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冠鹏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的共享经济发展迅速,从共享住宿、共享单车到共享汽车,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花样百出。“共享”开始从纯粹的无偿分享、信息分享,走向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共享经济”。在类似于共享单车的共享汽车出现之前,就已经产生了一种更加“共享”的租车服务模式:P2P租车。无需购买就能开上豪车,而且还能天天换着开,居然有这种好事?是的,共享经济的时代,一切皆有可能。
所谓的“P2P租车”,即“个人对个人”租车。简单而言,这种租车服务就是个人(用户)将自己闲置的车辆放在服务商(平台)处注册,需要用车的个人(用户)通过服务商(平台)租用车辆。
对于车主而言,与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在车辆上安装平台提供的如GPS等控制终端,然后就可以接单,将车辆出租了。对于租车人而言,则需要满足平台设定的一些基本条件,比如上传身份证、驾驶证,具有较好的驾驶和信用记录,交纳一定的押金或者保证金等。服务商平台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其作用是为车主和租车人提供信息,并且保证为双方提供一个值得信赖的,能够安全出租和使用车辆的中间方。
对于用户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因平台的运营模式不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有的观点认为,用户与平台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按照实际租车流程,车主与租车人通过平台自行达成了车辆租赁协议,而非车主将车辆出租给平台,再由平台将车辆出租给租车人。因此平台与用户的关系,是促成车辆租赁的居间合同关系。有的观点认为,根据P2P租车的运营模式,平台除了提供居间服务外,还对租赁双方以及自身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平台在用户之间提供了车辆送达、保险、维修、追回、违章处理等服务,因此法律关系就从单纯的居间合同关系,转变为集居间合同、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于一身的综合性的无名合同。
对于用户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会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说,租车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坏等损失。如果认定双方为居间合同关系,那么平台一方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定双方为综合性的无名合同关系,那么平台需要为该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平台自身的“免责条款”不能免除此类法定的责任。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最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在“共享汽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将车辆租给他人使用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来承担;但是如果车主有过错的,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车主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一般都约定有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保险车辆变更用途,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出现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会以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性活动而拒绝赔偿商业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可能会因为肇事方的偿付能力问题,而难以获得实际的赔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租车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统一购买了平台的租车保险,由承保租车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车辆租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P2P租车的服务平台往往会要求用户上传身份证、驾驶证、手持身份证拍摄照片等方式进行认证注册,但这些方法看似严密,实则并非滴水不漏。车辆租赁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租车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问题。
不久前,在四川成都就发生过一名驾照被扣12分的刚毕业大学生,借用朋友的账号租用共享汽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的案例。对此,应该追究租车用户的责任,还是P2P租车平台也应当承担审核不严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尚未有明确的统一意见。有专家建议,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比如通过人脸识别技术限定使用者本人使用,同时也可以考虑建立健全信用“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冒用,即取消注册资格。
需要提醒车主注意的是,在通过P2P租车平台出租车辆时,务必要当面核实租车人的身份信息与其注册信息是否一致,否则将面临极大的使用风险。
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P2P租车并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并不违法。P2P租车属于“互联网+出行”的新商业模式,虽然暂时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这种模式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制。从这个角度来说,P2P租车服务平台应当对其经营的车辆、车主、租车人、定价、个人信息保护、安全、责任保险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要求。
2017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规范信用管理制度、调配优化供需平衡、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等方面,明确了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前提下,鼓励和规范分时租赁新业态发展,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
尽管P2P租车等“共享汽车”模式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亟待专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从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交通出行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角度来看,“共享汽车”还是一件造福百姓的好事。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等需要发挥合力,既要鼓励和支持这种创新业态的发展,又要评估和预防其中的风险,加强制度和法律方面的规范,促进共享汽车经济健康良性发展。“共享汽车”的新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