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装修增减项的猫腻

2018-10-17 06:35韩涛
法庭内外 2018年9期
关键词:发包方孙某工程款

韩涛

所谓装修中增加或减少的工程又称工程增减项,是指双方签订装修合同之后,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在原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的内容,或减少原合同约定的部分施工内容。装修业内流传一句话,叫作“十装修九增项”,装修工程中,绝大多数会发生增减项,而工程的增减项又常常成为纠纷的爆发点,引燃双方的矛盾,给合同双方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装修增减项是引发装修纠纷的重灾区

这与其自身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增减项均发生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仅以当时的各种因素作为参考条件,约定工程总价、工期、质保等,但双方并不能完全预见施工过程中将要发生的事项,因此,不会在合同中对具体的增项或减项进行明确约定。其次,增减项发生时双方对增减项的约定不规范。施工过程中,增项或减项的发生,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可能会随着发包方的想法或者施工的客观条件变化而随之变化,双方通常不再就增项或减项签订书面的协议,仅依函件或口头的指示便变更了施工的内容。再者,未考虑与增减项有关的关联事项。工程的装修项目与工程款的数额、工程期限都有密切的联系,在施工中,双方通常忽略了工程增减项对工程工期、价款等事项带来的影响,从而未对前述事项进行附随变更。

装修增减项法律问题盘点

增项举证责任的负担

在发生增项时没有形成书面协议,结算工程款时纠纷就会接踵而来。施工方主张增项工程一二三,而发包方则矢口否认,面对合同双方的各执一词,如何采信各方的意见,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施工方作为主张增项工程款的一方,对于工程中是否发生了增项存在举证责任,如果施工方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015年7月,某装修公司与孙某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承包孙某位于宣武门内大街饺子馆的装修工程;工期60日,工程价款总计65万元;装修公司派驻李某为工程的项目经理,是装修公司在工程中的代表。诉讼中,装修公司表示,施工过程中,工程增项8.5万元。2015年8月3日,孙某指示他人支付工程款19.5万元,2015年9月8日孙某又支付工程款15万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装修公司以此为由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包括增项工程款8.5万元)。孙某抗辩称,工程不存在增项,不同意支付增项工程款8.5万元。就增项是否存在一事,装修公司出示了工程代表李某与孙某的电话录音,孙某在电话中完全否认工程存在增项。又因为孙某已将饺子馆转让他人,他人已经重新装修使用,也无法对原装修工程进行鉴定,因此,因为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装修公司主张增项工程款的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的依据是双方提供证据,通过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认定证据的证明大小,最后作出事实认定。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法院认定的事实系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因此,施工方在发生增项时,一定要及时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结算工程款时出现矛盾。

支付增项工程款的主体认定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增项,施工方在一定时期内,在某一工程地点分几个阶段进行不同装修项目的施工,不同的装修阶段有不同现场负责人与施工方对接,而施工方与发包方仅就第一阶段的装修工程签订了书面合同,之后的几个装修阶段未再签订合同,或者仅有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在施工方完成所有阶段的装修后,与第一阶段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时,能否主张全部阶段的装修工程款?

2013年4月,甲公司开始为乙公司发包的西绒线胡同某物业办公室装修施工。2013年7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王某作为乙公司代表签字,物业单位工程部经理武某签字。工程核定价款为682 955.23元。工程竣工后乙公司与甲公司补签了《协议书》,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发包方乙公司代表为王某,指定分包方甲公司代表为杨某,工程由物业公司负责验收。2015年11月17日,乙公司王某申请将5%质保金34 147.26元支付给甲公司。《工程合同付款审核单》中武某作为物业代表签字同意。甲公司表示,此后在同一工程地点又进行了增项装修施工,因此,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增项工程款94 274.76元。诉讼中,甲公司出示《西单新做项目确认单》,费用合计94 274.76元,确认单下方有物业公司武某的签名,日期为2013年8月1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由武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代为验收装修工程,并以此认定武某为乙公司的职员,在甲、乙公司已对西绒线胡同的装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结算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后一阶段的工程系乙公司所为,因此,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诸如上述案件的情况,关键是项目确认单的属性,即项目确认单是对原工程协议的补充还是独立的装修工程合同。从施工双方对第一阶段的装修已核算工程款数额、支付工程款(包括5%的质保金)等行为分析,项目确认单并非是对原工程协议的补充,而是单独的装修合同,乙公司无需为后一结算的装修工程支付款项。因此,如系分阶段的装修,施工方不仅需要应当保存每阶段增项的证据,还应与每阶段现场负责人明确发包主体。

增项工程附随条款的变更

装修工程中发生增项或减项并非仅仅涉及工程款的核算,还涉及工期、质保、工程款付款时间等事项,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装修各方在明确增项或减项工程时,往往忽视对其他相关条款的变更,从而引发纠纷。

2017年2月17日,陈某(甲方,发包方)与唐某(乙方,承包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约定工程期限60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开工日期2017年2月17日,竣工日期2017年4月17日。此后,因工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陈某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支付延期交房导致在外租赁房屋一个月的租金1万元。唐某抗辩,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了水电改造、防水等增项工程,因此工期有所延长。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的工期虽约定为60天,同时备注以实际工作日计算,但合同同时还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17日,因此,合同对于工期的约定存在矛盾之处。又因工程施工过程,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之外,还有水电改造、防水等增项工程,故装修工程未在2017年4月17日竣工非唐某的责任,因此,对于陈某主张房租损失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装修工程中如增加工程项则必然导致工期的延长,反之亦然。工期又影响着房租、经营收入等,如上述案例一样,工程虽有增项,但双方未对工期随之修改,由此产生诉讼。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延长期限的情况下,法院只有依据增加的工程量来酌定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如果双方在发生增项时明确约定了延长的工程期限,在超出此期限后,唐某应当赔偿陈某的租金损失。

三点窍门帮你摆脱装修增减项烦恼

第一,尽可能的完备装修合同,对于一些无法确定的工程量,应当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单价。比如,装修工程中的水电改造,只能在施工过程中才能确定具体的工程量,因此,无法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水电改造的长度及该项工程的价款,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每米水电改造的单价,待装修结束后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即可确定该项工程总价款。第二,保存装修施工中双方协商同意增减项的凭证。这种凭证不拘泥于正式的合同文本,如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是电话录音均可,最主要的是可以说明增加项系双方协商一致发生的,合同双方需要提高这方面的意识。第三,在发生增减项时,要对受增减项影响的合同事项一并协商解决。装修工程的增减项必然影响到工程的期限、工程的价款以及付款的条件,甚至涉及工程的质量、保修,因此,如有增减项的发生,就要对上述事项一并给予协商变更。

家庭装修的发包人大部分为刚刚购得房屋的产权人,在经历了成功购房这一重大事项后,往往忽视房屋装修中潜藏的风险,在此给喜悦的产权人提个醒,装修工程有风险,增项减项需谨慎。

猜你喜欢
发包方孙某工程款
三方众包市场中的发包方平台博弈机制设计
工程款超付的成因和应对措施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获赔六万元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 获赔六万元
浅析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离岸IT外包中如何降低发包方的知识保护: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观点
论述工程款支付方式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婚内赔偿,是否有效?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在预防房地产烂尾项目中的作用与创新
浅析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下发包方的成本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