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模式下企业与学徒权利义务分析

2018-10-21 12:29陈承红张科
大东方 2018年9期
关键词:义务现代学徒制权利

陈承红 张科

摘 要:由于相关立法空白,现代学徒制模式下,企业与学徒法律关系,尚存分歧。笔者认为,按照《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学徒和企业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基本要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学徒权利义务关系仍面临招工、劳资关系、企业管理自主权、学徒留岗跳槽权利争议等现实挑战。应该通过立法,尽快确定企业和学徒权利义务,承认学徒和企业的准劳动关系,严格规范企业与学徒的用工合同,并实行行政备案制度。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权利;义务

近年来,随着现代学徒制试点的铺开,关于学徒制的法律分析也逐步开展。在我国现有的教育框架下,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要想利用好现代学徒制这一培养模式,必须解决好企业和学徒的法律关系界定问题。与一般的校企合作不同,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核心是校企双主体育人,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企业也不仅仅是雇主的角色。按照现代学徒制的培养要求,学生(学徒)通过工学交替,在学校接受专业理论教育,在企业的工作岗位上习得实践技能,完成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转变。在培养过程中,学生(学徒)作为受教育者和用工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学徒和企业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直接关系到学生权益的保障和企业权利的救济问题,也成为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之一。

一、争论:关于学徒制模式下,企业与学徒法律关系的分歧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法律对于学徒制模式下企业和学徒的权利义务进行过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指引类推适用哪部法律,司法实践上也尚未积累较为有价值的经验,所以,目前在法学理论上,还存在不同的声音。全日制在校学生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备有争论。学徒以在校生的身份是否具备劳动者的法定要素、拥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出发,宪法规定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便具备劳动者的资格。因此,年满16周岁的心智健全的学徒是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二是从法律关系出发,具有高校学生身份的学徒已经与高职院校形成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学徒在企业工作岗位上的用工行为核心目的是为了实践技能的习得,是正常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延伸,不认为是一种劳动关系,学徒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三是从学徒本身的特殊性出发,认为学徒在企业的实践既是一种学习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工作过程,企业向学徒提供報酬和必要保障,学徒和企业之间具备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认定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学徒毕竟是技术的学习者和生手,其创造的劳动价值和对企业的重要程度毕竟与正式员工不同,因此,把学徒当成是“准员工”看待,认为学徒与企业之间存在的是特殊的劳动关系。

二、定位:现代学徒制模式下企业与学徒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主体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主要取决于其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因其身份不同,都是相应有所区分的。现代学徒制将学徒置身于双重身份中。要界定学徒和企业的权利义务,必须厘清学徒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双方法律关系的界定直接影响学徒和企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获得,以及法律权益的保障和救济。笔者的观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已基本符合。

目前,我国试点的现代学徒制推行的是“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的培养模式,工学结合是学徒制教育的核心要求。这意味着,学徒将有大量的、稳定的、持续的时间在企业进行实践和劳动。尽管各国施行现代学徒制的政策和形态有差异,但国际上对界定现代学徒制学徒在岗实习的时间达成了共识:即校企必须工学交替,学徒在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进行交替培养,且应以企业培养为主,学徒在岗时间需超过学制时长的50%。一方面,学徒在企业工作岗位上学习,培养具体的实操能力和技术技能,学习的过程同时是工作的过程,也是向企业提供劳动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学徒直接从事岗位工作的价值已使企业获益,企业也相应地给学徒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企业与学徒之间已经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学徒在企业实习期间,必须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其人身受企业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学徒与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从属关系。按照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学徒和企业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法律关系基本要素。

三、困境:确定企业和学徒权利义务关系的现实挑战

即使学徒与企业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从属关系,但据此认定企业和学徒的权利义务问题,还是遇到立法和现实的挑战。第一,企业是否有权招收同时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员工,我国现行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上的空白使得企业和在校大学生的劳动用工关系在司法实践上无法可依,阻碍了职业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第二,正是因为法律上的缺位,在社会实践中,一般在校大学生与企业的人事劳资关系是无法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这不仅导致社保等账号无法建立,更无法提出享受正式员工应有的法律权益和保障。第三,虽然学徒与企业存在类似与一般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和劳动从属关系,但学徒同时还是在校学生的身份,受学校管理和约束。企业对学徒并不完全像一般劳动者那般拥有完的管理权和自主权,包括像企业不能绕开学校单方面解除与学徒的培养合同;再如学徒毕业后有留岗的自由,也有跳槽的权利,企业并不能因为之前的培养关系而设置障碍和竞业条款等。

四、对策:确定企业和学徒权利义务的法律建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通过西方发达国家推广现代学徒制的有益借鉴可以看出,“立法”是解决现代学徒制办学发展中诸多问题的最有效手段,“依法治教”也是职业教育体系的根本保障。而从保障学徒的权益、推进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角度可以看出,从立法上给予学徒和企业权利义务的具体界定,对推进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是必要而紧迫的。应在法律上明确学徒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把学徒在培训期间的责权利,由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比如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并对现代学徒制开展过程

中企业和学徒在实习、生活、津贴、保障等方面加以具体规范和监督。如此,能最大限度保障学徒的人身和劳动权益,保障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任务的有效完成。法律既是公民权益的保障,更是利益权衡的选择。现代立法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识别和利益平衡的博弈过程。如果立法过分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倾斜,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最终损害的是劳动市场的基本秩序和平衡,也损害了劳动关系的实质公平和平等。同理,如果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中,只强调给予学徒应有的法律身份和合法权益的确认,而以损害或妨碍企业的既得利益为代价,那么校企双主体育人的职业教育模式就不可能实现。我国推行的现代学徒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学徒制,是符合当下我国国情特点、切实推進产教融合、拉近职业教育与劳动用工制度距离的现代学徒制。在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关键在于以有效的手段解决当前的主要矛盾。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如何在不挫伤企业发挥办学主体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界定学徒和企业的权利义务,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承认学徒和企业的准劳动关系,并予以立法确认。

现代学徒制的学制为2-3年,学徒有超过50%的时间在企业中度过,接受企业的培养和管理,并在工作岗位上为企业创造直接劳动值。企业和学徒之间兼具教育管理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重属性。鉴于此,我们建议将学徒的法律身份界定为准劳动者身份,企业则为准雇主身份。学徒和企业的关系界定为准劳动关系,并在立法中予以确认。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并推行“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的模式说明认可学徒的劳动者身份已成为一种趋势。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制度,横跨高校教育、产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其实施和运转离不开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有效设计。因此,可由教育部出台专门的现代学徒制培养机制的政策法律规定,对学徒和企业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如《现代学徒制促进条例》或《学徒劳动保护办法》等,一方面旨在规范政府、职业院校、企业在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过程中所涉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使学徒在用工期间的薪酬、休息、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合法权益有法可依。在立法不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在现行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修定专门条款,修补学徒准劳动者身份的缺漏,落实企业和学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严格规范企业与学徒的用工合同,并实行行政备案制度。

教育部出台《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落实学徒的双重身份,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两个合同。因此,高职院校、企业和学生(学徒)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三方协议或者用工合同。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徒,还要落实企业、学校、学徒和监护人的四方协议,以合同书的形式厘清校企在人才培养权责、企业和学生在用工期间的权利义务、维护学生(学徒)的各种法益以及发生纠纷时的救济选择及保障。用工合同对校企生三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对用工合同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指引,各试点单位施行起来也千差万别。有的试点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性质模糊,内容和条款规定不明确,对学徒的用工条件、工资报酬、劳动保障、人身伤害等问题规定不明甚至存在较大漏洞,有些条款甚至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直接侵犯学徒的劳动权益和严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为规范管理和切实保障学徒用工权益,教育主管部门要对行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用工合同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合同书中包括且不限于如下基本条款:高职院校和企业各自的职业教育和监管职责;学校指导老师和企业师傅的培养权责;学徒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学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学徒劳动保障和工伤保险;学徒劳动报酬和生活保障;学徒考核办法、召回机制和留用制度;用工期间纠纷解决机制和校企徒权责划分等。为切实保障学徒的劳动权益,必须实行用工合同行政备案制度,即用工合同经三方签署后,必须强制到劳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此,可以弥补因企业和学徒无法在劳动部门建立人事劳资关系的监管空白,把学徒的准劳动者身份置于当地的劳动主管部门监管和保障中,在政策和制度上弥补现行法律的滞后影响。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无锡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专项研究课题、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度校级职教类重点立项课题(批准号:SYKJ16A01)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李云姝.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色及启示[J].中国成人教育,2016(23):150-151.

[2]李梦卿,王若言,罗莉.现代学徒制的中国本土化探索与实践[J].职教论坛,2015(1):80.

[3]赵志群,周瑛仪.瑞士经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7(3):156.

[4]吴建设.高职教育推行现代学徒制急需解决的五大难题[J].高等教育研究,2015(7):43.

[5]姚建宗.法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65.

作者简介:

陈承红(1968-),男,江苏无锡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高等职业教育。

张科(1977-)男,江苏无锡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单位: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基础教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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