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案引发的思考

2018-10-18 03:13
金融经济 2018年18期
关键词:网银网上银行钱庄

近年来,我国地下钱庄活动日趋频繁,规模呈不断扩大之势,作案手段也日益翻新,给经济运行秩序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常德“4.18”洗钱案是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的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一起特大案件,案件调查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一、 基本情况

2016年4月,人民银行常德市中支通过当地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发现一起疑似地下钱庄线索。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受犯罪嫌疑人黄某(澳门籍人员)的指使,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大量购买他人银行账户,交黄某用于从事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活动。“4.18洗钱案”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千亿人民币,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截至目前,该案已冻结个人账户130多户,冻结资金5300多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并于2017年9月29日将境内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移诉检查机关,移送罪名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该案主犯黄某为澳门籍人员,已列为网上逃犯,现正通过公安局中联办协调澳门警方协助抓捕中。

二、作案特点

(一)购买他人银行账户。犯罪嫌疑人购买银行账户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及偏远山区的农村居民,多达数百人,大部分为“80后”“90后”的低收入青年。已查实该犯罪团伙非法买卖银行卡近千张,涉及湖南省、广东省的工行、建行等多家银行。

(二)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划转。犯罪嫌疑人利用网上银行不受时间、地点和银行网点限制的特点,快速、分散和隐蔽地转移资金,网银IP地址均显示在境外澳门地区。

(三) 境内外勾结,分工明确。该案属于团伙作案,境内团伙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指挥,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购买他人银行账户,交给黄某使用。黄某作为幕后老板,指挥境外团伙经营地下钱庄,在澳门操纵银行账户和资金,不直接参与境内的犯罪行为。

(四) 跨地区交易涉及范围广。犯罪团伙通过大量的空壳公司、个人账户,将资金分散划转。这些账户之间的交易脉络极为复杂,旨在逃避资金交易监测,扰乱侦查机关的视线。该案资金往来涉及了北京、山东、广东等十几个省市,以及新加坡、泰国等多个国家地区。

三、启示

(一)完善网上银行风控措施。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了网上银行风险控制的漏洞,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巨额资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网上银行实施操作性更强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不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实名认证工作。

一是有针对性地授予网银交易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客户网银交易额度不能“一刀切”。本案中可疑账户所有人多为农民工或偏远山区农村居民,其网上银行银交易额度为单笔500万元、单日累计上千万元,明显不符合客户日常交易需要。应当结合客户的身份背景、地域特征、交易习惯,加强审核,有针对性地授予网银交易额度,有效控制网银风险。

二是加强网银异地使用的限制。本案中可疑账户的网上银行长期在澳门地区登录使用,而期间账户所有人并未出境,登录地与常住地明显不符。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网银交易IP地址的关注和分析,针对登录地与常住地不符的情况,网上银行系统应能及时预警并开展客户身份认证。同时要加强对网银在境外使用的限制,如果客户需要在境外使用网上银行,应当提前向银行申请,防止账户被他人使用。

三是完善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为了避免银行账户“实名不实人”的情况,应当在非柜面业务中利用辨识度较高的指纹认证、声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新型身份认证方式开展身份识别工作,确保账户使用人和所有人的一致性,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账户,同时进一步保障客户银行账户的资金安全。

(二)引导社会公众重视洗钱犯罪。本案中本地居民为了小利出售银行账户的情况,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究其根本,是由于部分群众对洗钱犯罪认识不到位,因而被犯罪份子利用。

一是建立惩处机制,将有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入“黑名单”,对其开立新账户和办理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有效遏制此类违规行为。同时,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提高民众对洗钱犯罪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鼓励群众举报洗钱线索,主动参与反洗钱工作。群众举报是洗钱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应当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如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给与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有力震慑犯罪份子,形成全社会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首先是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反洗钱对反腐败、禁毒、反恐等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反洗钱工作。其次,进一步加强对客户银行账户保护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买卖银行卡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增强合法安全用卡意识,创建良好的反洗钱工作环境。

四是加大教育力度,本案中大批“80后”和“90后”涉嫌违规出售银行账户,其中大部分人缺乏基本的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常识,近年来也出现大批针对大学生的网络诈骗案,提升国民金融安全素养势在必行。金融知识普及不能浮于表面,应当逐步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引入金融知识普及课程,从娃娃抓起,由浅入深,从根源上提升国民特别是青年一代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防范意识。

(三)构建多部门协作反洗钱工作网络。当前洗钱犯罪逐渐呈现网络化、系统化的特征,但由于监管部门的属地监管原则,监管部门往往只能发现犯罪行为的零星片段,难以及时追踪到全部来龙去脉,大大增加了侦查难度。建议在现有的属地监管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金融、公安、税务等部门常态化协作,建立更高效的跨地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跨越地区限制、快速追踪资金来源和去向,并且获得税务和公安机关的信息支持,改善反洗钱信息共享单向化、片面化等问题,提高情报筛查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节约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以更凌厉的攻势打击洗钱犯罪,釜底抽薪,给上游犯罪一记重拳。

(四)完善反洗钱跨境合作机制。本案主犯黄某利用网上银行在澳门操纵银行账户和资金,涉嫌经营地下钱庄,但其未直接参与内地的犯罪行为。由于内地和澳门两地法律体系不一致,经我方再三努力最终未能取得黄某经营地下钱庄的直接犯罪证据,也无法对其进行抓捕,严重影响了侦查、司法机关追究其他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力度。加大国际反洗钱监管与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力度迫在眉睫。建议与反洗钱国际组织、外国对口部门开展广泛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尤其要稳步推进与重点国家(地区)建立反洗钱监管和情报合作机制,拓展反洗钱情报交流渠道,消除跨境洗钱案件中各种阻碍,将犯罪分子早日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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