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

2018-10-19 07:10姬联伟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税务处理会计处理

姬联伟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 2018) 9-327-02

摘 要: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间存在差异,视同销售界定模糊,在各种税种下的业务和会计处理方法均有不同,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会计及税额核算,本文在分析税法和会计规定差异基础上,对其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是税收概念用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并未形成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在实际的处理中存在很大不同。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方面来讲的,会计上认为其行为结果不符合常规收入定义,税法上认为其行为类似销售行为,应缴纳相关税收。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差异较大,不同税种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其容易同一些非视同销售的业务相混淆,增加了会计工作难度。

一、视同销售业务税务和会计规定差异

若业务在税法上确认需缴纳相应税款并且在会计上也符合收入标准,则将这项业务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若其不符合会计收入标准但税法视为视同销售,则在会计核算时需进行仔细处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其视同销售业务税法和会计规定皆有很大差异。

(一)消费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业务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要在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并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则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则需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同时《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其他方面即为视同销售,是指在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并自用到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是用于非生产机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以及提供劳务、赞助、集资、样品、广告、职工福利、馈赠、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会计方面对消费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是在企业产生不符合收入标准业务时,不确认收入且不计算损益,不会影响到会计利润;在企业发生符合收入条件业务时,则在会计上进行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和损益,按照销售行为计算各项税费。

(二)增值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业务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以下八项规定为销售行为;销售代销货物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且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将货物从其中一个机构转移至其他机构并用于销售,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或市除外;將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在非增值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用作投资,将其提供于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无偿赠送于其他单位或个人。在税法上根据这些业务是否产生增值而确定是否计征增值税。在会计方面税法中规定的八项情况不完全属于销售行为,对其中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在会计上进行销售处理,计算收入和损益,并计算需要缴纳的各类税费,而对于其中不满足收入标准的则不进行收入和损益计算,不会影响会计利润,但需计算相应税额。

(三)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业务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国务财政、税务主管等部门列有其他规定外,企业产生的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财产、劳务和货物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利润分配、职工福利等皆视同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转让财产。主要强调了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则按照税法规定视为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处理。在会计方面主要根据收入标准判断,在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市场推广等情况时,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在企业将货物用于投资、股息分配、偿债等情况时,由于满足收入标准,则不会进行纳税调整。

二、视同销售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一)货物用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此时货物的资产形态改变,但企业没有产生现金流入,仅发生了资产内部转移,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会按成本转账而不进行销售处理。由于自产自用货物含有进项税金,并且通过加工产生了增值,因此根据增值税税法规定,在货物移送时要缴纳增值税,而货物仅在企业内部转移,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因此不需缴纳所得税。

(二)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在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等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中时,货物所有权范围没有改变,会计上不会进行收入确认,但会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应缴纳增值税计算,同时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于期末对纳税进行调整。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中,货物没有发生增值,则将进项税额转出,而所得税处理同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货物用于个人消费,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计算需缴纳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将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需要确认收入并转结成本。

(三)货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

此时在会计核算时不会确认为收入,而根据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捐赠,要将其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以企业同类型资产在同时期对外销售的价格来计算销售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增值税上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不进行收入处理,直接按照成本转账。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时,企业没有产生经济利益,会计核算不会计算收入,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法规,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在期末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四)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代销货物

在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中根据买断和收取手续费行为方式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买断方式进行销售时根据委托方和受托方协议,在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在收取手续费方式进行销售时,虽然不是实质性销售业务,但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中这两种情况均为销售业务,满足收入标准,计算收入。

(五)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在进行自产货物、购进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同对外投资相同根据增值税法,需要计算增值税,同时由于货物所有权产生了改变,因此在税法中将其视为视同销售,需要按照产品公允价值进行应税收入计算,并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方面,需要根据公允价值销售和账面价值进行处理,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换人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靠计量时,则根据公允价值计算销售收入,若不能同时满足则以账面成本进行结转。

(六)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提供给股东或投资者时,没有资金收入但清偿了对外债务,与将货物销售后获得货币资产,再分配利润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经济实质相同,根据增值税法确认为视同销售,需要计算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确认应税收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视为视同销售,符合会计常规收入规定,确认会计收入。

三、结语

由于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在实施中存在对同一业务不同规定情况,视同销售主要是对实际工作中相同业务上的不同规定进行区分,本文对多种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对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以便于为会计人员工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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