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性竞赛活动进行规范,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办法》要求,不得转嫁活动成本,做到“零收费”,且竞赛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办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前,应当如实提供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等文件,同时需提交包括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目前,教育部已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全国性竞赛活动的具体受理申报和初核工作,并于2018年9月接受首次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過去竞赛活动的乱象,与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办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经研究认定,同意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将被列入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清单之外的均不合规。目前,教育部已经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将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强化对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将严肃处理。
(来源: 2018年9月25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