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雪 孟丹阳
原告代女士与其母张女士乘坐被告航空公司航班由北京返回乌鲁木齐,张女士在飞机上突发疾病死亡。为此,继承人代先生、代女士起诉航空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索赔共计67万余元。8月1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被告之间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敦煌市医院的病历显示,张女士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突发胃穿孔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原因属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被告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被告采取了询问、催吐、寻找医生、测血压、听诊、输氧、迫降等积极救助措施,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承运人的救助义务。被告采取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飞机提前迫降对于乘客及航空公司均有一定经济损失,因此双方均会审慎评估考量。当乘客因突发疾病有生命危险时,对于尚有意识的成年患病乘客,可以及时向航空公司表明迫降的要求,航空公司在询问乘客病情后,初步评估有生命危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迫降。本案张女士在疼痛难忍时要求迫降,被告也同意迫降,这是双方共同审慎考量决定的结果。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