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应答语的顺应性分析

2018-10-20 10:57刘坪
文教资料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法律义务顺应论合作原则

刘坪

摘 要: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应答语是定罪量刑最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本文主要从Jef Verschueren顺应论、H.P.Grice 合作理论的角度对法庭应答语进行了分析和描述。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法庭应答者为了顺应其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心理动机,采取不同的语言策略,希望本文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对理解讯问、询问这一特定的动态语言有所参考。

关键词: 法庭应答语 顺应论 合作原则 语言策略 法律义务

1.引言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应答语作为定罪量刑最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这种语言现象长期以来一直被语言学家和法律专家们所忽视,在中国尤其如此。本文将从语用学的角度对法庭应答语作较为深入的研究,通过实际的语料分析,描写其语言特征并解释应答者选择语言的动态过程。

2.背景

2.1语料

本文的语料取自于法庭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取自法庭笔录的语料应当是真实可信的。语料包括以下四个案例的法庭审理:2012年审理的故意杀人案;2011年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一审案及2012年的二审;2000年审理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由于语料既包括刑事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因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2.2分析方法

本文采用的是描述分析性研究方法。主要应用V的顺应理论对4个法庭笔录进行分析和描述,既描述其语言特征又挖掘其语用功能。

2.3理论框架

本文的理论框架是在Jef Verschueren的顺应论(adaptation theory)的基础上并根据所收集语料的特点建立起来的。根据顺应论,语言的使用是语言使用者为了达到其交际目的顺应不断发展变化的语境而进行语言选择的动态过程,其中语境包括社交世界、物理世界和心理世界。社交世界指社交场合、社会环境对交际者的言语行为所规范的原则和准则。交际者的语言选择必须符合社交场合、社会环境和语言社团的交际规范。物理世界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时间和空间的指称关系。就时间而言,它包括事件时间、说话时间和指称时间。空间指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空间关系,另一种是参照指称对象的相对空间关系。另外,交际者的身体姿势、手势等也属于物理世界的组成部分。心理世界包括交际双方的个性、情绪、愿望和意图等认知和情感方面的因素。说话人选择语言的过程正是顺应自己和听话人心理世界的一个动态过程。当然,我们在分析语言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考虑所有的语境因素,只需考虑那些语言上显示出来的显著的语境因素。根据所收集的语料,法庭应答者在选择应答语时主要是受以下三种语境因素的影响: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心理动机。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每个参与者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扮演好角色,法庭应答者也不例外。他们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他们也可以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根据语料,应答者选择合作型的应答语以顺应其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应答者往往直接告诉法庭拒绝回答这样的问题,以顺应其法律权利,即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应答者在审判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他们在回答时非常小心谨慎。语料显示应答者经常采用多种语言策略以顺应其不同的心理动机,最终是为了达到交际目的:证明有罪、罪轻或无罪。

至于物理世界,語料显示,由于语料本身的性质,一些语境因素被忽略,例如由于语料取自于法庭笔录,身势语言、手势、外表形象等被忽略,其他的语境因素并不重要,如所谓的时间指称关系等。

综上所述,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心理动机是法庭应答者在选择语言时所顺应的最显著的语境因素。且前两种都属于社交世界,而后一种属于心理世界。法庭应答可解释为这样一种动态的语言选择过程:法庭应答者,即被告、证人、受害人和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为了顺应不断变化的语境,即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赋予其可以行使的法律权利及心理动机,选择语言以最终达到其交际目的。因此,法庭应答可分为以下三种:顺应法律义务的法庭应答;顺应法律权利的法庭应答;顺应心理动机的法庭应答。

3.分析

3.1顺应法律义务的法庭应答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承担的某种行为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意味着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约束,同时也意味着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庭应答者至少必须履行以下的法律义务: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接受讯问、如实回答的义务;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等。总之,他们必须与法庭合作。在语言层面上,他们必须提供真实、清楚、相关的信息。语料显示以下两种语言特征是应答者顺应其法律义务的产物:选择口语作为交际信道;合作型应答语。

顺应论认为,交际信道本身就是一种语言选择。交际信道包括以下三种:口语、书面语和姿势语。法庭应答语与日常应答语之间最主要的不同点之一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姿势语(如点头、摇头、耸肩等)不能视为有效的回答。既然应答者有义务与法庭合作,口语在实践中,是最基本的合作表现之一;既然应答者被要求作清楚明了的回答,口语是唯一的能达到这种要求的交际信道。语料显示,虽然提问者运用大量的是非问句,应答者无一例外地选择“是”或“不是”作回答。应答者选择口语作为唯一的交际信道,以顺应其与法庭合作的法律义务。否则,他们可能会被认为不遵守秩序而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在实践中口语与姿势语极有可能同时并存,法庭笔录忽略了姿势语。但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姿势语本身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能被视为有效的回答。

合作型应答语是指符合H.P.Grice(1975)的合作原则(cooperation principle)中四条准则的回答,即应答语包含必要的、真实的、相关的、简明扼要的信息。根据法庭程序,法庭审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几个步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出生地等。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提问。既然被告有义务出庭接受讯问和审判,这样的合作型回答为整个审判提供了基础。如果被告拒绝回答或有意提供错误的信息,审判就只有中止,该被告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语料显示,开庭阶段的应答语都属于合作型,且语体正式庄重,应答者不使用如“可能/也许”或“我记得”等模糊语言。如:

问: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朱某某你有无其他姓名:

答:没有。

问:你的出生年月?

答:1952年10月25日出生

问:民族?

答:汉族。

问:籍贯?

答:江苏宝应县。

问:文化程度?

答:高中文化。

问:你历史上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答:没有。

问:你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转逮捕?

答:2011年1月10日因涉嫌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问:×市×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什么时间收到?

答:7月30日收到了。

问:×市×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是否收到?什么时间收到?

答:7月30日收到了。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答者有义务提供真实可信且清楚的相关信息,合作型应答语正是应答者为了顺应其法律义务而作的选择。语料显示,除了在开庭阶段,这样完美的应答语出现的次数并不多。这种现象部分是由于应答者除了必须履行法律义务外,他们还可以行使法律权利。

3.2顺应法律权利的应答语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享有以下权利:辩护权;最后陈述权无罪推定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法庭辩论权等。通常情况下,应答本身是一种义务。但在带有反驳内容时,具有申辩的意义,具有权利的性质。根据语料,法庭应答者主要选择以下两种语言策略以顺应其法律义务:直接否认问题中的前提;直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前提是指说话人对言语的语境所做的设想。在法庭审判中,提问者为了迫使应答者承认某种“事实”,经常在问话中夹带对应答者有害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应答者总是直接否认这样的前提以顺应其为自己辩护的法律权利。如:

问:97年底你们有无商量过搞点钱给领导?

答:这是一个荒唐的说法,不是事实。

问:关于艾滋病是不是你与李某在排练中的一次对话?

答:是对话,我认为是李某的发问。

问:你认为对话和宣告是否是一个概念?

答:我不想裁决这个问题。

问:《声屏晚报》上登的有关你的文章你是否看到了?

答:看到了。

问:是否是事实?

答:不太好说,我提供的是事实。关于是否属实,应由法院判决。

语料显示,由于提问者很少使用带前提的诱导性的提问,且有些应答者不知道用法律权利为自己辩护,因此这样的应答语并不多见。但并不能否认它们确实是应答者为了顺应自己的法律权利而作的语言选择。

在审判过程中,提问者有时会问一些表面与案件无关但却对应答者极为不利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答者一般会直接告诉法庭拒绝这样的问题,以顺应其法律权利: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的权利。根据语料,应答者或者诉诸感情(如:我不想裁决这个问题),或者诉诸法律(如:关于是否属实,应由法院判决),但很明显,后者比前者更有说服力。

3.3顺应心理动机的应答

心理动机只指应答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实施应答这一特定行为时的心理意图和动机。应答者的心理动机和意图不仅影响应答的内容,而且影响应答的方式。语料显示,在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中,尤其是在法庭调查中,应答者总是选用不同的语言策略以顺应其不同的心理动机。其中,语言策略主要有以下六种:超信息量应答语;通过改变提问的内容作回答;他人修正法;在同一话轮中使用多种语言策略;坚持同一种说法;尽量避免沉默。

超信息量应答语包括除满足提问者需要所必需的信息外其他更多的信息。根据语料,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核心信息+原因;核心信息+细节;核心信息+相关信息。第一种是应答者为了使自己的应答更可信,或为了向法庭暗示或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或证词而选择的语言策略。如:

问:你听赵某说监视她的话,你心里是否气愤?

答:不太气愤,因为她经常这么说。

这样的语言策略在语料中出现的次数很多。

有时候应答者不仅提供必要的信息,而且提供一些对必要信息更详尽的补充。选择这样的语言策略,应答者是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或为了向法庭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词。如:

问:你与赵某交往期间对她经济上有无帮助?

答:有。房租是我付的,房子里的东西是我买的,她弟弟结婚时我给了5000元。到案发时,我在她身上共花了两到三万元。

应答者有时还会提供一些看似与问题不相关,实质上却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以向法庭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词,或以示合作。如:

问:起诉书指控你100吨油的问题,山东方面有无付钱给你?

答:我不知道。吴某是业务科长。

根据语料,超信息量应答语出现的次数很多。应答者选择这样的语言策略是为了顺应其不同的心理动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词;向法庭显示自己的合作态度。

提問者有时会用带诱导性的问题限制对方的回答,或说出他所希望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答者可以通过改变提问的内容,突破提问的限制,以顺应其如下心理动机:避免提问中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同时向法庭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词。如:

问:药费没报销是你提供的?

答:是的。

问:没报原因?

答:应该报销,作为一个演员,一个国家干部,应该报。

语料中这样的语言策略也很多。

他人修正是指会话的参与者试图改正他人会话中的一个实在的或想象中的差错。提问者经常用诱导性的提问来迫使应答者承认他所希望的“事实”,应答者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他人修正法以顺应其如下心理动机:既反驳提问者的说法,又避免冒犯提问者。如:

问:你和赵某相处时有过争吵,是不是?

答:有点磕磕碰碰。

语料显示,由于应答者很少使用这样诱导性的问题,因此,这种语言策略并不多见。但我们不能否定其具有的语用功能。

有时候,应答者为了顺应其多种心理动机,还同时使用以上讨论的三种语言策略,如:

问:什么时候产生分钱的想法?

答:不是我提议的,是王某提议的,我在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问者经常使用转移话题的方法使应答者在措手不及中承认“事实”。应答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也为了避免被视为不诚实,总是保持同一种说法,不论是在直接询问还是交叉询问中,也不论问题是否采取同一种形式。如:

问:是否是事实?

答:不太好说,我只是提供一些事实。

问:报上的内容是否是你提供?

答:我提供的有事实根据。

问:文章提供的内容是否一致?

答:应当说事实是有根据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被告和证人没有沉默权。在多数情况下,沉默都被视为默认,或被认为不合作、不诚实。语料中只有两处沉默的现象,这种现象表明应答者尽量避免沉默以顺应其如下心理动机:尽量不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且尽量避免被认为不合作或不诚实。

综上所述,应答者选择不同的语言策略以顺应其不同的心理动机,最终都是为了达到自己的交际目的;为自己辩护,或提供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词。

4.结语

本文主要从语用学的角度对法庭应答语进行了分析和描述。法庭应答者为了顺应其法律义务,主要使用了以下两种语言手段:口语作为交际信道;合作型应答语。为了顺应其法律权利,主要选择以下两种语言策略:直接否认问题中的前提;直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为了顺应其心理动机,主要选择以下六种语言策略:超信息量应答语;通过改变提问的内容作回答;他人修正法;在同一话轮中使用多种语言策略;坚持同一种说法;尽量避免沉默。应答者的心理动机主要包括: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词;显示合作与诚实的态度等。

法律工作离不开语言,同时也给语言学的研究提供新的课题与视角,应答语是定罪量刑最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值得法律专家和语言学者进一步深入研究。希望本文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对理解讯问、询问这一特定的动态语言有所启示。

参考文献:

[1]王洁,法律语言研究[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

[2]孙懿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钱冠连.汉语文化语用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4]李顺义.成功的无罪辩护[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5]Jef Verschueren, Understanding Pragmatics[M]. London: Edward Arnold Limited, 2013.

[6]Grice, H. Paul, Logic and Conversation[M]. San Diego: Academic Press,2001.

[7]OBarr, William M., Linguistic Evidence-Language, 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Courtroom[M]. San Diegeo: Academic Press, 2015.

猜你喜欢
法律义务顺应论合作原则
法律义务亦行为理由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顺应理论视角下的初中英语写作教学探微
顺应论理论下大学英语教师课堂话语分析初探
顺应论视角下的广告语言模因研究
从话语分析理论看《暮色》中男主角参与的对话
浅论顺应论视角下医学院校双语教学的语码转换
法律义务实现中的国家主义和公民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