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消费税”改“销售税和服务税”新政探析

2018-10-23 19:25蒋辉清
国际商务财会 2018年9期
关键词:消费税马来西亚

蒋辉清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马来西亚的税改情况,通过对马来西亚税改方案新政策的介绍,为在马来西亚投资的中国企业的税务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马来西亚;税收改革;GST

【中图分类号】F812.42

2018年5月新成立的马来西亚政府为加速生产性投资和经济增长,进一步提升财政的公平性、透明度和问责制;拟通过评估联邦政府的整体收入基础,以提升宽度、响应能力和先进性为目标。新马来西亚政府推行财政改革方案,其中一项基础政策是取消消费税(GST),重新引入销售和服务税取而代之。

马来西亚新任首相敦马哈迪兑现选前承诺,新政府已于2018年5月16日发出一份修改法令及5份撤销法令,而其法令将于2018年6月1日生效。上述法令将带来的影响为:自2018 年6 月1 日起,所有消费税税率为6%的商品和服务,其税率将会下调至0%。本文从税改前后维度,分析GST取消对马来西亚子公司的影响以及企业的应对方法。

一、GST简述

2013年10月25日,马来西亚首相兼财政部长纳吉提呈2014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将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率为6%的消费税(Goods & Services Tax,GST),替代原有的10%的营业税和6%的服务税。与原有的销售税和服务税相比,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更广,除了少数属于豁免和零税率供应的项目之外,所有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被征收消费税。其征收管理单位为关税局。

GST计算模型为:GST=Output tax-Input tax。GST是流转税的一种,为价外税,类似我国的增值税。其中Output tax即销项税额,指为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时销售价格的6%。Input tax即进项税额,指供应商或服务商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成本。每一个生产或服务环节,根据售价的6%计算Output tax,同时在购买生产或服务时已交的Input tax在缴纳GST时予以扣除。

二、新方案税改核心要点

根据相关法案规定:在以过渡为目的情况下,企业必须顾及消费税法的第66和67条款,以及税率下调的生效日期,即2018年6月1日。总结来说,根据消费税法第66条款,下列价值较高者将被征收6%的消费税:在生效日期前,已收到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或在生效日期前已经供应的商品或服务价值供应的价值将根据已被转移的、或可以被送交的货物、或已经提供的服务来确定。新的0%税率将根据以上确定的金额与供应总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有)征收。此外,因2018年6月1日起将下调消费税税率,对于已签订但尚未在2018年5月31日前执行的合同,消费税法第67条款允许供应商从已同意的含消费税价格中扣除消费税税额。

具体来说跨越税率调整时期的征税如表1所示。

三、GST取消后企业该怎么做

1.审查持续性供应,计费和付款安排,以确保采用正确的消费税税率6%或0%。

2.消费税合规申报:确保子公司的消费税03申报表仍正确归类标准税率供应(在0%)、豁免供应、范围外供应与其他供应类型。

3.由于豁免供应规定依然具有效应,混合供应商仍需对在2018年6月1日后缴纳的进项税中的属豁免供应部分进行分摊计算。

4.重新检查合约,确定是否有条款允许消费税的调整。

5.2018年6月1日后的定价策略及考虑,其中包括价格显示,以反应政府取消消费税的意向。

在2018年6月1日以后,作为马来子公司还需遵从马来政府的相关规定,包含但不限于:提交消费税的申报、开具税务发票、计入视为供应和进口服务、如未支付超过6个月的款项,则需调整进项税、监控应收账款同时做出坏账调整、保存相关文件资料至7年。

四、GST至SST展望

在消费税实施之前,马来西亚于20世纪70 年代起便存在两种独立的税收——销售税和服务税(SST),而它们随后在2015年被消费税取代。在消费税之前没有单一的、统一的销售税和服务税,尽管在20世纪90 年代消费税已经被提出。如果即将实施的销售税与服务税与之前一致,需注意的是销售税适用于进口商品,及规定的应税人所生产制造的规定应税商品,对应税商品的普通税率为10%(除了某些特定应税商品为5%或15%)。服务税则适用于规定的应税人所提供的应税服务,普通税率为6%(对提供信用卡/充值卡的特定应税服务征收特殊税率)。销售税和服务税都有特定的豁免和除外条款。

除了税率的差异(消费税目前税率为6%和0%),之前的销售税和服务税的税收制度和当前的消费税之间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最为明显的是在销售税与服务税中不存在进项税制度。

本质上为单一阶段的税收,且在供应链中没有进项税制度;销售税征税时间点仅以发票为基础,而服务税征税时间点则仅以支付为基础;坏账减免只能通过申请来获得,而无法在每个申报周期通过向关税局申报来处理;虽然“出口的应税服务”通常情况下不征收服务税(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内的除外),但其定义与消费税下零税率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反向收费规则并不存在,进口服务不征收服务税。

五、如何应对SST

根据早期的销售税和服务税法,确定哪些特定商品和服务是属于可能应税或非应税的,与其相关的影响,可参考如下:

对应税和非应税货物和服务的识别不仅要从分类的角度,也要从定价的角度来进行。

公众期望消费税取消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将会下降。而且预计现有的反暴利条例可被调整,以确保有适当的措施和分析来针对任何价格的调整;因此,任何潜在的定价决策都需要适当记录,以反映价格上涨或保持不变的原因。在进行这项分析时,企业也应考虑到,在应税商品和服务范围内的产生的成本将增加商业成本,因为成本中的销售税和服务税额无法被抵扣。

(一)在引进时期的交易

除关税局指导意见外,可以以《消费税法令》中的过渡性条款为指导;应拟定准备加入标准合同中的措辞草案,来体现从消费税到销售税和服务税的过渡;已经包含消费税的合同需确认整理,以便后续重新谈判;在实施日期前,对“现有存货”和“在制品”的估值设立流程。

(二)消费税结束时的问题

回顾消费税申报的趋势,以评估最终的申报是处于缴税或退款的状态;根据消费税注销来计算存货及其他资产的潜在调整;优先解决消费税问题,例如:说明、通知、未退还的税款等;回顾消费税的历来状况,预测最终的审计。

(三)商业上的准备

系统上的准备,如记录和报告上遵守销售和服務税的合规要求;人员和流程,如运营上的准备;关税局的准备,如申请与文件;整理——发票、报告等。

总之,马来西亚的税法较为完善,尤其是对于不遵守税法的企业,会处以沉重的罚金和滞纳金。所以,中国“走出去”企业在马来西亚设立子公司需要十分重视当地法律,及时学习了解相关税法,规避税法风险,确保内外遵从。

主要参考文献:

[1]赵红兵,郑亮.马来西亚税收政策及GST简介[J].商,2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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