项目的过分高估,符合稳健性原则。在实际应用上,“使用权法”避免了对于租赁类型划分的明线测试,减少了会计估计和执业人员主观判断,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会计操纵;以权利和义务的性质与内容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可以更加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本身,也符合当前会计准则制定中“原则导向”的趋势,有效提升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特征。
四、新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预期影响及评价
总体来看,新国际租赁会计准则(IFRS 16)对于租赁会计处理的修订趋于复杂化,对租赁会计的理论发展和实际运用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进而对租赁行业发展和相关企业决策造成冲击。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环境下,制定和运用新租赁准则对于会计维度与法律维度的协调统一存在着诸多挑战。
(一)租赁的识别
IFRS 16 关于租赁的识别更加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比于现行准则强调的“风险报酬转移”概念,IFRS 16轉而注重“控制”概念,更加强调对应资产的可辨认性和“控制特定资产使用权”,并基于此来区分租赁与服务合同,以体现租赁的经济实质(IASB, IFRS16: Leases)。新租赁准则的这一转变,本质上是更加强调财务报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却可能导致会计准则越来越偏重报告主体的经济维度而逐渐偏离法律维度。按照新准则对于租赁的识别,若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实务中具有法律租赁形式的不一定是租赁,不具备法律租赁形式的却有可能是租赁。然而,同样作为租赁行业发展的支柱,法律与会计需要保持统一性以应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争议。IFRS 16中对于“控制”的概念界定立足于权利,而租赁合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是以法律形式来确认的,这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修订和统一提出了新的难题。
在一般租赁识别的基础上,IFRS 16还规定了豁免条款(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从而为承租人和出租人提供了选择余地,以使有关主体结合自身情况能更加合理运用实施新租赁准则。尽管这样的豁免条款是为简化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降低操作成本,但可选择性的增强却也为企业管理层留下了操控空间。虽然会计准则不可能杜绝,但也应当尽可能抑制管理当局操控财务报表的行为,这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权衡和考虑的因素。
(二)承租人与出租人会计处理的非对称性
IFRS 16中最为突出的变化是租赁双方的会计处理模型不对称。新准则保留了针对出租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分,采用双重模型进行处理;但对于承租人,要求采用单一的使用权模型,不再区分租赁类型,由此导致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对称问题。赵西卜和程亚琼(2013)认为“对称性的缺失,不仅不利于相关信息的一致性披露,降低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和可验证性,也对会计监管和报表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决策带来不便。”
在修订新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意见征求过程中,有关机构采用大量的程序以确保能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确定租赁双方使用非对称的会计处理模型,仅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要求以便报表使用者理解。但不论是从会计基本的理论逻辑出发,还是就法律上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与义务对应考虑,同一经济业务中不同主体记录的会计信息应反映一致的事实情况。袁知柱和吴粒(2012)指出,“可比性作为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的信息质量特征之一,基于决策有用论的角度,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不同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分析和预测,从而提高投融资决策的效率。”增强可比性本应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导向之一,然而新租赁准则的修订却对可比性有明显的弱化。就准则产生的过程来看,对可比性的考虑是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形成并最终确定的。鉴于会计准则不仅是一种纯技术手段,其所生成的结果也具有经济和政治意义,并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产生影响(葛家澍和刘峰,2003)。在意见征求过程中,受某些群体的利益诉求甚至支配下,会计准则的制定就不再有一种整体的、内在一致的概念(孙铮,2007),可能使得要求公允合理的规则本身并不能引导预期经济行为的发生,这正是会计准则受政治因素和经济后果所影响的体现。
(三)对具体会计处理的影响
与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相比,IFRS 16对具体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识别租赁时需要基于租赁的定义判断评估是否确认为租赁;在确定租赁期时,需要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续租或终止租赁选择权将被行使或不行使等。重新估计的情况也在IFRS 16更多地体现,例如承租人应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调整以反映影响租赁期、购买选择权、可变租赁付款额等因素的变化,并且根据调整的租赁负债来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
反映在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上,IFRS 16的应用预期将对承租人造成重大影响,特别是此前以经营租赁的形式持有较大比例表外融资的主体。由于要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和确认所有使用权资产及相关的租赁负债,原从事大量经营租赁的承租人在资产和负债总额上将有明显的上升,进而可能导致其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发生变化;承租人的租赁费用由原来按直线法直接确认为损益变成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并对租赁负债确认利息的方式,会导致其财务费用上升且租赁期内确认利息的金额存在时间前后差异(“前大后小”),一定程度上影响利润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并导致现金流量可能出现较大的结构性变化。
综合来看,IFRS 16与“所有权法”的租赁会计处理模式存在不少相似之处,一定程度上更倾向于反映租赁在法律维度上的物权效力。对于承租人不再区分租赁类型,而以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为基础,更加强调“控制特定资产使用权”概念,并将租赁期内获得的对租赁物的权利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体现为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确认;对于出租人仍区分不同租赁类型进行会计处理,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来看,可能更多地是受政治、经济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尽管存在争议和矛盾,却也是准则制定需要权衡和考虑的因素之一。
五、相关建议
国家法规法律和经济政策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国家战略推进的有机体系,法律、税收、监管和会计政策的制定,应从宏观层面和全方位角度着眼,相互关联,彼此配合。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已不容忽视,但涉及的相应法律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一方面,立法上加快制定和实施融资租赁法,统一规范租赁交易经济行为和法律利益关系已成为行业共识;另一方面,围绕租赁物上的物权问题仍需要妥善解决,这不仅涉及对租赁权本质的界定,还要求规范与租赁权利相一致的公示方法。高圣平(2015)认为,若认定租赁权为债权,则可在现有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以公示租赁物的所有权;若认定租赁权为物权,则可通过登记确认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用益物权,并公示出租人对相应资产的名义所有权。无论如何认定和公示租赁物上的权利,均需要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和解决民事权利冲突和纠纷,而法律法规不可能对涉及租赁的各个方面关系和权利都进行详尽的规定,则需要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会计、税法、监管等辅以完善和补充。
在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逐步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持续趋同的导向下,IFRS 16的出台必然会对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修订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一过程中,对于租赁权性质的不同认定也会对会计处理模式提出不同的要求,进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IFRS 16提出的“使用权资产”概念,更倾向于认可租赁权具有物权效力,在當前经济环境下,这种理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我国在准则修订过程中也可予以借鉴。考虑到当前我国租赁行业发展仍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租赁准则的修订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同时,更要全面梳理并结合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相关法律规范、税收制度和监管措施,对会计准则修订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有充分的预期,在全方位、多角度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使之适应租赁行业整体稳步推进的发展战略。
就行业整体来看,当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结构多以售后回租的模式为主,通过利差来实现盈利(戴妮,2016)。这种类似信贷的经营方式并没有真正意义上使承租人获得实际需求的融资效用,要充分发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性,利用低门槛优势解决融资难题,我国租赁行业势必要加速转变发展方式。由回租更多地转向直租模式,更加强调不同业务领域专业化经营,重视精细化租赁资产和流程管理,通过租赁行业自身的供给侧改革,促进和带动多个领域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优化配置,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既要密切关注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动向,在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征求意见时,切实反映企业在不同租赁领域的发展状态,提出有效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梳理企业现有的租赁业务和经营战略,充分评估新租赁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自身可能的影响,以确定是否需要对业务流程和资产管理等进行事先调整,并考虑财务报表关键指标的变动对所得税、债务合同、薪酬管理、商业谈判等潜在影响,充分利用新准则正式实施前的过渡阶段做好应对策略和多方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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